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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陽市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

2011-10-17
襄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20號




  《襄陽市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已經2011年10月12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別必雄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襄陽市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工傷、生育保險基金共濟和抗風險能力,進一步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和國家、省關于職工生育保險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工傷、生育保險市級統籌實施工作。
  工傷、生育保險按照統一政策,統一服務管理標準,統一基金管理辦法,統一經辦流程,統一信息系統的要求推進。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都應當按屬地管理原則參加工傷、生育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雇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生育保險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生育保險事務。
  第五條 本市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統一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257號)等規定執行。
  第六條 工傷、生育保險市級統籌后,各縣(市)和襄州區要切實履行擴面征繳職責,加大財政投入力度,落實本級政府補助資金。人社、財政、地稅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傷、生育保險市級統籌工作。
  

第二章 基金征收及待遇支付
  

  第七條 工傷保險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制。我市用人單位行業差別費率標準統一確定為:一類行業0.8%,二類行業1.5%,三類行業2%。浮動費率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基金使用、工傷發生率和所屬行業費率檔次等情況,提出用人單位繳費費率浮動方案,經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執行。
  本市用人單位生育保險繳費費率為1%。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生育保險費。
  工傷、生育保險費按照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繳納,職工繳費工資標準不得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各縣(市)和襄州區執行如有困難,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同意,可暫按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過渡期三年,過渡期滿后全市繳費基數實現統一。過渡期內,全市繳費費率、待遇項目和報銷比例執行統一標準。
  事業單位工傷、生育保險費按原渠道解決。
  為有效防范統籌基金風險,提高參保人員待遇水平,可建立補充工傷保險,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向商業保險機構投保。
  對建筑、服務、礦山等行業中難以直接按照工資總額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的企業,按照《部分行業企業工傷保險費繳納辦法》(人社部令第10號)規定執行。
  第九條 縣級以上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工傷、生育保險的參保核定工作。工傷、生育保險費由地稅部門負責征收。
  第十條 工傷保險待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生育保險待遇按國家、省、市關于職工生育保險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市區工傷、生育保險待遇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各縣(市)和襄州區工傷、生育保險待遇由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支付。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四十二條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情形的,基金的追償由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
  第十二條 工傷、生育保險統一執行國家、省規定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服務設施范圍標準》和省制定的工傷康復系列技術規范,就醫實行定點管理。
  統一定點醫療機構、工傷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管理辦法和費用結算辦法。參保人員在全市范圍內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安裝工傷輔助器具、進行工傷康復治療,按同一統籌地區管理。
  

第三章 基金預決算管理
  

  第十三條 基金預決算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根據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有關規定,統一組織編制。
  市、各縣(市)和襄州區實行市級統籌前結余的工傷、生育保險基金留存當地管理,主要用于彌補以后年度經批準的工傷、生育保險基金收支缺口。
  第十四條 基金收支預算管理。基金預算方案編制程序,依照《國務院關于試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意見》(國發(2010)2號)執行。工傷、生育保險基金預算嚴格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留有節余”的原則,規范收支內容、標準和范圍,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第十五條 工傷、生育保險基金預算包括:基金收入預算和基金支出預算。基金收入主要包括工傷、生育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主要包括工傷、生育保險待遇支出、勞動能力鑒定費支出、醫療費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十六條 工傷、生育保險基金預算審批。年度終了前,各地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會同同級地稅部門編制本級下年度基金預算草案,由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核,經同級政府同意后,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編制市本級工傷、生育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并匯總各地上報的預算草案,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審核,經市政府批準后下達各地執行。
  第十七條 收支預算的執行。
  (一)各縣(市)和襄州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執行,每月編制《工傷、生育保險基金收支預算執行情況表》,分別向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財政部門、上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二)建立基金預算執行的獎懲機制。在預算收入的執行上,對超額完成年度預算收入和擴面征繳計劃的,超收部分增加當地歷年累計結余指標,并可轉入以后年度;對未完成年度預算收入和擴面征繳計劃的,短收額由歷年累計結余指標彌補,沒有歷年累計結余的,由同級政府負責;
  (三)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匯總各縣(市)和襄州區《工傷、生育保險基金收支預算執行情況表》,編制全市《工傷、生育保險基金收支預算執行情況表》,分析工傷、生育保險基金收支預算執行情況,按時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工傷、生育保險基金收支預算在執行過程中不得隨意調整。如出現政策變化等特殊情況對預算產生重大影響,確需調整預算時,應按照基金預算編制程序,由各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會同地稅部門提出預算調整方案,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匯總、財政部門審核,同級政府審定后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審核匯總,并經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九條 工傷、生育保險基金收支預算的監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市、各縣(市)和襄州區年度工傷、生育保險基金收支預算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建立工傷、生育保險基金風險預警制度。市、各縣(市)和襄州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編報工傷、生育保險基金收支預算執行報告,加強工傷、生育保險基金運行分析和構建風險預警系統,通過加強支出管理、改進結算方式、提高籌資標準、調整支付待遇等途徑,合理控制費用支出增長,切實保障待遇支出。
  

第四章 風險調劑金管理
  

  第二十一條 為防范基金風險,確保工傷、生育保險基金的正常運行和參保人員待遇的落實,建立市級工傷、生育保險風險調劑金制度。市級在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下設立“工傷保險風險調劑金”和“生育保險風險調劑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監督。
  第二十二條 工傷保險風險調劑金按各縣(市)和襄州區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收入預算數的10%上解,調劑金總額達到全市上年征繳工傷保險費總額的50%后不再上解;生育保險風險調劑金按各縣(市)和襄州區上年度生育保險基金征繳收入預算數的5%上解,風險調劑金總額達到全市上年度基金支出預算數的20%后不再提取。各縣(市)和襄州區按規定比例上解的調劑基金經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在每年的第一季度一次性向市“工傷保險風險調劑金”和“生育保險風險調劑金”專戶上解。
  第二十三條 風險調劑金調劑范圍:因政策調整、發生重大工傷事故等非管理原因導致工傷、生育保險基金當期收不抵支的,首先從歷年基金結余中解決,仍有缺口的,由同級政府和風險調劑金共同分擔。在一個結算年度內,風險調劑金調劑的總額不超過當地近兩年上解的調劑金總額的130%。
  第二十四條 風險調劑金不予調劑的范圍: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核實,風險調劑金不予調劑,由同級政府負責:
  (一)未按時足額繳納市級風險調劑金的;
  (二)未嚴格執行全市統一政策和管理辦法的;
  (三)未完成當年工傷、生育保險預算收入和擴面征繳計劃任務的;
  (四)擅自調整工傷、生育保險基金收支預算的;
  (五)因違規違紀行為,造成基金重大損失的;
  (六)同級財政應承擔的補助資金未到位的。
  第二十五條 風險調劑金申報審批。由各縣(市)和襄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提出年度工傷、生育保險風險調劑金補助報告,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視各地情況,提出當年市級調劑基金補助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將工傷、生育保險調劑基金撥付到縣(市)和襄州區工傷、生育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二十六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根據市級風險調劑金的使用情況,適時調整風險調劑金使用范圍和籌資比例,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過程中,國家、省對工傷、生育保險政策做出調整時,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本辦法進行調整,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市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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