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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利用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貸款業務實施細則
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利用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貸款業務實施細則
2012-10-16
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利用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貸款業務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貸款業務,保障住房公積金資金安全,根據《利用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貸款管理辦法》(建金〔2010〕101號)、《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貸款業務規范》(以下簡稱業務規范)等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的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貸款是指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委托銀行發放的利用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的項目貸款。
第三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是指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等六部委批準,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的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包括經濟適用住房、列入城市保障性住房規劃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安置用房和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條 利用住房公積金發放經濟適用住房和列入城市保障性住房規劃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安置用房建設貸款,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發放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貸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上浮10%執行,并隨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變動相應調整。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貸款實行市政府審批、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市財政局審核、中心運作、受委托銀行辦理相關業務的原則。
第六條 項目貸款的受托銀行由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確定。借貸三方(中心、受托銀行、借款人)按照業務規范要求簽訂相關協議和合同,并按照協議和合同約定履行各自職責和承擔各自義務。
第七條 中心成立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貸款評審小組,負責對項目貸款進行評審。抽調人員具體負責項目貸款的管理和操作,其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制定保障房項目貸款年度使用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報告;
(二)負責保障性住房項目貸款管理工作,受理項目貸款申請,對借款人、建設項目進行審查,并向住房公積金項目貸款評審小組提供建設項目評審和抵押評審建議;
(三)負責擬定項目貸款實施細則及相關合同文本;
(四)負責審核借款人的資金支付申請,向受委托銀行發送資金撥付通知,對建設項目資金實施全程封閉管理;
(五)負責貸款貸后檢查和貸款回收,逾期貸款催收,貸款風險防范、不良貸款處置工作;
(六)負責與保障性住房建設等有關單位的協調工作;
(七)負責住房公積金項目貸款利率的調整和實施工作;
(八)負責項目貸款上報信息工作;
(九)負責項目貸款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保管等工作。
第八條 中心對項目貸款實行審貸分離制度,將項目貸款辦理過程中的調查、審查、審批等環節的工作職責進行分解,由中心項目貸款評審小組、公積金管委會、市財政局、市政府逐級審核報批,對項目貸款的審查各職能部門均有一票否決權。
第二章 項目貸款的受理、評審與審批
第九條 中心應將項目貸款年度計劃納入年度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計劃,經中心項目貸款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確定。項目貸款年度計劃批準后由項目貸款業務登記員錄入業務運行平臺、運行監管系統。
第十條 中心和受托銀行按照業務規范規定的項目標準篩選項目和進行前期考查,符合條件的由借款人向中心提出申請,中心委托銀行進行項目調查、收集評估相關資料,進行項目評審。借款人須提交《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貸款申請表》(見業務規范附錄M)和下列資料:
(一) 借款人資料
1、借款人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借款人為政府非營利性專門機構的,提供相關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2、技術監督部門年檢合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3、國(地)稅部門年檢合格的稅務登記證;
4、公司章程(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
5、驗資報告(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
6、中國人民銀行頒發并年審合格的貸款卡(證);
7、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
8、基本戶開戶許可證;
9、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
10、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及簽字或印鑒樣本;
11、借款人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提供公司章程規定的有權機構出具的同意申請項目貸款的決議;借款人為政府非營利性專門機構的,提供借款人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申請項目貸款的證明;
12、借款人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最近一期的財務月報表;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以來的上述財務報表。
(二)建設項目資料
1、項目立項批復文件(附可行性研究報告);
2、中標通知書(僅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
3、《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有權部門出具的相關許可承諾;
4、項目資本金證明。
(三)抵押物資料
1、抵押物權屬證明: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物的,應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在建工程作為抵押物的,應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以房產作為抵押物的,應提供《房地產權證》;
2、抵押人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需提供公司章程規定的有權機構出具的同意抵押的決議;抵押人為政府非營利性專門機構的,提供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抵押的證明;
3、中心和受委托銀行認可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出具的抵押物評估報告。
(四)公積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借款人和建設項目受理條件
(一)申請資料真實、完整、有效;
(二)借款人產權清晰,法人治理結構健全,經營管理規范,財務狀況和信用良好,無不良記錄,核心管理人員素質較高;
(三)經濟適用住房和列入保障性住房規劃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安置用房建設貸款的借款人,應當是政府非營利性的專門機構或通過招投標確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的借款人,應當是政府非營利性的專門機構;
(四)借款人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實收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項目資本金不低于項目總投資的20%;
(五)建設項目已列入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或福州市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設計劃和土地供應計劃,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或有權部門已出具許可承諾;
(六)城市棚戶區改造安置用房建設項目,抵押物和拆遷補償資金已經落實;
(七)市政府已明確項目貸款還款來源,并以在建項目、房產或土地使用權足額抵押,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借款人的,建設項目貸款抵押率不高于80%;
(八)建設項目選址合理,配套齊全,居民生活條件便利,建設標準、供應對象符合政策規定,規劃設計符合法律、法規和節能省地環保的標準,項目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資質符合要求;
(九)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項目貸款由符合條件的借款人提出申請,按照第十條中的申請資料一式兩份,送受托銀行初審,初審包括對項目的材料的完整性、合規性和準確性進行審查,不符合材料規范的,應要求申請人補齊材料和重新提供有關材料,初審通過后報送一份至中心項目貸款管理處復核。
第十三條 中心項目貸款管理處確定項目業務經辦、財務經辦人員各一名,負責項目貸款工作過程中的相應業務及財務管理,確定業務登記員、審核員各一名負責建設部業務運行平臺、運行監管系統的錄入及審核工作。
項目貸款管理處對受托銀行提交的項目評審報告和抵押評審報告出具綜合評價意見,報中心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貸款評審小組。
第十四條 中心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貸款評審小組召開項目評審會對項目貸款進行評審。項目評審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方為有效。參會評委半數以上不同意認為項目貸款存在較大風險的,應拒絕借款人的貸款申請;半數以上同意的但未超過參會評委三分之二的,對有關事項完善后可再開會審議;參會評委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的,經評審小組組長簽字后將項目評審報告和抵押物評審報告書面征求市財政局意見。項目貸款評審內容包括:
(一)借款人評審
借款人應產權清晰、法人治理結構健全、經營管理規范、財務和信用狀況良好,無不良記錄,企業核心管理人員素質較高。
(二)建設項目評審
1、選址合理,配套齊全,居民生活條件便利,項目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資質符合要求。對于城市棚戶區改造安置用房建設項目,拆遷補償資金足額落實;
2、項目投資構成清晰,估算合理;
3、對于經濟適用住房和列入保障性住房規劃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安置用房,項目銷售收入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對于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已落實政府還款責任;
4、借款人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項目資本金不低于項目總投資的20%;
5、建設項目符合各項政策法規要求,項目風險可控。
(三)抵押物評審
1、抵押物沒有法律糾紛,產權清晰,未做重復抵押;
2、抵押物評估價值合理,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借款人的,建設項目貸款抵押率不高于80%。
第十五條 中心將建設項目評審報告和項目貸款抵押物評審報告書面征求市財政部門同意后,提交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的內容:
(一)利用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貸款規模,是否已納入年度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財務收支計劃,是否超規模、超計劃發放項目貸款;
(二)中心是否嚴格按照規定,將項目貸款范圍限定在經濟適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規劃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安置用房、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嚴禁用于商品住房開發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三)中心利用住房公積金發放的項目貸款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條件,是否對項目貸款進行了嚴格評審,經濟適用住房和安置用房項目是否足額抵押了土地使用權、在建項目或房產;
(四)公共租賃住房投資是否納入財政預算;
(五)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管委會審議通過的,報市政府審批。中心項目貸款管理處根據審批意見登錄業務運行平臺、運行監管系統登記項目貸款批準信息。
第三章 貸款簽約、資金劃撥與貸款發放
第十七條 經審批同意發放的項目貸款,中心應與受托銀行、借款人充分協商,確定有關合同、協議的條件。
中心在受托銀行開立委托貸款賬戶,受托銀行開立代收委托貸款賬戶,銀行為借款人開立資金監管賬戶,并將資金監管賬戶情況書面告知中心。
第十八條 經中心法律顧問審查后,中心與受托銀行、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和資金封閉管理協議。
第十九條 受托銀行與借款人簽訂項目貸款抵押合同。中心、受托銀行與借款人按照抵押合同約定到抵押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 項目貸款管理處根據與受托銀行、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資金封閉管理協議》,登錄建設部業務運行平臺,審查放款條件通過并接到放款指令后,填寫《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貸款放款通知》(見業務規范附錄L),加蓋中心印章傳遞至中心計財處及受托銀行,并通過業務運行平臺、運行監管系統向受托銀行下達資金劃撥指令。
受托銀行應根據資金劃撥指令、《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貸款放款通知》,辦理貸款發放手續,將貸款資金從代收委托貸款賬戶劃撥至借款人資金監管賬戶,并將貸款發放信息反饋業務運行平臺、運行監管系統,同時將借據等相關會計憑證資料送達中心。
第二十一條 中心應對貸款項目全部流入資金進行全程封閉管理,并委托銀行對全部流入資金進行全程封閉管理,逐筆將資金流入情況向中心報告。流入資金包括:
(一) 項目資本金;
(二)住房公積金項目貸款資金;
(三)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安置用房項目全部銷售(預售)收入,包括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個人住房貸款等;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并通過預算撥付,用于按《借款合同》約定還款計劃還款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及其他預算資金;
(五)用于項目建設和償還貸款的其它資金。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支用資金監管賬戶內資金用于項目建設的,應提供《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資金支付申請表》(見業務規范附錄G)、用款證明資料和監理單位確認的工程進度證明,向經辦銀行提出申請,經辦銀行審核后提出支用建議送中心審批。經辦銀行審核的內容包括:
(一)審查用款證明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有效性;
(二)根據監理單位確認的工程進度證明,到項目施工現場確認資金支用與工程實際進度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 支用審批通過的,登錄業務運行平臺、運行監管系統,登記交易對手賬戶信息及資金支用申請信息,填寫《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資金撥付通知》(見業務規范附錄H),由項目管理處負責人審核后簽字,報中心領導審批,并加蓋中心印章傳遞至受托銀行。
項目貸款處業務登記員、審核員通過業務運行平臺、運行監管系統將資金撥付信息發送受托銀行。
第二十四條 受托銀行依據資金撥付信息、《住房公積金項目貸款資金撥付通知》、《住房公積金項目貸款資金支用申請表》、用款證明資料和監理單位確認的工程進度證明辦理資金撥付手續,并將資金撥付信息反饋業務運行平臺、運行監管系統,同時將資金撥付憑證資料復印件送中心項目貸款管理處。
第四章 貸后管理
第二十五條 貸款發放后,中心項目貸款經辦人員應及時登記業務臺賬,掌握項目工程進展情況、銷售情況、監管賬戶資金進出等情況,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歸還貸款本金和利息。受托銀行要及時進行還款提示和計收利息,貸款結清時,利隨本清。
第二十六條 受托銀行要按照委托協議和借款合同約定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貸后檢查并向中心提供貸后檢查評價建議。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未能足額償還貸款資金的,要及時發送貸款催收通知書,直至通過法律訴訟追收貸款。
第二十七條 在項目貸款合同執行期間,如遇國家利率調整時,受托銀行應將貸款利率調整情況及時通知中心及借款人。
第二十八條 中心應建立抵押物管理臺賬,詳細登記抵押物變動情況,并定期檢查核實,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中心應嚴格控制抵押物解押,確保抵押物足額、有效。
第二十九條 抵押人需解押抵押物的,應向中心提交《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貸款抵押物解押申請表》(見業務規范附錄N),中心應審查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已按項目貸款借款合同的約定,辦理了還款手續;
(二)注銷抵押登記后,借款人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項目貸款抵押率不高于80%。
符合條件的,中心向受托銀行發出《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貸款同意抵押物解押通知》(見業務規范附錄P),受托銀行和抵押人辦理注銷抵押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 貸款本息全部結清的,受托銀行向中心和借款人出具項目貸款本息結清證明。中心確認后,向受托銀行發出《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解除資金監管通知》(見業務規范附錄K),由受托銀行解除對資金監管賬戶的監督。
第五章 檔案管理和統計分析
第三十一條 中心應建立項目貸款檔案管理制度,將項目貸款過程中的委托協議、借款合同、資金封閉協議等資料專門歸檔,確保項目貸款檔案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三十二條 中心應對項目貸款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主要包括:貸款情況統計、還款情況統計、支付情況統計、建設情況統計、租售情況統計。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操作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執行期間如遇國家有關部委對項目貸款業務規范中的條款進行解釋或調整的,按新規定執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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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利用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貸款業務實施細則
榕公積業〔2012〕11號
發布時間:2012年10月22日 發布機構:福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字體: 【大】【中】【小】 點擊數:1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貸款業務,保障住房公積金資金安全,根據《利用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貸款管理辦法》(建金〔2010〕101號)、《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貸款業務規范》(以下簡稱業務規范)等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的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貸款是指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委托銀行發放的利用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的項目貸款。
第三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是指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等六部委批準,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的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包括經濟適用住房、列入城市保障性住房規劃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安置用房和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條 利用住房公積金發放經濟適用住房和列入城市保障性住房規劃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安置用房建設貸款,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發放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貸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上浮10%執行,并隨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變動相應調整。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貸款實行市政府審批、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市財政局審核、中心運作、受委托銀行辦理相關業務的原則。
第六條 項目貸款的受托銀行由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確定。借貸三方(中心、受托銀行、借款人)按照業務規范要求簽訂相關協議和合同,并按照協議和合同約定履行各自職責和承擔各自義務。
第七條 中心成立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貸款評審小組,負責對項目貸款進行評審。抽調人員具體負責項目貸款的管理和操作,其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制定保障房項目貸款年度使用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報告;
(二)負責保障性住房項目貸款管理工作,受理項目貸款申請,對借款人、建設項目進行審查,并向住房公積金項目貸款評審小組提供建設項目評審和抵押評審建議;
(三)負責擬定項目貸款實施細則及相關合同文本;
(四)負責審核借款人的資金支付申請,向受委托銀行發送資金撥付通知,對建設項目資金實施全程封閉管理;
(五)負責貸款貸后檢查和貸款回收,逾期貸款催收,貸款風險防范、不良貸款處置工作;
(六)負責與保障性住房建設等有關單位的協調工作;
(七)負責住房公積金項目貸款利率的調整和實施工作;
(八)負責項目貸款上報信息工作;
(九)負責項目貸款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保管等工作。
第八條 中心對項目貸款實行審貸分離制度,將項目貸款辦理過程中的調查、審查、審批等環節的工作職責進行分解,由中心項目貸款評審小組、公積金管委會、市財政局、市政府逐級審核報批,對項目貸款的審查各職能部門均有一票否決權。
第二章 項目貸款的受理、評審與審批
第九條 中心應將項目貸款年度計劃納入年度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計劃,經中心項目貸款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確定。項目貸款年度計劃批準后由項目貸款業務登記員錄入業務運行平臺、運行監管系統。
第十條 中心和受托銀行按照業務規范規定的項目標準篩選項目和進行前期考查,符合條件的由借款人向中心提出申請,中心委托銀行進行項目調查、收集評估相關資料,進行項目評審。借款人須提交《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貸款申請表》(見業務規范附錄M)和下列資料:
(一) 借款人資料
1、借款人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借款人為政府非營利性專門機構的,提供相關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2、技術監督部門年檢合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3、國(地)稅部門年檢合格的稅務登記證;
4、公司章程(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
5、驗資報告(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
6、中國人民銀行頒發并年審合格的貸款卡(證);
7、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
8、基本戶開戶許可證;
9、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
10、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及簽字或印鑒樣本;
11、借款人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提供公司章程規定的有權機構出具的同意申請項目貸款的決議;借款人為政府非營利性專門機構的,提供借款人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申請項目貸款的證明;
12、借款人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最近一期的財務月報表;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以來的上述財務報表。
(二)建設項目資料
1、項目立項批復文件(附可行性研究報告);
2、中標通知書(僅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
3、《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有權部門出具的相關許可承諾;
4、項目資本金證明。
(三)抵押物資料
1、抵押物權屬證明: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物的,應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在建工程作為抵押物的,應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以房產作為抵押物的,應提供《房地產權證》;
2、抵押人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需提供公司章程規定的有權機構出具的同意抵押的決議;抵押人為政府非營利性專門機構的,提供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抵押的證明;
3、中心和受委托銀行認可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出具的抵押物評估報告。
(四)公積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借款人和建設項目受理條件
(一)申請資料真實、完整、有效;
(二)借款人產權清晰,法人治理結構健全,經營管理規范,財務狀況和信用良好,無不良記錄,核心管理人員素質較高;
(三)經濟適用住房和列入保障性住房規劃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安置用房建設貸款的借款人,應當是政府非營利性的專門機構或通過招投標確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的借款人,應當是政府非營利性的專門機構;
(四)借款人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實收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項目資本金不低于項目總投資的20%;
(五)建設項目已列入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或福州市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設計劃和土地供應計劃,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或有權部門已出具許可承諾;
(六)城市棚戶區改造安置用房建設項目,抵押物和拆遷補償資金已經落實;
(七)市政府已明確項目貸款還款來源,并以在建項目、房產或土地使用權足額抵押,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借款人的,建設項目貸款抵押率不高于80%;
(八)建設項目選址合理,配套齊全,居民生活條件便利,建設標準、供應對象符合政策規定,規劃設計符合法律、法規和節能省地環保的標準,項目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資質符合要求;
(九)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項目貸款由符合條件的借款人提出申請,按照第十條中的申請資料一式兩份,送受托銀行初審,初審包括對項目的材料的完整性、合規性和準確性進行審查,不符合材料規范的,應要求申請人補齊材料和重新提供有關材料,初審通過后報送一份至中心項目貸款管理處復核。
第十三條 中心項目貸款管理處確定項目業務經辦、財務經辦人員各一名,負責項目貸款工作過程中的相應業務及財務管理,確定業務登記員、審核員各一名負責建設部業務運行平臺、運行監管系統的錄入及審核工作。
項目貸款管理處對受托銀行提交的項目評審報告和抵押評審報告出具綜合評價意見,報中心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貸款評審小組。
第十四條 中心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貸款評審小組召開項目評審會對項目貸款進行評審。項目評審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方為有效。參會評委半數以上不同意認為項目貸款存在較大風險的,應拒絕借款人的貸款申請;半數以上同意的但未超過參會評委三分之二的,對有關事項完善后可再開會審議;參會評委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的,經評審小組組長簽字后將項目評審報告和抵押物評審報告書面征求市財政局意見。項目貸款評審內容包括:
(一)借款人評審
借款人應產權清晰、法人治理結構健全、經營管理規范、財務和信用狀況良好,無不良記錄,企業核心管理人員素質較高。
(二)建設項目評審
1、選址合理,配套齊全,居民生活條件便利,項目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資質符合要求。對于城市棚戶區改造安置用房建設項目,拆遷補償資金足額落實;
2、項目投資構成清晰,估算合理;
3、對于經濟適用住房和列入保障性住房規劃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安置用房,項目銷售收入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對于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已落實政府還款責任;
4、借款人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項目資本金不低于項目總投資的20%;
5、建設項目符合各項政策法規要求,項目風險可控。
(三)抵押物評審
1、抵押物沒有法律糾紛,產權清晰,未做重復抵押;
2、抵押物評估價值合理,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借款人的,建設項目貸款抵押率不高于80%。
第十五條 中心將建設項目評審報告和項目貸款抵押物評審報告書面征求市財政部門同意后,提交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的內容:
(一)利用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貸款規模,是否已納入年度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財務收支計劃,是否超規模、超計劃發放項目貸款;
(二)中心是否嚴格按照規定,將項目貸款范圍限定在經濟適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規劃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安置用房、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嚴禁用于商品住房開發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三)中心利用住房公積金發放的項目貸款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條件,是否對項目貸款進行了嚴格評審,經濟適用住房和安置用房項目是否足額抵押了土地使用權、在建項目或房產;
(四)公共租賃住房投資是否納入財政預算;
(五)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管委會審議通過的,報市政府審批。中心項目貸款管理處根據審批意見登錄業務運行平臺、運行監管系統登記項目貸款批準信息。
第三章 貸款簽約、資金劃撥與貸款發放
第十七條 經審批同意發放的項目貸款,中心應與受托銀行、借款人充分協商,確定有關合同、協議的條件。
中心在受托銀行開立委托貸款賬戶,受托銀行開立代收委托貸款賬戶,銀行為借款人開立資金監管賬戶,并將資金監管賬戶情況書面告知中心。
第十八條 經中心法律顧問審查后,中心與受托銀行、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和資金封閉管理協議。
第十九條 受托銀行與借款人簽訂項目貸款抵押合同。中心、受托銀行與借款人按照抵押合同約定到抵押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 項目貸款管理處根據與受托銀行、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資金封閉管理協議》,登錄建設部業務運行平臺,審查放款條件通過并接到放款指令后,填寫《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貸款放款通知》(見業務規范附錄L),加蓋中心印章傳遞至中心計財處及受托銀行,并通過業務運行平臺、運行監管系統向受托銀行下達資金劃撥指令。
受托銀行應根據資金劃撥指令、《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貸款放款通知》,辦理貸款發放手續,將貸款資金從代收委托貸款賬戶劃撥至借款人資金監管賬戶,并將貸款發放信息反饋業務運行平臺、運行監管系統,同時將借據等相關會計憑證資料送達中心。
第二十一條 中心應對貸款項目全部流入資金進行全程封閉管理,并委托銀行對全部流入資金進行全程封閉管理,逐筆將資金流入情況向中心報告。流入資金包括:
(一) 項目資本金;
(二)住房公積金項目貸款資金;
(三)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安置用房項目全部銷售(預售)收入,包括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個人住房貸款等;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并通過預算撥付,用于按《借款合同》約定還款計劃還款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及其他預算資金;
(五)用于項目建設和償還貸款的其它資金。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支用資金監管賬戶內資金用于項目建設的,應提供《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資金支付申請表》(見業務規范附錄G)、用款證明資料和監理單位確認的工程進度證明,向經辦銀行提出申請,經辦銀行審核后提出支用建議送中心審批。經辦銀行審核的內容包括:
(一)審查用款證明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有效性;
(二)根據監理單位確認的工程進度證明,到項目施工現場確認資金支用與工程實際進度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 支用審批通過的,登錄業務運行平臺、運行監管系統,登記交易對手賬戶信息及資金支用申請信息,填寫《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資金撥付通知》(見業務規范附錄H),由項目管理處負責人審核后簽字,報中心領導審批,并加蓋中心印章傳遞至受托銀行。
項目貸款處業務登記員、審核員通過業務運行平臺、運行監管系統將資金撥付信息發送受托銀行。
第二十四條 受托銀行依據資金撥付信息、《住房公積金項目貸款資金撥付通知》、《住房公積金項目貸款資金支用申請表》、用款證明資料和監理單位確認的工程進度證明辦理資金撥付手續,并將資金撥付信息反饋業務運行平臺、運行監管系統,同時將資金撥付憑證資料復印件送中心項目貸款管理處。
第四章 貸后管理
第二十五條 貸款發放后,中心項目貸款經辦人員應及時登記業務臺賬,掌握項目工程進展情況、銷售情況、監管賬戶資金進出等情況,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歸還貸款本金和利息。受托銀行要及時進行還款提示和計收利息,貸款結清時,利隨本清。
第二十六條 受托銀行要按照委托協議和借款合同約定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貸后檢查并向中心提供貸后檢查評價建議。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未能足額償還貸款資金的,要及時發送貸款催收通知書,直至通過法律訴訟追收貸款。
第二十七條 在項目貸款合同執行期間,如遇國家利率調整時,受托銀行應將貸款利率調整情況及時通知中心及借款人。
第二十八條 中心應建立抵押物管理臺賬,詳細登記抵押物變動情況,并定期檢查核實,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中心應嚴格控制抵押物解押,確保抵押物足額、有效。
第二十九條 抵押人需解押抵押物的,應向中心提交《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貸款抵押物解押申請表》(見業務規范附錄N),中心應審查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已按項目貸款借款合同的約定,辦理了還款手續;
(二)注銷抵押登記后,借款人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項目貸款抵押率不高于80%。
符合條件的,中心向受托銀行發出《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貸款同意抵押物解押通知》(見業務規范附錄P),受托銀行和抵押人辦理注銷抵押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 貸款本息全部結清的,受托銀行向中心和借款人出具項目貸款本息結清證明。中心確認后,向受托銀行發出《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解除資金監管通知》(見業務規范附錄K),由受托銀行解除對資金監管賬戶的監督。
第五章 檔案管理和統計分析
第三十一條 中心應建立項目貸款檔案管理制度,將項目貸款過程中的委托協議、借款合同、資金封閉協議等資料專門歸檔,確保項目貸款檔案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三十二條 中心應對項目貸款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主要包括:貸款情況統計、還款情況統計、支付情況統計、建設情況統計、租售情況統計。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操作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執行期間如遇國家有關部委對項目貸款業務規范中的條款進行解釋或調整的,按新規定執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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