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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潭市城市建筑垃圾運輸處置及建筑工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2-05-25
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潭市城市建筑垃圾運輸處置及建筑工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潭政辦發〔2012〕3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市屬及駐市各企事業單位、大中專院校,各人民團體:
《湘潭市城市建筑垃圾運輸處置及建筑工地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4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湘潭市城市建筑垃圾運輸處置及建筑工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筑垃圾運輸、處置及建筑工地管理,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1992年)、《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2004年)、《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0號,2011年)、《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2005年)、《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65號,1996年)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施工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建筑垃圾運輸處置是指對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和利用等活動。
第四條 部門職責分工:
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對阻礙建筑垃圾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依法進行處理;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城鄉規劃局負責指導建筑垃圾專用消納場規劃的編制,辦理建筑垃圾專用消納場的規劃手續,督促土地使用權人辦理規劃方案設計審批。
市國土資源局辦理建筑垃圾專用消納場和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的土地使用有關手續,負責查處違法違規用地行為。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辦理建設工程業主報建和施工許可后,負責督促其辦理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簽訂環境衛生責任書,監管并審核施工場所,硬化出場道路,修建緩沖帶、過濾池、洗車臺等相關配套設施等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辦理城市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道路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許可證。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認定改裝的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是否符合質量技術標準。
市環保局負責評估建設建筑垃圾消納場的環境影響,查處建筑垃圾處置場地違章傾倒工業、醫用垃圾案件。
市房產局負責辦理商品房預售手續時,督促項目建設業主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手續。
第五條 建筑垃圾的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支持和鼓勵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建筑垃圾消納、綜合利用等設施的設置,納入全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

第二章 城市建筑垃圾運輸管理
第六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房屋、道路、橋梁、防洪、管網等建設工地所產生的建筑垃圾,實行專業化密閉運輸。
第七條 城市建筑垃圾運輸依法實行審批核準和招標控制。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部門是本城區建筑垃圾處置的核準機關。未經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部門核準的,不得從事建筑垃圾處置活動。
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負責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指導工作。
城市區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受托負責本區域建筑垃圾的處置核準工作,對建筑垃圾運輸單位和車輛的運輸進行日常規范檢查,對違法處置建筑垃圾行為的執法。高新區、九華經開區、昭山示范區根據市委、市政府有關權力下放的規定,負責本區域內建筑垃圾的處置核準、執法等管理工作。
第八條 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輸企業相關規定,具備法定條件,并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企業法人資格。
第九條 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二)具有合法的車輛行駛證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持有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核準的湘CZ專段車輛牌照;
(三)具有建筑垃圾運輸車輛依法購有相關保險;
(四)車輛上印有所屬單位名稱、編號、電話號碼的外觀標識。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建筑垃圾運輸單位在運輸前,應當與施工單位簽訂建筑垃圾運輸合同。因運力不足需要調用其他建筑垃圾運輸單位車輛參運的,必須經雙方簽訂合作協議,并報經各城市區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核準;需跨區運輸的,由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協調。
第十一條 建筑垃圾運輸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建筑垃圾運輸合同前,必須現場察看建筑工地硬質圍擋(1.8m以上),工地出入口道路硬化、緩沖帶、過濾池、洗車臺及相關配套設施是否保障到位,并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第十二條 建筑垃圾運輸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前,必須向建筑工程所在城市區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運輸證,簽訂建筑垃圾運輸環境衛生責任書。辦理相關手續時,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建筑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傾倒地點等書面申請;
(二)與施工單位簽訂的運輸建筑垃圾合同;
(三)依法具有有關招投標文書;
(四)經核準的建筑垃圾消納場受納建筑垃圾的證明和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名稱和地點;
(五)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復印件、車號牌等相關資料;
(六)防污保潔制度及措施。
第十三條 建筑垃圾運輸證應當說明以下事項:
(一)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運輸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三)建筑垃圾的種類、數量;
(四)運輸車輛類型和核定荷載數量、機動車號牌及車輛編號;
(五)建筑垃圾產生地點、卸放地點、運輸路線及時間;
(六)運輸許可證的有效時間。
第十四條 城市區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應在頒發建筑垃圾運輸證的同時,根據實際承運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的數量發放相應的建筑垃圾運輸證副本,副本應隨車攜帶,接受管理部門的檢查。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建筑垃圾運輸單位,因工程需要變更時間、增加數量和消納場地,應向城市區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申報變更處置計劃,經城市區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審查批準,在3個工作日內重新核發建筑垃圾運輸證。
第十六條 建筑垃圾運輸單位在建筑垃圾運輸中,應指派專職管理人員現場負責對建筑垃圾運輸施工全過程進行管理,防止無牌無證車、套牌車、敞篷車進入工地參運,確保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持證、有序、安全、凈化。
第十七條 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應當要求駕駛員從以下方面規范運輸施工:
(一)及時對車輛進行維修保養,確保參運車輛密閉裝置完好;
(二)持“三證”(行駛證、駕駛證、建筑垃圾運輸證)進入工地參與建筑垃圾運輸,按規定張貼車輛保險標志和車輛檢測合格標志;
(三)嚴格按照規定時間運輸(市區5:00至21:30禁止運輸建筑垃圾)施工(重點或搶險工程的建筑垃圾運輸如需延時須經市城管委批準),車輛按照指定線路行駛,建筑垃圾按照指定場點消納;
(四)監督建筑工程方建筑垃圾裝載適量,并按要求清洗車輛,凈車出場,嚴禁車輪帶泥出場和沿途漏散建筑垃圾;
(五)保持車容整潔,做到單位名稱、車輛編號標示及前后車輛牌照字跡清晰;
(六)不得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垃圾運輸核準件及車輛牌照;
(七)自覺服從城市區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管理,及時整改違章;
(八)自覺遵守交通規則,確保安全行車。
第十八條 城市區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負責轄區內建筑垃圾運輸單位動態管理,實行日考評、月通報、季度講評、年度總結考核及獎懲兌現,并于當月25日前將情況報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匯總。具體考核辦法,由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制度。
城區運輸砂卵石、水泥混砼、灰漿、散裝貨物、廢渣的車輛,應當采取全密閉措施,有關職能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章 建筑垃圾處置管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指建筑垃圾處置是指單位和個人向建筑垃圾專用消納場和臨時消納場消納建筑垃圾的活動。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建筑垃圾專用消納場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的,用于處置建筑垃圾的場所。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是指需要受納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建筑工地、規劃開發用地及其他需要填埋建筑垃圾的場地。
第二十一條 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由各城市區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負責核準審批和日常管理。申請設置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屬城市區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提交申請,經審核批準后方可受納建筑垃圾。申請設置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地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提交由城市區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制定的統一格式的書面申請書;
(二)臨時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土地用途、使用證明;
(三)臨時建筑垃圾消納場的方位示意圖、場所布局圖;
(四)受納垃圾的種類。
施工單位應當簽訂環境衛生責任書,確保施工中工地環境優美、出入道路衛生潔凈。
第二十二條 建設項目需申請處置建筑垃圾的,建設單位應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向建設項目所在地城市區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提出申請,并簽訂建筑垃圾運輸衛生保證協議,經批準并按規定繳納建筑垃圾處理費后方可處置。建筑垃圾應當交由依法取得建筑垃圾準運證的車輛運輸。建筑垃圾應當按所在城市區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核準的消納場所傾倒。
第二十三條 申請處置建筑垃圾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城市區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制定的統一格式的書面申請書;
(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復印件;
(三)與建筑垃圾運輸單位簽訂的運輸合同;
(四)運輸單位具備建筑垃圾運輸條件的證明材料。
城市區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接到建設單位的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頒發建筑垃圾處置證;不予核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建筑垃圾處置證應當注明以下事項:
(一)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運輸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三)建筑垃圾的種類、數量;
(四)運輸車輛類型和核定荷載數量、機動車號牌;
(五)建筑垃圾產生地點、卸放地點、運輸路線及時間;
(六)處置證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在建設中需要用場外建設工地的棄土回填的,雙方協商一致后,向所屬城市區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提出申請,經城市區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審查核準,取得建筑垃圾臨時消納許可證,方可處置。各城市區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具體負責統一安排和調度。

第四章 建筑工地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筑工地(含正式開工前進行前期“三通一平”工作的建筑工地)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建筑工地(含正式開工前進行前期“三通一平”工作的建筑工地)應硬質圍擋(1.8m以上),硬化工地出入口道路,修建緩沖帶、過濾池、洗車臺及相關配套設施。
第二十八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辦理建設單位報建和施工許可時,建設單位應當簽訂環境衛生責任書,確保施工中工地環境優美、出入道路衛生潔凈。

第五章 法制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單位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的罰款;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對單位處5000元至1萬元的罰款,對個人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至1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至5萬元的罰款。
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至10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至5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至2萬元的罰款;對非法改裝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或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 1萬元至10萬元的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至3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至5萬元的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者,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各責任單位履職情況納入城市管理考核體系,予以獎懲。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的通知》(潭政辦發〔2009〕3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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