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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岳陽市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2-01-20
岳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岳陽市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岳政發[2012]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城陵磯臨港產業新區、南湖風景區、屈原管理區,市直各單位,中央、省屬駐岳各單位:
現將《岳陽市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岳陽市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全省水上安全綜合整治總體方案>的通知》(湘政明電〔2011〕29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鄉鎮船舶和渡口及其渡運活動。
第三條 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堅持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鄉鎮全面負責、社會監督參與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是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對其所屬船舶和渡口的日常渡運安全負直接管理責任。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安全管理職責:
(一)切實加強對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工作的領導,明確安全管理機構,保障人員、經費,制定和落實安全管理制度,負責渡口設施建設和渡船購置、維修、更新改造的統籌規劃和資金籌措,負責按國家技術規范配備救生設施。
(二)建立健全縣管、鄉包、村落實的安全管理機制和縣、鄉、村、船舶所有人和經營人的安全責任制。
(三)建立客渡船簽單發航管理制度。鄉鎮渡口要實行簽單發航制度,其中學生渡口、年均日渡運量100人次以上或客源高峰期日客流量300人次以上的渡口要實行航次簽單發航制度。簽單發航管理員要堅決執行“六不發航”制度:船況不良不發航、證照不齊不發航、乘客超載不發航、停航封渡不發航、氣候不良不發航、不穿救生衣或不帶浮具不發航。簽單發航管理員工資列入縣、市、區財政預算。
(四)建立渡口視頻監控管理系統。按照電信建設、政府租用、海事使用的原則,建立渡口視頻監控管理系統和渡口渡船信息化管理系統,對學生渡口、客源高峰期日渡運量300人次以上的渡口渡船等重點部位實行實時監控。縣、市、區建立海事視頻監控中心。渡口視頻監控管理系統正常運行經費列入縣、市、區財政預算。
(五)建立農村中小學生上、放學乘船交接管理制度。制定包括學生上、放學和集體出行等乘船交接制度等管理規定,明確鄉鎮人民政府和中小學校的安全管理責任。
(六)制定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目標考核辦法,并納入安全生產考核體系。加強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工作的檢查和指導,每季度召開一次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工作會議。
(七)依法審批渡口的設置、撤銷,取締非法渡口、渡船。
(八)組織制定水上重特大交通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組織指揮水上交通遇險救助,做好水上交通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安全管理職責:
(一)加強對船舶和渡口安全工作的領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實行行政主要負責人負責制,明確分管負責人和專職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員責任。
(二)選派客渡船簽單發航管理員,明確工作職責,落實工資待遇,建立簽單發航工作有錯無為責任追究制度。
(三)建立健全渡船的安全管理責任制。實施渡口渡船安全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每月召開一次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工作會議,督促落實海事管理部門提出的安全隱患整改意見,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四)完善渡口安全設施。負責在渡口兩岸設立永久性《渡口守則》牌、安全生產責任牌、安全生產警示牌及停航封渡水位線;負責在客渡船的起止點和中途停靠點設置安全生產警示牌及停航封渡水位線。安全生產警示牌應標示安全注意事項、旅客安全知識;安全生產責任牌應標示管理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經營業主、批準設置機關、所在地海事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救援電話號碼。
(五)維護渡運秩序,嚴格執行定渡口位置(明確渡口位置的經緯度)、定渡船、定航線、定乘客定額、定管理責任的“五定”原則。打擊非法渡運,取締非法渡口和無證船舶渡客,確保渡運安全。
(六)建立中小學生渡運乘船值班制度。重要活動、節假日及惡劣天氣期間,保證渡口有專人輪流值班,打擊超載、非渡船參運等危及渡運安全的違法行為。
(七)負責鄉鎮渡船的管理,督促船舶所有人向海事管理部門辦理船舶相關手續;督促、組織船員參加培訓并向海事管理部門申請考試、發證。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村(居)民委員會安全管理職責:
(一)村(居)民委員會主任為本轄區船舶和渡口安全生產直接管理第一責任人。
(二)嚴格執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
(三)建立健全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制度,逐年與船舶所有人及經營人簽訂船舶安全渡運責任書,并督促落實。
(四)負責船舶和渡口安全檢查工作,在學生過渡相對集中時段和重要活動以及遇惡劣天氣期間,必須按規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采取措施,同時應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渡船所有人、經營人安全管理職責:
(一)對其所有和使用的船舶安全生產負第一責任。
(二)保持船舶的良好技術和適航狀況。按規定配備船員,進行安全教育,配備救生和消防設施,對船舶、浮動設施、從業人員、乘客和物資購買保險。
(三)嚴禁超載;嚴禁“三品”(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上船;嚴格執行“六不發航”制度;做到不酒后開船、疲勞駕駛及違章航行。
(四)按海事管理部門的安全隱患整改意見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發生事故時,積極組織救援,并及時報當地政府和海事管理部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主管部門安全管理職責:
(一)將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生產納入縣、市、區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體系。
(二)指導、協調、監督、檢查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
(三)對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對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存在安全隱患的單位,依法給予通報批評和相應處罰。
第十條 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安全管理職責:
(一)負責本行政轄區內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工作。
(二)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開展鄉鎮渡船、渡口安全檢查,糾正違章。發現隱患及時向縣、市、區人民政府報告,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落實,消除隱患。
(三)負責鄉鎮渡口設置、撤銷的審核、申報工作。
(四)參與水上搶險和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海事管理部門安全管理職責:
(一)負責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制度。
(二)加強對鄉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員業務培訓,指導其正確履行職責。
(三)負責船舶登記、檢驗和船員考試、審核、發證工作。
(四)開展對鄉鎮渡船渡口、船員和通航安全環境的監督檢查,制止違章行為,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隱患,及時向縣、市、區人民政府報告安全情況及安全隱患,提出整改意見。
(五)負責水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安全保障

第十二條 鄉鎮渡口的設置和撤銷必須由鄉鎮人民政府簽署意見,經當地海事管理部門審查,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跨縣、市、區設置和撤銷渡口,由渡口雙方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渡口上、下游河道各500米范圍內,不得重復設置同類功能的渡口,不得在通航水域(包括庫區)內設置妨礙航行安全的設施(攔網、網箱養殖等)。渡口上游30米、下游20米河道范圍內,禁止采掘、爆破、傾倒泥土沙石、種植養殖動植物、停泊船筏、捕魚、設障等有礙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的行為。
禁止在有船舶過往的河道設置纜渡。在無船舶過往的河道設置纜渡的,應當符合《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辦法》規定的水流平緩、運輸距離短、客流量小等條件,并配備專門的渡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纜渡。
第十三條 渡船進行渡運活動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船舶登記管理規定條件。凡未登記的,依法予以取締。
(二)船舶經檢驗機關檢驗合格,持有《船舶檢驗證書》。
(三)按國家規定配備18周歲以上,男65周歲、女6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持有合格職務適任證書的船員。
(四)按規定辦理船舶保險和旅客意外傷害保險。
(五)在船舶醒目處標明安全注意事項。按照核定的航線渡運,渡運時應當注意避讓過往船舶,不得搶航或者強行橫越。遇有洪水、大風、大霧、大雪等惡劣天氣,停止渡運。
(六)客渡船舶兩舷應設有安全欄桿,并配備必要的救生設備。船舶跳板上嚴禁裝載,安全欄桿嚴禁攀爬。  
(七)應當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責任追究遵循誰使用誰負責,誰許可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基本原則。
第十五條 未經批準,私自設置、撤銷渡口或未經批準擅自設立纜渡的,由渡口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或恢復;逾期不拆除或恢復的,依法強制拆除或者恢復;因強制拆除或者恢復發生的費用由設置人或撤銷人承擔。
第十六條 農用自備船、漁船或其它未經批準載客的船舶擅自從事客渡運輸的,由海事管理部門責令停航;拒不停航的,暫扣船舶或強制解除船舶動力裝置;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沒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追究。根據事故嚴重程度,按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定》、《湖南省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督辦辦法》、《岳陽市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 拒絕、妨礙安全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安全管理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短途客運集散地渡口、碼頭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南岳坡客運碼頭、君山公園客運碼頭由碼頭產權所有單位市旅游管理局負責安全管理,并落實簽單發航制度。
第二十一條 漁政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漁業船舶的安全監督管理;城市園林主管部門負責園林水域的水上安全監督管理;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旅游(包括漂流)船舶、碼頭的水上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渡口”是指鄉鎮客渡渡口、汽車渡口。
(二)“鄉鎮船舶”是指鄉鎮和農村中的企業、事業單位的船舶和從事客貨運輸的個體、聯戶、承包戶船舶以及農民專門用于農業生產的船舶。
(三)“渡船”是指鄉鎮客渡船、汽車渡船。
(四)“安全管理人員”是指縣、鄉、村和有關部門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職責的人員。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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