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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薩市戶外廣告牌匾標識設置管理辦法

2012-02-16
拉薩市戶外廣告牌匾標識設置管理辦法


拉薩市人民政府令

第37號

  《拉薩市戶外廣告牌匾標識設置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2月9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多吉次珠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拉薩市戶外廣告牌匾標識設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戶外廣告、牌匾標識設置的規劃和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拉薩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區、縣(區)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實行城鎮化管理的其他區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城市公共空間和公共場所、建(構)筑物、道路、市政設施、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氣物、亭體、圍墻(擋)等,以展示牌、霓虹燈、發光字體、電子顯示裝置、燈箱、廣告欄、宣傳欄、實物模型、橫幅、條幅、旗幟等為載體形式設置的廣告。

  本辦法所稱牌匾標識包括單位名稱牌匾標識和建筑物名稱牌匾標識。

  第四條 市、縣(區)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戶外廣告、牌匾標識設置的管理工作。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戶外廣告設置行政許可工作。

  第五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做好戶外廣告內容審查工作。

  市國土資源規劃、林業綠化、住房和城鄉建設、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城管執法、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本市戶外廣告、牌匾標識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國土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政市容、城管執法、住房和城鄉建設、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和各縣(區)人民政府,遵照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本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七條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八條 本市設置戶外廣告,應當遵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安全規范、文明美觀的原則。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標志、消防、電力、通訊、郵政等公共設施的;

  (二)影響交通標志和交通安全、市政、消防等公共設施使用或者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

  (三)危及建(構)筑物安全、公共安全的;

  (四)占用綠地或者影響樹木生長的;

  (五)其他妨礙生產生活、影響城市景觀的情形。

  第十條 下列區域、單位、位置禁止設置商業戶外廣告:

  (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城市風貌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的建設控制地帶;

  (二)國家機關、中小學校、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公立醫院等;

  (三)城市道路兩側各種護欄、圍墻;

  (四)本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確定的其他禁止設置商業戶外廣告的區域、單位、位置。

  第十一條 本市戶外廣告設置應當符合設置規劃和設置技術規范,依法辦理行政許可。未經行政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戶外廣告設置收費標準應當按照物價部門批準的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申請設置戶外廣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戶外廣告設置申請;

  (二)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主體資格證明;

  (三)戶外廣告設置所利用的場地、建(構)筑物、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四)戶外廣告位置關系圖、正立面圖及效果圖;

  (五)涉及利害關系人的,應當提交利害關系人同意設置的證明材料;

  (六)申請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應當提交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出具的戶外廣告設施設計方案;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行政許可申請后,依法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依法做出準予設置的行政許可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不予行政許可,并說明理由。

  戶外廣告應當按照行政許可的地點、位置、規格等要求進行設置。未經行政許可,不得變更。

  第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置的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圖案應當與其所依附的載體、周邊環境相協調,不得破壞所依附載體、周邊環境的整體效果。

  第十五條 經行政許可設置的商業戶外廣告設施,其畫面空置不得影響市容市貌;影響市容市貌的應當按照規定發布公益廣告。

  經行政許可設置的公益戶外廣告設施不得發布商業廣告。

  第十六條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戶外廣告設置人設置、安裝戶外廣告設施,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日常檢查和維護,及時排除安全隱患。隱患排除前,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在現場明顯位置設置警示標志,必要時應當派人值守,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確保戶外廣告設施完好整潔。戶外廣告設施出現破損、傾斜、殘缺、污損、褪色的,設置人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霓虹燈、發光字體、電子顯示屏、燈箱等形式的戶外廣告設施出現斷亮、殘損的,在修復、更換前應當停止使用。

  第十八條 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被撤銷或者期滿未延續的,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在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自行拆除。

  第十九條 在本市設置牌匾標識,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標準;

  (二)店牌設立應當“一店一牌”;

  (三)在同一建(構)筑物墻體上設置牌匾標識,其高度、大小、規格等應當協調有序;

  (四)牌匾標識用字應當準確規范,藏、漢兩種文字齊全,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語言文字規范要求;

  (五)牌匾標識應當牢固安全、美觀整潔,并與周邊環境協調;

  (六)其他有關設置牌匾標識的規范要求。

  第二十條 牌匾標識設置人應當加強對牌匾標識的日常維護管理,發現有結構性損傷、畫面污損、字體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安全或者市容市貌的,應當及時清理、維修或者更換。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未經行政許可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強制拆除,并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無法確定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在公共媒體以及戶外廣告所在地發布公告,督促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改正違法行為。公告期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滿,未改正違法行為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行政許可要求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強制改正,并可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強制拆除,并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200元以上500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500元以下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被撤銷或者期滿未延續,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況嚴重的,并可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施因設置、維護不當,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6日拉薩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拉薩市戶外廣告、標語牌設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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