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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慈城古縣城保護條例
寧波市慈城古縣城保護條例
2010-08-11
寧波市人大常委會公告[十三屆第十七號]
《寧波市慈城古縣城保護條例》已報經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10年7月30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8月11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寧波市慈城古縣城保護條例》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對寧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寧波市慈城古縣城保護條例》進行了審議,現決定予以批準,由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寧波市慈城古縣城保護條例
(2010年4月28日寧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0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慈城古縣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慈城古縣城的規劃、保護、管理和利用。
慈城古縣城內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和歷史建筑的保護,適用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慈城古縣城的保護范圍,是指位于江北區慈城鎮的原古城區(護城河以內)和慈湖及其周邊地區。
第四條 慈城古縣城的保護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有效保護、依法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和江北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慈城古縣城保護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江北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慈城古縣城保護的需要,設立慈城古縣城保護專項資金。
第六條 慈城古縣城保護管理機構行使市和江北區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職權,具體負責慈城古縣城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市和江北區規劃、建設、文物、城市管理、環境保護、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及慈城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慈城古縣城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參與慈城古縣城保護工作。對在保護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損害慈城古縣城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和舉報。
第二章 保 護
第八條 本條例所稱慈城古縣城保護主要是指:
(一)保護古縣城的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
(二)保護古縣城文物古跡和具有傳統特色的歷史街區、傳統建筑、道路、河流、古樹名木等;
(三)保護古縣城的傳統手工藝和民間藝術產業;
(四)保護古縣城的民間傳統文化和鄉土民風民俗。
第九條江北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慈城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規劃》,結合慈城古縣城實際,組織編制慈城古縣城保護詳細規劃。
慈城古縣城的保護、管理、改造及建設活動應當符合《慈城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規劃》和慈城古縣城保護詳細規劃的要求。
第十條 慈城古縣城實行分區保護,保護范圍分為核心保護區、風貌協調區和建設控制區:
(一)核心保護區為古縣城內的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保護點及其建設控制地帶、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群、沿街沿河風貌帶;
(二)風貌協調區為古縣城內除核心保護區之外的歷史街區地段;
(三)建設控制區為古縣城護城河(包括慈湖)以外東、西、北至山脊線、南至S319省道的范圍。
分區保護的具體范圍由江北區人民政府劃定及公布,并在核心保護區的主要出入口設置標志牌。
第十一條在核心保護區內不得進行與古縣城保護無關的新建、改建、擴建活動;但是,新建、改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除外。
在風貌協調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其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應當與古縣城風貌相協調。現有與古縣城風貌不相協調的建(構)筑物應當予以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在建設控制區內的各項建設,應當與古縣城風貌相協調。
第十二條 在慈城古縣城保護范圍內禁止新建工業企業,現有工業企業應當予以逐步搬遷。
第十三條 慈城古縣城內街巷恢復應當尊重歷史格局與傳統風貌。
慈城古縣城內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的維護和修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保持原有的風貌和工藝。
第十四條國有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的維護和修繕經費由管理單位承擔,非國有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的維護和修繕經費由所有人承擔。單位和個人自籌資金維護和修繕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的,江北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其維護和修繕的面積和程度給予補助。
非國有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有損毀危險,所有人難以承擔修繕義務的,可以向江北區人民政府申請修繕資助,江北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資助。所有人有能力承擔修繕義務但拒不履行的,江北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搶救修繕,所需費用由所有人承擔,也可以與所有人協商予以置換或者購買。
使用國有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的單位和個人,不按要求采取保護措施,造成損毀危險且拒不改正的,江北區人民政府可以責令其搬遷。
第十五條 江北區人民政府對慈城古縣城內單位和個人所有的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六條江北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保護規劃,改善古縣城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居住環境,有計劃地引導古縣城內的居民向外分流,使古縣城人口密度達到合理水平。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七條在核心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在風貌協調區和建設控制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的,應當經規劃等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規劃主管部門在批準前應當征求同級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八條對慈城古縣城內的傳統建筑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應當經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在核心保護區和風貌協調區內新建的通訊、電力、有線電視等管線設施,地下空間能滿足的,應當入地埋設。對原有的通訊、電力、有線電視等空中管線,有關單位應當逐步改造、入地埋設。
第二十條禁止在慈城古縣城保護范圍內覆蓋、改道、堵截現有水系、縮小過水斷面和開采地下水。禁止直接向地表水體排放污染物。
禁止在慈城古縣城保護范圍內從事開山、采石、開礦、建墳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慈城古縣城保護范圍內的消防設施、消防通道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規范設置。確因古縣城保護需要,在核心保護區內無法按照標準和規范設置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會同規劃主管部門制訂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慈城古縣城保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做好消防工作,并按照消防要求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器材,消除火災隱患。
禁止在核心保護區和風貌協調區內經營和燃放煙花爆竹。
第二十二條 慈城古縣城保護范圍內的生活垃圾實行集中收集。居民應當按照規定的方式、地點、時間傾倒生活垃圾。
慈城古縣城保護范圍內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及相應的化糞設施。禁止亂倒糞便、污水。
禁止在核心保護區和風貌協調區內飼養家禽家畜和食用鴿。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和擅自拆除、占用、遷移慈城古縣城的市容環境衛生設施;不得依附市容環境衛生設施搭建構筑物。
第二十四條慈城古縣城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容貌標準,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慈城古縣城容貌標準,報江北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二十五條 禁止在核心保護區內的建(構)筑物上安裝影響古縣城風貌的設施。
在風貌協調區內的建(構)筑物上安裝有關設施時,應當進行必要的裝飾,并符合慈城古縣城容貌標準。
第二十六條慈城古縣城內的沿街廣告、標識、標志及店鋪的招牌、門面裝修、照明燈具和光色應當與古縣城風貌相協調,并符合慈城古縣城容貌標準。
第二十七條慈城古縣城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對慈城古縣城保護范圍內的古樹名木設置保護標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毀壞和遷移古樹名木。
第二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對慈城古縣城內的車輛通行與停放實行控制,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利 用
第二十九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慈城古縣城投資,發展旅游業及相關產業。
鼓勵在慈城古縣城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博物館的舉辦、民俗客棧的開發經營;
(二)傳統手工作坊、民間工藝及旅游產品開發經營;
(三)傳統飲食、醫藥文化研究和開發經營;
(四)傳統娛樂業及民間藝術表演;
(五)民間工藝品開發、收藏、展示和交易;
(六)文化創意產業經營;
(七)其他歷史文化研究、開發和利用。
第三十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利用、購買或者租賃慈城古縣城的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作為參觀游覽場所和經營活動場所。
單位和個人使用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時,不得對其造成損壞。
第三十一條利用慈城古縣城開展大型群眾性活動、影視拍攝活動應當依法報有關部門批準,有關部門在批準前應當征求慈城古縣城保護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三十二條 江北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慈城古縣城的開發利用進行指導和監督,適時發布鼓勵和限制經營的項目目錄。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相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對傳統建筑進行外部修繕裝飾等活動的,由慈城古縣城保護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或者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恢復原狀的,可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損壞傳統建筑的,由慈城古縣城保護管理機構予以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或者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恢復原狀的,可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慈城古縣城容貌標準,安裝和設置戶外設施影響古縣城風貌的,由慈城古縣城保護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拆除的,依照省、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慈城古縣城保護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所稱傳統建筑是指江北區人民政府根據《慈城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規劃》確定公布的具有一定年代和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慈城古縣城歷史風貌和特色的,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和歷史建筑的建(構)筑物。
第三十九條 江北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慈城古縣城保護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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