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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2011-05-26
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2011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8號
《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已經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 2011年5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實施。
2011年5月26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
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第四條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禁止以任何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人格,禁止侮辱、侵害、遺棄殘疾人或者對殘疾人實施家庭暴力。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使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殘疾人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做好殘疾人工作,研究解決殘疾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組成部門應當每年向殘疾人工作委員會報告工作。下級殘疾人工作委員會應當每年向上級殘疾人工作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七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代表殘疾人的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并依照法律、法規、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開展殘疾人工作。
村、社區的殘疾人協會,可采取政府購買公益性崗位等方式配備殘疾人專職委員,做好殘疾人服務工作。
從事殘疾人工作的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努力為殘疾人服務。
第八條 鼓勵殘疾人自尊、自信、自強、自立。
殘疾人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履行法定義務,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努力為經濟社會發展貢獻力量。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并逐年加大投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社會福利、體育彩票公益金本級留成中,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發展殘疾人事業。具體比例和使用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社會各界為殘疾人捐助和服務的渠道,鼓勵和支持發展殘疾人慈善事業,開展志愿者助殘等公益活動。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和個人為殘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務。
第十一條 殘疾人按照國家規定的殘疾標準和程序評定,經設區的市殘疾人聯合會審核批準,由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殘疾人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所需的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是認定殘疾人及殘疾類別、等級和殘疾人享受優惠政策的合法證件。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在經濟發展和社會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殘疾人,對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服務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預防與康復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預防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范圍,建立健全殘疾預防體系,制定實施殘疾預防行動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宣傳、普及殘疾預防知識,開展殘疾預防和心理健康教育。針對遺傳、疾病、事故、災害、藥物中毒、環境污染和其他致殘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殘疾的發生。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建立出生缺陷預防和早期發現、早期治療機制。
經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機構確診患有可能造成下一代出現嚴重缺陷或者嚴重遺傳性疾病的,應當向當事人或者監護人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醫療衛生機構對新出生的殘疾嬰兒應當建檔立卡,及時向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報告。
對新生兒可能致殘病種篩查實行免費制度,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負擔。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殘疾人統計調查制度和殘疾報告制度,加強相關信息采集、分析和動態監測。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殘疾人享有康復服務的權利。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建立殘疾人康復服務機構,完善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做好殘疾人的康復醫療工作,幫助殘疾人消除或者減輕身心障礙,增強其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有計劃地培訓殘疾人康復專業醫務人員,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的康復醫學科室應當開展殘疾人康復醫療與訓練、技術指導、科學研究等工作。
醫學院校和其他有關院校應當有計劃地開設康復課程、設置康復專業,培養各類康復專業人才。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殘疾人康復救助制度,對貧困殘疾人康復訓練、輔助器具適配等給予補貼,對六周歲以下殘疾兒童免費提供搶救性康復。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殘疾人康復項目納入社會醫療保險范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享受醫療保險、社會救助等待遇后仍有困難的殘疾人應當提供救助。
公共醫療衛生機構對貧困殘疾人就醫,應當給予掛號、繳費、化驗、取藥優先照顧,免收掛號費和注射費,減收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治療費、百分之十的檢查費、百分之五十的住院床位費。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指導城鄉社區服務組織、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殘疾人組織、殘疾人福利企業事業單位、殘疾人家庭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社區康復網絡,開展康復工作,使殘疾人得到實用、簡便、有效的康復服務。
殘疾人教育機構和殘疾人福利性單位和其他為殘疾人服務的機構,應當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康復工作人員,指導和幫助殘疾人進行生理功能的康復訓練。
鼓勵、扶持社會組織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興辦殘疾人康復服務機構。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公益性的殘疾人輔助器具供應服務機構應當給予扶持。
第三章 教 育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教育納入全民教育總體規劃和教育發展評價考核內容,安排專項補助資金用于發展殘疾人特殊教育,保障殘疾人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訂規劃,采取措施,全面普及殘疾適齡兒童、少年的義務教育。
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支持和保證殘疾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殘疾適齡兒童、少年和殘疾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可以就近就便入學,不受學區和地域限制。
第二十五條 普通幼兒教育單位應當接收能適應其生活的殘疾幼兒。
普通小學、初級中等學校應當招收能適應其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就讀,其入學年齡可以適當放寬。
普通高級中等學校、職業技術學校和高等院校應當招收符合國家規定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入學。
第二十六條 設區的市和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人特殊教育學校,保障視力、聽力、言語、智力等殘疾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特殊教育學校應當具備適應殘疾兒童、少年學習、康復、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在普通學校附設特殊教育班,或者以隨班就讀的方式對殘疾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
對因身體狀況不便到學校就讀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可以采取巡回教學、遠程教學以及家庭課堂等形式實施義務教育。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和貧困殘疾人的子女,補助寄宿生活費、交通費、學習用品費等費用;對接受非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和貧困殘疾人的子女,通過發放助學金、減免學費、提供助學貸款和特殊困難補助、組織勤工助學等形式,保障其入學和完成學業。同等條件下,殘疾學生優先獲得獎學金。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殘疾人所在單位和有關社會組織應當對殘疾人實施掃除文盲、職業培訓、創業培訓和其他成人教育。殘疾人參加自學考試、遠程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并完成大專以上學業,取得國家承認學歷的畢業證書的,由戶籍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普通職業技術培訓機構和其他成人教育機構舉辦的各類培訓班,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殘疾人參加培訓,并適當減免貧困殘疾學生的學雜費、住宿費。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社會力量興辦特殊教育學校或者捐資、捐物助學。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舉辦殘疾兒童寄托所(幼兒園)和聽力、言語、智力殘疾等兒童訓練班,對殘疾兒童進行學前教育。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培養、培訓特殊教育師資,提高教師的教學水平。有條件的普通師范院校應當開設特殊教育課程,設置特殊教育專業。
從事特殊教育的教師應當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
鼓勵和支持教師從事特殊教育工作,同等條件下其職稱評定、晉級、業務培訓應當優先。特殊教育的教職工和從事殘疾人工作的手語、盲文翻譯享受特殊崗位津貼。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加大特殊教育經費投入,改善特殊教育學校辦學條件。義務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校(班)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應當高于普通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的十至十五倍。
第四章 勞動就業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殘疾人勞動的權利,為殘疾人創造勞動就業條件,按照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針,通過多渠道、多層次、多種形式,合理安排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就業。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在職職工總人數百分之一點五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并為其提供適當的工種和崗位。超過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給予適當獎勵;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按照差額人數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上年度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計算繳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與管理。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在招錄人員時,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以殘疾為由拒絕招錄符合條件的殘疾人。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優先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殘疾人福利企業、工(農)療機構、盲人按摩機構、輔助性工場和其他福利性企業事業組織,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三十八條 殘疾人福利企業事業組織和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依法享受減免稅費待遇。
殘疾人福利企業事業組織對減免的各種稅費,應當用于擴大再生產、技術改造、殘疾職工培訓和殘疾人福利事業。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政策支持和資金扶持,鼓勵和幫助殘疾人自主創業或者采取多種形式靈活就業。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幫助、支持殘疾人就業。
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工商、衛生、公安、環保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優先核發執照,在場地安排等方面給予照顧,并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優先給予信貸扶持。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投資少、銷路穩定、適合殘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和項目,優先安排或者調劑給殘疾人福利企業生產或者經營,并確定某些產品由其專產。
政府采購,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購買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產品或者服務。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就業困難的殘疾人提供就業援助服務,鼓勵和扶持職業培訓機構為殘疾人提供職業培訓。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殘疾人提供就業政策咨詢、職業供求信息、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就業和失業登記等服務。
第四十二條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開展殘疾人失業登記、職業適應評估、就業信息發布、職業培訓和就業介紹、咨詢、指導等服務,為殘疾人就業提供幫助。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重視殘疾職工的勞動保護,根據實際需要對勞動場所、勞動設備和生活設施進行改造。不得隨意加重殘疾職工的勞動負擔,不得違法延長殘疾職工的工作時間。不得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殘疾人勞動。
第四十四條 殘疾職工在參與民主管理,享受福利待遇,參加社會保險以及轉正、晉級、聘用、職稱評定等方面,與本單位其他職工同等對待。
殘疾人較多的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應當有殘疾職工代表。
第四十五條 用人單位在改制、重組、破產過程中,應當保障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農副產品加工業和其他形式的生產勞動。
有關部門對從事各類生產勞動的農村殘疾人,應當在技術指導、生產服務、物資供應、產品購銷和信貸等方面給予幫助。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參與文化生活的權利,積極創造條件,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各種文化、體育、娛樂活動。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村、社區和殘疾人較多的單位興辦殘疾人文化、體育、娛樂活動場所,根據殘疾人的不同特點和需求,開展有益于殘疾人身心健康的文體娛樂活動,豐富殘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有計劃地舉辦殘疾人文藝匯演、藝術展演、體育運動會以及職業技能競賽,培養、選拔優秀選手,參加國內和國際性比賽與交流。
殘疾職工參加文藝匯演、藝術展演、體育運動會和職業技能競賽,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在集訓、比賽和演出期間,其工資、獎金、福利待遇不變。無固定收入的,舉辦單位應當予以補貼。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廣播、電視、電影、網絡、報刊、圖書等形式,宣傳殘疾人事業和扶助殘疾人的事跡,反映殘疾人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情況,促進殘疾人與其他公民之間的相互交流和理解。有關影視節目應當加配字幕和手語解說。公共媒體應當免費刊登播出反映殘疾人事業的公益廣告和節目。
第五十一條 殘疾人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可以免費進入公園、動物園、植物園、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美術館、圖書館、展覽館、體育場(館)、文化體育活動中心等公共文化、體育場所和旅游景區。
第六章 社會保障
第五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殘疾人充分享有各項社會保障的權利,按照重點保障和特殊扶助相結合的原則,逐步擴大保障范圍,提高保障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人救助制度,對醫療、教育、住房、生活等方面有特殊困難的殘疾人提供救助。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不具有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殘疾人,應當分別納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或者集中供養。
各級人民政府對靠父母或者其他親屬供養的成年重度殘疾人,經本人或者其供養人申請可以單獨納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殘疾人家庭,適當提高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五十四條 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繳納社會保險個人承擔部分有困難的殘疾職工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貧困或者重度殘疾人,應當為其代繳全部或者部分費用。
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為殘疾職工辦理養老、醫療等補充保險。
第五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舉辦殘疾人供養、托養機構,對符合條件的精神殘疾人、智力殘疾人實施集中托養服務。
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在機構供養、托養或者居家安養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給予補貼。
第五十七條 城市保障性住房應當優先安排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家庭,并照顧殘疾人家庭的特殊需求。
農村住房改造應當優先安排殘疾人家庭,并根據殘疾人的特殊需求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
第五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扶助城鄉貧困殘疾人脫貧解困列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扶貧計劃,在項目安排和扶助資金投放上予以優先照顧。
第五十九條 公共服務機構應當為殘疾人提供優先、優惠服務和輔助性服務。
殘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時,應當給予便利和優惠,允許免費攜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殘疾人乘坐市內公共交通工具應當享受優惠或者免費。
提供電信、網絡、廣播電視服務的單位,對視力殘疾人、聽力殘疾人、言語殘疾人給予優惠。
本條第二、三款的具體優惠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機制,承擔殘疾人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工作,協調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法律服務機構對殘疾人申請的法律事務,應當依法優先受理;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優先辦理。
殘疾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需要提起訴訟且經濟有困難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規定減免訴訟費。
第七章 無障礙環境
第六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創造無障礙環境,采取措施,逐步完善無障礙設施,推進殘疾人出行和信息交流無障礙。
第六十二條 無障礙設計為通用設計。無障礙設施的設計、施工、驗收應當與建設工程同步進行。無障礙設施應當安全、可達、便利,并與周邊道路、建筑物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按規范要求進行無障礙設計或者施工的,不予發放建設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和竣工驗收合格證。
有關部門和產權單位應當加強對無障礙設施的維護和管理,不得毀損、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
第六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補貼等多種鼓勵措施,積極推進已建成設施的無障礙改造,優先改造與殘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關的家庭住宅和公共服務設施。逐步對有需求的貧困殘疾人家庭免費實施無障礙改造。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無障礙信息交流內容納入信息化建設規劃,加強對無障礙信息交流技術、產品、服務開發應用的引導和管理。
第六十五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符合條件的殘疾人辦理駕駛機動車證照提供便利,完善有關服務。
城市公共停車場應當設置方便殘疾人的專用停車泊位,并減免停車費用。
第六十六條 盲人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方便。
第六十七條 設有無障礙設施或者提供無障礙服務的公共場所,應當設置符合國際標準的無障礙標識。
醫療急救、交通事故處理和報警等緊急呼叫系統,應當具備文字信息報警、呼叫功能,保障聽力殘疾人、言語殘疾人的急救和報警需要。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保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職責,對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檢舉應當受理而不受理,以及受理后不予查處,或者對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人員打擊報復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財產損失或者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 殘疾人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殘疾人組織投訴,殘疾人組織認為情況屬實的,有權要求并協助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并予以答復。
第七十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
(二)未依法審核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的;
(三)其他未依法履行保障殘疾人權益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教育機構拒不接收符合條件的殘疾學生入學,或者對殘疾學生入學額外附加條件的;
(二)用人單位無法定理由拒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
(三)用人單位對殘疾職工隨意加重勞動負擔或者違法延長工作時間的;
(四)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殘疾人勞動的;
(五)用人單位虛報殘疾人就業人數或者虛假安排殘疾人就業,騙取相關優惠待遇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殘疾人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用的;
(七)未執行無障礙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的,或者對無障礙設施未及時進行維修和保護造成后果的;
(八)挪用、克扣、截留、侵占殘疾人事業募捐款物、減免稅費和救濟款物的。
第七十二條 供養、托養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侮辱、虐待、遺棄殘疾人,侵害殘疾人的人身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情節輕微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貧困殘疾人,是指納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殘疾人。
第七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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