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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圳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圳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2-08-07
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圳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深府辦函〔2012〕117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各有關單位:
《深圳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二年八月七日
深圳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應急預案體系,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科學和規范化管理,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是指為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規范各類緊急應對活動預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編制、審查、批準、印發、備案、公布、修訂、宣教培訓、演練、監督和檢查等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分類指導、歸口管理、分級實施的原則。
第二章 應急預案體系
第五條 我市應急預案體系由市應急預案、區(新區)應急預案、基層應急行動方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和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等五大類組成。
(一)市應急預案。市應急預案包括市總體應急預案、市專項應急預案和市部門應急預案。其中,市總體應急預案是全市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全市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指導性、規范性文件;市專項應急預案是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關單位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而制定,涉及多個部門(單位)職責的應急預案;市部門應急預案是市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根據市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自身職責,為應對突發事件制定的應急預案。
(二)區(新區)應急預案。參照市有關做法,區(新區)應急預案包括區(新區)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
(三)基層應急行動方案。基層應急行動方案是街道辦事處(辦事處)、社區工作站和居委會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為落實區(新區)應急預案和其他類型應急預案而制定的應急行動方案。
(四)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是企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并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的應急預案。
(五)重大活動應急預案。舉辦大型會議和文化、體育、商業、貿易等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重大活動應急預案。
第六條 各區(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特別是各級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要充分依托和利用全市統一的應急平臺,建立健全各類應急預案數據庫,提高應急預案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三章 應急預案編制
第七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滿足以下總體要求:
(一)符合國家相關法律,國家、省和市相關法規、標準的規定;
(二)體現“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專業處置、部門聯動,條塊結合、軍地協同,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應急工作指導方針;
(三)保持與上級和同級應急預案的緊密銜接,保持與相鄰行政區域相關應急預案的銜接;
(四)適應突發事件風險狀況和具備應急能力;
(五)應對措施具體,操作性強;
(六)內容完整,簡潔規范;
(七)通俗易懂,好記管用。
第八條 應急預案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總則,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范圍和工作原則等;
(二)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包括領導機構、工作機構、地方機構或現場指揮機構、專家組等;
(三)預防與預警機制,包括應急準備措施、預警分級、預警發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預警響應措施等;
(四)應急處置,包括應急預案啟動條件、信息報告和共享、先期處置、應急響應、指揮與協調、處置措施、信息發布、應急結束等;
(五)后期處置,包括善后處置、社會救助、調查評估、恢復重建等;
(六)應急保障,包括人力資源保障、經費保障、物資保障、醫療衛生保障、交通運輸保障、治安維護、人員防護保障、通信和信息保障、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應急避難場所保障、科技支撐、氣象服務保障、法制保障等;
(七)監督管理,包括應急預案演練、宣傳教育、培訓、責任與獎懲;
(八)附則,包括名詞術語和預案解釋等;
(九)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圖、相關單位和人員通訊錄、應急資源情況一覽表、標準化格式文本等。
第九條 市總體應急預案由市政府制定,具體由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應急辦)編制。市專項應急預案由市政府組織制定,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具體由市有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有關部門和單位編制。市部門應急預案由市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制定。
區(新區)應急預案由區人民政府(新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參照市一級的做法制定。
基層應急行動方案由街道辦事處(辦事處)、社區工作站和居委會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分別制定。
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由企事業單位制定。
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由活動主辦單位制定。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編制框架指南,指導相關類別應急預案的編制工作。
市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的編制框架指南由市應急辦制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區(新區)應急預案編制框架指南,街道辦事處(辦事處)、社區工作站、居委會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應急行動方案編制指南由各區(新區)應急辦制訂,征求市應急辦意見后,報區人民政府(新區管委會)批準后實施。其中,基層應急行動方案應結合基層部門和單位的工作職責,側重于監測預警、先期處置、社會動員和善后處置等工作內容。
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編制指南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突發事件類型或重大活動性質組織制定。
第十一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根據突發事件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成立應急預案編制小組,開展應急預案起草工作;組織有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專家,對起草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第十二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起草應急預案過程中,應當征求應急預案涉及的有關單位意見,有關單位要以書面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涉及限制公眾自由的或與公眾權利密切相關的,應以適當方式征求意見。
第四章 應急預案審批、備案和公布
第十三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對應急預案進行審核、評審、報批、備案和公布等事項。
第十四條 市總體應急預案經征求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成員單位意見后,報市政府審定后發布實施。
區(新區)總體應急預案經征求區(新區)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成員單位意見后,報區人民政府(新區管委會)審定后發布實施。
第十五條 專項應急預案經征求有關單位意見和組織專家評審后,送同級應急辦初審,報同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審定。
第十六條 專項應急預案報送同級應急辦初審時,應提交下列編制說明材料:
(一)編制背景;
(二)編制原則;
(三)編制過程及主要內容等;
(四)征求意見和對反饋意見采納情況;
(五)對分歧意見的處理結果和依據;
(六)專家評審意見;
(七)應予以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部門應急預案經征求有關單位、專家意見后,由預案制定單位審定后發布。
第十八條 審定通過的總體應急預案應報上一級政府備案。審定通過的專項應急預案應報上一級政府主管部門備案。審定通過的部門應急預案應報同級應急辦和上一級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街道辦事處(辦事處)的應急行動方案應報區(新區)應急辦和區(新區)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社區工作站和居委會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應急行動方案報街道辦事處(辦事處)備案。
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和重大活動應急預案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有關規定,確定應急預案密級。
第二十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向社會公布應急預案及其簡本。應急預案涉及的有關單位應當制定應急預案簡明操作手冊或應急行動明白卡。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應按照保密要求公布應急預案簡本和簡明操作手冊。
第五章 應急預案修訂
第二十一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按制定應急預案的程序及時修訂應急預案。修訂后的應急預案應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有關規定進行備案。
各類應急預案原則上每三年至少修訂一次。有關法律法規對應急預案修訂周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層應急行動方案原則上每兩年至少修訂一次。
第二十二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要建立應急預案評估制度,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或應急演練結束后,及時總結分析應急預案適用情況。
鼓勵應急預案制定單位委托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應急預案評估工作。
第二十三條 應急預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單位應當結合實際情況,適時修訂: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
(二)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職責調整;
(三)相關單位名稱或職能發生變化;
(四)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適時修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有關單位對生效期間的應急預案,認為有必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改的,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認真研究,及時反饋研究結果。
第二十五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消除應急預案之間相互抵觸、不銜接的情況。
下級專項應急預案與上一級專項應急預案相互抵觸、不銜接的,由上一級政府負責協調。
同級專項應急預案與部門應急預案之間相互抵觸、不銜接的,由同級應急辦負責協調;必要時,報請同級人民政府(管委會)研究解決。
同級部門應急預案之間相互抵觸、不銜接的,由同級應急辦負責協調。
街道辦事處(辦事處)的應急行動方案與區(新區)應急預案相互抵觸、不銜接的,由區(新區)應急辦負責協調。
第六章 應急預案宣教、培訓和演練
第二十六條 應急預案應列入應急知識宣教培訓內容,其中涉及公眾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應作為重點。
第二十七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制作有關應急預案宣傳普及材料,并向公眾免費發放。
第二十八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制定有關應急預案培訓大綱,定期組織有關管理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開展應急預案相關培訓。
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應將應急預案培訓納入公務員培訓考核內容,增強公務員應急責任意識,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九條 市、區兩級應急辦負責組織編制應急預案演練指南,提出規范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演練的組織與實施的方法,指導相關應急預案演練活動。
第三十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建立健全應急預案演練制度,制定應急演練規劃并報同級應急辦。適時組織有關單位開展針對各種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活動的桌面演練、專項演練和綜合性演練。
專項應急預案每年演練一次,由編制預案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或主管部門、責任單位組織實施,并報同級應急辦備案;部門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原則上每年至少演練一次。
大型活動應急預案的制定單位應在活動舉辦之前至少開展一次綜合性演練。
基層應急行動方案原則上每年至少演練一次。
第三十一條 應急演練組織單位應開展演練評估工作,總結分析應急預案存在的問題。
各區人民政府(新區管委會)和市有關部門、中央駐深單位組織的綜合性應急演練評估報告應報市人民政府。
第七章 應急預案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市政府負責貫徹實施市總體應急預案,監督、檢查市專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指導和檢查區(新區)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相關實施、監督、檢查和指導工作由市應急辦牽頭組織、具體負責。
第三十三條 編制市專項應急預案的市專業應急指揮機構或主管部門、責任單位,負責監督、檢查與本專項應急預案相關的市部門應急預案、區(新區)專項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區人民政府(新區管委會)負責貫徹實施本區(新區)總體應急預案,監督、檢查區(新區)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指導和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基層應急行動方案的管理工作。相關監督、檢查和指導工作由區(新區)應急辦具體負責。
第三十五條 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和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檢查。
第三十六條 對未按照規定編制、修訂應急預案的,或未按應急預案規定履行相關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當事人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應急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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