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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鹽城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辦法的通知

2010-07-10
鹽城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鹽城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辦法的通知

鹽政發〔2010〕16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鹽城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鹽城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十日

                鹽城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辦法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精神,加快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推進城鄉統籌發展,規范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行為,促進土地資源高效節約集約利用,保障和實現集體建設用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集體建設用地是指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和村莊規劃、權屬合法、界址清楚,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用地(不含其地下資源和埋藏物等)。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是指集體建設用地在保持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其使用權通過出讓、出租、轉讓、轉租等方式發生轉移的行為。
  第三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必須堅持在縣域范圍內建設用地規模不增加、耕地面積不減少、農民利益不受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用途管制制度的原則,采取市場化運作,實行公開交易。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后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土地供應政策,不得用于商品住房開發建設。
  第四條市、縣(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管理、監督和服務工作,并建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信息平臺,及時發布流轉信息。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交易市場,配備相應工作人員,具體開展流轉交易中的各項業務工作。
  市、縣(市、區)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其職能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進行管理和服務。
  市、縣(市、區)農村集體資產、財政、審計、社會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指導和監督檢查集體經濟組織通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所得收益的管理與使用。
  第五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鼓勵就地利用。對于布局分散、基礎設施不配套的集體建設用地應進行整理復墾,在滿足本集體經濟組織自身用地的前提下,富余指標通過移位流轉予以調劑。
  第六條移位流轉集體建設用地,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年度規劃方案,報經市人民政府核準備案。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實行年度利用計劃管理。市政府統一下達年度利用計劃。具體項目用地,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在計劃額度內分批次報批。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供地方案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七條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加快推進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工作。
  第八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期限參照同類用途國有建設用地有關規定。工業用地出讓年限最高不超過20年。
  第九條工業用地(不含采礦用地)等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在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交易市場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公開交易。
  第十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享有與國有建設用地平等權益,其使用權價格應當參照執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格,且不得低于同類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基準地價的60%。其中工業用地價格不得低于當地工業用地出讓最低保護價。
  第十一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第十二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初次流轉形成的凈收益,原則上歸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得;再次流轉形成的土地增值收益,主要歸土地所有者和使用權人所有;實行整合移位的集體建設用地,富余用地指標形成的土地級差收益,歸流出地和流入地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收益可以統籌一部分用于城鄉統籌發展和新農村建設中的基礎設施建設,原則上不超過20%。
  第十三條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合同,統一收取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收益,嚴格核算土地凈收益,并及時結算至相關集體經濟組織。
  集體經濟組織所得的土地收益,應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統一管理,主要用于區域范圍內基礎設施建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生產生活、繳納養老保險金、建立土地流轉風險基金等;其具體使用方向、用途以及使用收益分配,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約定,使用情況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收益的具體使用辦法由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等相關部門共同制定,具體使用由各級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出讓、轉讓、出租和轉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稅費收繳部門如實申報成交價格,并依法繳納有關稅費。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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