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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大連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大連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2-08-08
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大連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大政辦發 [2012] 100號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各先導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大連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
大連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大連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的管理和運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 [2008] 116號)和《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大連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設立方案的通知》(大政辦發 [2012] 33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引導基金是由市政府設立并按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設立引導基金的宗旨是創新政府投資方式,發揮財政資金的放大效應,推動創業投資發展,引導社會資本投向處于初創期和早中期的創新型企業,培育和發展高技術產業,特別是戰略性新興產業。
初創期創新型企業和早中期創新型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新興產業創投計劃參股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 [2011] 668號)規定的標準劃分。
第二章 引導基金的規模和資金來源
第三條 引導基金的初始規模為人民幣6億元,分3年每年到位2億元。
第四條 引導基金的資金來源:
(一)支持創業投資基金發展的財政性專項資金;
(二)引導基金的投資收益與擔保收益;
(三)閑置資金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所得的利息收益;
(四)個人、企業或社會機構無償捐贈的資金;
(五)其他資金。
第三章 引導基金的管理運作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引導基金理事會為引導基金的決策機構,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和市經信委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分管副市長為理事長。理事會對引導基金投資方案和有關重大事項進行決策。理事會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委,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召開理事會會議;
(二)組織召開評審委員會會議;
(三)執行理事會決議;
(四)承辦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理事會聘請政府相關部門、創業投資行業自律組織的代表和相關投資領域的專家組成引導基金評審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對申請引導基金參股的創業投資基金設立方案進行獨立評審,為理事會決策提供依據。
第七條 大連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投公司)負責引導基金的日常管理和運作事務,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合作方進行盡職調查并形成調查報告;
(二)具體實施經理事會批準的投資方案,對引導基金參股的創業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參股基金)履行出資人職責;
(三)以適當形式向參股基金派出代表,并通過派出代表參與參股基金的重大決策,監督其投資方向;
(四)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參股基金運作情況;
(五)承辦理事會或理事會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引導基金的運作原則與方式
第八條 引導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范風險”的原則進行投資運作。
第九條 引導基金運作主要采取參股方式,可探索跟進投資等其他方式。
參股。引導基金參股創業投資基金,原則上出資比例為參股基金注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20%;對投資于初創期創新型企業資金比例超過注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70%的參股基金,引導基金出資比例可增加至30%。
跟進投資。引導基金可跟隨創業投資基金向企業直接投資,出資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創業投資基金實際出資額的50%,且對單個企業原則上只能進行一次跟進投資。跟進投資應嚴格按照有關政策規定操作。
第十條 引導基金吸引社會資本共同發起設立創業投資基金,操作程序如下:
(一)征集。按照引導基金年度安排計劃,創投公司向社會公開征集申請引導基金參股的創業投資基金設立方案。
調查。創投公司對經初步篩選的設立方案進行盡職調查,形成調查報告。理事會辦公室根據創投公司的調查報告,確定進入評審階段的設立方案名單。
評審。評審委員會對設立方案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四)決策。理事會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和實際情況,決定引導基金的投資方案。
(五)公示。投資方案在有關媒體上公示7天。對公示中發現重大問題的投資方案,不予實施。
(六)實施。創投公司根據理事會的決定辦理投資手續,并履行出資人職責。
第十一條 跟進投資等方式的運作參照上述程序執行。
第五章 引導基金扶持的對象
第十二條 引導基金扶持的對象主要是在本市注冊的創業投資基金,優先支持國家參股的創業投資基金。
第十三條 新設立創業投資基金申請引導基金參股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發起人及參股基金管理機構基本確定,并已形成發起人協議、參股基金章程(草案)或合伙協議(草案)及委托管理協議(草案)。
(二)參股基金募集資金總額不低于人民幣1.5億元(含引導基金出資額);除引導基金外的其他出資人數量多于3個(含),不超過10個(含);參股基金管理機構應對參股基金認繳出資;所有出資人均以貨幣形式出資,并保證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三)參股基金管理機構已在中國大陸注冊,并在本市有固定的辦公場所;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管理人員。
(四)參股基金的投資領域應符合國家和本市產業規劃及相關政策的要求,原則上投資于初創期、早中期創新型企業的資金比例和投資于本市企業的資金比例,均不低于注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60%。
第十四條 已設立創業投資基金申請引導基金參股,除需符合第十三條的規定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至申報截止日,設立時間不超過12個月;
(二)全體出資人首期出資已到位,且不低于基金注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20%;
(三)已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完成備案。
第十五條 申請跟進投資的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跟進投資對象僅限于本市重點扶持和鼓勵的高技術產業特別是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的創新型企業。
(二)創業投資基金對申請引導基金跟進投資的企業已經確定且尚未完成實際投資,跟進投資價格不高于創業投資基金投資價格。
(三)申請跟進投資的創業投資基金不得先于引導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資企業的股權。
第六章 引導基金的退出和收益
第十六條 參股基金的存續期原則上不超過10年。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可采取上市轉讓、協議轉讓、企業回購及期滿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十七條 創投公司應與其他出資人在參股基金章程或合伙協議中約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引導基金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退出:
(一)參股基金方案確認后超過1年,參股基金未按規定程序完成設立或增資手續的;
(二)引導基金出資資金撥付參股基金帳戶1年以上,參股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三)參股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協議約定投資的。
第十八條 引導基金的收益主要為投資分紅收入和股權轉讓所取得的收益。理事會可從引導基金年度收益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費用,用于理事會、評審委員會及創投公司的日常運作費用。引導基金收益在提取相應的管理費用后形成的結余,繼續作為引導基金運作。引導基金運作初期,由市財政撥付管理費用。
第十九條 除對參股基金管理機構支付管理費用外,參股基金還要對管理機構實施業績獎勵。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則,原則上將參股基金增值收益(回收資金扣減參股基金出資)的20%獎勵參股基金管理機構,剩余部分由引導基金和其他出資人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對投資于初創期創新型企業的資金比例,或投資于本市企業的資金比例較高的參股基金,引導基金可給予更大的讓利幅度,具體辦法由理事會另行制定。
第七章 引導基金的風險控制
第二十條 理事會辦公室選擇具有相關經驗的商業銀行對引導基金進行托管,承擔引導基金資金保管、撥付、結算和日常監控工作。托管銀行應當定期向理事會辦公室報告資金情況。
第二十一條 引導基金不得用于從事貸款、股票、期貨、房地產、企業債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資,不得用于贊助、捐贈等支出,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引導基金的閑置資金以及投資形成的各種資產權益,應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引導基金參股創業投資基金時,不得作為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其出資應在其他出資人按照約定繳付出資后到位;對參股基金違法、違規和偏離政策導向的情況,可按照協議約定,行使否決權。
第二十三條 引導基金應建立信息公開制度,重要運作環節應聘請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提供法律咨詢和財務咨詢等服務。
第八章 引導基金的監管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負責對引導基金進行監管和指導,引導基金納入公共財政考核評價體系。理事會按照公共性原則,對創投公司建立有效的績效考核制度,定期對創投公司履行職責情況和引導基金投資運作情況進行考核、評估。
第二十五條 創投公司應按季度和年度向理事會報告參股基金及跟進投資企業運作情況,接受理事會視需要委托的中介機構的審計檢查。 第二十六條 參股基金應及時向創投公司報送季度和年度的投資運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表。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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