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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

2011-07-05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



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黑龍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審批辦法》已經省政府領導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黑龍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審批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范國有資產處置行為,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和《黑龍江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經營使用管理辦法(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其他各類事業單位及其所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處置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注銷的行為。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范圍包括:

(一)閑置的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并經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或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以及資產調劑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需要轉讓、核銷或注銷的商標、商譽、專利技術、科研成果、礦業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

(五)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

(六)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七)已達到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八)因城市規劃改造需拆遷的房屋構筑物資產。

(九)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處置的其他資產。

第五條 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調撥(劃轉)、對外捐贈、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處置,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的國有資產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須待權屬界定明確后予以處置。

事業單位提出處置被設置為擔保物的資產,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規定。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重大國有資產處置事項,須事前報省政府批準。

第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省財政廳按照規定權限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批(審核)或備案。

第十條 省財政廳或主管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文件既是財政部門安排行政事業單位有關資產配置預算項目的參考依據和行政事業單位辦理產權變動的依據,也是行政事業單位調整相關資產、資金賬目的原始憑證。

第十一條 各級房產、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須根據省財政廳批復文件(或審批單),辦理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房屋所有權變更(滅籍)登記和車輛檔案注銷、轉籍過戶手續。未經省財政廳批復,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章 無償調撥(劃轉)和捐贈

第十二條 無償調撥(劃轉),是指在不改變國有資產性質的前提下,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變更資產占有、使用權的處置行為。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無償調撥(劃轉)國有資產,應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擬無償調撥(劃轉)資產的原始價值憑證及相關明細賬頁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二)政府或有關部門關于行政事業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以及資產調劑的批準文件。

(三)撤銷、合并、分立、隸屬關系變更單位的資產清查表。

(四)擬劃轉資產清冊,包括資產的名稱、數量、規格和單價等內容。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 捐贈,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自愿無償將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贈予合法受贈人的行為。包括實物資產捐贈、無形資產捐贈和貨幣性資產捐贈等。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與受贈人就捐贈財產的種類、數量、質量和用途等訂立捐贈協議,并按照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將捐贈財產轉移給受贈人。

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捐贈資產應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擬捐贈資產原始價值憑證及相關明細賬頁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二)捐贈單位關于捐贈事項對本單位財務狀況和業務活動影響的分析報告。使用貨幣資金捐贈的,應提供貨幣資金來源說明等。

(三)捐贈申請報告。內容應包括捐贈事由、捐贈對象、捐贈方式、捐贈責任人,捐贈財產的名稱、數量、規格和金額等,以及捐贈交接程序。

(四)捐贈單位審議、決定捐贈事項的有關會議文件。

(五)意向性捐贈協議。

(六)其他相關材料。實際發生的捐贈支出,應當依據受贈方出具的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的捐贈票據或者捐贈資產交接清單確認;對無法取得財政部門印(監)制捐贈票據的,應當依據受贈方所在地城市街道辦事處、農村鄉鎮政府等出具的證明確認。

第三章 出售、出讓、轉讓和置換

第十七條 出售、出讓、轉讓,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以有償方式變更其占有、使用的資產所有權、使用權的處置行為。

第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出售、出讓、轉讓國有資產,應當采取公開拍賣、掛牌出售、協議轉讓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公開處置。

對于擬出售、出讓、轉讓單項賬面原值在10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不含100萬元)資產的,經評估后應當依法以公開拍賣的方式進行交易。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出售、出讓、轉讓國有資產,應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擬處置資產原始價值憑證及相關明細賬頁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二)資產出售、出讓、轉讓方案。方案應當包括擬出售、出讓、轉讓資產的基本情況,出售、出讓、轉讓的原因、方式。

(三)資產出售、出讓、轉讓單位審議、決定資產出售、出讓、轉讓事項的有關會議文件。

(四)資產評估報告及有關資產評估備案表。

(五)出售、出讓、轉讓意向性協議。協議應包括的主要內容:雙方單位名稱,出售、出讓、轉讓方式、價格、價款支付時間、涉及的有關稅費分擔、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違約責任、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等。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將所持有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給境內外法人單位、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管理,參照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事業單位將所持有的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產權和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轉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資產置換,是指行政事業單位與其他單位或企業、自然人以非貨幣性資產為主進行交換的處置行為,這種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差價)。

第二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置換國有資產,應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擬置換資產原始價值憑證及相關明細賬頁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二)行政事業單位審議、決定資產置換事項的有關會議文件。

(三)對方單位或企業、自然人出具的身份證明材料及置換資產基本情況說明,如資產名稱、數量、賬面價值、購置日期、使用情況,是否擁有產權,是否存在權屬糾紛或已被設置為擔保物等。

(四)雙方擬置換資產的權屬證明資料。

(五)意向性置換協議。

(六)資產評估報告及有關資產評估備案表。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 公開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國有資產,應以資產評估報告所揭示的評估價值作為市場競價的參考依據。在交易過程中,當意向交易價格低于評估價值90%(不含90%)時,應當暫停交易,由行政事業單位報省財政廳重新確認后方可再次交易。

第四章 報廢、報損和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

第二十四條 報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按有關規定或經有關部門、專家鑒定,對已不能繼續使用的資產進行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置行為。

第二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報廢國有資產,應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擬報廢資產原始價值憑證及相關明細賬頁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二)報廢資產明細表,應當包括資產的名稱、數量、賬面價值、購置日期、規格等內容。

(三)報廢汽車的,應提交機動車行駛證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報廢房產的,包括房屋構筑物拆遷的,應提交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危房鑒定材料或當地政府建設項目拆建立項文件、拆遷單位的房屋拆遷許可證、雙方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以及擬拆除房屋的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

(五)報廢鍋爐、電梯等特種設備的,應提交專業機構出具的技術鑒定報告。

(六)報廢單臺(件)賬面原值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設備的,應由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和技術人員3人以上(含3人),對擬報廢資產進行技術鑒定出具鑒定材料;報廢單臺(件)賬面原值在50萬元以下的,由單位組成鑒定小組進行技術鑒定,并由鑒定小組出具鑒定材料。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六條 已達到報廢標準但尚能使用的資產,單位申請報廢時,由省財政廳收回統一處置。

第二十七條 報損,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由于發生呆賬損失、非正常損失等原因,按有關規定對資產損失進行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置行為。

第二十八條 國有資產報損應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擬報損資產原始價值憑證及相關明細賬頁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二)盤虧或非正常損失資產明細表,應當包括資產的名稱、數量、賬面價值、購置日期、規格等內容。

(三)資產盤虧或損失的情況說明和有關證明材料。

(四)造成資產非正常損失的責任事故鑒定材料。

(五)對承擔資產非正常損失責任人員的處理文件以及保險公司的賠付文件。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九條 對外投資、擔保(抵押)損失報損處置,應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被投資、擔保(抵押)單位的清算審計報告及注銷文件。

(二)債權或股權憑證、形成呆死賬的情況說明書和具有法定依據的證明材料。

(三)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須提交相關法律文書。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條 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是指行政事業單位按現行財務會計制度,對確認形成損失的貨幣性資產進行核銷的處置行為。

第三十一條 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應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債務人已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關閉,用債務人清算財產清償后仍不能彌補損失的,提供宣告破產的民事裁定書以及財產清算報告、注銷工商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的證明、政府有關部門決定關閉的文件。

(二)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的,公安部門出具證明并提供其財產或遺產不足清償的法律文件。

(三)涉及訴訟的,提供判決裁定申報單位敗訴的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或裁定書,或雖勝訴但因無法執行被裁定終止執行的法律文件。

(四)其他文件資料。

第五章 重大國有資產的處置

第三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重大國有資產處置事項是指:

(一)省直機關辦公用房(含土地)以出售、轉讓、置換、拆遷等方式進行處置的。

(二)因單位撤銷合并、轉企改制等,整體處置國有資產的。

(三)處置單項賬面原值在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下同)固定資產的,達到規定使用年限、正常報廢的專用設備除外。

(四)政府、部門舉辦大型會議、活動,投入財政性資金在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形成的資產進行專項處置的。

(五)行政事業單位轉讓其持有的礦業權及以礦業權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轉讓價格在1000萬元以上的。(六)向非國有方轉讓股權(產權)或轉讓股權(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

(七)歷史遺留的、未經省財政廳審批已處置資產價值在1000萬元以上的。

(八)其他重大國有資產處置事項。

第三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和主管部門要對重大國有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可行性論證,并對提報省政府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

第三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重大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報批,應由主管部門向省財政廳提出申請,說明擬處置資產的基本情況、處置方式、處置原因等,并提交相關材料;擬轉讓資產產權(股權)的,還應說明轉讓方式等。

省財政廳根據主管部門申請及相關文件資料,對重大國有資產處置事項提出初審意見,報省政府審批。

第三十五條 省財政廳根據省政府意見和資產管理相關規定,履行重大國有資產處置事項審批程序,并以正式文件進行批復,批復文件同時報省政府備案。

第三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重大國有資產處置涉及土地使用權、礦業權的,同時還應當依法向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擬處置的土地使用權、礦業權的基本情況、處置方式進行審查,符合法定條件準予處置的,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將處置結果向省政府報告。涉及權益分配的由省財政廳、國土資源廳按有關規定辦理。

行政事業單位應將省國土資源廳批準處置土地使用權、礦業權的文件,于批準后7個工作日內報省財政廳。

第六章 審批權限和程序

第三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單項賬面原值在1000萬元以下的房屋建筑物、交通運輸工具及單臺(件)賬面原值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其他固定資產,由省財政廳審批。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單臺(件)賬面原值在50萬元以下的其他固定資產,以及將統一采購的資產進行無償調撥(劃轉)的,由主管部門進行審批。主管部門應當于批復之日起30日內,將批復文件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三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流動資產、無形資產、重大事項之外的股權等,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財政廳審批。

第三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行政事業單位應當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門或省財政廳提出申請,按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填寫《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審批單(授權)》或《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審批單》(樣表附后)并附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申報;無主管部門的行政事業單位(包括主管部門本身)處置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權限內的資產,直接報省財政廳審批。

(二)主管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提交的申報處置材料進行合規性、真實性審核后,報省財政廳審批或備案。

(三)以出售、出讓、轉讓、置換等方式進行資產處置的,須經省財政廳同意后,由行政事業單位委托具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重大事項中以出售、轉讓、置換等方式進行資產產權(股權)處置的,由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必要時由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礦業權有償處置的,其價款評估機構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商財政部門統一委托;資產評估項目單項賬面原值在100萬元以上(不含100萬元)的,評估報告應報省財政廳資產評估管理機構備案。

(四)省財政廳對主管部門報送的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查,出具批復意見。

第四十條 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資產處置事項,由主管部門參照第三十九條(一)、(三)、(四)項規定進行審批。

第四十一條 省財政廳或主管部門收到行政事業單位提交的資產處置申請,以及必備的文件、資料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七章 處置收入收繳管理

第四十二條 資產處置收入,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等處置國有資產過程中獲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保險理賠收入等。

第四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于政府非稅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規定上繳省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收入上繳程序:

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資產處置收入,扣除相關稅費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按資產處置審批權限報省財政廳或主管部門確認上繳金額后,填寫《黑龍江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在5個工作日內上繳省財政廳非稅收入歸集專戶。

第四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當年取得的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繳入省財政廳非稅收入歸集專戶后,由省財政廳按規定統一繳入省級國庫。支出由省財政廳按照相關規定審核后,納入部門預算。

第八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省財政廳、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要加強對國有資產處置的管理,建立健全國有資產處置的監督管理機制,糾正和制止資產處置中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七條 省財政廳、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理。

第四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發生未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擅自處置國有資產、未將處置收入上繳國庫等行為的,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審計部門要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事項的審計工作,對在審計中發現的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資產處置的單位和個人,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省財政廳。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政府、部門舉辦大型會議、活動或行政事業單位組建臨時機構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組建單位在臨時機構撤銷或會議、活動結束時,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報批程序后進行處置。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黑龍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實施辦法》(黑財行資2009〕1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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