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各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中央、省屬駐市行政企事業單位,市屬企業單位:
《六盤水市殯葬救助保障實施辦法》已經2011年6月1日第61次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六盤水市殯葬救助保障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困難群眾基本喪葬需求,推進殯葬改革,促進社會和諧公平,推進城鄉一體化建設,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具有本市戶籍的困難群眾,按照本辦法,享受喪葬補貼。
以下人員列入補貼范圍: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困難群眾;
(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困難群眾;
(三)重點優撫對象;
(四)五保供養戶;
(五)其它(因自然災害死亡人員、城市“三無”人員、無名尸體)。
第三條 對困難群眾基本火化喪葬費用實行免費。
(一)基本火化喪葬費用包含:1.六盤水市范圍內的遺體汽車接運費;2.在殯儀館遺體冷藏(大柜)3天內的費用;3.普通平板火化爐火化費;4.3年的骨灰寄存費;5.400元以內的骨灰盒1個。
(二)因自然災害死亡人員、城市“三無”死亡人員、無名尸體,地方財政按每具1000元的火化基本喪葬費對殯儀館進行直補。
第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三條規定,在火化區范圍內實行火化的困難群眾死亡人員,在殯儀館辦理業務時提供亡者生前其中一項困難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五保”供養證、重點優撫對象定期定量補助證或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優撫對象證明),并填寫完《六盤水市困難群眾喪葬補貼申請表》(一式三聯)后即可直接在殯儀館進行減免。
第五條 市、縣(特區、區)兩級財政部門負責將困難群眾喪葬補貼經費按4:6比例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并撥入民政專戶,殯儀館每季度根據實際發生額與民政部門進行決算。
第六條 困難群眾喪葬補貼資金應專款專用、專戶管理。民政、財政等部門要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第七條 喪葬補貼工作由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縣(特區、區)民政部門為業務主管部門,民政、財政、公安等部門共同負責轄區內喪葬補貼相關審核工作。
各級民政、財政、公安等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此項工作的指導,相互配合,監督檢查喪葬補貼政策的順利實施和補貼資金的安全運行。
第八條 各縣(區、特區)民政局負責將本地受理的喪葬補貼情況建檔留存10年。
第九條 經辦人應如實提供證明材料,如有冒領、騙領行為,由民政部門依法責令退還;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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