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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公共住房管理辦法
廊坊市公共住房管理辦法
2012-08-28
廊坊市人民政府令 〔2012〕 第3號
《廊坊市公共住房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8月20日市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2012年8月28日
廊坊市公共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共住房管理,逐步改善城市低收入(含最低收入,下同)和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條件,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河北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冀政〔2011〕6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廊坊市規劃區內公共住房的規劃、建設、申請、分配、使用、管理及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住房是指市政府投資建設,或者市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業單位等各類主體投資建設,限定套型面積和租金標準,面向符合條件的城市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實行有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具體包括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兩種類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民政部門頒發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證》,且家庭總資產在30萬元以下的家庭;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確定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以下,且家庭總資產在30萬元以下的家庭;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確定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以下,且家庭總資產在45萬元以下的家庭。
第五條 公共住房保障采取公共住房實物配租和公共住房租賃補貼兩種方式。
公共住房實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配租公共住房實物房源并按一定標準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公共住房實物配租根據房源情況和申請家庭數量,按保障對象申請先后次序實行輪候制,輪候期限不超過5年。
公共住房租賃補貼,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金補貼,由其在市場自行租賃住房的保障方式;公共住房租賃補貼實行應保盡保制度,對符合條件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核算補貼發放金額,提交市財政部門核準后直接發放到戶。
第六條 公共住房實物配租實行租補分離、分級保障。對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統一按住宅市場平均租金繳納房屋租金,然后由市政府按照保障對象收入類別分梯度進行補貼。保障面積標準為人均建筑面積15平方米,每戶最低30平方米,最高60平方米。
公共住房保障級別為:
(一)對最低收入家庭,給予實物配租或者租賃補貼保障。申請實物配租的,在保障面積標準內按照住宅市場平均租金的100%給予補貼;申請租賃補貼的,在保障面積標準內按照住宅市場平均租金的60%發放補貼。
(二)對低收入家庭,給予實物配租或者租賃補貼保障,在保障面積標準內按市場平均租金的40%給予補貼。
(三)對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給予實物配租保障,在保障面積標準內按住宅市場平均租金的20%給予補貼。
對申請實物配租的家庭,超出保障面積標準的按住宅市場平均租金繳納房屋租金。公共住房保障補貼標準根據具體情況適時調整。
第七條 發展公共住房應當遵循“政府組織、社會參與,因地制宜、協調發展,統籌規劃、分步實施,公開公平、嚴格監管”的原則。
第八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以下稱市住房保障部門)是全市公共住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公共住房建設(配建)管理、房源運營維修管理、準入配租管理、復核退出管理、住房查檔、住房保障檔案及信息系統管理等工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住房保障業務機構承擔。
市監察機關負責公共住房建設、申請、分配、退出等監督檢查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按相關政策規定籌集管理政府投資的公共住房建設資金,會同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上級補助資金,發放公共住房租賃補貼資金。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公共住房立項審批、申請上級新建廉租住房補助資金工作。
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落實公共住房項目用地征轉及土地供應工作,協助做好公共住房配建相關工作。
市城鄉規劃部門負責公共住房項目規劃審批管理工作,協助做好公共住房配建相關工作。
市建設部門負責公共住房項目建設審批、質量監督、驗收備案工作。
市物價部門負責住宅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和公共住房具體租金標準制定工作。
市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區民政部門進行低保家庭認定、核查婚姻狀況、根據申請家庭提供資料審查測算申請家庭收入及資產等工作。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部分申請家庭社會保險繳納、退休金發放進行核查等工作。
市衛生部門負責申請家庭大病審查認定工作。
市公安部門負責申請家庭戶籍審查認定工作。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申請家庭車輛購置審查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廊坊中心支行負責組織對部分申請家庭銀行存款等進行核查。
市國稅、地稅部門負責公共住房項目稅收減免、對部分申請家庭相關繳稅證明進行核查等工作。
市統計部門負責公共住房建設數據統計報表、市區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確定工作。
市總工會負責市級及以上勞動模范審查認定工作。
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申請家庭殘疾等級審查認定工作。
廣陽區、安次區政府和廊坊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督導轄區住房保障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申請家庭資格審查、組織入戶抽查、公共住房補貼發放通知到戶、協助組織住房分配、清退、年度復核等工作。
第二章 規劃建設及房源籌集
第九條 市政府組織市住房保障、發展和改革、財政、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結合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城市總體規劃、住房保障規劃等,編制公共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
第十條 公共住房建設用地,由市國土資源部門優先列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
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儲備制度,每年10月底前,根據公共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將已完成收儲的建設用地供應給公共住房建設單位,作為下一年度建設用地。
市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企事業單位和社會投資機構投資建設的公共住房,建設用地可以采用劃撥方式,也可以采用出讓、租賃、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
第十一條 公共住房實行“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投資者權益可以依法轉讓,但是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也不得空置。
第十二條 對住房困難職工較多的企業、園區,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經市政府批準,可以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利用自有土地建設公共住房,優先用于本單位符合條件的員工租住。有剩余房源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調劑安置本地其他符合公共住房條件的保障對象租住。
第十三條 需要建設公共住房的單位,應當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提出建設申請和建設方案,按程序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批準后實施,同時接受全程監管。
第十四條 新建公共住房采取集中建設和搭配建設相結合的方式。
通過招拍掛方式出讓的商品住房用地項目,應當搭配建設公共住房,并在土地使用、規劃許可和項目批準等文件中標明建設套數、套型面積等內容,房屋建成后按合同約定無償移交給政府,或由政府以約定價格回購。具體配建比例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對集中建設具有一定規模的保障性住房項目,要按一定比例規劃建設配套商業服務基礎設施,具體建設比例、產權歸屬、租售政策按上級相關規定執行。
集中新建的公共住房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對交通、就業、就學、就醫等基礎條件的要求。
第十五條 新建公共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體宿舍。成套公共住房單套建筑面積嚴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戶型合理,節能環保,符合安全規范要求;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住房,應當嚴格遵守《宿舍建筑設計規范》,單套建筑面積以40平方米為主。
公共住房應當做到設施齊全,功能配套,在交付使用前進行簡單裝修,滿足基本居住需求。具體裝修標準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根據相關政策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六條 公共住房項目的驗收和保修,按照國家商品住房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公共住房房源籌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的符合公共住房條件的住房;
(二)企事業單位新建、改建、收購、租用的符合公共住房條件的住房;
(三)其他社會組織投資新建、改建的符合公共住房條件的住房;
(四)退出或者閑置的廉租住房以及符合公共住房條件的經濟適用住房;
(五)閑置的符合公共住房條件的公有住房;
(六)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提供的符合公共住房條件的社會存量住房;
(七)通過其他渠道籌集的符合公共住房條件的房源。
第三章 資金籌集和政策支持
第十八條 市政府籌集公共住房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通過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中央和省級財政安排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補助資金;
(三)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四)按宗提取土地出讓總收入5%的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
(五)公共住房建設的融資;
(六)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的收益;
(七)社會捐贈和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十九條 公共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用于補助市政府組織實施的公共住房項目(含新建、改建、收購、在市場長期租賃住房等方式籌集房源)的開支,包括投資補助、貸款貼息以及市政府直接投資項目的資金等支出,但不得用于管理部門的經費開支。
第二十條 公共住房開發建設和租賃經營過程中涉及的相關稅費,按照國家、省相關稅費政策執行。公共住房建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相關政策執行。商品房項目中配建的公共住房,按照公共住房建筑面積占項目住宅總建筑面積的比例享受政策優惠。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投資建設公共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應當按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于償還公共住房貸款,以及公共住房的維護、管理等。
第二十二條 鼓勵金融機構為公共住房建設項目發放中長期貸款,鼓勵擔保機構為公共住房建設項目提供擔保。
第二十三條 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公共住房。對各類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公共住房的,建設用地可以劃撥或者出讓方式優先供應,對單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設公共住房需要土地變性的,在不違反區域整體規劃的前提下,市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應當積極支持辦理相關手續;對貸款建設公共住房的,市財政部門按企業貸款額度的2%給予貼息補助;對所有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住房項目,市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建設、住房保障、發展和改革、財政、環保、人防等相關部門應當減少環節,簡化程序,加快各項手續辦理,提高項目審批效率。
第四章 申請條件
第二十四條 申請公共住房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市區常住戶口3年以上的家庭(含單親和單身家庭),在市區實際居住。市區常住戶口是指市規劃區范圍內的非農業戶口;3年以上戶口是指申請人具有市區常住戶口3年以上(學生掛靠在學校集體戶口期間不計入常住戶口時間)。家庭是指夫婦雙方及未婚子女組成的家庭、離異或者喪偶帶子女的單親家庭、年滿26周歲的單身家庭。
(二)本辦法第四條所規定的收入和資產條件。家庭可支配收入包括家庭成員工資(含退休金)、獎金、其他勞動所得及財產性收入和生產、經營、投資、承包、承租所得。家庭總資產是指家庭成員或者個人名下存款(現金)、有價證券、房產、車輛、各種生產經營及家用設備現市值評估額的總和。
(三)申請家庭未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或者限價商品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者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四)無房戶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筑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難戶。無房戶是指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沒有自有產權住房,或者已轉讓過私有住房、福利分房、集資建房滿5年,無商業門店、宅基地、自建房;有住房但未辦理房產證的不屬無房戶。住房建筑面積按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面積計算;有多處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積合并計算。以上年限均以申請之日起往前計算。
第二十五條 對符合公共住房保障條件的市級及以上勞模、65周歲以上且無子女的孤老、患重大疾病人員、殘疾人員、見義勇為人員家庭,按照規定優先給予保障。
第二十六條 對城市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政府保障能力,逐步納入保障范圍。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將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上級相關政策,調整收入標準、資產限額標準,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對已經申請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保障,正在進行輪候的家庭,可以申請轉為公共住房保障,同時取消其經濟適用住房或省限價商品房保障資格;對已經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全部轉為公共住房,按公共住房政策和標準進行保障。上述家庭需按公共住房申請條件和程序重新進行申請審核,對繼續符合條件的,給予相應保障。
第五章 申請資料及申請程序
第二十九條 申請公共住房保障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寫《廊坊市區公共住房保障審批表》一式2份;
(二)申請家庭戶口簿原件及2份復印件;
(三)申請家庭身份證原件及2份復印件;
(四)結婚證、單身(喪偶)證明、離婚證明(離婚證、法院判決書或離婚協議書、現單身證明)原件及2份復印件;
(五)申請家庭的收入證明及資產證明原件及2份復印件;
(六)申請家庭住房情況證明原件及2份復印件。
其中,符合公共住房保障條件的市級及以上勞模、65周歲以上且無子女的孤老、患重大疾病(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中規定和定義的25種疾病)人員、殘疾人員、見義勇為人員家庭,還應當提供下列證明:
(一)經民政部門認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證》原件及2份復印件(《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證》戶主姓名應為申請人或者其配偶);
(二)由市總工會認定及備案的市級及以上勞模證書原件及2份復印件;
(三)居(村)民委員會或者單位開具的孤老證明原件及2份復印件;
(四)由市區三級以上醫院開具的重大疾病證明原件及2份復印件;
(五)經市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殘疾人證》原件及2份復印件;
(六)見義勇為事跡的相關證明。
第三十條 公共住房申請審核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領表。申請人憑本人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申領《廊坊市區公共住房保障審批表》。
(二)承諾。申請人填表時,應當一并填寫承諾書,具體包括:如實填報家庭收入、住房、車輛、資產等情況,并對提交材料真實性承擔全部責任;自愿接受相關部門依法對其家庭收入、住房、車輛和銀行存款等進行查詢;違反法律法規及合同規定后,應當補繳租金或者退回公共住房,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在部門審核公示程序中,對填寫資料弄虛作假、虛報瞞報的家庭,一經核實,立即取消其本次住房保障資格,計入住房保障誠信黑名單,5年內不準申請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同時錄入廊坊市社會信用監管平臺,向社會公布。
(三)準備材料及申請。申請人應當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符合申請條件,每個申請人家庭只限申請承租一套公共住房。
申請人申領《廊坊市區公共住房保障審批表》后,填寫表格并準備材料,到相關部門開具證明資料。申請人持填寫完整清晰的《廊坊市區公共住房保障審批表》及相關材料向居(村)民委員會申請。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申請時限履行各項手續。
在填寫表格時,對有住房的申請家庭,由申請人到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房屋價格評估;對有汽車的申請家庭,由申請人按表格所載計算公式測算車輛現值。對有車有房的家庭、有房的家庭、有車無房且車輛現值超過15萬元的家庭,由中國人民銀行廊坊中心支行依法核查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銀行存款。
(四)初審。居(村)民委員會收到申請資料后,審查申請表格是否填寫完整,申請資料是否齊全,原件與復印件是否一致、表格填寫與原件是否一致,申請人的戶籍、婚姻等情況是否符合規定。對基本符合條件的家庭,按照一定比例,通過入戶、走訪、詢問等方式組織入戶抽查,填寫《入戶核查登記表》。重點核查申請家庭填報信息與初審情況差異較大的家庭。
經初審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由居(村)民委員會在《廊坊市區公共住房保障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統一匯總后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
(五)復審及公示。街道辦事處收到轄區居(村)民委員會上報材料后,對申報材料進行復審,提出復審意見。復審符合規定條件的,在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公告欄或者醒目位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2日。公示主要內容為:申請人姓名、身份證號、工作單位、家庭人口、住房、車輛、收入級別等情況、監督舉報電話等。
對經復審公示無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在《廊坊市區公共住房保障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統一匯總后報所屬區住房保障部門。
(六)復核。區住房保障部門對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上報材料進行復核,對經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區住房保障部門在《廊坊市區公共住房保障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統一匯總后轉交同級民政部門。
(七)收入及資產核查。區民政部門根據申請家庭填報的收入、住房、車輛、資產等信息及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對其收入及資產情況進行審查測算,按照最低收入、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分出申請家庭收入級別,同時測算出資產總額。對收入、資產總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區民政部門在《廊坊市區公共住房保障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統一匯總后報市房屋交易登記管理中心。
(八)房產查檔。市房屋交易登記管理中心對申請家庭住房情況進行查檔,對查檔信息與申請家庭填報信息一致的,由市房屋交易登記管理中心在《廊坊市區公共住房保障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統一匯總后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登記管理所。
(九)車輛核查。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登記管理所對申請家庭成員車輛情況進行查檔,對查檔信息與申請家庭填報信息一致的,在《廊坊市區公共住房保障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統一匯總后報市住房保障部門。
(十)終審及公示。市住房保障部門對上報材料進行終審,并組織在“中國廊坊政府門戶網站”和 “廊坊市房地產業信息網”上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日。
(十一)建檔發證。對審核合格,公示無異議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進行登記、建檔,錄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
(十二)申請租賃補貼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測算列表提交財政部門直接發放補貼;申請實物配租的,參加公共住房統一配租搖號。
第三十一條 對審核過程中不合格的申請資料應當逐級退回申請人,并書面說明退回理由。
第三十二條 單位投資的公共住房,優先向本單位住房困難職工供應,具體申請、審核、配租政策,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第六章 配租管理
第三十三條 市政府投資的公共住房,在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按照簡約環保的原則進行統一裝修,以達到基本入住條件。對需要進行裝修的房源,由市住房保障部門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確定裝修公司、監理公司。裝修公司應當按相關施工規范,組織裝修施工,確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并承擔相應責任。監理公司按規定對裝修施工過程進行監理,并承擔相應責任。社會投資建設的公共住房裝修,參照執行。
成立市區公共住房運營維護管理中心,專門負責市區公共住房驗收交房、維修管理、租金收繳、物業公司選定及其它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最低收入及孤老病殘勞模見義勇為等住房困難家庭,優先于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享受公共住房保障。
第三十五條 對申請實物配租保障的家庭,房源不足時按申請先后次序進行輪候,其中對最低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輪候期間在保障面積標準內按市場平均租金的60%或者40%發放補貼,對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輪候期間不予租金補貼。
第三十六條 公共住房實物配租采取電腦公開搖號方式進行,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根據每次搖號的房源數量、房源位置、申請戶數、申請家庭情況(家庭人口、保障級別、承租意向、單位位置或者租住位置等)等進行綜合考慮,制定公開搖號配租方案。
第三十七條 對中號的配租對象,由其與市住房保障部門簽訂《廊坊市區公共住房租賃合同》和《廊坊市區公共住房補貼協議》,辦理費用繳交和入住手續。對中號后放棄實物配租保障的最低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在保障面積標準內分別按市場平均租金的60%和40%發放補貼;對中號后放棄實物配租保障的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予租金補貼。
對已參加公共住房搖號但未中號的家庭,在下次搖號時優先搖號;對參加公共住房搖號但中號放棄的家庭,與下批次申請對象同時搖號,不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八條 《廊坊市區公共住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產權歸屬,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二)房屋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三)物業管理費、水暖電費、電梯費等費用的支付方式;
(四)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五)租賃期限;
(六)房屋維修責任;
(七)停止公共住房保障的情形;
(八)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九)其他約定。
第三十九條 公共住房租賃合同每年簽訂一次,簽合同時統一按住宅市場平均租金預交下一年租金,同時根據保障對象類別按梯度給予補貼。合同期滿后需繼續承租的,應當在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申請,經審核仍符合條件的,續簽合同。
第四十條 公共住房產權歸投資單位所有,承租家庭對配租住房只享有使用權。
第四十一條 對社會力量投資的公共住房,由公共住房產權單位負責組織,參照政府投資的公共住房配租程序進行配租,并將配租結果及時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備案。有剩余房源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調劑安置本地其他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并由產權單位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出租收益歸單位所有。
第七章 使用維修及退出管理
第四十二條 住宅市場平均租金由市物價部門和住房保障部門共同確定,經市政府批準后執行,每3年調整一次。確定城區住宅市場平均租金和保障房集中項目區域住宅市場平均租金兩類租金標準。城區住宅市場平均租金作為租賃補貼核發測算依據,保障房集中項目區域住宅市場平均租金作為配租住房租金繳納測算依據。分散配建的公共住房,按城區住宅市場平均租金測算繳納租金。企事業單位提供的用于本單位職工租住的公共住房,可以參照政府確定的租金標準自行確定,并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和物價部門備案。用于向社會保障對象出租的,按市政府確定的租金標準執行。
第四十三條 公共住房只限承租人租住,承租人應當按合同約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出借、轉租或者閑置,不得擅自對住房進行二次裝修、改變原有使用功能及內部結構,也不得用于從事其它經營活動或者違法活動,不得損壞、破壞房屋和配套設施。損壞、破壞房屋和配套設施的,應當負責維修或者照價賠償。承租人基于對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屬物退租時不予補償。
第四十四條 市政府投資的公共住房的維修,自用部分由承租家庭自行負責;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由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主要通過公共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入解決,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安排解決。社會投資建設的公共住房維修資金由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承擔。
第四十五條 因承租對象家庭人數發生變化或者工作地點改變需要變更房屋面積或者地點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如有可調配房源,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根據申請變更家庭具體情況和相關政策,直接將調整房源配租到戶,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原配租房屋退回。如無房源,可以進行輪候。
第四十六條 承租人應當及時繳納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其他費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公共住房:
(一)已購置住房或者資產收入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公共住房保障條件的;
(二)采用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住房的;
(三)轉租、出借公共住房的;
(四)改變公共住房結構或者使用性質;
(五)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
(六)拖欠租金及相關費用累計6個月以上的;
(七)在公共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租賃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住房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保障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 公共住房保障實行年度復核制度,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根據每次配租房源和保障家庭情況制定具體方案。年度復核期間,用人單位及負責公共住房保障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各負其責,確保復核工作順利進行。
第四十八條 對合同期滿不再符合條件或者經年度復核不再符合條件的,承租人應當按公共住房退出政策規定程序主動退出承租住房;暫不能退出的,給予3個月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標準和補貼標準不變。對搬遷期滿承租人不退出公共住房又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住宅市場平均租金標準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須限期退出承租住房。
對無正當理由拒不退出承租住房、又不按住宅市場平均租金標準交納租金的,承租人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由市住房保障部門責令退出或者函告相關部門依法給予承租人相應處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拒不退出的家庭,計入住房保障誠信黑名單,終身取消住房保障資格,同時錄入廊坊市社會信用監管平臺,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九條 對已經承租公共住房的保障家庭,在連續承租公共住房一定年限、正常繳納各項費用且無違規違法記錄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家庭情況,按照自愿原則出資購買現承租住房,具體購買價格和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共住房檔案管理制度,完善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證檔案數據的完整、準確,并根據申請家庭信息變動情況,及時更新住房檔案,實現公共住房檔案的動態管理。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市政府對各縣(市)政府履行公共住房保障職責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發展和改革、監察、財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建設等部門,加強對公共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考核。
第五十二條 市住房保障等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或者侵害公共住房保障對象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協助市住房保障部門對承租人進行監督管理。用人單位出具虛假證明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監察等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十四條 房地產中介機構不得接受承租人委托為其代理轉租公共住房。違反規定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同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十五條 對中號的配租對象,應當在“中國廊坊政府門戶網站”和“廊坊市房地產業信息網”上公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廊坊市規劃區包括廊坊市中心區、廊坊開發區、萬莊區、龍河高新區、北史家務、北旺、尖塔、楊稅務等行政轄區。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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