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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延安市契稅征收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2012-06-06
延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延安市契稅征收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延政辦發〔2012〕69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重新修訂后的延安市契稅征收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延安市契稅征收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和《陜西省契稅實施辦法》等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契稅征管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承受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納稅人,應當依照本細則規定繳納契稅。

  本細則所稱土地、房屋權屬,是指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

  本細則所稱承受,是指以購買、受讓、受贈、交換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等行為。

  本細則所稱單位,是指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軍事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其它組織。

  本細則所稱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 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即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即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贈與、交換或者其它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它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三)房屋買賣。即房屋所有者將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它經濟利益的行為。

  (四)房屋贈與。即房屋所有者將其房屋無償轉讓給受贈者的行為。

  (五)房屋交換。即房屋所有者之間相互交換房屋的行為。

  第四條 土地、房屋權屬以下列方式轉移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征收契稅:

  (一)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三)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四)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集資建房是指政府、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組織,由城鎮居民、單位職工投資或參與部門投資建設住宅的一種形式。

  (五)以其它方式事實構成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如城鎮居民委托代建房,城鎮職工購買安居房、經濟適用房等。

  第五條 契稅稅率為3%。

  第六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所有價格(含稅費),包括承受者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它經濟利益。土地使用權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權作為交易條件,取得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它經濟利益的行為。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

  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并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所有權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它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房屋使用權交換不征契稅)。

  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相互交換,按照前款征稅。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繳契稅。其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或者土地利益。同時承受者按照成交價格繳納契稅。

  第七條 契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計稅額)×稅率

  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轉移土地、房屋權屬以外匯結算的,按照納稅義務發生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市場匯率中間價格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本單位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事業單位是指按《事業單位財務規則》進行核算的事業單位。

  (二)城鎮職工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在國家規定標準面積以內的(面積標準按陜辦發〔1996〕7號文件執行)免征契稅。超過國家規定標準面積的部分,按規定繳納契稅。

  本細則所稱公有住房是國家所有的房屋。即全民所有制單位的房產,以區別集體所有制單位的房產和私有房產。公有住房包括:國家企業、事業單位購建的含自建自置、集資興建的(不包括個人集資),產權屬于單位,租給職工居住的公房;政府部門及所屬單位自管自用的公房;國家設置的專業管理部門,如房地產管理部門管理的房產或由房地產公司經營的公房。

  (三)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于減征或者免征;

  不可抗力指自然災害、戰爭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四)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征;

  (五)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

  (六)承受土地、房屋用于敬老院、孤兒院、幼兒園、托兒所、監獄、勞改勞教所的,免征;

  (七)省財政廳規定的其它減征、免征契稅的項目。

  前款所稱用于辦公的,是指辦公室(樓)以及食堂、洗澡堂、庫房、綠化帶等直接服務于辦公的土地、房屋。

  所稱用于教學的,是指教室(教學樓)、圖書館、操場以及學生宿舍、食堂、洗澡堂、庫房、綠化帶等直接服務于教學的土地、房屋。

  所稱用于醫療的,是指門診部、住院部以及食堂、洗澡堂、庫房、綠化帶等直接服務于醫療的土地、房屋。

  所稱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學實驗的場所以及食堂、洗澡堂、庫房、綠化帶等直接服務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所稱用于軍事設施的,是指地上和地下的軍事指揮作戰工程;軍用機場、港口、碼頭;軍用庫房、營區、訓練場、試驗場;軍用通信、導航、觀測臺站;其它直接用于軍事設施的土地、房屋。

  第九條 納稅人享受減征或者免征契稅的,應當在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后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領取《契稅減免申報審批表》,提出減免申報。計稅金額在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由省級征收機關辦理減免手續;計稅金額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由市級征收機關受理審核;計稅金額在100萬元以下的,由縣級征收機關受理審核。

  征收機關應指定專人受理、審核減免申報事項。

  受理人應要求申報人如實填寫減免申報表并提供相關資料,告知申報人若申報不實或虛假申報而應負的法律責任。

  契稅減免申報應由征收機關受理,其他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受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律規定,擅自做出的減稅、免稅規定無效,征收機關不得執行,并向上級征收機關報告。

  第十條 經批準減征或者免征契稅的納稅人改變土地、房屋的用途,應當補繳已經減征、免征的稅款。其補繳稅款發生時間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的當天。

  第十一條 承受土地、房屋部分權屬的,按照所承受部分權屬的比例計算征稅。

  第十二條 契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它具有合同性質的契約、協議、合約、單據、確認書及由市政府確定的其它憑證的當天。

  第十三條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進行納稅申報。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必須如實向征收機關填報《陜西省契稅納稅申報表》;并同時提供所承受土地、房屋變動的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等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納稅人辦理了納稅申報后,依照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在辦理過戶登記前繳納契稅。

  第十五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后,契稅征收機關應當向納稅人開具契稅完稅憑證,納稅人按契稅完稅憑證和其它規定的文件到土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納稅人未出具契稅完稅憑證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及城市規劃、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有義務向契稅征收機關提供有關資料,并協助契稅征收機關依法征收契稅;征收機關有權依法對土地、房產部門發放的權證是否完稅進行檢查,有權對房地產開發公司房屋銷售的財務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七條 契稅的征收及繳庫由市、縣區財政部門主管農業稅收的科、局、所、股,根據具體情況采用直接征收方式。

  為集中統一搞好市區范圍內的契稅征管,寶塔區行政區域內的契稅由寶塔區財政部門負責征收,收入按市與寶塔區5:5比例解繳國庫。

  第十八條 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個人共同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購房記錄的,該套房產的共同購買人均不適應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的契稅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 對已繳納契稅的購房單位和個人,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前退房的,退還已納契稅;在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后退房的,不予退還已納契稅。

  第二十條 征收機關按實征稅額的5%提取征收經費,用于業務費開支。

  第二十一條 契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延安市契稅征收管理實施細則》(延政辦發〔1999〕7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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