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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昌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許昌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2011-05-27
許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許昌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許政辦[2011]5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許昌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東城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許昌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許昌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系,解決外來務工人員、新就業職工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住建部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許昌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審核、配租、租金收取、后期管理及監督工作。
本辦法所稱市區是指市城市規劃區,包括主城區和許昌新區。
第三條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戶型面積、供應對象和租金標準,面向外來務工人員、新就業職工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的政策性租賃住房。
第四條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是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牽頭公共租賃住房計劃、建設、管理工作,對縣(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與檢查。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財政、稅務、國資、民政、金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公安、監察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相關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五條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負責市政府擁有產權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負責申請對象的審核、配租、租金收取和后期管理工作。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產業集聚區、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負責申請對象的審核、配租、租金收取和后期管理工作。
市政府擁有產權的公共租賃住房,是指在商品住房、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有關規定由廉租住房轉換的公共租賃住房和市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市政府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給予投資等支持的,可按照實際折算的投入擁有產權。
第二章 準入與申請
第六條公共租賃住房按照產權性質實行分類管理。
第七條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為市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對象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市區常住城鎮戶口;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區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
(三)無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內;
(四)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
(五)未享受政府其它保障性住房。
因城市拆遷失去自有住房,又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可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不設收入限制。
第八條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全年接受申請,每年年底公開搖號,按搖號先后順序,實行輪候。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申請家庭的戶主向現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領取《許昌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批表》并提出書面申請。
(二)受理: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并張榜公布后,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三)審核: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與財政、民政、公安等部門組成審核小組,自收到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就申請人是否符合保障條件提出審核意見。
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狀況經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雖有異議但不成立的,作為保障對象予以登記,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登記結果向社會公開。不符合條件的,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接到書面通知后5日內,向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九條產業集聚區、企事業單位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為外來務工人員、新就業職工、專業技術人才(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申請對象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或工作合同1年以上;
(二)辦理市區暫住證明半年以上或已辦理市區常住城鎮戶口;
(三)在市區無自有住房;
(四)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未享受市區其他保障性住房。
第十條集體經濟組織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優先用于滿足本集體經濟組織符合條件的供應對象的居住需求。
第十一條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納入統一管理,可享受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的相關優惠政策。本辦法實施前,已建成使用的租賃住房,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指導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商產權單位按規定納入管理,并對其供應對象、租金標準進行審核。
第十二條產業集聚區、企事業單位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在滿足外來務工人員、新就業職工居住需求后,以及集體經濟組織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在滿足本集體經濟組織符合條件供應對象居住需求后,多余的房源交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統一調劑使用,向社會其他符合條件家庭供應。
第十三條產業集聚區、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其出租和管理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指導產權單位組織實施,供應對象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批準并備案。外來務工人員、新就業職工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申請本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公共租賃住房的,直接向產權單位也可向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提交收入、住房等證明資料,并承諾對提交資料的真實有效性負責。直接向產權單位申請的,由產權單位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核備案;向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根據房源情況統一調劑解決。
申請產業集聚區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由用人單位向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獲準后,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監督產權單位與批準的入住人員簽訂《入住合同》,產權單位負責辦理入住事宜,承擔管理責任。
第十四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身份證、戶口簿(暫住證)復印件;
(三)工作單位提供的收入證明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社會保險繳費證明;
(四)住房情況證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請人為非戶主的,應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共同簽名的書面委托書。
第三章 租賃管理
第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面積與申請人的家庭人數相對應,2人以下(含2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積30平方米以下一居室住房,單親家庭(父女或母子共同生活的2人家庭)可按3人配租面積配租;3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積50平方米以下二居室住房;4人及4人以上家庭配租建筑面積60平方米以內的三居室住房。
產業集聚區、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單身職工,原則上配租集體宿舍;企事業單位引進的專業技術人才,由用人單位提出具體配租標準,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實行輪候制度。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按申請的戶型面積不同分批次搖號配租,并向獲得配租資格的申請人發放配租確認通知書。本次搖號未獲配租的,進入下一輪搖號配租。搖號結果應向社會公開。
第十七條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企事業單位引進的專業技術人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由相關部門審核提出名單,向社會公示后,報市政府常務會議批準,優先配租。
第十八條領取配租確認通知書的申請人應在收到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發出入住通知后30日內,到指定地點選房、簽訂《許昌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未按規定時間選房、簽訂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配租作廢,但可重新申請。已選定房屋,但因樓層、戶型等原因拒絕配租的,視為自動放棄,2年內不予安排配租。
第十九條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約定租賃期限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權利。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轉租或閑置,也不得用于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在租賃期限內,承租人因死亡、離異等原因發生變化的,共同居住的其他人員可按原租賃合同繼續承租,但需要確定新的承租人,變更租賃合同,租賃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時間計算。
第二十條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不得擅自對住房進行二次裝修、改變原有使用功能和內部結構,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應負責維修或賠償。基于對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屬物能夠分割且不影響房屋正常使用的,退租時可由承租家庭自行處置,否則不予補償。
第二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依據住房市場租金水平和供應對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原則上不超過同區位普通商品住房租金標準的70%。市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市區房屋租賃價格變動情況,適時組織評定年度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報市政府批準后實行動態調整。
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于滿足本單位(集體經濟組織)符合條件供應對象的,其租金標準可低于市政府確定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減少的幅度由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自行掌握。
第二十二條承租人應按時繳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暖、氣、通訊、電視、物業服務等費用。承租人可申請提取個人賬戶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租金。
產業集聚區、企事業單位可根據職工的貢獻等因素,向承租職工發放相應的租金補貼。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費用的,可通報其所在單位,從其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產業集聚區、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經批準集體承租的,應建立租金支付或租金匯繳制度。
第二十三條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之日,應按3個月的租金標準一次性繳納履約保證金,以保證租賃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無違約責任的退還保證金本金。違約的可從保證金中抵扣應承擔的相關費用。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承租人應在每月5日之前按時繳納租金。拖欠租金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千分之五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在租賃合同存續期間不按規定的租金標準收繳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住房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退回或收回住房、補齊租金差額。
第二十五條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按照非稅收入管理有關規定繳入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和管理。
第四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六條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一)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未按規定申請續租或雖申請續租但未獲批準的;
(二)承租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未按規定主動申報的;
(三)租賃期內,承租人通過購買、贈與、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或人均收入超過規定標準的;
(四)出借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五)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六)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
(七)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八)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
(九)騙租、轉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十)利用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從事非法活動的。
有上列第(四)至第(八)行為之一的,解除租賃合同,收回住房,其行為記入信用檔案,5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有上列(九)、(十)行為之一的,解除租賃合同,收回住房,其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其家庭所有成員5年內不得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產業集聚區、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一)租賃期內,承租人通過購買、贈與、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的;
(二)因辭職、辭退等原因,離開用工單位的;
(三)離開原單位到同一產業集聚區其他企事業單位工作,原單位要求其退租的,承租人應退租,但可以重新申請配租(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或工作合同的年限可連續計算)。
第二十八條承租人續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產權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民政、財政、公安等部門進行復核,符合條件的續簽租賃合同;不符合條件但又不能騰退的,按同類地段類似房屋市場租金計收租金。
第二十九條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市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如實向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提交書面材料,接受審核。對因人員變動申請換租相應規定面積公共租賃住房的,應按配租條件重新進行配租。不符合條件的家庭,應在復核后退租。
第三十條承租產業集聚區、企事業單位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外來務工人員、新就業職工發生變動時,產權單位應及時向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承租集體經濟組織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外來務工人員、新就業職工發生變動時,集體經濟組織應及時向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建立公共租賃住房年審制度。市政府擁有產權的公共租賃住房年審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組織實施;產業集聚區、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年審工作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年審的事項主要有:
(一)承租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
(二)企事業單位或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的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外來務工人員、新就業職工的相關資料。
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將審查結果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幫助隱瞞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況,騙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相關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住房保障部門及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它非法利益、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責令其退還非法所得并給予相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各縣(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符合當地實際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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