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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循環經濟促進條例

2011-07-22
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一屆】第四十六號


《陜西省循環經濟促進條例》已于2011年7月22日經陜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7月22日




陜西省循環經濟促進條例

(2011年7月22日陜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三章 減量化
第四章 再利用和資源化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方針原則]發展循環經濟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實效,政府推動、市場引導,單位實施、公眾參與的方針。
發展循環經濟堅持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遵循減量化優先的原則,最大化地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提高廢物再利用和資源化水平。
第四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循環經濟發展的統籌規劃,制定產業政策,調整產業結構,落實部門責任,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
第五條[部門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是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循環經濟發展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及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循環經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單位責任]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結合實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資源消耗,控制和減少廢物排放量,提高廢物再利用和資源化水平。
第七條[個人義務]公民應當增強循環經濟的意識,合理消費,節約資源。
鼓勵和引導家庭、個人使用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及再生、再制造產品。
第八條[行業組織]行業協會、科研機構等社會組織,受政府委托進行循環經濟發展的公共服務,發揮宣傳教育、技術指導、技術推廣和咨詢服務作用。
第九條[支持科研]鼓勵和支持企業、科研機構和大專院校開展循環經濟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技術推廣應用和國際合作。
第十條[意見建議和舉報投訴]單位和個人對發展循環經濟工作有知情權、建議權和批評權,有權舉報浪費資源、破壞環境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單位和個人的意見建議、舉報投訴,應當及時處理,并給予答復。
第十一條[表彰獎勵]各級人民政府對在發展循環經濟中作出突出成績和重大貢獻的單位、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循環經濟規劃]縣級以上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施行。
循環經濟發展規劃應當包括發展目標、重點行業和領域、主要任務、空間布局、重點工程及關鍵技術裝備、保障措施等內容,并規定資源產出率、廢物再利用和資源化率以及資源消耗、資源綜合利用和廢物排放降低等循環經濟指標。
第十三條[相關規劃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以及環境保護、科學技術、城鄉建設、土地利用、礦產資源開發、區域發展等專項規劃時,應當包括發展循環經濟的內容。
第十四條[產業調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合理利用資源、減少廢物排放的原則,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企業的建設和發展,淘汰落后工藝、技術和設備,實現傳統產業技術升級。
第十五條[園區規劃]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示范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其他各類工業(產業)園區(以下統稱產業園區)的管理機構負責編制產業園區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報主管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園區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包括產業定位、產業鏈選擇、能量梯級利用、土地集約利用、水的分類利用、再利用及再生利用,企業共同使用的基礎設施及基礎設施建設等內容。
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對不符合園區循環經濟發展規劃要求的建設項目,不得批準進入園區。
第十六條[產業聚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循環經濟的產業鏈關系、資源循環利用和能量梯級利用關系等循環經濟要求,統籌規劃本行政區域的產業布局和產業園區,引導新建企業向園區聚集,鼓勵已建企業向園區搬遷。
第十七條[審查制度]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未進行節能審查,或者節能審查未獲通過的,項目審批、核準機關不得審批、核準,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十八條[總量控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本行政區域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用地和用水總量控制指標,規劃和調整本行政區域的產業結構、產業布局,形成循環利用產業鏈,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必須符合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用地和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第十九條[目標責任考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和循環經濟發展規劃要求,建立和完善循環經濟評價指標體系和績效評估體系,把發展循環經濟的指標納入目標責任制,定期考核本級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并將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強制回收]列入國家強制回收名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生產企業或者其委托的銷售者及其他組織負責回收、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
縣級以上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強制回收的產品或者包裝物回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重點監管]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對冶金、有色金屬、煤炭、電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建筑、造紙、印染等行業年綜合能源消費量、用水量超過國家規定總量的重點企業,實行能耗、水耗的重點監督管理。
本省的重點監管企業,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二條[交易服務]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企業開展節能量交易、排污權交易提供公共服務。
第二十三條[信息與統計]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統計部門建立循環經濟管理信息系統,收集和發布發展循環經濟的信息。
統計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循環經濟統計制度,負責資源消耗、綜合利用和廢物產生的統計管理,定期向社會公布統計結果。
第二十四條[教育培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循環經濟宣傳教育,加強循環經濟知識培訓,提高循環經濟的管理水平。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結合實際,對員工進行循環經濟教育培訓。

第三章 減量化

第二十五條[限額管理]省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等部門制定重點行業、重點產品的資源消耗和廢物排放限額。
生產企業超過資源消耗和廢物排放限額的,必須削減產量或者限期進行技術改造。逾期仍超過資源消耗和廢物排放限額的,必須停產整頓或者轉產。
第二十六條[技術淘汰]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列入國家淘汰名錄的設備、材料和產品,禁止使用列入國家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
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涉及淘汰名錄所列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審批和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合理包裝]產品包裝物的設計和生產應當符合產品包裝技術標準,產品包裝材料應當優先選擇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物的產生。
國家有關商品包裝標準未公布之前,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先行制定本省零售商品包裝標準。
第二十八條[清潔生產審核]省、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生產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企業,實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未通過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必須限產或者停產整頓。
第二十九條[節水措施]推行用水定額管理制度和階梯式計量水價,單位和居民用水定額標準,由設區的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供水價格依照《陜西省城鄉供水用水條例》的規定執行。
工業用水可以采取單位獨立進行廢水無害化處理和循環利用,也可以采取集中連片進行廢水無害化處理和循環利用。鼓勵和支持興辦廢水無害化處理企業。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和產業園區,應當配套建設節水設施和工業用水回收利用設施、中水回用管網設施,節水設施和回收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主體工程不得投產使用。
第三十條[中水使用]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景觀、公用衛生設施等公共事業用水,應當優先使用中水。在有條件使用中水的地方,禁止將自來水作為公共設施保潔、道路灑水、洗車、綠化和景觀用水。
第三十一條[節油措施]電力、石油加工、化工、鋼鐵、有色金屬、建材等企業按照國家規定,以潔凈煤、石油焦、天然氣等清潔能源替代燃料油,停止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油發電機組和燃油鍋爐。
工業窯爐應當以潔凈煤、天然氣、煤制氣等作為燃料,減少使用燃料油,同時采用先進技術工藝,降低燃料消耗。
第三十二條[礦產資源開發]礦山企業應當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采用先進工藝技術,提高共生、伴生礦綜合開采水平,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開采回采率、采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應當達到設計要求,礦山水循環利用率和土地復墾率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礦山企業開采回采率、采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和礦山水循環利用率、土地復墾率執行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建筑節能]建筑設計、建設、施工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采用節能、節水、節地、節材的技術工藝和小型、輕型、再生產品。
禁止損毀耕地燒磚。在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期限和區域內,禁止生產、銷售實心粘土磚。
第三十四條[照明節能]建筑物、構筑物外的燈飾工程、城市道路照明、景觀照明應當采用高效節能燈具。戶外燈箱、廣告牌應當采用節能的技術和材料。交通標志應當采用太陽能、夜光材料等節能技術。
公共機構的辦公場所,應當采用節能燈具。鼓勵居民使用節能燈具。
第三十五條[農業減量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土地集約利用,建立集約化農業和生態農業示范基地,推廣節水、節肥、節藥和農業機械節能等技術,合理使用農藥、化肥、農膜、獸藥、飼料添加劑,減少農化物投入,發展生態農業。
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化肥和可降解農用薄膜等。禁止銷售和使用國家明令停止使用的農藥和其他農用品。
第三十六條[交通減量化]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完善城市公共交通體系,引導公眾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非機動車等出行。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設置禁左線路、單行線路、繞行線路、限速線路,應當進行論證,綜合交通安全、通行效率、節約能耗等因素,科學規劃和調整通行線路,減少機動車輛因通行線路設置不當增加能耗。
第三十七條[公共機構節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機關事務管理的機構應當會同財政、發展和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公共機構用能、用水、用油等主要支出的定額指標和支出標準。財政部門實施政府采購,應當優先采購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及其他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
公共機構的消費定額指標及其每年執行情況應當在公眾信息網上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三十八條[市政設施拆除限制]市政公共設施從竣工驗收之日起,除因安全隱患、公共利益需要以外,在安全使用期限內不得拆除、翻建;安全使用期限內確需拆除、翻建的,須經人民政府批準,方可拆除、翻建。
第三十九條[服務業要求]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企業,應當使用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倡導賓館減少提供一次性用品,禁止餐飲業提供一次性筷子。

第四章 再利用和資源化

第四十條[新能源使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發利用太陽能、風能、地熱能、生物質能等新型能源,鼓勵單位和個人使用新型能源,居民小區應當推廣使用太陽能。
第四十一條[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應當采用發展循環經濟的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和余熱、余壓進行綜合利用,提高資源的綜合利用率和水的重復利用率,實現低開采、高利用、低排放。
第四十二條[資源綜合利用發電并網]利用余熱、余壓、煤層氣、沼氣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熱值燃料發電或者熱電聯產項目,符合并網調度條件的,電網企業應當與綜合利用資源發電企業簽訂并網協議,全額收購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
第四十三條[建筑廢物綜合利用]建設單位應當對建筑廢物采取回填、制作新型墻體材料等方式進行綜合利用;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委托具備條件的生產經營者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綜合利用。
第四十四條[農業廢物綜合利用]各級人民政府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進農業循環利用和農村清潔能源工作,推廣沼氣、秸稈氣化、秸稈還田等資源循環利用技術,支持個人、企業對農作物秸稈、畜禽糞便、農產品加工業副產品、廢農用薄膜等進行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新建畜禽養殖場,應當同時配套建設畜禽糞便綜合利用工程設施,對畜禽糞便進行沼氣化、肥料化等綜合利用。具體配套建設標準,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十五條[林木綜合利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廣木材節約和代用技術,支持企業和個人投資次小薪材、灌木等林木綜合利用項目。
第四十六條[廢物信息交流平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支持行業協會、生產經營者建立廢物信息交流平臺,及時發布企業副產品和廢物產生、原輔材料供需信息,促進廢物交換以及資源循環再生和綜合利用。
第四十七條[再生資源回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設立再生資源產業園區、再生資源和廢舊物資交易市場、再生資源回收網點,支持再生資源回收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再生資源回收交易市場、分揀中心和加工利用基地,對再生資源實行回收、加工利用。
產業園區、居民社區、大型商場等應當設置再生資源集中回收站點。
第四十八條[再生品和再制造]鼓勵再生產品和再制造產品的生產和使用。從事再生產品和再制造產品的生產企業,應當取得相應的資質。
廢舊電器電子產品、報廢機動車船、廢輪胎、廢鉛酸電池等特定產品的拆解或者再利用加工,機動車零部件、工程機械、機床等產品的再制造和輪胎翻新,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并標識為再利用產品、再制造產品或者翻新產品。
禁止將報廢機動車、明令淘汰的機電設備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產品重新拼裝或者翻新出售。
第四十九條[垃圾分類管理]市、縣(區)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建設垃圾分類收集處理系統,對垃圾進行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城鄉居民應當遵守垃圾分類管理規定。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五十條[示范單位]省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發布的鼓勵發展循環經濟的技術、工藝、設備名錄及相關規定,組織認定循環經濟示范單位。
第五十一條[專項資金]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發展循環經濟的專項資金,用于支持循環經濟的發展。其他生產性專項資金應當提高用于發展循環經濟的比例。
第五十二條[科研支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發展循環經濟的科技政策和經費補貼政策,支持循環經濟重大科技項目的創新研發和推廣。
第五十三條[投資擔保]鼓勵擔保機構為資源循環利用的企業提供信用擔保。鼓勵風險投資機構為開展循環經濟技術開發和產品研制的企業投資。
第五十四條[排污費使用支持]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對符合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規定的循環經濟項目,應當在排污費資金中給予優先安排。
第五十五條[合同能源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服務,發展節能服務產業。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按照規定享受財政獎勵和稅收優惠。
第五十六條[稅收優惠]稅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發展循環經濟的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給予稅收優惠。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使用淘汰技術等責任]生產、銷售列入淘汰名錄的產品、設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
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的,由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違法使用的設備、材料,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五十八條[過度包裝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商品包裝超過國家和本省規定標準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生產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礦業開采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礦山企業未達到經依法審查確定的開采回采率、采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礦山水循環率和土地復墾率等指標的,由國土資源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采礦證許可機關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
第六十條[使用燃油發電責任]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油發電機組或者燃油鍋爐的,由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拆除該燃油發電機組或者燃油鍋爐,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生產實心粘土磚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實心粘土磚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銷售實心粘土磚的,由工商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繼續生產、銷售的,由工商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二條[擅拆市政設施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決定拆除、翻建市政公共設施的,由本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三條[違法用水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有條件使用中水的地區,使用自來水作為保潔、洗車、綠化和景觀用水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提供一次性筷子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餐飲業經營者提供一次性筷子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餐飲企業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餐飲個體經營者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公職人員責任]負有循環經濟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違法審批、核準項目,或者應當作為不作為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所屬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聽證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本條例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罰款,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六十七條[援引條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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