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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新城管委會關于舟山市新城城市容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0-07-15
舟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新城管委會關于舟山市新城城市容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舟政辦函(2010)59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有關單位:

新城管委會關于《舟山市新城城市容貌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舟山市新城城市容貌管理暫行辦法

新城管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有序、文明、優美的城區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家城市容貌標準》等有關規定,結合新城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城規劃區域內的城市容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容貌包括城市道路、街景容貌、戶外設施、公共設施、公共場所、園林綠化、建設工地、集貿市場等。

第四條 市城建委是新城城市容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相關的組織、協調、檢查、監督和考核工作。新城城管執法分局負責新城城市容貌的管理和執法工作。臨城街道按照管理權限和范圍,負責相關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城管、工商、衛生、公安、環保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新城城市容貌管理。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標準

第一節 城市道路和街景

第五條 道路應平整、完好,設施齊備無破損、移位或缺失。道路路面交通標志標線設置規范,清晰明顯。盲道、無障礙設施完好暢通,樹木、消防栓等不得占用妨礙盲道。

第六條 任何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經批準挖掘、占用道路的應限時完工,施工現場采取封閉圍擋措施,晝夜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施工現場的機器設備和物料等應堆放整齊,作業產生的渣土應及時清理,毀壞城市道路的應及時修復。

第七條 主要道路兩側和重要景觀地區,不應新架設空中管線,對已架設空中管線的逐步進行改造或采取隱蔽措施。各單位內部管線設施,應避免跨越道路上空架設。

第八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建(構)筑物的設計造型、裝飾色彩等,應符合街景規劃要求。具有歷史價值的建(構)筑物(包括歷史遺址、名人故居)應保持原有風貌、特色,不得擅自拆除和改動。

第九條 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應保持外形完好、整潔美觀;殘缺部份應限期整修或拆除,危險房屋和構筑物應及時加固或拆除。沿街建(構)筑物外墻保持整潔,定期清洗或粉刷,不得亂涂亂畫,亂貼亂掛,外墻色彩應符合街景要求。墻體外的各種線纜應通過專用管道入戶,排氣孔應作遮蔽。建筑物屋頂設施應與周圍景觀相協調,擅自搭建、設置的屋頂廣告及其它設施應予拆除。未經批準,臨街建筑物不得變更門窗位置和樣式。

第十條 臨街陽臺外、窗外、屋頂,沿街和重點地區商店門前堆放物品應整潔有序,不宜超過護欄高度,不得超出店門經營或展示商品。有礙市容和觀瞻的設施應予拆除。新建小區不宜封閉外挑式陽臺、安裝外挑式防盜欄。

第十一條 臨街建筑物外墻安裝空調外機應符合規范要求。預留空調機位的,空調外機應按指定位置安裝。同一建筑物的空調外機上下和左右應有序排列。空調外機支架宜采用亞光耐銹材料,冷凝水管應接入統一的排水管道。沿街建筑物外機支架離地面高度不低于2.5米。主要街道和重點地區未按規范安裝的空調外機應按規定改裝。

第十二條 主要道路和重點地區不應安裝遮陽棚。其它地區安裝遮陽棚的,應統一標準,高度一致(不低于2.5米),色彩協調,外挑不超過1.8米。未按標準的予以拆除或改正。

第十三條 主要道路和重點地區建筑物前,除特殊情況外,不宜設置實體圍墻。應采用2.2米以下的花窗透景圍墻或半透景圍墻,也可用綠籬、花壇(花池)、柵欄等分界。

第十四條 臨街建筑物不應擅自進行門面裝修、裝飾。

主要道路和重點地區商店宜采用玻璃等透明材料設置櫥窗及店門。設置有外側防護裝置的,宜采用網格狀透空式。

第十五條 臨街建筑開辦餐飲攤、店的,應符合衛生、環保、治安、消防等要求。不得占用公共用地作為營業場所,其房屋結構應有專用的油煙排放管道,建有廢水、廢氣、噪音、固體廢物治理或堆放設施,具有完善的供水、排水、消煙和防污等設施。店鋪、經營網點設置應符合城市規劃。

第十六條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擅自搭建建(構)物。經批準臨時搭建的建(構)物使用期滿后,立即拆除并清理場地。

第十七條 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設置夜排檔或其他飲食攤點、水果攤點等。住宅區內不得開設產生高噪音、油煙的餐飲、娛樂、洗車等影響市民生活環境的行業。嚴禁車庫(棚)出租住人或開店經營。

第十八條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設置停車場(點)。各類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按劃定標志線規范停放。人行道不得違規停放機動車,盲道上不得停放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二節 戶外設施

第十九條 戶外廣告和標志設置應符合城市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和安全要求。廣告標志設置應當遵循安全、科學、美觀的原則,與城市功能、總體布局和環境相協調。

第二十條 沿街主要建(構)筑物、橋梁、水域、廣場、公園、雕塑等設施應按規劃實施夜景照明。燈光設施應使用新型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光源,重點夜景統一納入城市夜景照明系統。夜景燈光亮化設施的設置不得造成光污染,不影響居民生活和交通安全,不破壞建(構)筑物、文物、綠化、公共設施等原有建筑結構和風格。沿街燈箱、霓紅燈、射燈、電子屏等設施保持完好,無局部或整體不亮,無殘缺斷字現象。燈光亮化設施不得擅自改變、移動、拆除。

第二十一條 各類戶外設施設置地點及位置適當,規格、色彩應分類統一,形式、圖案和內容與街景協調,確保文字規范,用語準確,保持整齊、醒目、完好。陳舊、破損、褪色的,及時修復、清洗、更新。戶外廣告專用設施不宜空置。

第二十二條 建筑物屋頂不宜設置大型廣告設施,三層及以下建筑物屋頂不得設置大型廣告設施。嚴格控制建筑物屋頂設置的廣告設施高度,不得破壞建筑物結構;建筑物屋頂廣告設施底部構架不裸露,高度不大于1米,結構穩定、安裝牢固。

第二十三條 人行道上不得設置大、中型廣告,宜設置小型廣告。寬度小于3米 的人行道不得設置廣告,人行道上設置廣告的縱向間距不小于25米。

第二十四條 臨街建(構)筑物店牌店招按照統一標準設置,高度不低于2.5米,采用硬質材料、霓紅燈等制作,同一建筑物門樓招牌設置保持底邊平、兩邊齊。店招不應遮擋窗戶。店牌店招由設置單位負責日常維護,保持安全、整潔、完好,使用期滿后及時拆除。

第二十五條 市區道路除交通標志、路牌等公共管理或公益服務性質的標志外,不宜設置其他指示標志牌。

第二十六條 霓虹燈、電子屏、燈箱、電子標牌等電子廣告設施,按批準的地點、形式、規格、時間等內容設置,不得擅自更改,并保持完好整潔,與街景協調,破損、斷字斷亮等及時修復、更新。

第二十七條 經批準設置的宣傳畫廊、廚窗、信息欄等設施保持安全牢固、完好整潔,內容定期更新。

第二十八條 直幅、橫幅、門幅、氣模、氣球和標語經批準予以臨時設置。除重大宣傳活動外,未經批準城市主要街道不應設置過街橫幅,城市其他區域嚴格控制。不得擅自在樹木、線桿及建(構)筑物上懸掛橫幅廣告。

第二十九條 城市建成區內除城市出入口的道路兩側外,其他地方不宜設置高桿廣告。

第三十條 公共汽車及其他交通車輛的車身廣告應美觀大方,車體前方和兩側車窗不得設置廣告。出租車車身不得設置廣告。

第三十一條 建(構)筑物外墻及公共設施上經批準方可設置公益性標語或標牌。過期、破損的標語、標牌及時清除。建(構)筑物外墻及公共設施上不宜設置商業廣告。

第三十二條 路名牌、樓牌、房幢號、門牌和指示標志,設置醒目、規范,保持整潔、美觀。旅游指示牌、引導標志設置規范,符合國家標準。

第三節 公共場所和設施

第三十三條 公共場所(車站、影院、體育館、公園、港口、碼頭、廣場等)保持秩序良好及周邊環境衛生整潔。各類車輛停放整齊。

第三十四條 公共場所嚴格控制各種展銷活動,盡量減少公益性占道活動。經批準舉辦的文化、商業活動,定時定點設攤、收攤,不影響交通和市容環境。

第三十五條 不得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橋梁以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經批準設置經營的早(夜)市、車輛修理、擦鞋等攤點,應在規定地點設置統一醒目標志,按規定時間規范經營,并保持周邊環境衛生整潔。

第三十六條 公共場所應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整潔美觀。

第三十七條 道路兩側的供電配電箱、交通信號控制箱、有線電視接線箱、郵政箱、果殼箱等專用設施應標志明顯、整潔美觀并不影響道路交通。廢棄的各類桿、管、箱等及時清除。

第三十八條 道路、橋梁的排水、排污、輸油等管道暢通,沿街消防栓、水閥等設施無漏水、損壞。

第三十九條 公交候車亭(牌)、公用電話亭、書報亭等設施,設置明顯標志,整潔美觀,無銹蝕、無脫漆、無亂涂寫亂刻畫、無亂張貼亂懸掛等,產權單位定期維護和保養。

第四節 園林綠地

第四十條 城市綠化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和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同步建設和竣工驗收。

第四十一條 城市綠化植物采取喬木、灌木、地被、草坪合理配置的方式,突出喬木的種植數量,推廣屋頂綠化、垂直綠化。

第四十二條 各類城市綠化設施完好。城市綠地內樹穴蓋板、綠化帶側石、園路、綠化取水栓等完好整潔。

第四十三條 公共綠地和居住區內應設置亭、水、石、雕塑等園林小品或健身器材,保持整潔完好。

第四十四條 城市行道樹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無缺株、死株。同一路段行道樹要品種協調、排列整齊、定期修整,不影響機動車通行。道路綠化隔離帶的綠籬應修剪整齊,維護良好。

第四十五條 城市區域內無違章侵占綠地現象。不得擅自在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上懸掛或擺放與綠化無關的物品。

第四十六條 園林綠地保持環境整潔,綠化完好,無泥土裸露,無白色垃圾或其他雜物。

第四十七條 古樹、名木和各種珍貴樹種,應重點保護,設置保護標志。

第五節 施工工地

第四十八條 施工現場車輛主要進出口處路面進行混凝土硬化,設置車輛沖洗裝置、泥漿沉淀排水設施和清掃設施。

第四十九條 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工地四周設置圍檔,圍檔要求堅固、穩定、統一、整潔、美觀。采用磚塊和空心磚作圍檔的要壓頂,并美化墻面。主要路段和其他涉及市容景觀路段的工地圍檔高度不低于2.5米,其他工地圍檔高度不低于1.8米。市政工程根據實際情況設置臨時圍檔,高度不低于1.8米。2米以上的工程立面應使用符合規定的圍網封閉。

第五十條 施工現場物料堆放整齊。施工外墻內不得堆放物料、機器、垃圾等,墻面無污染,無亂張貼、亂涂畫。

第五十一條 施工現場應設置男、女簡易淋浴室和廁所,實行專人管理,及時清掃,備有滅蚊蠅和防止蚊蠅孳生措施。

第五十二條 施工現場根據作業需要設置職工宿舍。宿舍集中統一布置,與辦公、生活區明顯劃分,保持宿舍及宿舍周圍環境整潔、安全。

第五十三條 施工現場根據作業需要設置職工食堂。食堂應有良好的通風和保潔措施。沒有條件設置食堂的,應在施工現場劃出專用場地,引入有證照的流動餐飲經營戶進場設攤,并設專人管理。施工工地附近嚴禁無證無照餐飲攤點。

第五十四條 施工現場建立清掃制度。生活垃圾日產日清,由環衛部門統一清運。建筑垃圾、渣土及時清運,定點傾倒,臨時存放現場的應集中堆放整齊,懸掛標牌,防止揚塵。建筑垃圾、渣土清運過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車輛運輸滴、灑、拋、漏。

第五十五條 施工現場應控制粉塵、噪聲、固體廢棄物、泥漿、強光等環境污染和危害。

第五十六條 施工結束后及時清除廢棄物料,清理施工現場,拆除臨時設施。

第五十七條 待建工地管理到位,無亂倒垃圾和亂搭亂建。

第六節 集貿市場和臨時市場

第五十八條 農貿市場、小商品市場、夜市等按規劃要求定點經營,不得隨意設置。

第五十九條 集貿市場管理規范,商品劃行規市,攤位擺放整齊,無占道經營,從業人員個人衛生良好。

第六十條 集貿市場配備專職衛生管理和保潔人員,落實清掃保潔制度;室內菜場、農貿集市的清掃、保潔,不低于二級道路保潔標準;露天菜場、農貿集市、夜市等不低于三級保潔標準;各類經營攤點備有垃圾收集容器,攤點整潔;環衛設施齊全,給排水設施完善,公廁、垃圾站建設符合衛生要求,公廁設置不低于二類標準。

第六十一條 經營食品的攤位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和《集貿市場食品衛生管理規范》規定。

第六十二條 嚴格控制活禽銷售。有活禽銷售的市場應設立相對獨立的區域,實行隔離屠宰。污物(水)處置和消毒設施完善,保持環境清潔衛生。

第六十三條 市場內不得違禁銷售野生動物。

第七節 環境衛生

第六十四條 任何單位、住戶、個人須嚴格執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按照規定時間、地點、方式投放垃圾,保持責任區環境整潔。不得在門外私拉亂掛、亂扔亂倒、亂堆亂放、占道經營。

第六十五條 道路、廣場應盡可能使用機械作業,定時清掃、灑水、保潔,提高工作效能。有條件的路段應根據需要采用水洗除塵,及時清運垃圾。城區主要街面實行跟蹤保潔,主次道路12小時以上保潔,背街小巷8小時以上保潔。

第六十六條 垃圾收集運輸,逐步實現袋裝化、容器化、封閉化、機械化。生活垃圾日產日清并實行分類收集,減量化、無害化處理,綜合利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綠化垃圾等單獨堆放運輸,不得倒入城市生活垃圾收集站。有毒有害廢棄物,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處置。

第六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市區內露天焚燒樹葉和垃圾等雜物,不得在垃圾箱、垃圾房等垃圾收集場所內焚燒廢棄物。

第六十八條 各類衛生設施保持整潔完好。垃圾中轉站保持場地整潔,地面、墻壁磁磚化,安裝空氣除臭裝置,地面無散落垃圾,垃圾產生的滲瀝液進入污水管道。公共廁所布局合理,設置明顯、規范、統一的標志,保持地面、室內整潔衛生,溝槽、管道暢通,不得有蠅蛆、尿堿和異臭,有專人管理保潔。道路和公共場所設置的垃圾箱(筒)、果殼箱等應保持箱(身)整潔,定期消殺,周邊地面無散落垃圾,無明顯污漬。

第六十九條 各種機動車輛保持車身完好,車容整潔,標志齊全醒目。貨運車輛運輸液體、散裝貨物及殘土垃圾,應當密封、包扎、覆蓋,避免泄漏、遺撒。不得沿途飛揚或帶泥行駛,污染環境。垃圾、糞便清運車輛實行密閉運輸,保持完好、潔凈。

第七十條 車輛維修店、清洗站(點)設置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相關車輛停放有序,污損地面及時清理,無污水外溢,無占道經營,車輛進出不影響交通。

第七十一條 廢舊物品收購點要保持周圍環境衛生整潔,對廢舊物品采取圍擋、遮蓋等措施,防止污水、廢油或者廢棄物污染周圍環境。

第七十二條 禁止在城市建成區飼養家禽家畜和食用鴿。因科研等其他特殊需要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居民飼養寵物和信鴿不得污染環境,影響他人生活,造成環境污染的,飼養人應當及時清除。城鄉結合部農戶飼養家禽家畜的,應當實行圈養。

第三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 本辦法中市容市貌管理標準未及部分按國家標準執行。

第七十四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城市主要街道、重點地區的范圍由規劃部門根據城市化進程確定,報市政府備案。

第七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城建委負責解釋。

第七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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