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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濟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2012-03-21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濟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濟政發〔2012〕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濟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市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


濟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濟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濟南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的新一屆市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山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政府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決落實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決定,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努力建設責任政府、服務政府、效能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三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忠于職守,勤政為民。
  第四條 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工作。副市長、秘書長協助市長工作。常務副市長協助市長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長因公出市和出國訪問期間,由常務副市長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五條 市長主持召開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六條 副市長、秘書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第七條 根據工作需要,市政府設市政府特邀咨詢若干名,協助市長或副市長工作。
  第八條 市政府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安排處理市政府的日常事務工作,協調落實市政府決定事項和市長交辦事項。
  第九條 市政府組成部門的各委員會主任、各局局長負責本部門工作。
  市政府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市政府的政府規章、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范圍內履行行政職責。
  市審計局在市長和上級審計機關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依法行使職權,各盡其責,顧全大局,團結合作,維護政令統一,認真貫徹落實市政府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第十一條 全面落實中央和省宏觀調控政策,結合濟南實際,善于用發展的辦法破解發展中的難題,用市場的手段推進市場經濟的發展,用改革的精神探索改革創新的路子,用社會的力量解決社會面臨的問題,勇于打破條條框框限制,沖破習慣思維束縛,謀求突破發展。
  第十二條 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公平競爭,完善監管體系,規范市場執法,加強誠信建設,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第十三條 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強化政府促進就業和調節收入分配職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拓寬市民服務熱線服務領域和渠道,注重解決民生問題。健全基層社會管理服務體系,妥善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大力建設和諧濟南。健全應急管理機制,提高預防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第十四條 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服務政策和管理措施,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十五條 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繼續清理、減少和規范行政審批事項,優化辦事流程,建立重點項目綠色通道,推進公共資源交易集中統一管理。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六條 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并經過專家或研究、咨詢機構等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調研論證;涉及有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各縣(市)區的,應事先征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要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
  第十七條 市政府在作出重要行政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直接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群眾團體、專家學者、市民代表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十八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強化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權力,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突出矛盾和問題的能力。
  第十九條 市政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修訂情況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市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決定。擬訂和制定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原則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會征求意見。建立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強化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
  第二十條 完善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提請市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
  第二十一條 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嚴格規范行政執法,完善行政執法體制機制,健全行政執法程序,規范行政執法裁量權的行使,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二十二條 實行市政府領導集體學法制度,每年不少于4次。

第六章 會議制度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制度。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政府特邀咨詢、市政府秘書長和市政府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貫徹意見。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書長和市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政府特邀咨詢、市政府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貫徹意見。
  (二)聽取市政府重要工作情況的匯報。
  (三)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政府規章草案。
  (五)研究通過人事任免事項。
  (六)研究通過以市政府名義表彰事項。
  (七)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市政府有關副秘書長、市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二十六條 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組成,市政府特邀咨詢、市政府秘書長列席。根據需要可安排市政府有關副秘書長、市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列席。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交流重要工作情況,研究處理需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解決的重要問題和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或市長、副市長委托市政府特邀咨詢、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召集,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出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解決市政府領導分工職責范圍內的具體問題,協調分管工作中涉及多個部門的事項。
  市政府專題會議凡涉及資金、項目、機構編制安排的,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二十八條 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研究的議題,主辦部門應提前充分研究論證、溝通協商和征求意見,并基本取得一致意見后,報市政府辦公廳按程序呈送市政府領導同志確定。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報請分管副市長或協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書長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分管副市長提出意見報市長確定。
  第二十九條 市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應向市長請假,對會議議題的意見和建議可在會前提出;市政府全體會議其他與會人員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列席人員請假,由市政府辦公廳匯總后向市長報告;未經批準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
  第三十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紀要由市長簽發。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市政府特邀咨詢、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受委托召開的市政府專題會議,會議紀要須由委托的市長或副市長審定同意后印發。專題會議如涉及重大財政支出、政策變更或制定等重要內容的,會議紀要需由市長審閱后印發。
  第三十一條 嚴格控制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要按照高效節儉的原則,盡量精簡會議人員,壓縮會議時間和控制經費開支,盡可能采用電視電話會議、合并會議等形式召開。
  貫徹上級政府部門工作會議精神,布置、總結部門業務工作的會議,由各部門召開,一般不邀請市政府領導到會講話,不邀請各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出席。
  第三十二條 國家部委、省政府部門通過市政府有關部門商洽在濟南召開全國、全省性會議,市政府有關部門須提前將情況報告市政府(需補貼經費的,要事先征求市財政局的意見),經同意后方可答復和安排。

第七章 公文審批

  第三十三條 向市政府報送公文,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山東省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細則》的規定程序辦理,努力提高公文質量。
  第三十四條 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報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廳審核后根據市政府領導分工呈批。向市政府報送需要審批的公文,除市政府領導直接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涉密事項外,不得直接報送市政府領導個人,更不得多頭主送、越級行文。市政府領導收到直接報送要求審批的公文,一般應交市政府辦公廳按規定程序審核、運轉。市政府領導批示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廳統一轉辦。
  第三十五條 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應堅持一事一報原則,由其主要負責人簽發。可以直報市政府部門解決的事項,不應再報市政府審批。
  市政府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請示事項,凡涉及其他部門職能的,主辦部門要事先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主動搞好協商,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市政府部門內設機構工作中需要請示的事項,一般應向主管部門請示;確需向市政府請示的事項,應由主管部門向市政府呈文。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不得直接向市政府報送公文。
  第三十六條 市政府領導審批公文,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應簽署明確意見、姓名和日期。對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第三十七條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公文,其內容應屬于關系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決定、政策措施、政府規章以及需要全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執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八條 以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公文,一般應由主管部門代擬文稿,主要負責人要對代擬文稿認真審核把關。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主辦部門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會簽,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規范性文件應送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三十九條 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公文,均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審理和送簽,并由分管文秘工作的副秘書長或廳副主任提出意見,經協助市政府領導工作的秘書長、副秘書長審核后,報請市政府領導簽發。其中:
  (一)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正式公文,報請分管副市長審簽,市長簽發。其中,事先已報請市長同意,屬于例行行文程序,需以市政府名義行文的,可由分管副市長簽發。
  (二)以市政府名義下發及報送省政府部門的便函類公文,根據公文內容,由分管副市長簽發;內容涉及數名副市長分管范圍的,或有意見分歧的,報請市長簽發。
  (三)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公文,報請分管副市長或市政府秘書長簽發。其中規范性公文、涉及綜合性事項的公文、成立臨時機構的公文,報請分管副市長審簽,市長簽發。
  第四十條 市政府各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經市政府批準,市政府各部門不得直接向下級政府行文部署工作。各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級政府向本部門(單位)報送公文。屬于業務性較強及行業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市政府同意的事項,按程序報經市政府領導審定后,可加“經市政府同意”字樣由部門行文。
  第四十一條 大力精簡公文,嚴格控制公文規格和發文數量,可以市政府工作部門或幾個工作部門聯合行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行文。
  進一步提高公文處理效率,市政府辦公廳要嚴格按照公文辦理時限要求規范公文運轉,各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完畢并回復辦理結果。

第八章 推進政府信息公開

  第四十二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拓寬政府信息公開渠道,健全政府信息公開考核等工作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四十三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及時發布重要政務新聞,通報市政府對重大事項、突發性事件、社會關注熱點問題的處理情況等。
  第四十四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群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均應通過多種方式,及時、全面、準確地向社會公開。第四十五條進一步推進電子政務建設,統籌規劃,整合資源,形成全市統一的電子政務平臺,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
  第四十六條 市政府各部門要切實加強政務信息工作,及時向市政府反映政府工作及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情況,為市政府領導科學民主決策提供依據。市政府辦公廳要加強對全市政府系統政務信息工作的指導,建立完善政務信息報送、通報和考核機制。

第九章 健全監督督查制度

  第四十七條 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各項決議,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及時辦理人民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自覺接受市政協、各民主黨派和群眾團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八條 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第四十九條 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律法規,落實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及時撤銷或修改違反法律、法規的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并主動征詢和認真聽取下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實事求是,及時回應新聞媒體批評。對新聞媒體報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問題,各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第五十一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切實辦理好群眾的合理訴求。
  第五十二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權責一致,推行行政問責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范圍,規范問責程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五十三條 對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決策和領導批示件,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落實。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對重要決策的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對重點工作進度、城市管理等情況實行一季一通報。
  第五十四條 重要決策督查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按規定程序立項、辦理、匯總,并將督查情況報送有關領導閱示。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決定事項,由市政府督查室負責督辦。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對督查事項要認真遵照執行,及時辦理。
  第五十五條 收到省委、省政府領導和市委的批示件,市政府督查室要立即呈送有關領導閱批,按照分工轉有關部門辦理或直接組織辦理,并按規定時限整理上報辦理情況。

第十章 加強紀律和廉政建設

  第五十六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做到令行禁止。
  第五十七條 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和堅決維護市委的領導,凡涉及全市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以市政府名義上報國務院的重大請示事項、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建設項目、需要市委組織協調的重大事項、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等,及時向市委請示匯報。
  第五十八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和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九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六十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加強監督制約權力的制度建設。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六十一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要艱苦奮斗,勤儉節約,精打細算,量力而行,真正把有限的資金和資源用在項目建設和民生實事上。
  第六十二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持“一崗雙責”,嚴格執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系、謀私利。
  第六十三條 市政府領導和市政府部門負責人要帶頭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問題。在市內檢查、考察工作要輕車簡從,簡化接待。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各種名目的慶典、論壇、研討會、評比表彰等活動。
  第六十四條 邀請市政府領導參加的內外事活動,由相關部門提出安排意見,報市政府辦公廳按規定程序辦理。省政府部門、外省市來賓到濟南考察訪問,由對口部門負責陪同接待。
  第六十五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市長、秘書長出差(出訪)、休假,應事前報告市長。
  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各縣(市)區長出差市外或出訪、休假3天及以上的,應事前向市政府總值班室報告,由市政府總值班室向市政府領導報告。
  市政府部門管理機構、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正局級行政機構、部門所屬和管理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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