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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經濟特區節約能源條例

2012-06-28
汕頭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號)




《汕頭經濟特區節約能源條例》已由汕頭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于2012年6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6月28日





汕頭經濟特區節約能源條例


(2012年6月28日汕頭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特區范圍內從事能源生產、流通、消費及其管理的各項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工作應當堅持節約與開發并舉、節能優先的能源發展戰略,遵循統籌規劃、政府引導、政策激勵、宏觀調控、市場調節、技術推進、企業為主和全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組織編制和實施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年度節能計劃,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部署、協調、監督和檢查,積極推進節能工作的開展。

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特區節能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本條例。區(縣)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節能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

經濟和信息化、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質量技術監督、農業等部門以及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領域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財政、統計、國土資源、環保、城鄉規劃、旅游、教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相關節能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市節能監察機構從事節能日常監察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

第七條 特區實行有利于節能和環境保護的產業政策,加快淘汰落后產能,促進產業轉型升級,鼓勵和支持發展低耗能、低排放、高附加值的產業;對高耗能的產業應當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調整,或者加快技術改造降低能耗。

鼓勵、支持和利用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

第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節能宣傳和教育工作,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全民的節能意識。

用能單位應當對本單位職工開展節能教育和培訓。

中小學校、高等院校應當對學生進行節能知識的宣傳教育,開展節能實踐活動。

社區應當運用多種形式普及節能知識,開展創建節能家庭的活動,倡導節能環保的生活方式。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節能宣傳報道,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履行節能義務,有權檢舉浪費能源的行為。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十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編制本領域的節能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應當包括重點用能單位節能、工業節能、建筑節能、公共機構節能、交通運輸節能、生活節能等內容。

第十一條 特區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度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節能考核指標體系。

市人民政府和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向區(縣)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和重點用能單位下達節能目標,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

市人民政府每年組織對區(縣)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重點用能單位落實節能目標責任制度進行考核,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區(縣)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和重點用能單位負責人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二條 市統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健全能源統計制度,完善能源統計指標體系,改進和規范能源統計方法,確保能源統計數據真實完整,并定期向社會公布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等信息。

第十三條 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節能信息服務平臺,完善節能政策,發布節能新產品、新技術等信息,為社會提供節能指導和服務。

第十四條 特區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經濟和信息化、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領域的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

實行審批或者核準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項目建成投產后年能源消費量的不同標準,分別單獨編制節能評估報告書、節能評估報告表或者填寫節能登記表,并在向上述節能審查機關報送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申請報告時,一同報送節能評估文件提請節能審查或者報送節能登記表進行登記備案。

實行備案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申請材料中應當包含項目的節能情況材料,并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

第十五條 未經節能評估審查或者經審查未通過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項目審批、核準機關不得批準、核準;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設計單位應當遵守和執行節能設計標準和規范;建設、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節能設計。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成后,應當經節能驗收。未經節能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十六條 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

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

對國家規定淘汰期限的用能產品、設備、生產工藝,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淘汰計劃,指導用能單位實施淘汰或者技術改造。

第十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培育節能服務產業,鼓勵節能服務機構發展,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知識宣傳和節能技術培訓,提供節能信息、節能示范等公益性節能服務和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

節能服務機構提供前款規定服務時,應當依法出具相關文件,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節能服務機構應當配備節能專業人才,健全管理制度,依法接受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八條 行業協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行業節能規劃的制定和實施、節能技術推廣、能源消費統計、節能宣傳培訓和信息咨詢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三章 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


第十九條 用能單位應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合理用能,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年度節能計劃,建立節能目標責任制,完成下達的節能目標任務;

(二)加強能源計量管理,依法配備配齊計量器具并保持計量器具準確有效;

(三)建立健全能源消費統計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等制度及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

(四)定期開展節能教育和組織有關人員參加節能培訓;

(五)配合有關部門對本單位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統計行政管理部門編制特區重點用能單位名錄,并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下列單位應當列為重點用能單位:

(一)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一萬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

(二)省或者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以上一萬噸以下標準煤的用能單位;

(三)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三千噸以上五千噸以下標準煤的用能單位。

第二十一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建立能源消費統計和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制度,指定專人負責能源統計,建立健全原始記錄和統計臺帳。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定期向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報告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能源購入、能源加工轉換與消費、單位產品能耗、主要耗能設備和工藝能耗、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節能措施和節能經濟效益分析、預測能源消費等。

重點用能單位未實現上一年度節能目標的,應當在能源利用狀況報告中說明原因。

第二十二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建立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制度,根據國家、省制定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制定本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實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

第二十三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建立節能工作責任制,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具有節能專業知識、實際工作經驗以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管理能源工作,并向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能源管理負責人負責對本單位用能狀況進行分析、評價,組織編寫本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提出本單位節能工作的改進措施并組織實施。

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免費組織能源管理負責人進行節能培訓。

第二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集中供熱發展規劃,鼓勵研究、推廣、采用集中供熱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重點支持發展熱電聯產和區域鍋爐供熱,限制分散供熱燃煤鍋爐。

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內不得新建燃煤、常用燃油供熱鍋爐。除因科研、生產等特殊需要并經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外,不得將已有燃煤、燃油供熱鍋爐作為常用鍋爐使用。

第二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業園區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集中供熱發展規劃,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編制城市或者鎮的詳細規劃時,應當在建筑物的布局、形狀、朝向、通風和綠化等方面綜合考慮能源利用和建筑節能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 特區推廣使用民用建筑節能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和新產品,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市住房和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布并及時更新推廣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從事民用建筑建設、設計、施工或者監理的單位應當執行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不得在建筑活動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

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不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予以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民用建筑工程的單位工程竣工驗收應在建筑節能分部工程驗收后進行。建筑節能分部工程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行單位工程竣工驗收,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二十九條 對具備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件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建筑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優先選擇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熱水供應等;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標準進行設計。

建設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應當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收集建筑物能源消耗數據,建立建筑運行能耗統計檔案,如實向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提供建筑物能源消耗數據。

第三十一條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及公用設施應當使用高效節能照明燈具,推廣應用智能調控裝置,按照規定啟閉景觀照明,嚴格控制景觀照明能耗。

使用空調的公共建筑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的規定,實行室內溫度控制制度,充分利用自然通風,改進空調運行管理。

第三十二條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節能組織管理體系,實施能源消耗定額管理,加強能源消費計量和監測管理,優先采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和環境標志產品名錄的產品、設備,禁止采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

第三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促進各種交通運輸方式協調發展和有效銜接,建設節能型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科學規劃、調整公共交通線路布局,加大對公共交通的投入和扶持,引導市民選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優化城市道路網絡系統,發展城市綠道網,減少交通能源消耗。

鼓勵使用低耗能、低污染的節能環保型交通工具和清潔能源機動車輛。

第三十四條 賓館、商場、醫院、體育館等公共場館應當樹立節能意識,制定節能目標,推行節能管理。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與激勵措施


第三十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技術研發作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點領域,支持建設產學研相結合的重點節能技術研發體系,支持企業、科研單位和高等院校研發通用性、關鍵性節能技術和設備,促進節能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

第三十六條 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科技等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先進的節能技術、節能設備、節能產品的推廣目錄,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使用。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節能科研項目、節能示范項目、重點節能工程。

第三十七條 鼓勵企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進行節能技術改造。

鼓勵和支持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單位和個人研究開發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形成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開發成果,多渠道開展國際、國內節能信息和技術交流。

第三十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農業、海洋與漁業等部門應當推進農村能源消費結構調整,鼓勵使用高效節能的器具,淘汰和更新高耗能的農業機械設備和漁業船舶裝備。

第三十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設立節能專項資金,用于支持節能科學技術的研究與成果轉化、節能技術和產品的推廣應用、節能技術改造、重點節能工程建設、節能宣傳培訓與信息服務、節能監測與能源審計、節能管理能力建設和其他節能工作。

第四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通過財政補貼、優先采購、價格調控、稅收優惠等方式,鼓勵和支持用能單位實施下列節能措施:

(一)推廣集中供熱,發展熱能梯級利用技術,熱、電、冷聯產技術,提高熱能綜合利用率;

(二)采用高效節能電動機、風機、泵類設備,實施電機系統節能改造;

(三)采用高效節電照明產品、照明系統和新型節電光源;

(四)采用潔凈煤燃燒技術及替代石油技術;

(五)采用技術成熟、效益顯著的先進節能技術、工藝、設備、材料、產品和先進管理方式;

(六)開發利用太陽能、風能、海洋能、生物質能等新能源、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四十一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組織有關行業協會、中介機構或者專家,對建筑物圍護、結構和用能系統在使用標準中未涵蓋的節能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進行評估,通過評估的,可以作為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和新產品使用。

第四十二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引導社會資金加大對節能技術研究開發和技術改造的投入。

第四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對節能項目的信貸支持,為符合條件的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產品生產以及節能技術改造等項目提供優惠貸款,促進節能技術研發和推廣。

鼓勵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通過聯合貸款、轉貸款等合作方式,為起步資金大、投資回報期長的節能項目提供全程金融服務,推動和引導社會有關方面加大對節能項目的資金投入。

第四十四條 推廣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鼓勵節能服務機構及專家為用能單位實施節能改造提供診斷、設計、改造、運行、管理的綜合服務。鼓勵電力用戶與節能服務機構簽訂節電服務合同。

試行節能自愿協議制度,鼓勵用能單位采用先進節能技術,將能源消耗量減少到核定的用能額度以下。

經濟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推行電力需求側管理中,定期組織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潛力調查,制定年度負荷管理目標、節電目標和實施方案。

第四十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節能管理、節能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中作出顯著貢獻以及檢舉嚴重浪費能源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用能單位應當對在節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現場調查,組織用能設備能源效率檢測,責令實施能源審計,并提出書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整改。

第四十七條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本級公共機構實行能源消耗定額管理,加強節能監督檢查。

公共機構應當配合節能監督檢查,如實說明情況,提供相關資料和數據。

第四十八條 負責相關領域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的部門和機構(以下統稱節能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據各自職責,對用能單位的下列情況開展監察:

(一)建立和落實節能工作責任制、節能管理措施和相關制度以及開展節能教育、節能培訓的情況;

(二)執行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的情況;

(三)執行綜合能耗、單位產品能耗和主要設備能耗等限額規定的情況;

(四)執行有關能源效率標識制度的情況;

(五)落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中節能措施、節能指標的情況;

(六)鼓勵使用的能源使用方式、工藝技術的情況;

(七)聘用重點用能單位能源管理人員的情況;

(八)依法應當實施監察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節能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開展現場監察:

(一)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未能實現上一年度節能目標的;

(二)用能單位能源計量數據、統計數據有明顯錯誤的;

(三)用能單位用能設備、生產工藝或者用能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用能單位涉嫌違法用能的;

(五)需要現場監測用能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的;

(六)需要現場確認用能單位落實節能整改情況的;

(七)依法應當進行現場監察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 節能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現場監察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用能單位就監察事項所涉及的問題如實作出解釋和說明;

(二)查閱、復制或者抄錄用能單位與節能監察內容有關的技術文件和材料;

(三)對用能單位與能源利用狀況有關的生產設施、設備、工業流程和生產場景、產品等進行記錄、錄像、錄音、拍照;

(四)根據需要對用能單位的能源利用情況進行檢測;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一條 節能監察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維護用能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和工作秩序。

第五十二條 用能單位應當配合節能監察工作,如實說明情況,提供相關資料、樣品,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節能監察工作正常進行。

第五十三條 用能單位違反節能管理規定的,由節能監督管理部門下達節能監察意見書,用能單位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節能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被下達節能監察意見書的用能單位進行重點監察,督促用能單位按照要求進行整改。

第五十四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節能監督檢查,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干擾監督檢查對象的合法生產經營活動;

(二)泄露監督檢查對象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規定向監督檢查對象收取費用或者謀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建設單位開工建設未經節能評估審查或者經審查未通過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以及將未經節能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節能審查機關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使用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違法使用的用能產品、設備;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重點用能單位未建立節能工作責任制,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或者未向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范圍內新建燃煤、常用燃油供熱鍋爐的,以及在正常集中供熱情況下未經批準使用已有燃煤、燃油鍋爐的,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建設、設計、施工或者監理單位違反建筑節能標準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對建設單位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規定,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內容明顯不實或者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點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由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二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節能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條件的節能評估報告予以審查通過的;

(二)對未經節能評估審查或者經審查未通過的項目予以批準、核準的;

(三)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情節嚴重的;

(四)不按規定的權限實施行政處罰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能源審計,是指具備條件的企業或接受其委托的節能服務機構依據國家有關的節能法規和標準,對企業和其他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的物理過程和財務過程進行的檢驗、核查和分析評價。

(二)合同能源管理,是指節能服務公司通過與客戶簽訂節能服務合同,對節能項目約定節能目標和商業運作模式,并從客戶進行節能改造后獲得的節能效益中收回投資和取得利潤的一種投資經營方式。

(三)節能自愿協議,是指工業企業(行業)在中央或地方政府有關政策的引導和鼓勵下,就一定期限實現一定節能和環保目標,自愿與政府部門簽訂協議,作出承諾并付諸實施。

(四)電力需求側管理,是指通過采取有效的激勵措施和運作方式,引導電力用戶改善用電方式,提高終端用電效率,提高供用電的經濟性和可靠性,優化資源配置,改善和保護環境所進行的用電管理活動,包括負荷管理、節電管理等基本內容。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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