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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區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2012-12-17
衢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7號



《衢州市區戶外廣告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長:沈仁康



2012年12月17日




衢州市區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區戶外廣告的設置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范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包括在城市建(構)筑物、交通工具等載體的外部空間,城市道路及各類公共場地設置(包括安裝、懸掛、張貼、繪制等)的各種形式的商業和公益廣告設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衢州市區特指市區范圍內的城市建成區。

  第四條 住建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許可和管理,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市、區兩級住建部門依照職權劃分,具體負責管理范圍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許可和管理。

  規劃部門負責對大中型戶外廣告固定設施的規劃許可和管理。

  工商部門負責對戶外廣告設置內容的許可和管理。

  公安部門負責對戶外廣告設施涉及交通安全的管理。

  綜合執法部門負責依法查處戶外廣告設置中違反規劃、市容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交通運輸、環保等相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市區戶外廣告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立市區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牽頭,市住建、工商、規劃、財政、綜合執法、公安、交通、環保、水利等部門,柯城區、衢江區政府及衢州綠色產業集聚區、市西區管委會等單位參加,協調處理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的重大事宜。

  

第二章 設置要求



  第六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市區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和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范。

  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和技術規范由市住建部門委托設計單位,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編制,經廣泛征求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明確戶外廣告設置的集中展示區、一般展示區、嚴格控制區等功能分區。

  第七條 門店招牌設置地點僅限于在本單位辦公地或經營地,宜在一層門檐以上、二層窗檐以下設置,實行一店一牌。門店招牌的體積、規格應與所附著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適當,與相鄰招牌的高度、形式、規格等和諧統一。

  多個單位共用一個場所或者一個建筑物內有多個單位的,應當先由該場所或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體規劃設計門店招牌的設置。

  第八條 設置戶外電子顯示屏的,不應朝向道路來車方向,并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控制其亮度和音量,避免光污染、噪聲污染等對行車安全和居民生活造成的不利影響。

  第九條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牢固、安全,不影響建(構)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鄰建(構)筑物的通風、采光,不妨礙交通和消防安全。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應當符合建設部《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范》、《浙江省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范》、《衢州市區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等技術要求,其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建(構)筑物結構荷載、防雷、防風、抗震、防火、電氣等安全規定,由具備相關建筑或鋼結構工程專業施工資質的企業,按設計圖及標準要求進行施工;竣工時應由設置單位組織施工、監理、設計等單位進行驗收,驗收結果應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有關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的規定,或提供由安全檢測評估單位出具的安全檢測報告,方能投入使用。驗收合格的應當在5日內將竣工報告報送審批部門備案。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用設施、水利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或超出機場凈空限制標準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損害建筑物、街景的重要特征的;

  (四)國家機關、文化教育場所、歷史保護街區、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門店招牌除外);

  (五)跨越城市道路(含過境公路)的;

  (六)利用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構)筑物和設施安全的;

  (七)利用沿街毗鄰建筑物之間的空間的;

  (八)市、區政府規定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區域。



第三章 設置審批



  第十一條 設置戶外廣告實行行政許可制度。未取得設置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申請由住建部門統一受理。設置許可依法由2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實行并聯審批,一次收文、聯合辦理。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征求公安部門的意見;涉及其他部門的,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 申請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向住建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如設立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的,須具有廣告經營資格);

  (三)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所利用的場地、設施的使用權證明;戶外廣告設置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還應提供該利害關系人同意設置的證明;

  (四)戶外廣告設施設計圖和有資質的建筑設計單位提供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施工圖;

  (五)安全責任承諾書。

  第十三條 住建部門應當在接到全部申請材料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文件;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戶外廣告應當按照批準的地點、形式、規格等要求設置,不得擅自變更。

  確需變更的,應當事先持涉及變更內容的材料向住建部門提出變更申請,住建部門應當在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決定。

  住建、規劃等涉及審批的部門應當對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情況進行聯合查驗。

  第十五條 除門店招牌外,發布戶外廣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工商部門申請《戶外廣告登記證》,并按照核準的登記事項發布。

  未取得住建部門頒發的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文件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戶外廣告,工商部門不予核發《戶外廣告登記證》。

  第十六條 舉辦大型文化、體育等公益活動需要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的,組織者也應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設置,有效期滿后應立即自行清除。

  第十七條 經批準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在戶外廣告設施上標注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文件號、工商登記證號等必要信息。

  第十八條 戶外廣告設置批準的有效期一般不超過2年。有效期屆滿確需延續的,可以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住建部門辦理延續手續,住建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每次延續期限不超過1年。有效期滿后不再設置或申請延續未獲批準的,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單位(以下簡稱設置單位)應當在期滿之日起15日內自行拆除。

  第十九條 占用公共場地、公共設施設置戶外商業廣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開出讓方式有償取得使用權,由住建部門會同財政、規劃等部門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報同級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出讓收入為政府非稅收入,由政府統籌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城市公共設施建設、城市管理、社會公益廣告等方面。

  

第四章 設置管理



  第二十條 設置單位應當負責戶外廣告設施的日常維護和保養,保持其整潔和完好;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濁、腐蝕、陳舊的,應當及時修復、更新或拆除,防止發生意外事故。

  設置單位在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內,應每年進行安全檢測,確保在使用期內的安全。

  遇大風、暴雨等惡劣天氣,設置單位應及時組織人員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突擊檢修、維護保養或加固。

  第二十一條 設置單位未及時維護、更新或拆除戶外廣告設施,致使設施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建立健全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與執法的協作機制。

  住建部門應督促設置單位履行戶外廣告設施的維護職責,排除安全隱患;發現未經審批或未按審批要求設置戶外廣告的,移送綜合執法部門查處。

  綜合執法部門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戶外廣告設置違法行為應依法及時查處;會同住建、規劃等部門開展戶外廣告設置專項整治。

  建立住建、綜合執法等部門聯合巡查監管制度,及時發現和處置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違法違規活動。

  公安、交通運輸、工商、環保等部門根據自身的職能協同做好戶外廣告的監管工作。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綜合執法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未經批準擅自設置、未按照批準要求設置或有效期滿未自行拆除的戶外廣告設施,影響市容的,責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對設置單位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或依照城鄉規劃法的規定予以強制拆除。

  (二)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濁、腐蝕、陳舊的,未及時修復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大中型戶外廣告,指廣告設施任一邊邊長超過1米,或單面面積超過1平方米的廣告。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衢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原《衢州市區戶外廣告管理辦法》(衢政發[1998]8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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