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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潭市生豬產品流通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2-04-01
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潭市生豬產品流通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市屬及駐市各企事業單位、大中專院校,各人民團體:
《湘潭市生豬產品流通安全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湘潭市生豬產品流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流通領域生豬產品的管理工作,規范生豬產品經營行為,確保肉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關于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503號,2007年)、《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5號,2008年)、《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商務部令第1號,2007年)、《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6號,2010年)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從事生豬產品經營交易的市場及經銷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豬產品是指經批準的定點屠宰廠(場)加工生產的鮮(凍)胴體、肉、頭、蹄、臟器、骨、皮等及臘制肉品。
本辦法所稱市場,是指從事生豬產品交易活動的批發市場、零售市場(含集貿市場、超市、百貨店、倉儲式會員店、便利店、食雜店、冷凍庫等)。
本辦法所稱集體伙食單位,是指使用生豬產品的賓館、招待所、酒家、醫院、各類學校、幼兒園、工地、廠礦、機關等單位食堂。
本辦法所稱經銷商,是指從事生豬產品批發、零售、以生豬產品為原料進行分割加工、現場制作、銷售等活動的企業或個體。
第四條 市商務局負責全市生豬產品流通安全的行業管理,并負責指導、督促市城區市場建立保障生豬產品質量安全的管理制度。各縣(市)商務局負責轄區內生豬產品流通安全的行業管理,負責指導、督促市場建立保障生豬產品質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五條 生豬產品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取得營業執照等相關證照,其生豬產品經營環境應當符合國家食品安全衛生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標準。
第六條 市場和集體伙食單位應當設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門或者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監控本市場和單位的生豬產品質量安全狀況。
第七條 市場銷售生豬產品執行“兩章兩票”制度。“兩章”即白條肉應當加蓋清晰可辨認的動物檢疫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印章;“兩票”即應當提供動物檢疫合格票據和定點屠宰票據。
冷鮮肉經營納入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登記管理系統。凡外來冷鮮肉(含散裝生豬產品)進入本市銷售,應當送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指定的動物檢疫申報點(市城區目前設在偉鴻食品有限公司,縣(市)城區的由本級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設定)接受查驗,換取有效流通合格證明,并隨貨附帶各種證照、證明、票據等備查,所有證照、證明、票據、清單等應當內容完整、清晰且能相互印證。
第八條 集體伙食單位和肉食加工廠,應當采購、使用和加工符合食品安全規定并準予上市銷售的生豬產品,并向經銷商索取定點屠宰肉品流通票據。
第九條 對入市銷售的生豬產品實行從源頭至終端監管。依法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一)協議準入制度。市場、肉品加工廠、集體伙食單位等應與經銷商簽訂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證協議,明確生豬產品經營的安全責任。鼓勵市場、肉品加工廠、集體伙食單位與生豬產品生產基地(含定點屠宰廠)、生豬產品加工廠建立直供關系。
(二)經銷商管理制度。建立經銷商管理檔案,如實動態記錄經銷商的營業執照、身份證、經營規模及地址、聯系方式和信用記錄等基本信息。經銷商退出市場后,其檔案應至少保存2年。嚴禁偽造經銷商檔案。
(三)索證索票制度。建立生豬產品經營索證索票制度,依法查驗生豬產品供貨者及生豬產品安全的有效證明,留存相關票據、證明的復印件備查。
(四)購銷臺賬制度。健全生豬產品購銷臺賬制度,如實記錄每批生豬產品的生產者、品名、進貨時間、產地來源、規格、質量等級和數量等內容;屬批發業務的,須記錄銷售的時間、對象、聯系方式、規格、數量等內容。
(五)不合格生豬產品退市制度。衛生、工商、畜牧水產、質監等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不合格生豬產品,應立即停止銷售和使用,并予以登記。凡發現生豬產品存在安全隱患,經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確認,應立即停止銷售和使用,依法報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 鼓勵市場申請綠色市場認證,使用相應的認證標志。嚴禁冒用、使用偽造的認證標志。
第十一條 現場制作肉品、散裝肉品及生鮮肉品銷售的,應當具備保障肉品安全的設施設備和條件,遠離污染源,并符合國家肉品安全標準。鼓勵在消費者可視范圍內現場制作生豬產品。生、熟生豬產品應分區放置,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二條 各級商務部門應建立市場、集體伙食單位等巡查制度,依法對生豬產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各級商務部門應當加強流通領域生豬產品安全信用檔案管理,完善生豬產品安全的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十四條 各級商務部門與生豬產品流通中介組織建立溝通協作機制,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自律作用。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可依法向商務、農業、衛生、質監、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違反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完整地進行記錄并妥善保存舉報信息。舉報的事項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依法受理,并進行核實、處理、答復;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轉交相關部門,并告知舉報人。凡舉報查證屬實的,按照《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潭市食品安全違法案件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潭政辦發〔2011〕41號)的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市商務局受理舉報和投訴電話為12312;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舉報電話為58555225。
第十六條 各級商務、農業、畜牧水產、衛生、質監、工商等部門發現違法違規銷售、使用生豬產品行為的,應當先行制止,屬于其他主管部門職責范疇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并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 對違反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有關法律法規銷售、使用生豬產品的,由市、縣商務部門予以警告,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第十八條 牛、羊等其他家畜肉品流通安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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