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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印發《三亞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行政審批辦公室及工作人員管理與考核暫行辦法》等兩項規章制度的通知

2012-04-18
三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印發《三亞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行政審批辦公室及工作人員管理與考核暫行辦法》等兩項規章制度的通知

三府辦[2012]95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區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1〕22號)已于2011年6月頒布實施。2010年市政府頒布的《三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政務服務項目管理辦法>等五項規章制度的通知》(三府辦〔2010〕234號)中的《三亞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行政審批事項辦理程序及管理辦法》和《三亞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進駐單位窗口及工作人員管理與考核辦法》兩項制度有部分內容需要修訂,F將修訂后的《三亞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行政審批辦公室及工作人員管理與考核暫行辦法》和《三亞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行政審批(服務)事項辦理程序及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三亞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行政審批辦公室及工作人員管理與考核暫行辦法》


     2.《三亞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行政審批(服務)事項辦理程序及管理辦法》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1:

三亞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行政審批辦公室及工作人員管理與考核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三亞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為市政務中心)集中管理的各單位行政審批辦公室(以下簡稱審批辦)及工作人員的規范化管理,提高行政審批服務質量和效率,確保行政審批服務工作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1〕22號)和《三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三亞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建設運行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三府辦〔2010〕18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集中于市政務中心政務大廳辦公的各市直政府部門及垂直雙管單位審批辦及工作人員。

  第三條 審批辦及工作人員的管理與考核,應當遵循科學、民主、公開、公平、公正和注重實績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審批辦是根據市政府要求設立并集中于市政務中心,依法履行本單位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及公共服務職能,為行政相對人提供行政審批服務的辦事機構。

  第五條 審批辦及工作人員實行市政務中心與派駐單位雙重管理,日常工作以市政務中心管理為主,工資福利由原單位發放,其黨團組織關系遷入市政務中心,有關業務工作接受派駐單位管理。

  第六條 市政務中心對審批辦具有政治教育、考核考評、信息安全等事項的統一管理權,對進入市政務中心政務大廳辦理的行政審批服務事項具有登記、清理、審核、協調、指導監督和服務的職權,并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總結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新情況、新經驗,不斷提高審批辦服務水平和效能。市政務中心會同監察部門對集中于市政務中心的單位行政效能進行監督檢查。

  市監察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通過電子監察、受理投訴、視頻監控、辦件監察等形式,對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及公共服務事項辦理過程中的依法行政、工作效率、服務態度、廉潔自律等情況實施監督監察,發現問題及時預警糾錯和處理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三亞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對行政過錯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七條 各單位應按照“事項、人員、授權”三到位原則,做到內部審批項目和審批人員向審批辦集中、審批辦向市政務中心集中、行政審批權相對向審批辦主任(首席代表)集中。

  第八條 按照“集中受理、授權充分”的原則,實行首席代表制。各部門主要領導要對審批辦主任(首席代表)充分授權,使不需要現場勘察、集體討論、專家論證、聽證的一般性審批事項在審批辦受理后直接辦結。同時,對于需現場勘察、集體討論、專家論證、聽證的復雜事項審批辦主任要具有受理決定、核準意見、協調催辦、流程控制等權限。審批辦主任在審批辦現場不能決定的有關事項,其派出單位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應到市政務中心政務大廳本單位審批辦公室或通過全市行政審批系統進行審批。

  第二章 審批辦管理

  第九條 市政務中心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市政府統一安排,根據構建服務型政府的目標要求,確定市政務中心集中管理的單位,結合市政務中心實際情況和進駐單位項目的辦理情況,設置和調整審批辦公室及窗口。

  第十條 市政務中心對各審批辦實行統一工作流程、統一發布信息、統一收費、統一協調、統一考核、統一著裝的規范化管理。

  第十一條 審批辦根據單位授權,按照權責統一原則,代表本單位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ㄒ唬┙M織開展本部門行政審批(服務)事項的自查清理工作,并將其納入市政務中心集中辦理。

 。ǘ┲贫ū緦徟k集中辦理行政審批(服務)事項的各項規章制度,明確規定審批辦工作人員的崗位職責、審批權限、辦事程序、質量標準和辦結時限等,做到權責明確、行為規范、責任到人。

  (三)遵守市政務中心各項管理規定,接受市政務中心的督辦協調,配合市政務中心或相關部門完成有關聯審聯辦事項,按市政務中心的規定填報各種統計報表。

 。ㄋ模⿲嵭姓⻊展_制度。行政審批(服務)事項實行項目名稱、法律政策依據、辦理程序、申請條件、申報材料、承諾時限、許可審批進度、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十公開”。審批辦應按照市政務中心的統一規范要求,制定行政審批(服務)事項辦事指南、表格化的申請書等文本,并向社會免費提供。審批辦需修改政務公開內容的,應以單位名義書面報市政務中心審核,審核通過后方能按照修改后的內容辦理事項。

  (五)實行限時辦結制度。即應最大限度地減少審批環節,縮短辦理期限,并將已縮短的辦事時限向社會公開承諾,接受行政相對人和行政監察部門的監督。

 。┦芾碛嘘P政策法規及辦件的咨詢,實行首問負責、一次性告知等制度。

 。ㄆ撸┌凑辗ǘǖ膶徟鷹l件和審批程序辦理,并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八)負責市政務中心與本部門的工作銜接。及時處理并按期回復市政務中心發出的政務服務事項督辦函。協助市政務中心妥善處理好行政相對人的有關咨詢、投訴等工作。

 。ň牛┩瓿杀静块T和市政務中心交辦的其它工作事項。

  第十二條 統一使用市政府授權市政務中心統一刻制的“行政審批專用章”。行政審批專用章由審批辦主任(首席代表)簽署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 人員管理

  第十三條 審批辦工作人員由進駐單位按照市政府相關文件要求選派,并報市政務中心審核、備案。

  第十四條 審批辦工作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邆鋰夜珓諉T或法律、法規授權行使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組織的在編人員身份的正式工作人員。

  (二)政治覺悟高、品行端正、廉潔奉公、服務意識強。

  (三)業務素質好、工作能力強、原則上應在本單位工作兩年以上,是直接從事本部門行政審批業務的人員,熟悉和掌握本單位行政審批(服務)業務知識和相關政策法規。

 。ㄋ模┦炀氄莆针娔X操作、網絡應用及其他現代化辦公手段。

 。ㄎ澹┚哂写髮R陨衔幕潭,身體健康、文明禮貌、服務熱情,年齡在45周歲以下(科級或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人員除外)。

  第十五條 審批辦工作人員自正式進入市政務中心工作之日起,至少定崗工作2年。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進行調整:

 。ㄒ唬┡神v人員在審批辦的工作期滿二年,且派駐單位認為需要進行人員輪換的;

 。ǘ┱{出本單位的;

 。ㄈ┞殑仗嵘模

  (四)因年齡原因不適宜在審批辦工作的;

 。ㄎ澹┍救私】翟虿贿m宜在審批辦工作的;

 。┮驅徟贫雀母锏仍蚴乖械臉I務取消、上調或下放,審批辦需要調整或撤出部分人員的。

  第十六條 人員調整的辦理程序:

  (一)派駐人員調整工作原則上每六個月審核一次,于每年十二月、六月進行,各進駐單位需提前一個月提出人員調整計劃,并以函件的形式向市政務中心通報擬輪換對象及擬進駐人員的基本情況。市政務中心審核同意后,通知派駐單位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未經市政務中心審核同意,派駐單位不能任意輪換派駐工作人員;

 。ǘ┏霈F本辦法第三章第十五條中的第(二)至第(六)項的,人員調整審核時間為調整事由出現之日起;

 。ㄈ┤藛T調整時擬派駐人員應先到審批辦熟悉業務一周,原則上不得臨時進行人員調整。

  第十七條 審批辦工作人員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市政務中心決定給予退回:

  (一)嚴重違反工作紀律和相關業務制度,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

 。ǘ┐嬖谶`法行為的;

  (三)業務能力差,多次辦件出錯,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被投訴查實三次以上且主要責任在審批辦工作人員一方,造成極其惡劣影響的;

  (五)半年考核不合格的;

 。┏霈F其它嚴重情況需要退回的。

  第十八條 退回的辦理程序:

 。ㄒ唬┦姓⻊罩行陌l出退回函件通知派駐單位;

 。ǘ┡神v單位擬定新派駐工作人員報市政務中心,同時按照規定對被退回人員作相應處理;

 。ㄈ┍煌嘶氐墓ぷ魅藛T辦理相關手續;

 。ㄋ模┬屡神v工作人員完成相關交接工作,被退回的工作人員方可退出。

  第十九條 審批辦主任(首席代表)除應當具備上述基本條件外,還應具有較高的理論水平、改革創新意識和開拓進取精神,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管理能力以及較強的文字寫作能力和政策執行能力,并具有較強的工作責任心。

  第二十條 審批辦主任(首席代表)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本部門進駐市政務中心行政審批(服務)事項的辦理。對本部門授權委托的事項,在權限內全權辦理有關審核、簽發等工作。

 。ǘ﹨⑴c其他部門聯合辦理事項。代表本部門參加聯審會議,簽署聯合辦理事項的會簽意見。

  (三)負責組織現場勘驗、指派人員參加聯合勘驗。

 。ㄋ模⿲Σ荒軟Q定的行政審批(服務)事項,負責報請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到市政務中心履行審批職責。

  (五)負責處理本審批辦的投訴。

 。┴撠煂徟k工作人員的日常領導和管理,協助市政務中心對本審批辦及工作人員進行績效評定、半年和年終考核。

 。ㄆ撸┙邮苁姓⻊罩行牡娜粘9芾。負責本部門與市政務中心的協調工作,按時報送材料。

 。ò耍┴撠熓姓⻊罩行慕晦k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一條 組織部門或有關單位對審批辦工作人員進行晉職晉級考察時,把在市政務中心的履職情況作為其晉職晉級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審批辦的考核

  第二十二條 審批辦考核基礎分為100分,按人員到位、職能到位、審批管理、收費管理、紀律執行、社會評議六方面進行考核,實行倒扣分制,扣完單項分值為止。

  第二十三條 人員到位(10分)

  (一)未按規定指定審批辦主任(首席代表)扣10分。

 。ǘ┪窗匆筮x派審批辦工作人員的,扣3分。

 。ㄈ⿲徍巳藛T須2人以上公務員或具有行政執法職能事業編制人員,每缺一人扣3分。

  (四)違反第三章相關規定,工作人員在審批辦連續工作未滿二年調離的,每人次扣3分。

 。ㄎ澹┪磳Ⅻh組織關系轉入中心的,每人次扣1分。

 。┪唇浭姓⻊罩行耐,擅自調整審批辦工作人員的,每人次扣5分。

 。ㄆ撸⿲徟k窗口無人在崗的,每次扣5分。

 。ò耍⿲徟k工作人員因不能勝任審批辦工作被市政務中心退回的,每人次扣5分。

  第二十四條 職能到位(10分)

  (一)在市政務中心辦理的行政審批(服務)事項存在“兩頭受理”情況的,每項扣10分。

 。ǘ⿷M市政務中心辦理的行政審批(服務)事項未進中心的,每項扣2分。

  (三)未按“十公開”要求實行政務公開的,每項扣2分。

 。ㄋ模⿲挝弧靶姓䦟徟鷮S谜隆蹦贸稣⻊沾髲d在原單位使用的,每發現一次扣5分。

 。ㄎ澹﹩挝环止軐徟ぷ鞯呢撠熑嗣恐懿簧儆诙蔚秸⻊沾髲d審批辦辦公,每少一次扣2分。

  第二十五條 審批規范(20分)

 。ㄒ唬⿲徟绦蛞幏肚闆r(10分)

  1.審批過程、審批結果違法的,每件次扣10分并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2.未及時提供辦事指南內容導致未能及時印制,給行政相對人帶來不便的;或實際操作與辦事指南公布內容不符的;或未在審批辦窗口提供示范文本的,每項扣2分。

  3.未按規定程序辦理事項的,每件次扣2分。

  4.對行政審批(服務)事項名稱、法律依據、辦理程序、申請條件、申報材料、承諾時限等事項調整、變更未及時按程序報市政務中心而擅自進行的,每次扣2分。

  5.行政審批(服務)事項未按規定程序退出市政務中心、或未經市政府批準擅自暫停辦理,每次扣2分。

  6.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不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并影響受理的,每次扣2分。

  7.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時,未在首次辦理時履行一次性告知義務或未出具《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的,每次扣2分。

  8.拒絕受理屬于本窗口業務范圍事項的,或受理后不出具《受理通知書》的,每次扣2分。

  9.辦結后未及時將辦理結果通知給行政相對人的,每次扣2分;若通知時間超過承諾辦理時限的,按超期件處理每件次扣10分。

  10.辦理結果通知須在市政務中心審批辦發放,違反者視為嚴重違紀行為,每件次扣10分。

  11.丟失行政相對人材料的,每件材料扣2分。

  12.超時辦結的,每件次扣10分,同時對事項經辦人及審批辦主任各扣5分。

  13.咨詢、辦件不及時錄入全市行政審批系統,或辦理后再補錄入(超過24小時)的,每件次扣5分。

 。ǘ┙y一入口執行情況(5分)

  1.由于審批辦的工作失誤導致行政相對人重復領取導辦單的,每件次扣2分。

  2.審批辦工作人員未履行一次性告知義務,要求同一行政相對人就同一申辦事項多次領取咨詢號從而在正式收件前搞變相預審的,每件次各扣2分。

  3.審批辦工作人員辦理業務時未征得行政相對人同意,在辦理某一事項的途中穿插做與辦件無關的事務,且影響辦理進程的,每件次扣2分。

 。ㄈ┎⒙搶徟鷪绦星闆r(5分)

  1.應進行并聯審批事項,未按規定進行并聯審批的,每件次扣5分。

  2.未履行并聯審批職責的,每件次扣5分。

  3.并聯審批部門出具意見不明確,或意見隨意擴展、或不按規定出具的,每次扣2分;未在規定時間內反饋意見的,視為未履行職責,每件扣5分。

  4.未按要求派人參加一次性告知會議、預審會、聯席會議或聯合踏勘且影響會議決策的,視為未履行職責,每次扣5分。

  5.聯席會議的牽頭單位未將會議紀要及時告知相關單位或未及時向政務管理科備案的,每件次扣2分;影響相關單位審批進程的,視為未履行職責,扣5分。

  第二十六條 收費管理(15分)

 。ㄒ唬┰谑姓⻊罩行耐獾钠渌鼒龅厥召M的,扣15分。

 。ǘ┥米栽鲈O收費項目,改變收費標準或‘搭車’收費的,扣15分。

 。ㄈ┦召M項目雖進入市政務中心,但同時在原單位收費,出現‘體外’收費現象的,扣15分。

  第二十七條 紀律執行(25分)

  (一)工作紀律(10分)

  審批辦工作人員工作形象平均得分和出勤情況平均得分之和乘以10%,為該審批辦的工作紀律得分。

  臨時工作人員及代崗人員在代崗期間產生違規行為的,按審批辦工作人員考核扣分進行,按比例從審批辦工作紀律得分中扣分。

  (二)內務管理(8分)

  1.辦公時間審批辦電話無人接聽的,每次扣1分。

  2.審批辦衛生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1分。

  3.窗口物品擺放不規范的,每次扣1分。

  4.使用未經批準的電器造成一般損害的,每次扣2分。

  5.下班后不關閉計算機、空調等電器的,每次扣1分。

  (三)培訓學習(5分)

  1.未按人員要求派員參加政務中心組織的政治學習、業務培訓的,每人次扣1分。

  2.審批辦主任無故缺席中心會議的,每次扣2分。

  3.會議、學習遲到5分鐘以內的,每人次扣1分;5分鐘以上的,扣2分。

  4.未落實中心相關制度或工作要求影響工作的,每次扣2分。

 。ㄋ模┬畔⒐ぷ鳎2分)

  各審批辦未按信息報送工作制度報送信息的,扣1分。

  第二十八條 社會評議(20分)

  (一)投訴(5分)

  被行政相對人投訴(包括來信、來訪、來電投訴等)的,經查實,每件次扣2分。

 。ǘ╇娮釉u議系統(5分)

  1.差評,每件扣2分。

  2.自評扣5分。

 。ㄈ┥鐣O督員(5分)

  社會監督員指出的違規行為,經查實,每件次扣2分。

  (四)統一入口評議表(5分)

  1.評價為“不滿意”的,經查實,每件扣2分。

  2.自評扣5分。

  第二十九條 附加分

 。ㄒ唬┘崔k件比率(10分)

  即辦件比率為100%的加10分,其它按實加分,計算公式為:

  承諾件轉即時辦結件數+即辦件辦結件數受理件數 ×100% ×10分

  (二)承諾件提前辦結率(5分)

  承諾件提前辦結率為100%的加5分,其它按實加分,計算公式為:

  承諾件提前辦結件數承諾件受理件數 ×100%×5分

 。楸苊庵貜陀嬎,在“即辦件比率”與“承諾件提前辦結率”兩項中,取得分高者予以加分。)

 。ㄈ┨崴俾剩10分)

  提速率為90%及以上的加10分,其它按實加分,計算公式為:

  現行承諾時限-提速后承諾時限現行承諾時限×100%×10分

 。ㄋ模┥鐣頁P(5分)

  行政相對人對審批辦提出表揚的,收到表揚信每封加0.1分;收到錦旗每面加0.5分。(同一事項只統計最高加分值一次)

 。ㄎ澹┢渌20分)

  1.主動協調本部門將行政審批(服務)事項納入市政務中心集中辦理的,給審批辦及審批辦主任按獎勵加分,每項加5分。

  2.審批辦及工作人員因審批工作獲市級榮譽稱號的,每次加3分;獲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榮譽稱號的,每次加5分;獲省部級(含)以上榮譽稱號的,每次加10分。(同一事跡取最高加分值,不重復計算)。

  3.審批辦工作人員代表市政務中心參加市級各類比賽獲獎的,每次加2分;參加省級及以上各類比賽獲獎的,每次加3分。

  4.促進市政務中心文化建設,承辦中心大型活動的或牽頭組織健康有益的文娛活動,每項加2分。

  5.審批辦及工作人員理論文章和調研類文章被《人民日報》、《求是》、《光明日報》、《中國社會科學》和國務院、國家級刊物采用的,對所屬審批辦和個人分別加5分;被省委、省政府、省級刊物、國家局刊物(含主辦網站)或國家主流網站采用的,對所屬審批辦和個人分別加4分;被市委、市政府(含主辦網站)或市級刊物采用的,對所屬審批辦和個人分別加3分。媒體分級標準參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確認。

  6.在市級以上(含市級)征文比賽、演講比賽等活動中獲獎的文章(演講稿),參照前條之規定進行加分。

  7.審批辦及工作人員工作信息、政務類新聞被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級主流刊物或國家級主流網站采用的,對所屬審批辦和個人分別加3分;被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省級刊物(含電子媒體)或國家部委(含主辦網站)采用的,對所屬審批辦和個人分別加2分;被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含政府門戶網站)或市級媒體采用的,對所屬審批辦和個人分別加1分。若相關稿件被國家級媒體地方版或省級媒體市縣版采用的,其加分標準按低于同級別一級計算。

  第五章 審批辦工作人員的考核 

  第三十條 從工作形象、工作效能、出勤情況、廉潔情況、評議及投訴五個方面,對審批辦工作人員進行考核,實行倒扣分制,扣完單項分值為止。

  第三十一條 工作形象(10分)

 。ㄒ唬┰诖翱谂c服務對象大聲爭吵,影響正常工作秩序的,每次扣4分。

  (二)未按規定規范著裝的,每次扣2分。

 。ㄈ┪窗匆幎ㄅ宕鞴ぷ髋频模看慰1分。

 。ㄋ模⿴Х枪ぷ魅藛T到辦公區域,每人次扣1分。

 。ㄎ澹┥习鄷r間在窗口吃零食的,每次扣10分。

 。┥习鄷r間玩電子游戲等,每次扣10分,登錄與業務無關網站的,每次扣5分。

 。ㄆ撸┥习鄷r間扎堆閑聊、泡功夫茶,每人次扣2分。

  (八)在政務大廳吸煙的,每人次扣10分并依法處理。

  (九)工作不配合、不團結同事、搞無原則糾紛,造成不良影響的,每次扣2分。

  第三十二條 工作效能(30分)

 。ㄒ唬┙涋k人未按規定程序辦理的,每件次扣2分。

 。ǘ┎荒芗皶r、準確、有效地解答服務對象的咨詢,經查屬實的,每件次扣1分。

 。ㄈ┪凑J真履行一次性告知義務的,經查實,每件次扣2分。

 。ㄋ模I務臺賬不健全,相關表格、文書出具不規范,經查實,每項扣1分。

 。ㄎ澹┪绰鋵嵤姓⻊罩行南嚓P制度或工作要求而影響工作的,每次扣2分。

 。┮騻人操作原因造成審批系統出錯的,每件次扣2分。

  第三十三條 出勤情況(20分)

 。ㄒ唬┻t到、早退每次扣1分,遲到、早退半小時及以上的視為曠工,曠工每半天扣3分。

 。ǘ┟搷徝看慰2分,當月累計2次(含2次)的,從第2次起,每次扣5分。

 。ㄈ﹨⒓又行牡臅h、政治學習、業務培訓,遲到或早退5分鐘以內的,每次扣1分;5分鐘以上的,扣2分。缺席半小時及以上視為曠工半天,每次扣3分。

  (四)窗口工作人員參加項目聯審會或聯合踏勘遲到10分鐘以上的每次扣1分,無故缺席的每次扣5分。

 。ㄎ澹┩洿蚩ǖ,經查屬實,每次扣0.5分。

  第三十四條 廉潔情況(20分)

 。ㄒ唬┏霈F吃、拿、卡、要等不廉潔行為,經查屬實的,每次扣10分。

 。ǘ┫蛑薪闄C構介紹業務或者從事其它有償中介活動的,每次扣10分。

 。ㄈ┮蜻`反黨紀、政紀被有關部門查處的,每次扣20分。

 。ㄋ模┮蜻`法行為被查處的,每次扣20分。

  第三十五條 評議及投訴(20分)


 。ㄒ唬┩对V(5分)

  被行政相對人投訴(包括來信、來訪、來電投訴等)的,經查實,每件扣2分。

  (二)電子評議系統(5分)

  1.差評,每件扣2分。

  2.自評扣5分。

  (三)社會監督員(5分)

  社會監督員指出的違規行為,經查實每件次扣2分。

 。ㄋ模┙y一入口評議表(5分)

  1.評價為“不滿意”的,經查實,每件扣2分。

  2.自評扣5分。

  第三十六條 附加分(20分)

 。ㄒ唬┛己似趦葻o違反考勤行為的,加3分。

 。ǘ┑玫椒⻊諏ο髸娴葘嵨锉頁P的,經確認,每件次加0.5分。(考核期內此項得分最高不超過5分)

 。ㄈ﹨⒄毡巨k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條第五款執行。

  第六章 考核實施辦法

  第三十七條 市政務中心對審批辦及工作人員的考核實行民主推薦與考核領導小組考核打分相結合、日常管理與定期考核相結合,采取量化考核的方式進行。

  第三十八條 審批辦及工作人員考核分半年考核、年終考核,每次考核基本分滿分為100分,具備加分條件的按規定加分,最高分為120分;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規定扣分,直到單項分值扣完為止。

  第三十九條 半年考核。每年7月、12月考核領導小組根據本辦法對審批辦及工作人員進行考核。

  第四十條 年終考核。市政務中心每年度對各進駐單位審批辦及工作人員進行年終考核。評選出審批工作先進單位、優秀審批辦及相關單項獎。審批辦工作人員年終考核在市政務中心領取并填寫相應的《年度考核登記表》,考核結果在市政務中心產生并作為年度考核的最終結果,并作為其晉職、晉級的重要依據。審批辦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的優秀指標由人事部門單列,不占選派單位指標,并適當高于其他單位比例,按照20%的比例評選。

  第四十一條 年終考核方法。審批辦及工作人員對審批辦及工作人員在一年來的工作情況進行認真總結,寫出書面的工作總結,審批辦還須制定下年度的工作目標。市政務中心進行年終考核時,結合各審批辦和工作人員的半年考核情況進行考核。審批辦的考核結果由市政務中心以書面形式反饋到所屬單位,《年度考核登記表》等個人年度考核結果按相關規定反饋給組織人事部門或由所屬單位存入本人檔案。

  審批辦工作人員的年度考核被評定為不稱職等次的,由市政務中心通知派出單位調換。

  第四十二條 社會公共服務窗口及工作人員的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與《三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政務服務項目管理辦法>等五項規章制度的通知》(三府辦〔2010〕324號)等相關規定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2:



三亞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行政審批(服務)事項辦理程序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簡化審批環節,規范審批程序,方便申請人,提高辦事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關于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1]22號)、《三亞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建設運行管理實施方案》(三府辦[2010]189號)和《三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在市政務中心政務大廳實行“統一入口”智能化管理的通知》(三府辦[2011]32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政務中心)政務大廳集中辦公的各市政府直屬及垂直雙管單位行政審批辦公室(以下簡稱審批辦)辦理行政審批(服務)全過程。在市政務中心集中辦公的社會公共服務單位辦理業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市政務中心實行統一入口智能化管理,所有辦件須由申請人在導辦臺領取導辦單,再憑導辦單到相應審批辦窗口辦理有關審批(服務)業務,審批辦窗口不得未經導辦先行受理業務。

  第四條 市政務中心政務大廳各集中辦公的單位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辦理程序運行,行政審批(服務)事項須在全市行政審批及電子監察系統辦理;涉及專網專線的單位應先在全市行政審批及電子監察系統辦理,再同步錄入專網系統中。

  第五條 行政審批(服務)事項根據辦理方式的不同,可分為即時辦理、承諾辦理。

  第六條 程序、條件簡單,申請材料齊全,可當場辦結的事項實行即時辦理制,辦理程序:(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不能當場辦結的,審批辦須當場出具《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全部內容。(二)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單位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單位申請。須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在通知書上說明具體理由、注明日期。(三)申請人的申報材料齊全,符合法定要求,審批辦予以當場辦結的,如辦理事項為行政許可事項,需出具《行政許可(審批)決定書》;如辦理事項為非行政許可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需出具相應的書面結果。如1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結(即收到材料次日方可辦結的),需出具《受理通知書》。

  第七條 辦理程序、申請條件相對復雜,需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審核、論證的,實行承諾辦理制,辦理程序:(一)審批辦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后,當場審查,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②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單位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單位申請。③對申請事項不符合國家、地方有關規定或不需要進行審批的,須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在通知書上說明具體理由、注明日期,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④屬于本單位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⑤申請人申報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請人出具《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齊的申請材料。(二)審批辦受理申請事項后,應及時啟動相關審批程序,凡不需要現場勘察、集體討論、專家論證、聽證的一般性審批事項受理后直接辦結,不再將受理材料轉回單位審核。(三)在承諾時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審批單位須向申請人出具《延期通知書》,同時向市政務中心政務管理科備案。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條 一個行政審批事項涉及多個審批單位辦理的,實行聯合審批制。

  第九條 聯合審批應當根據業務的關聯性和單位承擔的職責,實行牽頭單位負責制,由牽頭單位負責項目的受理,組織會簽、現場勘驗,并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各類聯合審批事項的牽頭單位為:

  (一)基本建設項目中,立項階段為市發展與改革委員會;供地階段為市國土環境資源局;規劃報建階段為市規劃局;施工報建階段和竣工驗收階段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ǘ┕ど唐髽I開辦登記注冊項目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其它聯合審批項目以審批程序的最后把關單位為牽頭單位。

  第十條 聯合審批事項的辦理程序應遵循“服務前移、一口受理、抄告相關、同步審批、一次性收費、提速辦結”的程序原則。

  第十一條 在即時辦理、承諾辦理過程中,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作為退回件處理,同時必須書面向市政務中心備案并說明理由,市政務中心將會同市紀委監察局行政效能監察室進行監督。

  (一)出現政策調整等須暫停辦理審批事項的;

  (二)申請人自愿要求退件的;

 。ㄈ└鶕k件實際情況,增加退件情形。

  第十二條 需報上級行政機關審批的初審事項,受理單位在承諾時限內履行完初審程序后,應及時將初審事項上報上級有關單位審批。

  第十三條 各審批辦出具的各類格式文書,須加蓋本單位行政審批專用印章。

  第十四條 各環節的經辦人須在《審批流程呈批單》上簽名確認,并將《審批流程呈批單》歸入審批檔案中。

  第十五條 審批辦做出不予受理、不予許可、退件、補辦、延期等決定的,須向市政務中心報備并說明理由,市政務中心會同市紀委監察局行政效能監察室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 本辦法與《三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政務服務項目管理辦法>等五項規章制度的通知》(三府辦〔2010〕324號)等相關文件規定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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