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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循環經濟促進條例

2012-03-28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9號


《甘肅省循環經濟促進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于2012年3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3月28日



甘肅省循環經濟促進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節約資源,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資源消耗和廢棄物產生,促進循環經濟發展,保護和改善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生產、流通、消費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發展循環經濟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實效,政府推動、市場引導,企業實施、公眾參與的方針,堅持科技創新與制度創新并重,資源節約與環境保護有機結合,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原則,突出減量化優先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是循環經濟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循環經濟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循環經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鼓勵和支持循環經濟發展的優惠政策。



第六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降低資源消耗,減少廢棄物的產生和排放,促進廢棄物的再利用和資源化。



第七條 鼓勵和引導公民合理消費,使用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及再生產品,減少廢棄物的產生和排放。



公民有權制止和舉報浪費資源、破壞環境的行為。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宣傳教育網絡,開展多層次的循環經濟宣傳教育。



鼓勵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刊登、播放循環經濟公益廣告,加強循環經濟知識及法律法規宣傳。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在循環經濟發展中發揮技術指導和服務作用。政府可以委托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開展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公共服務。



第十條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與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產學研聯合,開發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等方面的技術,提高循環經濟技術支撐能力和創新能力。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循環經濟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管理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循環經濟的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科學技術、產業發展、土地利用、環境保護、城鄉建設等專項規劃及區域發展規劃時,應當編入促進循環經濟的內容。



第十三條 市(州)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施行。



國家級和省級循環經濟試點示范城市和園區、企業應當按照試點要求編制循環經濟發展規劃。



編制循環經濟發展規劃應當符合科學合理利用資源,發展高附加值的深加工產業鏈,構建企業集中、產業集聚、發展集約的產業組織模式的要求。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制定發布發展循環經濟產業指導目錄和發展循環經濟技術、工藝及設備導向目錄,指導循環經濟發展,引導社會應用先進適用的循環經濟技術、工藝和設備。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能耗、水耗監督管理制度,對鋼鐵有色、石油化工、煤炭電力、建筑建材、輕工紡織、造紙印染等行業年綜合能源消費量、用水量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總量的重點企業,實行重點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規定的循環經濟主要評價指標,建立完善循環經濟評價指標體系和地方標準,完善循環經濟統計、核算制度。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循環經濟評價指標,對下級人民政府進行定期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綜合考慮資源狀況、環境容量、污染現狀等因素,合理進行項目布局,扶持能源消耗少、科技含量高、污染排放少的建設項目。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布本省限期淘汰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目錄。



禁止生產、進口、銷售、使用列入國家和省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



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涉及淘汰名錄所列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和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循環經濟信息系統和技術服務體系。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參與發展循環經濟信息系統和技術服務建設,向社會提供相關的信息和技術服務。



第二十條 從事生產、建設、經營活動對生態造成破壞或者影響的,應當根據其對生態的破壞或者影響程度進行補償。



第三章 減量化



第二十一條 鼓勵企業發展深加工、精加工產品,延長產業發展鏈條,合理有效利用和循環利用資源。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引導發展節水產業和節水型生活方式,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



第二十三條 用水單位應當制定節水計劃,采用先進或者適用的節水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供水單位應當加強管理,及時更新供水設備設施,減少水資源浪費。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以及工業園區建設,實行水資源論證制度,并配套建設節水設施。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機關及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其他組織的用水定額指標,核定支出標準。用水單位應當按照行業用水定額用水,依據相關規定標準交納水資源費。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地方標準,限制銷售非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城市所有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應當用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器具。



第二十六條 鼓勵消費者購買、使用節水型器具,扶持和引導節水技術、節水設備、節水器材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



鼓勵對現有建筑的用水設施進行節水改造,逐步更換不符合標準的用水器具。



第二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采用下列先進、實用的農業技術:



(一)因地制宜建設水窖、水池等小型集雨集水工程,推廣渠道防滲、噴灌、滴灌和地膜覆蓋栽培等農業節水技術;



(二)推廣間作套種等立體種養模式,推進土地復墾和中低產田改造;



(三)推行合理施肥、施用農家肥;



(四)推廣高效、低毒、低殘留無公害農藥、獸藥和生物、物理等防治技術,減少農藥、獸藥用量;推廣精量、半精量播種技術,減少用種量;



(五)推廣太陽灶、省柴節煤灶、日光溫室、暖棚養畜等技術和設施。



第二十八條 開采加工礦產資源,應當采用先進的采選工藝技術和設備,加強共生、伴生資源和尾礦、采礦廢石、礦井水等的綜合開發利用。



資源型企業應當按政策足額提取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用于礦山生態環境的恢復治理,支持資源循環利用產業。



第二十九條 新建建筑物及構筑物應當嚴格執行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新建商品房銷售時應當在買賣合同等文件中標識所采用的節能標準和采取的節能措施等內容。達不到能耗設計標準的建筑,不得進入市場。



鼓勵發展多層、小高層住宅和多層廠房建設,推廣應用新型建筑材料。



具有改造價值的既有大型公共建(構)筑物和國家機關辦公建筑應當進行節能改造。鼓勵對具有改造價值的既有民用建筑進行節能改造。



第三十條 鼓勵建設單位提供產業化裝修一次到位的成品房,提高建筑資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一條 固定資產投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控制公共機構建設項目的建設規模和標準,統籌兼顧節能投資和效益,對建設項目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



第三十二條 城市的燈飾工程、城市道路及景觀照明應當采用高效節能燈具。戶外燈箱、廣告牌應當采用先進、節能的技術和材料。



路標、航標等應當采用太陽能或者夜光等節能材料和技術。



公共機構的辦公場所,應當采用節能燈具、材料和設備。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鼓勵購買、使用能耗低、污染物排放少的節能型車輛和新能源車輛;加強機動車污染控制,強化檢測,確保機動車排放符合標準。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物流基礎設施和信息平臺,建設現代物流網絡體系,促進商品合理流動、資源節約利用和設施共享。



鼓勵物流企業采用現代物流管理技術和裝備,提高物流業社會化、規模化、信息化程度。



第三十五條 公共場所和餐飲、娛樂、賓館、洗浴、洗車等服務性企業,應當采用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于保護環境的技術、設備和設施,以多次使用的產品替代一次性用品,在規定期限內停止使用明令淘汰的高耗能、高耗水和高污染產品。逐步在商場、酒店、機場、車站、碼頭、公園和旅游景點取消不可降解、不可循環使用的一次性產品的使用。



禁止生產、銷售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和超薄型一次性塑料袋。



第三十六條 產品包裝的設計和生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抑制產品的過度包裝。



第四章 再利用和資源化



第三十七條 建立和完善生態補償機制,實施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退牧還草、三北防護林體系建設、防沙治沙、公益林補償等工程;加強生態監測和管理,改善區域生態環境。



第三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林業生產者建設林業廢棄物和次小薪材、沙生灌木等綜合利用項目。



第三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種植、養殖和農產品加工之間的互補循環,發展特色農產品的有機生產加工和銷售。



加強農業生態修復、土地綜合治理等生態建設,改善農業生態環境。



第四十條 鼓勵和支持對農副產品加工廢棄物、廢舊農用塑料薄膜等農業固體廢棄物進行回收和綜合利用;鼓勵和支持農作物秸稈、尾菜等的綜合開發利用。



支持和推廣農村戶用沼氣、因地制宜實施大中型沼氣工程,科學合理開發利用沼渣、沼液。  



第四十一條 鼓勵利用荒山、荒坡、荒灘及鹽堿地等土地資源,試驗推廣能源作物。



第四十二條 支持再生水技術研發和污水深度處理回用集中處置工程建設,鼓勵新建開發區、公共建筑和居民小區規劃建設再生水回用設施,擴大再生水處理規模,推動再生水市場的有效供給。



企業應當采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進行再生利用。洗車業、洗浴業、水上娛樂項目應當建立水循環利用系統。



鼓勵建立雨水收集系統,用于城市綠化和城市景觀用水。有條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區,禁止將自來水作為城市道路清掃、城市綠化和城市景觀用水。



第四十三條 鼓勵利用廢水、廢氣、廢渣和提高礦石回采率、選礦回收率、冶煉回收率、加工材成品率等綜合利用適用技術的研究開發、推廣應用。



第四十四條 推動機電設備、電線電纜、家電、汽車、鉛酸電池、塑料、橡膠等資源的循環利用、規模利用和高值利用,提高資源利用水平。



加強對廢舊電器電子產品、報廢機動車船、工程機械、機床、辦公設備等特定產品拆解或者再利用的管理,支持再制造業發展。



第四十五條 按規定報廢和國家明令淘汰的生產設備,應當交付生產企業或者銷售企業回收處理,或者由具有資質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回收利用,不得繼續使用或任意丟棄。



第四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引導城鄉居民對不再使用的家具、家電及電子產品等物品進行交換和交易。鼓勵學校組織學生將不再使用或者富余的教材、學習用品進行交換,提高各類物品的循環利用價值。



倡導城鄉居民、學生將前款所列物品進行公益捐贈。



第四十七條 鼓勵開展包裝廢棄物、建筑廢棄物、廢舊輪胎、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等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名錄的廢棄產品和包裝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回收。



第四十八條 城鎮應當建立完善餐廚廢棄物收運體系,對餐廚廢棄物進行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鼓勵和推廣利用餐廚廢棄物發電和提煉生物柴油技術。



第四十九條 建立和完善生活廢棄物分類回收處理系統,對生活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防止產生再次污染。城鎮居民的生活廢棄物不得隨意傾倒、拋灑和堆放。鼓勵農村生活廢棄物集中回收處理。



第五十條 鼓勵和支持各種所有制經濟主體參與太陽能、風能和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



鼓勵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并結合區域特點和項目特點,提高風電、光電就地消納能力。



鼓勵有條件的城鄉道路、機關單位、居民區、公共設施使用太陽能、風能照明。



第五十一條 鼓勵利用粉煤灰、冶煉廢渣、脫硫石膏生產新型環保建材和利用粉煤灰筑路、回填、造地。鼓勵利用煤矸石發電。



企業應當對粉煤灰、煤矸石、廢石、尾礦等工業固體廢棄物進行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對重金屬含量較高的工業廢棄物按規定進行安全處置,在無害化前提下進行回收和綜合利用。



第五十二條 省、市州再生資源回收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建立規范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促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發展循環經濟專項資金,用于支持循環經濟技術研究開發及推廣應用、清潔生產、資源節約、回收和再生利用、污染防治與生態保護等項目建設和循環經濟宣傳、教育、培訓、表彰等。



第五十四條 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省循環經濟產業投資基金,支持循環經濟發展。



第五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循環經濟重大科技攻關、技術引進等內容列入省級科技發展規劃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并安排資金支持。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開發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資源替代、共生鏈接和系統集成等方面的實用技術,發展信息、生物、環境無害化、物質代謝重組等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



采用資源節約及循環利用新工藝、新技術的生產企業,經認定享受高新技術產業的優惠政策。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再生資源回收、資源綜合利用等項目列為重點投資領域,對循環經濟重大項目以及技術開發和產業化示范項目,可采用直接投資或資金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予以支持,引導和支持企業和社會資金投入循環經濟項目。



國家和省政府批準的循環經濟試點示范企業新上循環經濟項目,新建廠房和配套設施免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按期淘汰落后產能的企業,依照國家和省上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五十七條 企業以國家資源綜合利用優惠政策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的資源產品,經認定可按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以省《發展循環經濟產業指導目錄》內的廢棄物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的產品所得,經認定按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生產的以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的綜合利用產品,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扶持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支持企業技術改造和產品研發。可以采用貼息等方式向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科研開發和推廣應用項目提供貸款。



對再生資源建設規劃內的重點項目,優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并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協調、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對循環經濟的信貸支持。



優先推薦和培育符合循環經濟要求的企業上市,支持符合循環經濟要求的上市公司增發新股和配股,支持符合循環經濟要求的企業發行債券。



鼓勵擔保機構為資源循環利用的企業提供信用擔保。鼓勵風險投資機構為開展循環經濟技術開發和產品研制的企業投資。 



第六十條 通過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以及在開發區內發展循環經濟,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申請國家和省級循環經濟、技術改造、高新技術產業化等專項資金,優先享受開發區土地、稅收等優惠政策。



第六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定期發布節能、節水、節材、資源綜合利用和環保產業等產品、設備政府采購目錄。凡列入采購目錄的產品、設備,同等條件下優先采購。



第六十二條 支持資源枯竭城市以發展循環經濟帶動產業轉型,在發展規劃、產業布局、項目審批、資金安排等方面給予優惠政策;加大省級財政對資源枯竭城市的轉移支付力度。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工業園區以及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未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和超薄型一次性塑料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回收處理報廢和國家明令淘汰的生產設備的;



(二)用水單位未采用先進或適用的節水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的;



(三)洗車業、洗浴業、水上娛樂項目未建立水循環利用系統的。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企業未對粉煤灰、煤矸石、廢石、尾礦等工業固體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名錄的廢棄產品和包裝物未按規定進行回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本條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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