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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重慶市因病或非因工負傷人員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2-09-21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重慶市因病或非因工負傷人員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辦發〔2012〕267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局、市總工會制訂的《重慶市因病或非因工負傷人員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9月21日




重慶市因病或非因工負傷人員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市人力社保局 市財政局 市衛生局 市總工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市因病或非因工負傷人員勞動能力鑒定工作,保證勞動能力鑒定工作質量,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職工(以下簡稱企業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失業職工、靈活就業人員等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個人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申請參加勞動能力鑒定(以下簡稱病鑒),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病鑒是指企業職工和個人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傷情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滿或醫療期終結時,對其身體器官缺損或功能損失程度做出的鑒定。
第四條 病鑒遵循客觀、公正、準確、簡捷、方便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按照規定設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其下設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掛靠在同級人力社保部門,負責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統一管理全市的病鑒和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工作,負責貫徹國家病鑒的方針政策;研究制定病鑒的地方性政策規定;指定鑒定醫院和聘請醫學專家,組建病鑒隊伍;研究和協調病鑒工作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承擔下列職責:
(一)負責病鑒工作的統一管理和具體組織實施;
(二)建立健全病鑒規章制度和工作制度;
(三)建立和管理全市統一的病鑒醫療衛生專家庫;
(四)負責病鑒結論的評審、統計分析和報表工作;
(五)負責病鑒方面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宣傳和咨詢服務;
(六)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和考核區縣(自治縣)病鑒工作;
(七)承擔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授權和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區縣(自治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管理本轄區的病鑒和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工作,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和市病鑒的各項政策;研究和協調本轄區病鑒工作的重大事項。
第九條 區縣(自治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承擔下列職責:
(一)負責管理本區縣(自治縣)病鑒申報工作;
(二)負責組織本區縣(自治縣)病鑒結論的公布;
(三)負責本區縣(自治縣)病鑒的統計分析和報表工作;
(四)負責在本區縣(自治縣)開展病鑒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宣傳和咨詢服務;
(五)承擔本區縣(自治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市社會保險局負責承辦以下事務:
(一)負責受理區縣(自治縣)病鑒申報,對病鑒資料進行分類、整理、建立紙質檔案和數據信息庫,上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二)按照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要求,通知申請鑒定人參加鑒定。
(三)負責從市病鑒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選擇參與病鑒的醫療衛生專家,并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確認。
(四)根據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評審結論,制作、送達《鑒定結論書》和其他委托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以及其他相關資料;負責提供鑒定檔案、數據信息和鑒定結論查詢服務。

第三章 醫療衛生專家的選聘和管理

第十一條 納入病鑒醫療衛生專家庫的專家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并取得執業資格;
(二)熟練掌握病鑒的相關知識,熟悉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勞動能力鑒定的政策法規和鑒定標準;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熱愛病鑒工作。
第十二條 病鑒醫療衛生專家實行聘任制,聘期為3年。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對受聘的專家發給聘書,每年對受聘的專家進行考核,并將考核情況送市人力社保局備案,考核結果作為續聘或解聘的主要依據,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三條 病鑒醫療衛生專家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政策規定,客觀地對被鑒定人進行醫學診斷,提出勞動能力初步鑒定意見。
第十四條 病鑒醫療衛生專家在履行職責時,應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嚴禁以權謀私、弄虛作假。
第十五條 病鑒醫療衛生專家所在單位應支持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有關工作開展情況納入定點機構年終考核;對積極參與勞動能力鑒定工作、表現突出的病鑒醫療衛生專家給予表揚。

第四章 病鑒申請與審核

第十六條 企業職工向用人單位提出病鑒申請,個人參保人員向養老保險參保所在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病鑒。
企業職工和個人參保人員申請病鑒時,其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應滿15年及以上,且病、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非住院治療、精神病、癌癥及癱瘓等特殊病患者除外)。
企業職工和個人參保人員申請病鑒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本人自愿參加病鑒的申請書;
(二)《重慶市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勞動能力鑒定表》(表樣見附件1);
(三)本人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1張;
(四)本人患病或受傷的病史資料(其中精神病患者須提供3年以上、癲癇病患者須提供2年以上的系統治療病歷資料),病史資料需加蓋醫院的鮮章和騎縫章;
(五)精神病、癲癇病患者需出具其居住的社區對病情、病史等的書面證明材料,并加蓋社區鮮章。
第十七條 審核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用人單位對職工申請進行初審后,在本單位將申請者情況公示1周,無異議的由用人單位填寫《重慶市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勞動能力鑒定人員申報及評審花名冊》(附件2)一式三份,向所在區縣(自治縣)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申報。
(二)區縣(自治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接到用人單位、個人參保人員的申報后,應將申報資料提交當地社會保險局審核參保情況。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局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情況反饋區縣(自治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區縣(自治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接到委托受理的事業單位人員申報病鑒時,應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核,然后按《重慶市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勞動能力鑒定人員申報科別匯總表》(附件3)的要求分類匯總,并匯同《重慶市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勞動能力鑒定人員申報及評審花名冊》一并上報市社會保險局(紙制表格和電子表格)。
(三)市社會保險局受理各區縣(自治縣)上報材料后,進行分類、整理,建立紙質檔案和數據信息庫;根據申報情況擬訂病鑒工作方案(參鑒人數、鑒定時間和地點、抽出參與病鑒的醫療衛生專家等),并于每次鑒定檢查前2個工作日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確認。
第十八條 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勞動能力鑒定按市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收取鑒定費,用作與勞動能力鑒定有關的費用。

第五章 鑒定和結論

第十九條 病鑒工作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確定病鑒時間和地點。病鑒時間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申報情況確定,鑒定地點原則為病鑒定點醫療機構。
(二)根據被鑒定人的傷情及被鑒定人數,在病鑒醫療衛生專家庫內隨機選擇適量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專家組。涉及職業病的鑒定專家組成員應具備職業病診斷鑒定資格。
(三)未按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鑒定的,可參加下次鑒定。連續兩次不參加鑒定的,視作放棄。
(四)專家組根據鑒定檢查結果,提出勞動能力鑒定意見。
第二十條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專家組提出的勞動能力鑒定意見,組織相關單位按照病鑒標準進行評審并作出鑒定結論,由市社會保險局制作、送達《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附件4)。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第二十一條 《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應蓋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印章,市社會保險局負責送達區縣(自治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區縣(自治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送達用人單位、被鑒定人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包括參與鑒定工作的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或者參加鑒定的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被鑒定人親屬;
(二)因病或非因工負傷人員的經治醫生;
(三)與被鑒定人或用人單位有直接利害關系;
(四)其他應當回避的情形。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病鑒專家、工作人員、參檢醫療機構相關工作人員、單位帶隊人員及其他相關參檢人員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賄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均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二十四條 從事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提供虛假鑒定意見、虛假診斷證明或收受當事人財物,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被鑒定人及其直系親屬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各種原始資料進行涂改、偽造、隱匿、銷毀,不得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
有上述情形的,按照《重慶市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處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31號)規定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全市各級衛生部門和醫療機構要大力支持、協助建立醫務專家組,提供醫療檢查診斷條件;各級工會應積極配合做好宣傳解釋和監督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勞動保障局等部門關于重慶市職工因病退休(職)鑒定暫行辦法的通知》(渝辦發〔2001〕8號)同時廢止。

附件:1.重慶市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勞動能力鑒定表
2.重慶市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勞動能力鑒定人員申報及評審花名冊
3.重慶市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勞動能力鑒定人員申報科別匯總表
4.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


附件1

重慶市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勞動能力鑒定表

申請人姓名 性別 年齡


近期一寸
登記照片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電 話 郵政編碼
單位名稱 所在區縣
單位電話 聯 系 人
申請鑒定類別和科別(對應處打“√”)
類別:1.退休□ 2.解除勞動合同醫療補助□ 3.其他□
科別:1.神經科□ 2.精神科□ 3.眼科□ 4.耳鼻喉口腔科□
5.骨科□ 6.外科□ 7.婦科□ 8.心血管內科□
9.消化科□ 10.呼吸科□ 11.血液科□ 12.泌尿內分泌科□
患過主要疾病及主要傷病史(申請人填寫):


申請人簽名: 單位蓋章: 參保地社保經辦
機構審核意見: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個人參保人員不需單位蓋章。
鑒定專家檢查記錄:
鑒定專家結論(意見):







簽名: 年 月 日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評審意見(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重慶市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勞動能力鑒定人員
申報及評審花名冊

申報單位: 所屬區縣: 所屬行業或主管部門:
編號姓 名性別身份證號碼申報檢查科別及病種鑒定結論
123456



說明:1.此表由申報單位填寫1―5欄,6欄由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填寫。2.5欄檢查科別:神經科,精神科,骨科,眼科,耳、鼻、咽喉、口腔科,外科,心血管內科,泌尿內分泌科,消化科,呼吸科,血液科,婦科。3.要求字跡工整、內容齊全。4.由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按申報總數順序編自然號,并與“資料袋”上的編號一致。

申報單位地址: 負責人: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填表人: 報送時間:


附件3

重慶市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勞動能力鑒定人員
申報科別匯總表

所屬區縣(簽章): 報送時間: 年 月 日




數神

科精

科骨

科眼

科耳





科外

科心



科泌
尿



科消

科呼

科婦

科血


12345678910111213


填報人: 聯系電話:


附件4

重慶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

渝勞鑒字〔 〕 號
被鑒定人:
身份證號碼:
工作單位: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勞動保障局關于重慶市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鑒定標準試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2〕20號),經醫療衛生專家對被鑒定人進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鑒定,并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評審,被鑒定人目前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


本鑒定結論涂改無效。

年 月 日

送:區縣(自治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區縣(自治縣)社會
保險局,被鑒定人單位,被鑒定人。
重慶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年 月 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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