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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水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2012-05-22
天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水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天政發〔2012〕7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及駐市有關單位:

  《天水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天水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使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長期有保障,根據《甘肅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甘政發〔2011〕141號)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被政府征收承包土地的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負責全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跟蹤檢查和報告制度,并將這項工作列入目標責任考核,實行責任追究制。
各縣區政府負責本縣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
  第四條 市、縣區人社、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農業、公安、監察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的組織實施。
  (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的制定及貫徹實施;負責具體經辦和出具審核意見。市級社保機構負責指導、規范縣區社保機構的經辦工作;縣區社保機構負責參保登記、基數核定、個人賬戶管理和待遇發放,負責編制養老金支出預算,指導鄉鎮做好經辦工作。
  (二)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確定項目的隸屬關系。
  (三)財政部門負責基金專戶的監督和政府承擔部分資金的籌集及劃轉工作,出具個人承擔部分收款憑證。
  (四)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對被征地農民征地涉及人數、補償標準、征地面積、費用籌集方式等進行征前告知、聽證;會同財政部門籌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
  (五)農業部門負責對農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積界定、核實工作,配合人社部門對參保人員情況的核準工作。
  (六)公安戶籍管理部門會同國土資源、農業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年齡確認和戶籍身份變更工作。
  (七)監察部門負責監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的落實。
  鄉鎮政府負責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宣傳動員、組織參保,配合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搞好養老金領取資格認證工作。
  第五條 征收土地時,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征收土地面積占現有承包土地面積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農民應當參加養老保險。其中征收土地面積80%(不含80%)以上的視為完全失地農民,剩余土地交回村集體,轉為城鎮戶口,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征收土地面積20%—80%的,視為部分失地農民,實行完全個人賬戶模式,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相銜接。
  第六條 已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不納入本保險范圍。征收土地面積20%以下的暫不納入,本辦法實施后再次征收土地的,可累計計算后執行。征收土地面積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夠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愿選擇參加部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
村集體留有機動用地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在與被征地農民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從村集體預留機動用地中(包括新開墾土地)給予調劑,調劑后使原有土地面積沒有減少的,被征地農民暫不參加養老保險。
  第七條 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相關單位、部門應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以村(社區)為單位組織參保。
  (二)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村(社區)負責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填報被征地數量、涉及人數等情況,并在本村(社區)范圍內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天。公示無異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填寫《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信息登記表》(見附件2),并經本人簽字,村(社區)蓋章。
  (三)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信息登記表》加注意見,報縣區國土資源、農業部門進行參保人員身份的認定,確定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進行分類管理。
  (四)縣區國土資源和農業部門審核,加注意見后,由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建立參保人員檔案。
  (五)參保登記手續完成后,由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參保人員《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手冊》。繳費手冊遺失的,由村(社區)出具證明,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加注意見,由被征地農民個人到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補辦。
  第八條 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費用由個人和政府共同承擔,其中,個人承擔40%,政府承擔60%。采取在征收土地時一次性躉繳的辦法繳清。
  第九條 政府以土地出讓方式征用土地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政府承擔部分必須保證足額落實后,才能征用土地,可以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解決。對一時難以確定養老保險資金的,按照本實施辦法測算預留資金,待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后,據實結算。
  第十條 政府以行政劃撥方式征用土地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用政府承擔部分按照項目隸屬關系,屬市、縣區所屬項目,采取市、縣區政府和項目建設單位分類承擔的辦法,市財政承擔市屬項目部分,縣區財政承擔縣區項目部分,政府投資、公益性項目外的建設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全部承擔,納入征地總費用及項目概算。屬政府投資、公益性的國家和省列重大建設項目,由省級承擔70%,市、縣區政府承擔30%(其中:項目在秦州、麥積區域內的,市財政承擔15%,區級財政承擔15%;項目在五縣域內的,縣級財政自行承擔30%)。其他項目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除個人承擔以外的部分,從項目概算中列支。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完全失地農民,繳費標準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20%的繳費比例乘以15年計算應繳費總額。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政府補助全部記入統籌基金。參保時男超過60周歲、女超過55周歲的,每增加1歲個人少繳應繳費總額的十五分之一。男滿75周歲、女滿70周歲以上的,個人不繳費。
  第十二條 部分失地農民,繳費標準以全市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為基數,根據征地數量和對其生活影響程度劃分若干檔次確定繳費總額。原則上,征收土地占現有承包土地面積20%—80%的,按照每增加10個百分點劃分一個繳費檔次,對應農民人均純收入的3—8倍確定繳費總額。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資金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參保時超過60周歲的,每增加1歲個人少繳應繳費總額的十五分之一,75周歲以上個人不繳費。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農民的繳費標準,確定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應繳費額。其中,屬個人繳費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同當地政府提供個人和集體經濟組織同意繳費的書面意見后,由國土資源部門將被征地農民的個人繳費劃入財政專戶,財政部門負責向被征地農民個人出具收款憑證,同時,將劃入憑證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屬政府承擔部分,按照分級、分類負責的原則,由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依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數據,負責將資金劃入財政專戶,并將劃入憑證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四條 縣區社保經辦機構依據財政部門提供的繳費憑證,從參保繳費之日起為被征地農民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負責個人賬戶的記錄和管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分別管理。完全失地的,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辦法管理;部分失地的,個人賬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建賬,單獨核算,所繳資金存入財政專戶,單獨管理。個人賬戶儲存額利息在國家統一規定前,暫按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幣定期存款利率計息。個人賬戶建立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給參保人員《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手冊》,作為參保人員繳費憑證。
  第十五條 完全失地農民按本實施辦法規定的標準繳費后,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管理。其中,參保繳費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組成。參保繳費時未達到待遇享受年齡的,本人可自愿選擇繼續按照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續繳,個人賬戶連續記錄,到達待遇享受年齡時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
  第十六條 部分失地農民按本辦法分檔繳費后,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參保時年滿60周歲以上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見附件1)計發養老保險待遇。60周歲以下人員,個人賬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所繳資金存入財政專戶。已開展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可按照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繼續參保繳費,個人賬戶合并計算,到達待遇享受年齡時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計發養老金。
  第十七條 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后,在領取待遇前或之后死亡,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儲存額或余額中的個人實際繳費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由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憑有效證件,一次性領取。既無法定繼承人又無指定受益人的,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或余額并入統籌基金或調劑金。
  第十八條 被征地農民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死亡當月由村(居)民委員會將有關情況報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站)并及時轉報縣區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停止享受養老金手續,并從死亡的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金。社保經辦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被征地農民養老金領取資格的認定。
  第十九條 各縣區財政部門設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設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戶。政府補助資金和個人繳費資金及其所產生的利息收入全部進入財政專戶。到達待遇享受人員的養老金及待遇享受人員死亡后應給法定繼承人退付的個人賬戶金從社保經辦機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戶支付。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支出管理、預決算管理、審計監督按現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2009年10月18日天水市人民政府印發的《關于貫徹落實甘肅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意見的通知》(天政發〔2009〕88號)同時廢止,已按該通知規定征地仍在建的項目,可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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