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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陵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銅陵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銅陵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銅陵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1-09-02
銅陵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銅陵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現將《銅陵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銅陵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銅陵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完善覆蓋城鄉、多層次住房保障體系,多渠道滿足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原建設部等九部門《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原建設部等七部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七部門《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銅陵市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建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方案》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供應、使用、管理及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資或企業和其他機構在政策支持下投資建設,限定套型面積,按政府指導價出租、出售的政策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含人才公寓)、經濟適用住房等。
第四條 保障性住房供應,適應不同家庭住房支付能力的差異和保障需求,實行先租后售,租售并舉。
第五條 保障性住房租售,實行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制度。
第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是全市保障性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協調保障性住房政策、規劃、計劃、建設和管理工作,并對縣(區)、開發區(園區)、企業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進行指導、監督。市、縣住房保障機構具體負責保障性住房的日常工作。
市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財政、物價、民政、人社、稅務等部門負責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的相關工作。
縣、區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政府投資保障性住房供應對象申請的受理、審核、復核、公示及監督檢查工作。
第七條 市政府投資保障性住房的資金籌措、房源籌集、管理、維護和運營由市政府指定的機構負責。其他主體投資籌集的保障性住房,由投資人或其委托的機構負責管理和營運。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八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轄區政府、市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財政等部門,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人口狀況、住房市場供求關系以及保障性住房的需求情況編制,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保障性住房建設應充分考慮住房困難群體對交通、就業、就學、就醫等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第九條 保障性住房通過以下渠道籌集:
(一)市、縣(區)政府直接投資新建、收購、改建、在市場長期租賃等;
(二)在普通商品住房、棚戶區(危舊房)改造、征遷安置房等項目中配建;
(三)開發區、園區投資籌集;
(四)企業利用自用土地建設或閑置房屋改建;
(五)機構投資者或房地產企業投資籌集;
(六)其他渠道。
第十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并優先保障。收回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和儲備土地,優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可以劃撥方式供應,也可以出讓方式供應。
在普通商品住房、棚戶區(危舊房)改造、征遷安置房等項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應在土地出讓條件中對配建套數、戶型面積、裝修標準、交付時限等予以明確。
第十一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以小戶型為主。單套建筑面積,多層建筑控制在65平方米以內、高層建筑控制在75平方米以內。
保障性住房裝修標準按照《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設導則(試行)》執行。
第三章 資金和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保障性住房資金通過以下渠道籌集:
(一)上級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二)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的資金;
(三)土地出讓收入的2—5%;
(四)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全部余額;
(五)政府債券資金;
(六)企業債券;
(七)銀行貸款;
(八)保障性住房租、售收入;
(九)其它資金。
第十三條 集中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機構投資者或房地產企業投資建設用于長期運營的保障性住房,享受本條第一款規費減免政策。
第十四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和運營執行國家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四章 準入條件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納入保障性住房的供應范圍:
(一)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在本市無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且住房建筑面積不超過45平方米;
(二)具有本市農村戶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農村居民純收入的一定比例;在本市無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且住房建筑面積不超過45平方米;自愿放棄宅基地;
(三)新就業無房人員。應當持有大中專院校、職校畢業證書,自畢業時起未滿5年;在本市簽訂2年以上就業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在本市無住房;
(四)來銅務工人員。應當在本市簽訂勞動合同并就業2年以上;繳納社會保險2年以上;在本市無住房。
保障性住房申請人應當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六條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
(一)已享受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安居房、集資建房),承租廉租住房、單位公房等政策性住房的;
(二)在申請前5年內轉讓自有住房、且超過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住房困難條件的,但因特殊原因將原住房轉讓造成家庭住房困難的除外。
第十七條 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優先予以保障:
(一)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房屋征收范圍內無經濟能力回購產權調換房屋的被征收人家庭;
(三)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居住,因公共利益被征收后,在本市內無其他住房的;
(四)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和在銅工作的市級以上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烈軍屬、四級以上殘疾人員家庭;
(五)放棄計劃生育政策指標,或家庭成員中有計劃生育后遺癥的。
第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登記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納入保障性住房統一登記,仍按原規則輪候。
第十九條 市、縣(區)政府投資籌集的保障性住房,面向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并逐步擴大到新就業無房人員和來銅務工人員等群體。市政府每年確定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分別用于解決新就業無房人員和來銅務工人員的住房困難。
縣、區政府投資,在鄉鎮居民點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就近面向轄區內具有本市農村戶籍、且自愿放棄宅基地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
開發區、園區、企業投資籌集的保障性住房,面向轄區、企業內符合條件的人員供應。
機構投資者或房地產企業投資籌集的保障性住房,面向所有符合條件的人員供應。
第五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條 保障性住房配租面積與申請人的家庭人口、代際關系等相適應,原則上3人以下(含3人)戶安排建筑面積5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含4人)戶安排建筑面積65平方米以下住房,高層適當放寬5至10平方米。
第二十一條 本市城鄉戶籍家庭申請保障性住房,向所在的社區(村)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銅陵市保障性住房申請表》;
(二)家庭成員身份證件、戶口簿、婚姻狀況證明;
(三)家庭經濟狀況核定證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社區(村)經初審公示后報街道(鄉鎮、辦事處)、縣區政府逐級審核公示。
第二十二條 新就業無房人員和來銅務工人員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向所在單位提出,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銅陵市保障性住房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戶籍證明文件、勞動(聘用)合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
所在單位經初審公示后,連同《銅陵市保障性住房申請匯總表》、對申請人的組合租賃安置方案、對入住人員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實性予以保證的擔保書和收入核定證明、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等,報市人社部門審核公示。具體審核辦法由市人社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投資建設的人才公寓,由市人社部門負責組織審核和公示。
第二十四條 審核單位應當對申請人住房狀況進行核查,市、縣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應當提供便利。
保障性住房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聲明同意審核機關調查核實其家庭住房和資產等情況。
第二十五條 經公示無異議的申請人,由市、縣住房保障機構按住房困難狀況、申請的時間、選擇的保障性住房位置和相應的戶型和房源情況,確定輪候順序。本市城鄉戶籍家庭與新就業無房人員、來銅務工人員、引進人才分別排隊輪候。
新增房源達到入住條件后,由市、縣住房保障機構依輪候順序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配租確認通知書。領取配租確認通知書的申請人,應當在30日內到指定的營運機構簽訂《銅陵市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租賃期限為3年。因就業地距離房源地遠等原因,聲明不簽訂租賃合同的,可以繼續輪候。未按期簽訂合同的且不主動聲明原因的,視為自動放棄,3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第二十六條 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物業管理、水電氣、通訊、電視、電梯等費用的支付方式;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租賃期限;
(六)房屋維修責任;
(七)停止住房保障的情形;
(八)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九)其他約定。
第二十七條 保障性住房租金標準參照同地段、同類別商品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確定,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測算,按年度向社會公布。
承租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支出超過家庭合理承受能力的部分由政府給予租金補貼。不同收入家庭租金支出占家庭收入的合理比例,由住房城建部門會同統計、民政部門確定。
第二十八條 開發區、園區、企業投資籌集建設、面向園區和本企業職工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由其自行組織審核、公示、配租,租金自主確定。配租情況應當報市住房保障機構備案,納入全市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統統一管理。
第二十九條 承租人應愛護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應負責維修或賠償。
第三十條 成片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由營運機構組建或選聘的專業物業服務公司或專業管理機構承擔。物業管理服務機構在選聘物業服務人員時,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小區住戶。
普通商品住房、棚戶區(危舊房)改造、征遷安置房等項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納入小區物業管理范圍。
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證、低收入家庭救助證的申請人承租保障性住房的,物業服務費按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出售管理
第三十一條 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承租家庭,在租住滿5年后,可以按政府指導價購買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出售價格,按照屆時同地段、同類別普通商品住房價格的80%確定,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測算公布。
第三十二條 購買保障性住房應當簽訂書面買賣合同,明確出售價格、付款方式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付清全部房款后,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房屋登記,權屬證書附記欄內標注“保障性住房”,享有有限產權。
第三十三條 個人購買的保障性住房在向政府主管部門或相關建設單位付清房款滿5年后方可上市轉讓或者出租,上市時,應當按屆時同地段、同類別普通商品住宅價格和購買價格之間差價的20%繳納增值收益,取得全部產權。
第三十四條 開發區、園區、企業、機構投資者建設的成套保障性住房,5年后方可分戶出售,并執行本規定的出售價格和有關管理規定。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五條 承租人租賃合同期滿需要續租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提出續租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簽訂續租合同。
第三十六條 承租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在本市內獲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賃期內超過政府規定的收入標準的,或不在本市就業和居住的,應當退出保障性住房。
承租人確有特殊困難不能退出的,經市、縣住房保障機構審查同意,可以申請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延長期。延長期內,停止發放租金補貼。
第三十七條 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經查實,立即解除租賃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5年內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
(一)采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方式騙取保障性住房的;
(二)轉租、轉借的;
(三)改變保障性住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六)在保障性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七)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采取虛假資料等方式騙租保障性住房的,依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市、縣(區)住房保障機構應當組織對承租或購買保障性住房人員履行合同約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資料。在監督檢查中,住房保障機構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2名以上工作人員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員在場的情況下,檢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況;
(二)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制止并責令改正。
第三十九條 市、縣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建立保障性住房檔案,詳細記載規劃、計劃、建設和住房使用,承租人和購房人的申請、審核、輪候、配租、出售以及違法違約情況等有關信息。
第四十條 承租人隱瞞或偽造住房、收入等情況,單位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騙取保障性住房的,由有關部門對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中介機構接受委托,代理保障性住房轉借、轉租,或者代理未經審核同意的保障性住房轉讓的,由相關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 保障性住房的規劃、計劃、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會監督。有關部門接到對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投訴、檢舉的,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核實并作出處理。
第四十三條 住房保障機構及其主管部門、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或者侵害保障性住房申請人、承租人、購買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政府原發布的保障性住房相關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執行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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