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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西自治州發展農村客運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2-07-18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西自治州發展農村客運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人民政府、湘西經開區管委會,州直有關單位:

  《湘西自治州發展農村客運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州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O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湘西自治州發展農村客運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展農村客運,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預防交通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湖南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道路班線客運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州行政區域內農村客運發展和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市人民政府、湘西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農村客運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主體,負責制定本轄區農村客運及交通安全管理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公安、安監、農機、財政、稅務、物價、教育等部門和道路客運企業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本辦法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農村公路安全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五條 州內農村公路建設應嚴格執行《湖南省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以及《湘西自治州農村公路建設管理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同步實施安全保障設施建設工程,并達到相應技術標準等級要求。

  第六條 縣市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已建成通車的農村公路的監督檢查,及時增設和修復有關交通安全設施。

  第七條 縣市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地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實際,將已通行客運班車的農村公路納入財政預算養護管理范疇,并定期給予養護資金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縣市人民政府依據《湘西自治州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八條 規劃、交通運輸、國土資源、建設等部門應簡化農村客運站、招呼站建設審批程序,落實相關優惠政策,支持片區中心鄉鎮或重點鄉鎮的農村客運站建設。

  第三章 規范發展農村客運

  第九條 州交通運輸、公安、安監等部門應根據國家、省道路客運安全通行勘驗技術要求,結合我州農村道路交通建設實際,制定《湘西自治州農村公路“因路定車型”勘驗暫行技術要求》。

  第十條 竣工驗收合格農村公路需開通客運線路的,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向縣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縣市人民政府應在40個工作日內組織公安、交通、安監等部門按照《湘西自治州農村公路“因路定車型”勘驗暫行技術要求》進行現場勘驗并出具勘驗報告。

  勘驗報告應就所申請農村公路能否開通客運線路以及適運客車車型提出明確意見,經縣市人民政府審定同意后,作為農村客運經營許可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州內農村公路開通客運線路必須依據勘驗報告,符合開通農村客運線路標準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方可準予農村客運經營許可。

  第十二條 農村客運應實行公司化管理。從事農村客運的公司應當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符合條件的個體私營客車,可根據自愿原則,采取帶車入股等方式,納入公司化管理,嚴禁掛靠營運。

  第十三條 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并納入農村客運經營管理范圍的農村客運經營者,可以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根據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城鄉道路客運成品油價格補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9〕1008號)相關規定,農村客運經營者可享受油價補貼政策,各縣市人民政府應按政策規定及時將油價補貼落實到具體受益對象;

  (二)減免各種辦證(照、牌)費和交通規費。

  第十四條 農村客運價格標準由物價部門依法核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提高票價。

  第十五條 農村客運車輛必須按規定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金額不得低于每座28萬元。

  第四章 農村客運公司經營和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六條 農村客運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工商注冊資本不低于50萬元。

  (二)公司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合法合格客運車輛,且客運車輛總數一般不少于10輛。

  (三)公司客運車輛駕駛人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

  (四)具有基本的安全檢測設備。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管理人員和管理制度。

  (六)符合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和客運經營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要求。

  現有城市公交公司符合上述規定的,可申請開通農村客運經營線路。

  第十七條 從事農村客運經營的駕駛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男性年齡不得超過60周歲,女性年齡不得超過55周歲,身體健康。

  (三)取得符合客運車輛駕駛要求的有效機動車駕駛證和客運從業資格證。

  (三)三年內無重大交通責任事故記錄或者負同等以上責任記錄。

  第十八條 農村客運公司應按照道路運輸管理規定從事客運經營活動,不得擅自轉讓或者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第十九條 農村客運車輛應當按照許可的線路、站點運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行駛線路和停靠站點。

  第二十條 農村道路客運公司應加強駕駛人培訓教育,自覺接受交通運輸、公安和安監等部門和鄉鎮(街道)人民政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農村客運公司應當定期對客運車輛進行維護和檢測,建立農村客運車輛安全日檢制度和農村客運車輛技術檔案。

  第二十二條 所轄車輛發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農村客運公司,應當積極主動做好事故搶險救援、善后處理并配合相關部門進行理賠等工作。

  第五章 農村客運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市人民政府應建立農村客運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有關職能部門、鄉鎮(街道)和農村客運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并按層次進行考核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縣市要根據實際情況,成立鄉鎮片區交警中隊,依法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鄉鎮片區交警中隊工作經費由縣市人民政府予以保障,辦公場所由所轄片區的中心鄉鎮人民政府安排。

  第二十五條 從事農村客運的車輛,應當在車門上標明所屬公司及公司編號。

  第二十六條 農村客運車輛實行戶籍化管理,公安部門和鄉鎮街道每季度至少對農村客運車輛駕駛人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訓并考核。

  公安交警部門每年應對農村客運車輛安全性能按規定要求進行強制檢測。

  第二十七條 縣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農村客運站場的行業管理和安全監管。農村客運站場日常安全管理由轄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二十八條 從事農村客運經營的客運公司應當按要求組織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繼續教育、培訓和考試。不按要求參加安全繼續教育、培訓、考試的,交通運輸部門依法對相關客運公司和駕駛人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客運公司招聘不具備從業資格駕駛人從事農村道路客運的,或者發生因全責造成一人以上死亡安全事故的,交通運輸部門應依法對相關客運公司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一年內累計有30天未進行車況安全日檢或未按規定期限到公安交警部門指定的地點進行車況安全性能強制檢測的,由公安部門依法暫扣車輛,并對相關客運公司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農村客運車輛必須按規定進站經營。

  農村客運站場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安全檢查臺賬(檢查記錄)。禁止超載客車和未經安檢合格客車出站營運。

  第三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加強轄區內機動車輛的日常安全監管工作,預防和制止機動車輛非法載客。

  第三十三條 縣市人民政府以及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監等有關部門和學校、幼兒園、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切實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落實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措施,全力確保校車運行安全,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

  第三十四條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設置農村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農村學生提供方便。

  第三十五條 節假日、趕集日等特殊時段,縣市公安交警、交通運輸等部門要深入農村公路沿線和鄉鎮墟場開展執法檢查,鄉鎮人民政府和鄉鎮安監站要積極配合執法。

  第六章 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第三十六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公安、交通運輸、安監、教育、宣傳、農機等部門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職責,落實必要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經費。

  第三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專門機構和專人負責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在建制村、社區、學校、重點單位和公眾宣傳園地設立交通安全宣傳櫥窗或板報,宣傳交通法律知識。

  第三十八條 公安、交通運輸、安監、教育、宣傳、農機等部門應當充分發揮各自職能作用,采取多種形式,積極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進企業、進社區、進家庭、進校園、進農村”活動。

  第七章 監督考核與責任追究

  第三十九條 州人民政府將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全州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定期組織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督查并予以通報。縣市人民政府每年要組織不少于四次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大檢查,督促相關責任單位及時整改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和問題。

  第四十條 因推行農村客運工作不力或者對農村客運車輛監管不到位造成較大以上(含較大)道路安全責任事故的,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執法人員有失職、瀆職行為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依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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