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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
2010-11-25
關于印發《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的通知
新出政發[2010]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局,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委、民主黨派及人民團體組織人事部門、新聞出版主管部門,中國出版集團公司,: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全國人才工作會議精神和《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訓改革綱要》要求,在出版業深入開展大規模培訓工作,促進出版從業人員整體素質的提高,進一步加強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現將《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見附件)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推進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培養造就高素質的出版專業技術人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9號)、《全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人核培發[1995]131號)、《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管理規定》(新聞出版總署令第37號)和《關于加強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意見》(國人部發[2007]96號)等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繼續教育是對出版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的以政治理論、法律法規、業務知識、技能訓練和職業道德等為內容的教育活動,其目的是促進出版專業技術人員堅持正確出版方向,不斷增加、補充、拓展專業知識,提高業務技能,提高創新水平和專業技術水平。
第三條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享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和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
第四條 繼續教育應當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以人為本,按需施教。把握出版業發展趨勢和出版專業技術人員從業基本要求,以需求為導向,遵循出版人才成長發展規律,科學施教。堅持強化服務,質量第一。
(二)突出重點,提高能力。注重提升出版專業技術人員崗位勝任能力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以提升創新能力為重點加強高層次出版人才培養。進一步改善出版隊伍人才結構和知識結構。繼續教育工作要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注重更新知識,注重培養出版專業技術人員數字出版、國際貿易、現代市場開拓經營的能力。
(三)加強指導,創新機制。不斷完善培訓內容體系,創新培訓內容、方式。在統籌規劃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資源,建立開放的繼續教育格局和激發繼續教育機構活力的競爭擇優機制。
第四條 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全國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
(一)制定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劃;
(二)制定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管理辦法;
(三)審定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大綱;
(四)組織開發、推薦、評估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重點教材,加強對繼續教育教材的編寫、評估、推薦、出版、發行、使用情況的管理和監督。
(五)組織全國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六)評估、整合、公布全國繼續教育機構;
(七)指導、督促、檢查各地區和有關部門開展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第六條 各省(區、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組織管理工作。
(一)依據本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內人員的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內人員的繼續教育規劃并組織實施;
(三)組織開發、推薦、評估適合本地區人員的繼續教育教材,加強對繼續教育教材的編寫、評估、推薦、出版、發行、使用情況的管理和監督;
(四)評估、整合、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繼續教育機構,并向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五)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規范繼續教育市場。
第七條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每年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累計不少于72小時。其中,接受新聞出版總署當年規定內容的面授形式繼續教育不少于24小時。其余48小時可自愿選擇參加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認可的繼續教育形式:
(一)參加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公布的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各類培訓活動;
(二)參加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認可的全國出版專業技術職業資格考試考前培訓;
(三)被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認可的其他形式,包括參加國際出版培訓活動、國內專業研討活動等。
第八條 在職自學是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重要補充。鼓勵出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在職自學。在職自學時間可折合繼續教育時間,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視具體情況確定折合方式。在職自學形式包括:
(一)參加普通高等院校或成人院校舉辦的國家承認相關專業學歷、學位的教育;
(二)接受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認可的與出版業務相關的遠程教育和網上培訓;
(三)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認可的其他在職自學形式。
第九條 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頒發繼續教育合格證書,作為出版專業技術人員每年參加符合要求的繼續教育的依據。
第十條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由于傷、病、孕等特殊原因,無法在當年完成繼續教育時間的,可由本人所在出版單位提供證明,經歸口管理的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確認后,其應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可以順延下一年度合并完成。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將在下一年度的繼續教育合格證書中予以注明。
第十一條 加強繼續教育機構建設,構建分工明確、優勢互補、布局合理、競爭有序的繼續教育網絡。充分發揮新聞出版總署所屬教育培訓機構和各省(區、市)新聞出版培訓機構(基地)主渠道作用,鼓勵并引導行業協會、學術團體、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等具備培訓條件的社會辦學單位參與繼續教育工作。
第十二條 繼續教育機構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承擔與培訓工作相適應的教學場所和設施;
(二)擁有與承擔培訓工作相適應的師資隊伍和管理力量;
(三)能夠完成所承擔的培訓任務,保證培訓質量。
第十三條 中央部委出版單位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由新聞出版總署公布的繼續教育機構負責。
第十四條 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定期對繼續教育機構的培訓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并將檢查、評估結果向行業公布。視檢查、評估具體情況對繼續教育機構進行及時調整,并定期公布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機構名稱等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指導加強教材建設,逐步形成教材體系,以適應不同層次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需要。教材開發、編寫遵循一綱多本原則,提倡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教材開發社會化,鼓勵業內有能力的部門和單位按照統一的繼續教育大綱,參與開發、編寫繼續教育教材。
第十六條 繼續教育機構應將各項收費標準分項報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應在每次培訓完成后10日內提交書面備案材料。
第十七條 從事繼續教育工作的師資隊伍,應結構合理、專兼職比例適當。應選聘黨政優秀領導干部、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知名專家學者擔任兼職教師。繼續教育培訓機構應推行教師競聘上崗并建立、完善師資考核評價體系。
第十八條 出版單位應當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結合的原則,負責組織并支持出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
出版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足額提取職工工資總額的1.5%-2.5%作為職工教育經費,支持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出版單位應當將出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其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
出版單位應當加強出版專業技術人員業務檔案、誠信檔案建設,如實記載出版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第十九條 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對出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進行考核。對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或者無正當理由未完成繼續教育規定時間的出版專業技術人員,不予進行出版職業資格的登記、注冊或續展登記、注冊。
第二十條 對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或者無正當理由未完成繼續教育規定時間的出版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出版單位,視情節輕重,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將采取通報批評、責令改正等處理措施。
第二十一條 繼續教育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予以通報:
(一)采取虛假、欺騙等不正當手段招攬生源的;
(二)以繼續教育名義組織境內外公費旅游或者進行其他消費活動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印發學歷或學位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或培訓證書的;
(四)借繼續教育之名亂收費的;
(五)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新聞出版總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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