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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溫瑞塘河保護管理辦法

2010-08-09
溫州市溫瑞塘河保護管理辦法

溫政令〔2010〕117號


  《溫州市溫瑞塘河保護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趙一德

  二○一○年八月九日

溫州市溫瑞塘河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溫瑞塘河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根據《浙江省溫瑞塘河保護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溫瑞塘河保護區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活動以及溫瑞塘河流域水環境保護活動。

  第三條 溫瑞塘河規劃建設與保護管理,應當遵循以治水為中心、統一規劃、綜合整治、科學管理、合理利用、生態和諧的原則。

  第四條 溫瑞塘河流域設立溫瑞塘河保護區,范圍包括骨干河道水域、城市和鎮建成區河道水域和沿岸保護管理的陸地。

  溫瑞塘河流域內骨干河道沿岸保護管理范圍每側不少于50米;重要河道保護管理范圍每側不少于15米;一般河道保護管理范圍每側不少于8米。

  河道等級和保護管理范圍由溫州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溫州市人民政府,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瑞安市人民政府和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溫州生態園管委會應當設立溫瑞塘河保護和建設專項資金。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積極參與溫瑞塘河綜合整治與保護管理活動。

  溫州市人民政府設立“母親河”獎,對溫瑞塘河綜合整治與保護管理工作作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瑞安市人民政府和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溫州生態園管委會(以下簡稱區(市)人民政府和管委會),政府有關部門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溫州市人民政府領導溫瑞塘河綜合整治和保護管理工作。溫州市溫瑞塘河保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溫瑞塘河綜合整治和保護管理的組織、協調、監督和考核工作。

  區(市)人民政府和管委會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區域內溫瑞塘河規劃實施、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區(市)人民政府和管委會設立溫瑞塘河保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溫瑞塘河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的組織、協調、監督以及其他相關事務。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和上級政府的部署,負責溫瑞塘河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八條 溫州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職責,負責溫瑞塘河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一)規劃部門負責溫瑞塘河保護區規劃管理工作;負責溫瑞塘河流域內污水、垃圾收集和處理系統,河道沿岸綠地系統等基礎設施以及相關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工作。

  (二)市政園林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溫瑞塘河流域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城市綠化、市容環衛等各項專業規劃;負責組織、指導溫瑞塘河流域污水、垃圾收集處理系統,濱水綠地等建設、維護和行業管理,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排水許可制度。

  (三)環保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并監督工業、飲食服務業等污水防治工作;負責污水排放和污水處理運營單位出水的監控和檢查,監督企業治污設施運行;負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開展排污許可、建設項目“三同時”、污染限期治理等管理,查處違法排污行為;監測溫瑞塘河水質,調查處理溫瑞塘河水污染事故。

  (四)水利部門負責組織溫瑞塘河綜合調水、水文水質監測、河道日常檢查等工作;指導溫瑞塘河河道保潔、清障打卡、疏浚清淤、護岸駁坎等工作;負責涉河項目審批、城市河道外的河道執法等工作,依法組織拆除城市河道外的占用水域的違法建(構)筑物。

  (五)農業部門負責溫瑞塘河流域內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溫瑞塘河流域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總量削減計劃和年度實施計劃;開展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發展生態農業。

  (六)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城市河道范圍內的河道管理、餐飲污水入河管理、建筑廢土和泥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管理和行政處罰,依法組織拆除除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拆除外的違法建(構)筑物。

  (七)文化部門負責文化遺產的調查、發掘和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申報工作;指導、協調溫瑞塘河文化遺產管理、保護、研究、鑒定和宣傳工作。

  (八)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參與溫瑞塘河保護管理與治理的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部署,做好溫瑞塘河各項整治、保護和管理工作。

  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溫瑞塘河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的相關工作,瑞安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市實際,明確部門職責,報溫州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溫州市溫瑞塘河保護管理機構組織規劃、發改、市政園林、環保、水利、港航等部門編制溫瑞塘河保護規劃。溫瑞塘河保護規劃應當明確溫瑞塘河流域內河道的藍線與綠線,劃定保護區具體范圍,確定保護內容。

  保護區內橋梁、碼頭、閘壩泵站、護岸綠化、生態修復、園林景觀、文化設施、廣告牌設置、管道鋪設等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照規劃要求進行,其選址、布局、高度、體量、造型、風格和色調要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第十條 溫州市環保部門組織發改、市政園林、水利、規劃、農業等部門及區(市)人民政府和管委會編制溫瑞塘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

  溫瑞塘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應當明確水體環境功能要求,分階段水質目標及時限,水污染防治重點控制區域和重點污染源;制定流域城市排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以及城鄉生活污染、工業污染、農業污染等防治措施。

  第十一條 溫州市市政園林部門組織發改、環保、水利、規劃等部門及區(市)人民政府和管委會編制城鎮規劃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規劃,制定城鎮建成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2010年至2014年實施方案。

  城鎮規劃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規劃應當根據溫瑞塘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合理劃分各污水片區和系統,確定污水處理廠、污水泵站、污水管網位置和規模,優化污水處理工藝,提高污水收集處理率。城鎮建成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2010年至2014年實施方案,應當明確組織體系、建設項目、年度計劃和工程投資。

  區(市)人民政府和管委會應當根據城鎮規劃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規劃和城鎮建成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2010年至2014年實施方案,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規劃和2010年至2014年實施方案,落實責任單位,報溫州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市政園林部門應當根據城鎮規劃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工程完成后應當組織竣工驗收,并按規定或者約定時間向市政園林部門辦理移交手續,納入統一管理和運營。

  第十三條 溫州市溫瑞塘河保護管理機構組織文化、規劃等部門編制溫瑞塘河文化保護建設規劃。

  溫瑞塘河文化保護建設規劃應當明確文化保護建設的重點區域,突出保護和弘揚溫瑞塘河傳統文化、建設現代文化,采取改造、修繕、恢復、整治和新建等措施,提升溫瑞塘河文化品位。

  第十四條 溫瑞塘河各項建設工程組織竣工驗收應當有接管單位參加。工程通過初步驗收后,接管單位應當及時接管。建設單位根據接管單位提出的反饋意見進行整改,并在質保期內及時完成。工程通過審計與正式驗收后,應當及時移交資產。

  第十五條 城鎮規劃區范圍住宅等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污水無害化處理設施,生活污水應當納管達標排放,不得直接排放。2010年1月1日前溫瑞塘河保護區范圍內已建住宅未建生活污水無害化處理設施或者生活污水無害化處理設施不達標的,區(市)人民政府和管委會應當于2010年年底前督促建成或者完成整改。

  第十六條 溫瑞塘河流域城鎮規劃區范圍內,工業廢水必須納管排放,不得新建向環境排放工業廢水的建設項目。2010年1月1日前已投產或者申請試生產的向環境排放工業廢水的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符合標準的污水處理設施,確保排放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七條 溫瑞塘河流域城鎮規劃區范圍內,應當按照國家《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設置垃圾箱(屋),垃圾轉運站和垃圾處理廠(場);生活垃圾要日產日清。

  第十八條 區(市)人民政府和管委會應當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出資(捐資)建設污水、垃圾及其他廢棄物收集與處理設施,以及依法從事相關經營活動。

第四章 保護與管理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隔斷河道保護管理范圍內的綠地,不得擅自改變綠地的性質、用途,或者破壞綠地的地形、地貌、水體、植被和古樹名木。

  河道保護管理范圍用于水域保護和綠地景觀等建設,不得興建污染水環境、破壞水景觀的建設項目。

  河道保護管理范圍內的建(構)筑物應當按照溫瑞塘河保護規劃的要求依法予以改建或者拆除。

  第二十條 溫瑞塘河保護區內建設項目立項時或者不需要立項的建設項目報行業主管部門審批時,審批部門應當書面征求同級溫瑞塘河保護管理機構意見;屬于政府投資項目的,應當由同級溫瑞塘河保護管理機構參與建設項目驗收。投資500萬元(含)以上的建設項目,還應當征求溫州市溫瑞塘河保護管理機構意見;屬于政府投資項目的,應當由溫州市溫瑞塘河保護管理機構參與建設項目驗收。

  第二十一條 市、區(市)文化部門負責對溫瑞塘河保護區范圍內的歷史建筑進行調查登記。

  溫瑞塘河保護區范圍內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古跡,由文化部門依法申報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

  溫瑞塘河保護區范圍內未列為文物保護單位但具有人文歷史價值的古民居、古橋梁、古塔、古亭、古井、古埠頭、石雕石刻、宗教建筑、宗祠等不可移動文物和水下文物,市、區(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程序核定登記為文物建筑,并以文物保護名錄予以公示。

  溫瑞塘河保護區范圍內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禁止擅自發掘、拆除、遷移或者損毀溫瑞塘河保護區范圍內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及文物保護名錄內的文物建筑,修繕或者重大建設工程需要對其拆除、遷移的,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

  歷史建筑的修繕,要按照修舊如舊的原則,其外部、內部風貌及附屬物應當得到妥善保護。

  第二十三條 溫州市文化部門負責制定溫瑞塘河沿岸鄉土民風民俗、民間藝術和傳統技藝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各級文化部門應當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價值對其依存的文化場所劃定保護范圍,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生態保護區,進行整體性保護;通過節日活動、展覽、培訓、教育、大眾傳媒等手段,宣傳、普及溫瑞塘河沿岸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促進其傳承和社會共享。

  第二十四條 溫瑞塘河流域內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二十五條 溫瑞塘河流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

  (一)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的。

  (二)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醫療污水的。

  (三)運營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

  第二十六條 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向環保部門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超越經營許可證核定的范圍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活動。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活動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二十七條 溫瑞塘河流域內排放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環保部門提交《排污申報登記表》,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還應當寫明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第二十八條 溫瑞塘河流域重點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COD)的排放實行總量控制。

  溫州市環保部門根據溫瑞塘河水質情況和環境保護要求,可以增加實行總量控制的重點水污染物種類,編制總量控制計劃,經溫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九條 對依法實施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水體,區(市)人民政府和管委會應當根據總量控制計劃分配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

  總量控制實施方案應當確定需要削減排污量的單位、每個排污單位重點污染物的種類以及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需要削減的排污量以及削減時限要求。

  總量控制實施方案確定的削減污染物排放量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環保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并安裝總量控制的監測設備。

  第三十條 溫瑞塘河流域逐步推進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有償使用和轉讓制度。

  實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同一區域內,依法有償取得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檢測設備的排污單位,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指標后,通過清潔生產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削減依法核定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指標,可以有償轉讓,也可以由所在地區(市)人民政府和管委會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一條 溫瑞塘河流域城市污水處理營運單位應當對進水實行二級以上處理,確保出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環保部門應當對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檢查,并提出出水向溫瑞塘河回用的意見。

  第三十二條 溫州市環保部門應當定期監測溫瑞塘河水質,水質情況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形式公布。溫州市溫瑞塘河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水質分析,提出水質改善措施。

  第三十三條 溫瑞塘河流域下列范圍屬于畜禽禁養區:

  (一)溫瑞塘河流域骨干河道和重要河道兩側各50米以內的范圍。

  (二)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沖區。

  (三)城市和城鎮居民區、文教科研區、醫療區等人口集中地區。

  (四)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前款規定以外的區域為畜禽限養區。

  禁養區、限養區的具體范圍以及養殖的方式、容量和種類,由區(市)人民政府和管委會根據溫瑞塘河保護規劃及水質保護要求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禁止在禁養區內新建、擴建各類畜禽養殖場,現有畜禽養殖場應當在2011年年底前關停或者搬遷。

  禁止在限養區新建、擴建各類畜禽養殖場,現有畜禽養殖場應當限期治理,控制規模,落實污染防治措施,排放的污染物應當符合《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達不到治理要求的現有畜禽養殖場,應當在2010年年底前制訂關停、轉產或者搬遷計劃,并在2011年年底前關停、轉產或者搬遷。

  第三十五條 溫瑞塘河流域禁養區范圍內畜禽養殖場的搬遷拆除,要求存欄畜禽整體搬遷,養殖設施全面清理,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做好環境消毒。對搬遷中死亡的畜禽,應當嚴格實施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六條 區(市)人民政府和管委會負責溫瑞塘河流域畜禽整治工作,協調各職能部門落實畜禽養殖場的搬遷拆除或者污染物治理,由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執行,由溫州市農業部門組織驗收。

  第三十七條 溫瑞塘河流域下列范圍屬于水產網箱養殖禁養區:

  (一)行洪河道和主要排澇河道。

  (二)等級以上通航河道。

  (三)主要景觀河道。

  前款規定以外的區域為水產網箱養殖限養區。

  禁養區、限養區的具體范圍以及養殖的方式、容量和種類,由區(市)人民政府和管委會根據溫瑞塘河保護規劃及水質保護要求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禁止在禁養區內新建、擴建各類水產養殖網箱,現有水產養殖網箱應當在2010年年底前拆除或者搬遷。

  禁止在限養區新建、擴建各類水產養殖網箱,現有水產養殖網箱應當限期治理,控制規模,落實污染防治措施。達不到治理要求的水產養殖網箱,應當在2011年年底前拆除。

  第三十九條 溫瑞塘河流域畜禽、水產網箱整治經費由區(市)人民政府和管委會負責,溫州市財政對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的畜禽、水產網箱整治予以資金補助。

  第四十條 在溫瑞塘河保護區范圍內從事水路運輸經營活動的,必須取得相關部門的行政許可。

  第四十一條 在溫瑞塘河水域從事航行、停泊、作業及其他影響溫瑞塘河水域環境活動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環境管理規定》,船舶污染物的排放應當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52-1983)。

  禁止船舶排放含有有毒物質的洗艙水、船舶垃圾以及不符合排放標準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

  船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與生活污水產生量相適應的處理裝置或者儲存容器。有毒物質的洗艙水、船舶垃圾以及不符合排放標準的含油污水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接收和處理。

  碼頭、裝卸站應當具備與其裝卸貨物和吞吐能力相適應的污染物接收或者處理能力,滿足到港船舶的需要。

  第四十二條 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溫瑞塘河流域城鎮環境建設與管理,建設河道沿岸植被,增加透水路面面積,提高路面清掃頻率和清潔度,控制初期雨水入河,逐步消除城鎮地表徑流對河道水體污染。

  農業部門應當積極支持和指導發展溫瑞塘河流域生態農業,采取有效措施推進科學施肥,推廣測土配方施肥和使用有機肥,加強農藥使用的監督管理,有重點地開展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促進溫瑞塘河水質改善。

  第四十三條 區(市)人民政府和管委會應當采取發動群眾、組織專業隊伍等方式,開展溫瑞塘河常態化清淤,消除河道淤積和內源污染。

  第四十四條 溫州市水利部門應當根據溫瑞塘河水位、水質狀況,適時進行調水和開閘,促進水體流動,保持水量平穩,改善河道水質。

  瑞安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瑞安市的具體情況合理確定調水方案,報經溫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組織實施。

  第四十五條 溫瑞塘河水體污染治理應當結合截污納管和重點污染源整治,在河道內及河岸邊培養或者接種適宜的植物、動物、微生物,開展曝氣增氧,利用生物氧化、生物促生、微生物處理、生物填料等技術,修復或恢復河道生物鏈,提高水體自凈能力,保持河道水體潔凈。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河道水質狀況,適時開展以魚養水、以漁潔水工作,改善河道水質。

  第四十六條 溫瑞塘河水域和兩側保護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違法建設住宅、廠房、廟宇、畜禽欄舍、亭廊、農貿市場、廁所以及其他建(構)筑物。

  (二)損害或者擅自拆除、移動綠化、景觀、文化(物)設施和涵洞、水閘、橋梁、駁坎、欄桿、管道、泵站、生態修復以及其他工程設施。

  (三)排放、傾倒建筑泥漿和其他建筑廢棄物以及人畜糞便。

  (四)傾倒、拋灑、堆放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等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五)擅自占用、填埋、圈圍、遮掩或者圍墾水域。

  (六)設置、建設、種植妨礙行洪或者通航的障礙物。

  (七)擅自取土、挖沙、采石。

  (八)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車輛、船只、容器、包裝袋。

  (九)擅自接管排污入河。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七條 區(市)人民政府和管委會負責制定溫瑞塘河沿河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個人河岸保潔責任區制度,并負責實施和監督。各級文明辦應當將河岸保潔責任區制度實施工作列入文明單位、文明村鎮考評內容。

  責任單位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確保垃圾不落地、不入河。

  (二)檢查、維護本單位污水管道,確保污水不入河。

  (三)確保無亂搭亂建。

  第四十八條 溫瑞塘河河道水面和單位責任區外河岸的保潔應當以區(市)人民政府和管委會為單位統一負責,通過招標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保潔單位。建立健全河道保潔工作責任制,加強考核,提高河面和責任區以外河岸的清潔度。

  第四十九條 溫瑞塘河義務護河工作由沿河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以沿河社區、村(居)為單位,組建護河隊伍,落實管理制度,開展河道巡查,監督、勸阻、制止和舉報破壞溫瑞塘河的違法行為,配合執法部門執法活動。

  義務護河工作經費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區(市)人民政府和管委會予以適當補助。

  第五十條 各級溫瑞塘河保護管理機構對違反溫瑞塘河保護管理的行為和需要落實的綜合整治事項,有權以書面形式向有關政府、管委會、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提出督查意見,有關政府、管委會、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并將辦理結果告知溫瑞塘河保護管理機構。

  第五十一條 區(市)人民政府、管委會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溫瑞塘河保護、管理與建設的相關規劃要求,加快溫瑞塘河沿岸舊村改造,各級發改、規劃、國土資源、建設、市政園林、房管、環保、消防、人防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認真做好舊村改造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條 加強溫瑞塘河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和管理,市、區(市)人民政府和管委會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各類相關信息數據,并及時對數據進行更新。

  第五十三條 各級溫瑞塘河保護管理機構、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通信地址等,各級執法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各自依法履行查處違法行為的規定期限。

  舉報人舉報屬實的,應當給予獎勵;實名舉報的,應當告知辦理結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溫瑞塘河綜合整治與保護管理職責,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追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河道管理規定的,由所在地水利部門依法處罰,但在溫州市區城市河道范圍內的違法行為,由市城管執法部門依法處罰。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環境污染規定的,由所在地環保部門依法處罰,但屬于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范圍內的違法行為,由市城管執法部門依法處罰。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市政公用、園林綠化規定的,由所在地市政園林主管部門依法處罰,但屬于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范圍內的違法行為,由市城管執法部門依法處罰。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防止船舶污染管理規定的,由海事部門依法處罰。

  第五十九條 擾亂溫瑞塘河綜合整治與保護管理秩序,侵犯公共財產,應當予以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一條 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法給予的行政處罰,應當按月抄送同級溫瑞塘河保護管理機構。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22日溫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溫州市溫瑞塘河綜合整治與保護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6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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