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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關于印發《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統計制度》、《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統計制度》的通知

2012-12-13
商務部關于印發《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統計制度》、《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統計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中央企業:

  根據《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0號)以及《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統計局令1999年第4號)的規定,我部結合近兩年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業務發展情況,對《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統計制度》、《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統計制度》進行了修訂并經國家統計局核準。

  現將修訂后的《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統計制度》、《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統計制度》印發給你們,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2010年12月印發的《商務部關于印發<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統計制度>、<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統計制度>的通知》(商合發【2012】519號)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2年12月13日



  附件:1.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統計制度
     2.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統計制度








《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統計制度》
(修訂稿)







商 務 部
2012年12月



本報表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七條規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九條規定: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對在統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統計部門的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業務統計資料。




目 錄
一、總說明………………………………………………………………………………………………3
二、報表目錄……………………………………………………………………………………………5
三、調查表式
(一)對外承包工程業務情況(CB1表) ………………………………………………………6
  (二)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明細(CB2表) ……………………………………………………7
  (三)主要交通運輸建設項目明細表(CB3表)………………………………………………8
  (四)主要電力工程建設項目明細表(CB4表)………………………………………………9
  (四)對外承包工程企業經營情況(CB5表) ………………………………………………10
四、附錄
  (一)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分類…………………………………………………………………11
  (二)關于統計機構和統計獎懲辦法的說明 …………………………………………………13
五、主要指標及解釋…………………………………………………………………………………14









一、 總 說 明
  (一) 為科學、有效地組織全國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統計工作,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及時性和完整性,充分發揮統計信息、咨詢、監督作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以及《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特制定本制度。
  (二) 對外承包工程指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承包境外建設工程的活動。本制度適用于我國境內的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和獲得對外承包工程經營資格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三) 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統計的基本任務是通過統計調查、統計分析和提供統計資料,準確、及時、全面地反映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的實際情況,為有關部門制訂方針、政策提供可靠的數據支持,它是我國涉外經濟統計的重要組成部分。
  (四)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統計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商務部負責全國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統計工作,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有關中央管理的企業(不包括在地方的中央管理的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下同)的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統計工作,審核、匯總、編制全國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統計資料。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統計工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包括在該行政區域內中央管理的企業,以下簡稱地方企業,下同)的統計工作,審核、匯總并向商務部上報本行政區域內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統計資料。
   企業負責本單位的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統計工作,編制統計資料并上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或商務部。
  (五)企業承攬的下列業務納入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統計:
  1、承包國(境)外工程項目。指企業按照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在國外及港澳臺地區承攬和實施的各類工程項目。
  2、承包我國對外經濟援助項目。指企業以投標、議標等方式承攬和實施的我國對外經濟援
助項目。
  3、承包我國駐外機構工程項目。指企業以投標、議標等方式承攬和實施的我國駐外使(領)
館等工程項目。
   4、企業自帶設備,以收取設備使用費、技術服務費等形式承攬和實施的國外及港澳臺地區工程項目。
   5、企業為實施承包工程項目出口的大型成套和機電設備,并負責安裝和調試。
   6、企業在國外及港澳臺地區承擔地形地貌測繪,地質資源普查與勘探,建設區域規劃,工程設計、生產工藝、技術資料和工程技術咨詢,工程項目的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評估,工程監理,技術指導等經濟活動。
  (六)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統計的主要指標包括:新簽合同額、完成營業額、外派人數、月末在外人數、雇傭項目所在國人員數量等。
  (七)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統計報表報送渠道:地方企業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中央企業報商務部;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審核本行政區域內企業的報表后報商務部,同時抄報同級統計部門;商務部匯總全國數據后報國家統計局。
  經商務部批準具有對外承包工程經營資格的企業(集團),僅報告企業(集團)總部及不具有經營資格的下屬公司的統計資料; 具有經營資格的下屬公司的統計資料由該公司按屬地化原則報送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
  (八)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和企業應加強數據傳輸的現代化建設,充分運用網絡傳輸手段,全面提高統計工作質量。商務部可根據業務發展的實際情況,對月度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統計數據進行調整。對外經濟合作業務管理工作中使用及對外提供的統計資料,以商務部發布的統計資料為準。
  (九)逢國家法定的節假日,統計報表的報送時間順延。
  (十)本制度使用的國別(地區)統計代碼,按國家統計局制定的《國別(地區)統計代碼》執行。
  (十一 )本制度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十二) 本制度從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統計制度》(商合發[2010]519號)同時廢止。
   
   
   
   
   
   
   
   
   
二 、 報 表 目 錄

基層報表
表號 表 名 報告
期別 填報范圍 報送單位 報送日期
及方式 頁碼
CB1 對外承包工程業務情況 月
有對外承包工程經營資格的企業

有對外承包工程經營資格的企業
月后2日內,
網絡傳輸 6
CB2 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明細 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7
CB3 主要交通運輸建設項目明細 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8
CB4 主要電力工程建設項目明細 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9
CB5 對外承包工程企業經營情況 年
同上

同上 年后4月30日前,網絡傳輸 10
















三、調 查 表 式
基層報表
對外承包工程業務情況
表 號: CB1
制定機關: 商務部
批準機關: 國家統計局
企業名稱: 批準文號:
組織機構代碼:□□□□□□□□-□ 有效期至: 2014年12月
       年 月

    指標
     

國家(地區)
新簽合同份 數
(份) 新簽合同額
(萬美元) 完成營業額
(萬美元)
外派
人數
(人)
月末在
外人數
(人)
月末雇傭項目所在國人員數量(人)

金額 其中:設計
咨詢
金額 其中:設計
咨詢
甲 1 2 3 4 5 6 7 8
合 計
XX國家(地區)
XX國家(地區)


統計負責人: 制表人: 聯系電話: 報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表說明:1、本表綜合反映報告月份企業開展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的國家(地區)分布基本情況。
2、本表由企業于月后2日內報送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商務部。
3、“設計咨詢”指新簽合同額和完成營業額中企業承擔地形地貌測繪,地質資源普查與勘探,建設區域規劃,工程設計、生產工藝、技術資料和工程技術咨詢,工程項目的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評估,工程監理,技術指導等部分的金額。
4、月末雇傭項目所在國人員數量:指報告期末企業在執行國(境)外工程項目中雇傭項目所在國家(地區)各種人員數量的總和。包括:雇傭當地項目的管理、施工、后勤等方面的人員。











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明細
                            表 號: CB2
制定機關: 商務部
批準機關: 國家統計局
企業名稱: 批準文號:
組織機構代碼:□□□□□□□□-□ 有效期至: 2014年12月
年 月
指標

項目 項目所在國家(地區) 項目類別
簽約
日期
對外簽約單位
項目實施單位
業主
項目資金來源 新簽合同額
(萬美元)

大類
小類 金額 其中:設計咨詢
合計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1 2
XX項目
XX項目

(續表)
完成營業額
(萬美元)
帶動國產設備材料
出口額
(萬美元)
外派人數
(人)
月末在外人數
(人)
月末雇傭項目所在國人員數量(人)
月末雇傭第三國人員數量(人)
金額 其中:設計
咨詢
3 4 5 6 7 8 9



統計負責人: 制表人: 聯系電話: 報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表說明:1、本表綜合反映報告月份企業對外承包工程業務項目的開展情況。
2、本表由企業于月后2日內報送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商務部。
     3、“項目類別”項目大小分類見附錄一。
4、“簽約日期”指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簽約日期。
5、“對外簽約單位”指與國(境)外業主簽訂合同的企業。
6、“項目實施單位”指具體實施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企業。
7、“業主”指與企業簽訂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合同的項目發起人。
8、項目資金來源:指企業承攬工程項目工程款的來源方,包括項目所在國政府、世界銀行、其他區域性金融機構、中國政府援外項目款項、中國政府優惠出口買方信貸等。
9、“設計咨詢”指新簽合同額和完成營業額中企業承擔地形地貌測繪,地質資源普查與勘探,建設區域規劃,工程設計、生產工藝、技術資料和工程技術咨詢,工程項目的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評估,工程監理,技術指導等部分的金額。
10、月末雇傭項目所在國人員數量:指報告期企業在執行國(境)外工程項目中雇傭項目所在國各種人員數量。包括項目的管理、施工、后勤人員等。
     11、月末雇傭第三國人員數量:指報告期企業在執行國(境)外工程項目中所雇傭的扣除本國及項目所在國人員以外的各種人員數量。包括項目的管理、施工、后勤人員等。

主要交通運輸建設項目明細
                             表 號: CB3
制定機關:商務部
批準機關:國家統計局
企業名稱: 批準文號:
組織機構代碼:□□□□□□□□-□ 有效期至: 2014年12月
年 月
     指標


分類、項目 簽約情況 進展情況 月末在外人數
     
新簽合同金額
(萬美元) 線路總里程(公里)
完成
營業額(萬美元) 已完工線路里程(公里)
     
總計 其中
總計 其中
      全線橋梁長度
(米) 全線隧洞長度
(米) 橋梁長度(米) 隧洞長度(米)
甲 1 2 3 4 5 6 7 8 9
合 計
一、公路
  XX國家(地區)
   XX項目


二、鐵路
  XX國家(地區)
   XX項目
   •

統計負責人: 制表人: 聯系電話: 報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表說明:1、本表綜合反映報告月份企業開展主要交通運輸類工程項目的基本情況。主要交通運輸項目指企業在國(境)外承攬和實施的涉及合同金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公路(含高速公路)和鐵路(含地鐵、輕軌等)工程建設類的項目,包括公路、鐵路修復項目。
     2、本表由企業于月后2日內通過網絡傳輸報送。
     3、線路總里程:指合同文本規定的公路、鐵路項目的路面或鋪軌總長度(包括橋梁、隧道等)。
     4、全線橋梁長度:指公路、鐵路線路總里程中涉及橋梁的長度。
     5、全線隧洞長度:指公路、鐵路線路總里程中涉及隧洞的長度。
     6、已完工線路里程:指報告期已經完成(即經監理工程師確認)的公路、鐵路項目的路面或鋪軌長度(包括橋梁、隧道等)。
    
    
    
    
主要電力工程建設項目明細
                             表 號: CB4
制定機關:商務部
批準機關:國家統計局
企業名稱: 批準文號:
組織機構代碼:□□□□□□□□-□ 有效期至: 2014年12月
年 月
     指標


分類、國家、
項目 簽約情況 進展情況 月末在外人數
(人)
      新簽合同金額
(萬美元)  裝機容量
 (萬千瓦) 完成營業額(萬美元) 帶動國產設備材料出口
(萬美元)
甲 1 2 3 4 5
合 計
一、化石燃料電廠
XX國家(地區)
 XX項目
二、水電站
  XX國家(地區)
   XX項目
三、核電站
  XX國家(地區)
   XX項目
四、熱電聯電站
  XX國家(地區)
   XX項目
五、風力發電站
  XX國家(地區)
   XX項目
六、太陽能電站
  XX國家(地區)
   XX項目
統計負責人: 制表人: 聯系電話: 報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表說明:1、本表綜合反映報告月份企業開展主要電力工程建設類項目的基本情況。主要電力工程建設項目指企業在國(境)外承攬和實施的涉及化石燃料電廠、水電站、核電站、熱電聯電站、風力發電站、太陽能電站建設的項目。
     2、本表由企業于月后2日內通過網絡傳輸報送。
     3、裝機容量:指該電站系統按合同文本規定安裝達到的發電機組額定有功功率的總和。該指標由電站項目總包方填報。
    
    
          
          對外承包工程企業經營情況
       
表 號: CB5
制定機關:商務部
批準機關:國家統計局
企業名稱: 批準文號:
組織機構代碼:□□□□□□□□-□ 有效期至:2014年12月 年

指標

單位
數值
甲 乙 1
1、對外承包工程利潤總額
2、 當年新增承包工程項下流動資金貸款金額
美元部分
人民幣部分
3、年末對外承包工程項下流動資金貸款余額
(1)美元部分
(2)人民幣部分
4、支付給當地及第三國人員的工資
5、在當地及第三國采購設備材料金額
6、境外納稅總額
7、帶動國產設備材料出口額
8、年末雇傭外籍勞務人員數量 萬元人民幣
萬元人民幣
萬美元
萬元人民幣
萬美元
萬美元
萬元人民幣
萬美元
萬美元
萬美元
萬美元

統計負責人: 制表人: 聯系電話: 報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表說明:1、本表綜合反映我國對外承包工程企業年度經營情況及對社會的貢獻情況。
     2、本表由企業于年后4月30日前通過網絡傳輸報送。
     3、當年新增承包工程項下流動資金貸款金額:指報告年度企業為執行國(境)外工程項目而從境內銀行性金融機構取得的超過一年(含一年)的流動資金貸款總額。
     4、年末對外承包工程項下流動資金貸款余額:指截止報告期末企業為執行國(境)外工程項目而從境內銀行性金融機構取得的超過一年(含一年)的流動資金貸款總額中,扣除已歸還部分款項的余額。
5、支付給當地及第三國人員的工資:指支付給非我國外派人員的工資(含保險、社保等福利支出)總額。
6、在當地及第三國購買的設備材料:指為完成該工程項目,在當地(項目所在國家地區)及第三國(除我國和東道國之外的地區)購買的設備材料的總額。
7、年末雇傭外籍人員數量:指報告期末企業在國(境)外工程項目中雇傭當地員工和第三國員工的總和。



  四、附錄
  (一)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分類
項目類別代碼
(大類、小類) 類別名稱
A 房屋建筑項目
01 商用建筑(包括用于商業活動的商場、市場等以及商用辦公樓)
02 政府辦公設施
03 教育用設施(包括幼兒園、學校等)
04 監獄懲戒機構
05 衛生保健機構(包括醫院以及與衛生保健相關的場所建設)
06 物流分銷、倉儲設施(包括各類倉庫、商品分撥中心等)
07 酒店、汽車旅館、會展中心
08 多戶單元住宅(包括供多戶居民居住的住宅、公寓等)
09 體育設施(包括體育場、運動中心等)
10 游樂場所、主題公園
11 宗教和文化設施
12 土地平整
13 其他
B 工業建設項目
01 鋼鐵和有色金屬加工廠建設
02 化學品(非石油)廠建設(包括化肥廠等)
03 制藥廠建設
04 食品和飲料加工廠建設
05 紙漿和造紙廠建設
06 非金屬礦物制品廠建設(包括水泥廠、石灰廠、玻璃廠等)
07 其他
C 制造加工設施建設項目
01 汽車裝配和零部件制造廠建設
02 半導體制造廠建設
03 電子裝配廠建設
04 航空航天設備制造廠建設
05 其他
D 水利建設項目
01 水處理、海水淡化廠
02 供水管線、溝渠建設
03 水壩、水庫
04 防洪堤壩、海堤建設
05 打井工程
06 其他
E 廢水(物)處理項目
01 污水處理廠
02 衛生間、下水道處理
03 固體廢棄物處理
04 其他
F 交通運輸建設項目
01 公路(含高速公路)
02 橋梁
03 港口及港口設施建設
04 機場(含航站樓)
05 鐵路(含地鐵、輕軌及相關公共交通樞紐)
06 其他
G 危險品處理項目
01 化學品處理和土壤(指遭受污染的土壤)修復
02 核廢料處理
03 石棉和鉛減排處理
04 空氣凈化設施
05 其他
H 電力工程建設
01 化石燃料電廠(石油、天然氣和煤做為燃料的電廠)
02 核電站
03 水電站
04 熱電聯產電廠(指同時向用戶供給電能和熱能的火力發電廠)、廢燃料電廠
05 風力發電站
06 太陽能發電站
07 輸配電工程(包括輸電線路工程、變電工程、換流站工程等)
08 電站運營維護(含改造)
09 其他
I 石油化工項目
01 煉油廠和石化廠建設
02 油氣管線建設
03 海上石油平臺建設
04 01-03項服務維護運轉
05 其他
J 通訊工程建設
01 廣播電視轉播塔施工
02 數據和網絡中心建設
03 通訊傳送架與設施的施工(含地下和水下通信電纜)
04 通信線路和設備安裝
05 航空航天工程(含衛星發射等)
06 其他
K 其他
01 與采礦業相關的地質勘察
02 礦山工程建筑(含坑道、隧道、井道的挖掘、搭建等)
03 其他
  (二)關于統計機構和統計獎懲辦法的說明
   
   一、各單位必須根據統計調查任務的需要及統計工作量,設置統計機構,指定統計機構負責人,配備專職或指定兼職統計人員。 統計人員必須具備執行統計任務所需的專業知識。應保持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的相對穩定,統計人員調動或離職,必須在統計機構負責人的監督下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各單位應建立和健全統計資料的簽署制度,統計報表須經本單位負責人、制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報出。
   二、各單位必須依法建立統計資料的審核、查詢、保密、交接、檔案等管理制度,并對統計資料的質量進行檢查,如發現差錯,應及時向上一級業務統計主管部門書面報告并予以更正。
   三、屬于國家機密的統計資料,必須保密。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對在統計調查中知悉的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四、統計機構的主要職責:
   1、組織、協調本單位及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的統計工作,完成本單位統計調查任務,搜集、整理并及時、準確地提供統計資料;
   2、對本單位和本行政區域內的對外承包工程業務開展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實行統計監督;
   3、負責本單位及本行政區域內統計人員的培訓工作;
   4、管理本單位的統計資料。
   五、統計機構、統計機構負責人和統計人員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權利并履行相應的義務。
   六、對有下列表現之一的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有關單位應給予獎勵:
   1、在改革和完善統計制度、統計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貢獻的;
   2、在完成規定的統計任務,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及時性方面,成績顯著的;
   3、在開展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方面,取得重要成績的;
   4、堅持實事求是,依法辦事,同違反統計制度的行為作斗爭的;
   5、檢舉、揭發違反統計法規行為的。
   七、獲得商務部表彰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有關單位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給予獎勵。
   八、根據《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未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業務統計資料的單位,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各單位負責人強令或授意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篡改、編造虛假統計資料的,應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各單位負責人對拒絕、抵制編造虛假統計資料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應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十、 竊取、泄露涉及國家機密的統計資料,應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十一、各單位可依照本制度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并報商務部備案。
   
   
   
   
   
   
五、主要指標及解釋

   1、對外承包工程的界定:根據《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對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承包境外建設工程項目的活動。
  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分為十一大類:房屋建筑項目、工業建設項目、制造加工設施建設項目、水利建設項目、廢水(物)處理項目、交通運輸建設項目、危險品處理項目、電力工程建設項目、石油化工項目、通訊工程項目、其他。各小類見附錄一。
  2、新簽合同額的界定:指企業在報告期內簽訂的合法有效的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合同的金額。
  (1)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新簽合同額按企業與國(境)外業主簽定的合同文本所規定的金額統計。
(2)企業必須根據項目的合同文本或其他合法有效文件填報新簽合同額,并以合同文本規
定的正式生效日期為統計日期。
  (3)新簽合同額以美元作為計算單位。
   項目合同以非美元計價的,若合同規定了對美元折算率,其新簽合同額按合同規定的折算率折合美元計算統計;若合同未規定對美元折算率,須按所簽合同生效當日所在國家(地區)官方規定的合同計價貨幣對美元折算率的中間價折合美元計算統計。
  (4)企業與國內或國(境)外企業聯合中標的項目,其新簽合同額按其實際實施的部分計算統計。
  (5)企業與國(境)外業主簽定項目合同,但施工地點在第三國的,則以施工地點為國別統計該項目。
  (6)以實物形式支付的項目新簽合同額按合同中所列實物的數量,乘以報告期內擬銷售地市場價格并折合美元計算統計。
  (7)當年簽定的合同發生變更,應根據業務部門的變更通知,在本年度下一報告期調整合同金額,并加以說明。 以往年度的合同發生變更,在本年度和歷史統計資料中均不予調整。
   (8)報告期內對往年合同簽定補充合同時,視同新簽合同。
  (9)企業之間以總包、分包方式實施的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其新簽合同額由與國(境)外業主簽定合同的企業統計。
  (10)企業與不具有經營資格的國內企業之間以總包、分包方式實施的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其新簽合同額由具有經營資格的企業統計。
   3、完成營業額的界定:指企業在報告期內完成的以貨幣形式表現的工作量。
  (1)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完成營業額按承包方編制的經現場監理工程師或項目總監審核簽字的工程進度證明等計算統計。
  (2)企業必須根據提交給業主據以結算項目款項或反映報告期項目工作量的有效憑證或單據填報完成營業額。
  (3)完成營業額以美元作為計算單位。
  項目合同以非美元結算的,若合同規定了對美元折算率,其完成營業額按合同中規定的折算率折合美元計算統計;若合同中未規定對美元折算率,須按報告期第一日所在國家(地區)官方規定的合同計價貨幣對美元折算率的中間價折合美元計算統計。
  (4)企業與國內或國(境)外企業聯合中標的項目,其完成營業額按其實際完成的工作量統計。
  (5)企業之間以總包、分包方式實施的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其完成營業額由項目實施企業統計。
  (6)企業與不具有經營資格的國內企業之間以總包、分包方式實施的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其完成營業額由具有經營資格的企業統計。
   4、外派人數:指企業在報告期內派往國(境)外執行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人數。
   5、月末在外人數:指報告期末企業在國(境)外執行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人數。
   6、月末雇傭項目所在國人員數量:指報告期末企業在執行國(境)外工程項目中所雇傭項目所在國各種勞務人員數量。包括項目的管理、施工、后勤人員等。
   7、月末雇傭第三國人員數量:指報告期末企業在執行國(境)外工程項目中所雇傭的扣除本國及項目所在國人員以外的各種人員數量。包括項目的管理、施工、后勤人員等。
   8、派出人數、月末在外人數的統計界定原則:
  (1)派往本企業簽約承攬的境外承包工程項目人員納入外派人員、月末在外人數統計。
  (2)向本企業境外企業簽約承攬的境外工程項目派出本企業自有人員納入外派人員、月末在外人數統計。
  (3)派往本企業分包的境外工程項目人員納入外派人員、月末在外人數統計。
  (4)本企業境外企業與對外勞務合作企業簽訂勞務合作合同招用的人員不納入承包工程外派人員、月末在外人數統計。
  (5)派往境外注冊的承包工程項目公司、辦事處、代表處的常駐人員不納入承包工程外派人員、月末在外人數統計。
   9、外派人數、月末在外人數的計算原則
  (1)外派人數、月末在外人數以人作為計算單位。
  (2)外派人數、月末在外人數由統計該項目完成營業額的企業統計。
  (3)企業之間以總包、分包方式實施的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其外派人數、月末在外人數由統計該項目完成營業額的企業統計。
   10、對外承包工程利潤總額:指在企業年度利潤總額中屬于對外承包工程利潤的部分。
   11、帶動國產設備材料出口額:指為完成對外承包項目而帶出國(境)外的國產設備、材料的總額。
   12、境外納稅總額:是指企業在完成對外承包工程項目中根據項目所在國法律而繳納的各種稅費的總和。
   13、承包工程項目分類的確定:
   (1)如同一項目涉及兩個或以上的項目大類,合同額可以根據合同文本進行拆分的,則分別進行分類項目統計。
   (2)如同一項目涉及兩個或以上的項目大類,合同額無法根據合同額進行拆分的,則按項目主要類別(即合同文本中合同額比重最大的)進行工程項目分類統計。
   (3)與采礦業相關的地質勘察(含數據采集等)納入“其他”工程項目類別進行統計。
   (4)礦山工程建筑(含坑道、隧道、井道的挖掘、搭建等)項目納入“其他”工程項目類別進行統計。










《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統計制度》
(修訂稿)






商 務 部
2012年12月



本報表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七條規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九條規定: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對在統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統計部門建立對外勞務合作統計制度,及時掌握并匯總、分析對外勞務合作發展情況。
   




目 錄
一、總說明…………………………………………………………………………………………23
二、報表目錄 ……………………………………………………………………………………24
三、調查表式
(一)對外勞務合作派出人員構成(LW1表)……………………………………………25
(二)對外勞務合作期末在外人員構成統計(LW2表)…………………………………26
  (三)對外勞務合作項目明細(LW3表) ………………………………………………27
四、主要指標及解釋……………………………………………………………………………28



















一、 總 說 明
  (一)為科學、有效地組織全國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統計工作,充分發揮統計信息、咨詢、監督作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以及《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特制定本制度。
  (二)對外勞務合作指組織勞務人員赴其他國家或地區為國外的企業或機構工作的經營性活動。
  (三)本制度適用于我國境內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和獲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以及海員外派機構(以下簡稱企業)。
  (四)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統計的基本任務是通過統計調查、統計分析和提供統計資料,準確、及時、全面地反映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的實際情況,為有關部門制定方針、政策提供可靠的數據支持,是我國對外投資合作統計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五)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統計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1、商務部負責全國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統計工作,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有關中央管理的企業(不包括在地方的中央管理的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下同)的對外勞務合作統計工作,綜合編制、匯總全國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統計資料。
   2、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統計工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包括在該行政區域內中央管理的企業,以下簡稱地方企業,下同)的統計工作,綜合編制、匯總并向商務部上報本行政區域內對外勞務合作統計資料。
   3、企業負責本單位的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統計工作,編制統計資料并上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或商務部。
  (六)中國公民個人到境外工作不屬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統計范疇。
  (七)企業與境外中資企業(包括中國企業為承攬境外承包工程項目而設立的境外企業)簽訂勞務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約定派人員赴境外工作的活動納入對外勞務合作統計。
  (八)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統計的主要指標包括:派出人數、期末在外人數、新簽勞務人員合同工資總額、勞務人員實際收入總額。
   (九)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統計報送渠道:地方企業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中央企業報商務部;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匯總本行政區域內企業的報表并報商務部,同時抄報同級統計部門;商務部匯總全國數據后報國家統計局。
   (十)對外經濟合作業務管理工作中使用以及對外提供的統計資料,以商務部發布的統計資料為準。
   (十一)逢國家法定的節假日,統計報表的報送時間順延。
   (十二)本制度使用的國別(地區)統計代碼,按國家統計局制定的《國別(地區)統計代碼》執行。
   (十三)本制度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十四)本制度從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對外勞務合作和境外就業業務統計制度》(商合發[2010]519號)同時廢止。

二、報 表 目 錄
基層報表
表號 表 名 報告
期別 填報范圍 報送單位 報送日期
及方式 頁碼
LW1 對外勞務合作派出人員構成 月
有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
有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
月后2日內
網絡傳輸 25
LW2 對外勞務合作期末在外人員構成 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26
LW3 對外勞務合作項目明細 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27
























三、調查表式
基層報表
對外勞務合作派出人員構成
                            表 號:LW1
制定機關:商務部
批準機關:國家統計局
企業名稱: 批準文號:
組織機構代碼:□□□□□□□□-□ 有效期至: 2014年12月
年 月

   指標



項目名稱 計量
單位

合 計
農、林、牧、漁業 制造業 建筑業
小計 其中:

小計 其中:
漁船
船員 農業
種植 紡織
服裝 電子 機械
加工
甲 乙 1 2 3 4 5 6 7 8 9
合 計 人
XX國家(地區) 人
XX項目 人
   • 人
   • 人
(續表)
交通運輸業 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 住宿和餐飲業 科教文衛體業  其他

小計   其中:
小計
其中:廚師
小計 其中:
海員 空乘人員 護士 中醫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統計負責人: 制表人: 聯系電話: 報出日期:年 月 日

填表說明:1、本表綜合反映報告月份企業開展對外勞務合作業務派出人員的構成情況。
2、本表由企業于月后2日內通過網絡傳輸報送。
     3、如國家(地區)和項目涉及派出漁船船員勞務,漁船船員項下應分別填報遠洋人數和近海人數。近海指駐在國或地區管轄的水域,遠洋是指駐在國或地區管轄以外水域。


對外勞務合作月末在外人員構成
表 號: LW2
制定機關:商務部
批準機關:國家統計局
企業名稱: 批準文號:
組織機構代碼:□□□□□□□□-□ 有效期至: 2014年12月
年 月

   指標



項目名稱 計量
單位
合 計
農、林、牧、漁業  制造業 建筑業
小計 其中:
小計 其中:
漁船船員 農業
種植 紡織
服裝 電子 機械
加工
甲 乙 1 2 3 4 5 6 7 8 9
合 計 人
XX國家(地區) 人
XX項目 人
   • 人
   • 人
(續表)
交通運輸業 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 住宿和餐飲業 科教文衛體業  其他

小計   其中:
小計
其中:廚師
小計  其中:
海員 空乘
人員
護士
中醫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統計負責人: 制表人: 聯系電話: 報出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說明:1、本表綜合反映報告月份企業對外勞務合作業務期末在外人員的構成情況。
2、本表由企業于月后2日內通過網絡傳輸報送。
3、如國家(地區)和項目涉及派出漁船船員勞務,漁船船員項下應分別填報遠洋人數和近海人數。






對外勞務合作項目明細
   表 號: LW3
制定機關: 商務部
批準機關: 國家統計局
企業名稱: 批準文號:
組織機構代碼:□□□□□□□□-□ 有效期至: 2014年12月
年 月
指標

項目名稱 項目所在國家(地區) 外方簽約
單位 雇主
名稱 簽約日期
甲 乙 丙 丁 戊
合 計
XX項目
XX項目
 •
 •
(續表)

新簽勞務人員合同
工資總額(萬美元) 勞務人員實際收入總額
(萬美元) 勞務人員實際月平均工資
(美元) 派出人數
(人) 月末在外
人數(人)
1 2 3 4 5




負責人: 制表人: 聯系電話: 報出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說明:1、本表綜合反映報告月份企業開展對外勞務合作業務項目的基本情況。
2、外方簽約單位:指與企業簽訂對外勞務合作合同的國(境)外企業名稱,外方簽約單位若是中資企業,需在統計系統中明確中資企業的境內投資者名稱。
     3、雇主名稱:指勞務人員工作的最終雇主。
4、簽約日期:是指企業與國(境)外業主簽訂合同的日期。
5、本表由企業于月后2日內通過網絡傳輸報送。






四、主要指標及解釋

   1、 對外勞務合作的統計界定 :對外勞務合作指組織勞務人員赴其他國家或地區為國外的企業或機構工作的經營性活動。
  為反映我國對外勞務合作人員構成的行業特色,商務部結合國民經濟分類標準將對外勞務合作項目的人員分為以下八個類別:
  (1)農、林、牧、漁業
  (2)制造業
  (3)建筑業
  (4)住宿和餐飲業
  (5)科、教、文、衛、體業(包括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M;P;Q類83小類;R類)
  (6)交通運輸業(包括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G類中53至56小類)
  (7)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即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I類中的65小類)
  (8)其他
  2、派出人數:指企業在報告期內派往國(境)外執行對外勞務合作項目的人數。
  3、月末在外人數:指報告期末企業在國(境)外執行對外勞務合作項目的人數。
   4、新簽對外勞務人員合同工資總額:指企業與外方簽約單位或雇主訂立書面合同文本中所規定的對外勞務人員工資總額。
   派往日本的研修生,其新簽合同工資總額按日本國勞動基準法規定的本國人均月生活水準金額乘以合同月數乘以人數計算。
  新簽合同工資總額以美元作為計算單位。以非美元計價的,若合同規定了對美元折算率,其新簽合同工資總額按合同規定的折算率折合美元計算統計;若合同未規定對美元折算率,須按所簽合同生效當日所在國家(地區)官方規定的合同計價貨幣對美元折算率的中間價折合美元計算統計。
  新簽合同工資總額發生變更,應根據業務部門的變更通知,在本年度下一報告期調整,并加以說明。以往年度的合同發生變更,在本年度和歷史統計資料中均不予調整。
   5、對外勞務人員實際收入總額:指(1)報告期根據合同規定的對外勞務人員工資標準含工資、獎金、津貼等計算的在外勞務人員應獲取的全部勞動報酬總額。(2)境外簽約單位或雇主直接向勞務人員支付的工資、加班費、津貼和獎金等的各種收入的總額。該指標以美元計算。
   6、勞務人員實際月平均工資:指報告月度勞務人員平均每人所得的貨幣工資額。月平均工資等于報告月度雇主實際支付的全部勞務人員工資總額除以報告月份勞務人員平均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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