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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城區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管理實施辦法
十堰城區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管理實施辦法
2010-11-01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十堰城區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十政辦發〔2010〕21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十堰城區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十堰城區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城區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工作,根據國家建設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國家建設部第162號令),結合我市低保住房困難家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城區面向低保住房困難家庭實施的廉租住房實物配租。
第三條 廉租住房的實物配租工作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市房管局負責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房源的分配、配租對象的公示和審核等工作;市監察局負責配租對象的抽查和舉報查處及配租過程的監督工作;市民政局負責配租對象收入標準的認定工作;市物價局負責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核定工作;各區房管局負責配租對象的資格審查、入戶調查核實、配租對象的評分、配租對象的確定、投訴事件的核實以及配租過程的協調服務等工作;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委會負責配租對象的入戶調查和動態管理工作;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門負責廉租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申請實物配租的家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城區低保家庭;
(二)無住房或現住房人均居住面積低于10平方米(含本數)的。
第五條 申請人申請實物配租應提供以下證明資料:
(一)《十堰城區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申請表》;
(二)《城市低保證》、家庭收入證明;
(三)戶口簿、家庭成員身份證;
(四)現住房證明或無房證明;
申請人有法定撫養、扶養或贍養關系的人員參與申請的,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第六條 申請人的配租資格按以下程序進行審核:
(一)申請人在各區房管局領取《十堰城區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申請表》,如實填寫申請表上的相關內容,并到社區、街辦、區民政部門加蓋公章。加蓋公章的部門應對審查事項進行認真審核,必要時應進行入戶調查核實。
(二)申請人將申請表與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報送區房管局,區房管局對資料進行審核,并組織社區居委會等相關人員進行入戶調查。
(三)經調查審核符合條件的,區房管局在申請人所在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5天。公示后有異議的,區房管局再進行核實,并將核實情況反饋給提出異議的舉報人。經公示與再次核實后無異議的,將資料報市房管局。
(四)市房管局審核資料并加蓋公章,對資料有疑問的,由區房管局通知申請人補充完善相關資料。
(五)經市房管局審核符合要求的,由市房管局在《十堰日報》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15天。公示無異議或者有異議查無實據的,作為廉租住房配租對象,并確定申請人的配租戶型標準。
第七條 廉租住房配租程序:
(一)市房管局根據擬配租房源數量和每個區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數,按比例將房源數量和房號下達給各區房管局,作為區房管局確定配租人數的依據。
(二)區房管局對所有符合條件的配租對象,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的評分標準進行打分,并將評分結果及相應的資格順序號在申請人所在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申請人對評分結果有異議的,由區房管局進行核實并重新確定申請人的得分情況和資格順序號。
(三)區房管局根據申請人的配租資格順序號確定配租人數,配租人數與房源數量一致。符合配租條件但其資格順序號的排序靠后、沒有配租到住房的申請人,將作為輪候對象等待新房源。
(四)申請人按照資格順序號的排序依次選擇房號,所選戶型標準與其配租戶型標準一致。
(五)各區房管局將配租對象的配租房號及戶型標準上報市房管局,經市房管局批準后實施。
(六)申請人在入住前應與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門簽訂《十堰城區廉租住房租賃合同》,辦理相關入住手續。
第八條 廉租住房配租對象的評分標準(最高得分為100分):
(一)住房困難程度評分標準(以房屋產權面積為準,最高得分30分)
1、無房戶計30分;
2、現人均住房面積在5平方米以下的計20分;
3、現人均住房面積在5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的計15分;
4、現人均住房面積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計10分;
上述所稱“以下”含本數,“以上”不含本數。
(二)按家庭人均月收入評分(最高得分30分)
1、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享受城鎮低保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家庭計20分;
2、家庭生活特別困難,且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50%的,另加10分。
(三)按戶口在十堰城區年限評分(最高得分25分)
申請家庭戶主或配偶的戶口(以公安部門登記為準)在十堰城區超過30年的計25分;超過20年不足30年的計20分,超過10年不足20年的計15分,不足10年的計10分。
上述所稱“超過”含本數,“不足”不含本數。
(四)按家庭成員組成結構評分(最高得分6分)
申請家庭成員為一代的計2分,每增加一代人加2分。
計算家庭成員結構時,必須是申請人的直系親屬或具有法定贍養、撫養關系的人員,且戶口在十堰市城區,并與申請人實際居住在一起。
(五)有特殊貢獻家庭的計分標準(最高得分5分)
家庭成員為烈士遺屬或因革命戰爭、衛國戰爭導致1-6級傷殘的,每戶計5分。
家庭成員中有曾經獲得市級(含市級)以上勞動模范稱號的,或有軍隊離退休人員、現役軍人、轉業復員軍人的,或有因公導致1-6級傷殘的,每戶計2分。
申請家庭中符合上述多項條件的,按照最高分計算,不重復計分。
(六)屬于鰥、寡、孤,且年齡在60歲以上的,每戶計4分。
第九條 資格順序號的確定:
申請人的資格順序號依據第八條的評分結果,按照得分高低進行確定。當申請人的得分相同時,則按照申請人是否具備以下三項條件進行比較,具備以下條件之一或者更多的,其資格順序號的排序提前:
(一)少數民族家庭。
(二)嚴格遵守計劃生育政策。
(三)家庭成員中有以下三類殘疾人的:雙目失明、智力障礙、四肢殘疾的(需提供家庭成員的《殘疾證》)。
當申請人的得分相同,通過以上方式仍不能確定其資格順序號的排序時,則采取抽簽的方式確定。
第十條 廉租住房戶型分配原則:
家庭成員為兩人(屬于夫妻關系或其中一人為其子女、且年齡在10周歲以下的)或兩人以下的,配租35平方米左右的一室戶型;家庭成員為兩人,其中一人為異性子女、且年齡超過10周歲的,可配租50平方米左右的兩室戶型;三人以上(含三人)的家庭配租50平方米左右的兩室戶型。
第十一條 申請人具備配租資格、按照資格順序號的排序能夠選擇房號而不接受實物配租的,市房管局可取消其實物配租資格,并在5日內書面通知該申請人,且一年內不再接受該申請人的實物配租申請。該套住房由其它申請人按資格順序號依次替補。
第十二條 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家庭,其收入連續1年以上超過本市低保家庭收入標準;或在承租廉租住房期間,又購買或通過其它方式獲得產權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積超過10平方米的。由市房管局取消其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資格,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租賃合同約定退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二)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或拖欠租金累計達6個月以上的。
(三)承租人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四)利用廉租住房進行違法活動的。
(五)改變承租的廉租住房房屋結構或有其它損壞房屋行為的。
(六)有其它違反廉租住房租賃合同行為的。
第十三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取廉租住房保障待遇的個人,由市房管局責令其退出承租的廉租住房,并按市場租金標準補交租金。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市房管局提請其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 市房管局作出取消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資格決定后,應當在5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退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承租人拒不退回的,由市房管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 各部門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其它好處的;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有其它違規行為的,給予當事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十堰市房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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