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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程序暫行規定

2010-12-13
關于印發《茂名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程序暫行規定》的通知

茂府〔2010〕73 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茂名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程序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三日





茂名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程序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重大決策行為,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強化決策責任,減少決策失誤,保證決策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茂名市人民政府做出重大行政事項決策(以下簡稱政府重大決策),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省對政府重大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政府重大決策堅持行政首長負責制原則,同時決策程序要體現以下原則:

㈠ 科學決策原則。尊重客觀規律,運用科學的方式,做到現實性和前瞻性相結合,使決策符合社會發展規律。

㈡ 民主決策原則。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決定相結合,有利于保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㈢ 依法決策原則。按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正確履行法定職責。

㈣ 集體決策原則。除屬應急的重大事項外,其他重大事項原則上都應在集體討論基礎上決定。

第四條 政府重大決策實行決策議決、決策公開、決策評審、決策聽證、決策反饋、決策評估、決策追責制度,加強決策實施的監督檢查,確保重大決策的貫徹落實。

第五條 市政府重大決策除涉及秘密事項和個人隱私外,應當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或新聞媒體等方式向社會公開。



第二章 政府重大決策范圍

第六條 本規定第二條所指政府重大決策包括以下事項:

㈠ 制定市政府規范性文件。

㈡ 編制市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制定宏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㈢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等專業規劃。

㈣ 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與調整、需長期采用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

㈤ 政府投資和政府采購的重大項目以及國有、集體資產處置方面的重大事項。

㈥ 產業發展規劃的制定或調整,產業區域布局的規劃或調整。

㈦ 土地管理、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環境保護、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㈧ 政府體制改革和創新的重大措施。

㈨ 其他影響我市重大利益或關系基礎性、戰略性、全局性,需由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

對具體決策事項是否作為政府重大決策事項、適用政府重大決策程序,由承辦單位報市政府辦公室,或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提出,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程序報市府主要領導審定。

第七條 市政府領導對一般行政事項決策,可以不通過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議決程序。但應當按照科學、效率、合法、公平原則,參照本規定有關要求,擇優決策,其決策內容應當向市政府其他有關領導通報。

人事任免、行政問責和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章 政府重大決策程序

第八條 本規定所指的決策承辦單位是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派出機構、法律法規授權履行行政管理的機構及其他有關單位,負責政府重大決策的調研、方案起草與論證等前期準備工作的單位。

第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主要負責做好以下事項:

㈠ 提出議案。應當深入開展決策調研工作,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的有關情況,采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公眾意見和建議,形成決策調研報告。未經認真調查研究的事項不得提交政府決策。

㈡ 聽取意見。涉及面廣、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充分征求各相關部門、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專家學者和公民、企業等方面的意見、建議;必要時采取聽證會或通過網絡等形式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

㈢ 論證評估。技術性、專業性較強的事項,應組織咨詢機構、研究機構或專家對決策事項進行論證評估,否則不得提交市政府決策。

㈣ 制定可行性研究報告。對政府重大決策事項的重要性、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進行詳細說明。

㈤ 提交備選方案。對需要多方案比較研究的事項,或存在爭議經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事項,應當根據公眾、專家或部門的不同主張擬定兩個以上決策備選方案。

擬訂決策備選方案時應當進行風險預測,力求做到決策目標的科學性、經濟性、明確性、務實性和完整性。

第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擬訂決策備選方案時,不得有下列情形:

㈠ 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過時。

㈡ 遺漏必要的信息。

㈢ 隱瞞、歪曲真實情況。

㈣ 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十一條 市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對政府重大決策可以以書面形式向市政府或有關部門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十二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派出機構、法律法規授權履行行政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單位提出的需要市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準備工作。

第十三條 由市政府領導提出的重大決策事項,由市政府辦公室落實到具體承辦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準備工作。

第十四條 對科技含量和專業要求高的政府重大決策事項,應與相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密切聯系和協作,形成完善的政府決策咨詢和評估意見,確保政府決策的可行性和科學性。

第十五條 市政府領導應圍繞需要決策的重大事項,安排足夠時間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 對社會利益涉及面大的政府重大決策事項,可先進行試點,取得經驗后逐步推廣。

第十七條 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議審議的政府重大決策事項,應當根據需要報送以下資料:

㈠ 事項說明、可行性分析。

㈡ 有關單位和公眾意見的綜合資料。

㈢ 若有多個備選方案的,必須對所有方案逐項作出說明,并提出承辦單位的傾向性意見。

㈣ 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㈤ 涉及決策事項的其他資料。

對送審資料,應當按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議規定的資料報送時間和要求報送市政府辦公室。

第十八條 決策方案及備選方案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議審議前,應當報經市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審核同意。

第十九條 政府重大決策需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除特殊情況外,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形式替代會議議決。

因重大公共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集體議決的,由市政府主要領導以及由市政府主要領導委托的分管領導對重大決策事項作出決策的,應當事后向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議說明。

第二十條 市政府主要領導代表本級政府對重大行政事項行使決策權。市政府分管領導、市政府秘書長協助市政府主要領導決策。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安排政府重大決策活動,并提供綜合服務。

市法制局、市發改局、市財政局或其他相應的部門應當為政府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政策、專業咨詢等有關服務;政府重大決策事前應進行合法性審查;市政府規范性文件,事前應經市法制局審核。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審議政府重大決策方案,遵守下列規定:

㈠ 有半數以上市政府班子成員到會方可舉行。

㈡ 決策承辦單位向會議作決策方案說明,回答會議組成人員的詢問。

㈢ 會議各有關單位原則上應以書面征求意見時出具的書面意見為準,確有新意見的,可以補充。

㈣ 決策事項的分管領導、協管副秘書長重點闡述意見,并提出決策建議。因故不能到會的,必須書面提出意見和決策建議。

㈤ 市政府主要領導最后做出決策。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主要領導可以對審議的事項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擱置及再次審議的決定。

做出同意或不同意決定的,可在會議紀要中表述,由市政府主要領導簽發,或單獨發文,由市政府分管領導簽發;做出修改決定的,屬文字性修改的,由市政府主要領導或其授權的分管領導簽發,屬重大原則或實質內容修改的,應按程序重新審議;做出擱置決定的,超過一年期限,審議方案自動廢止;做出再次審議決定的,應按程序重新審議。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主要領導一般根據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也可以根據少數人的意見或綜合判斷作出決定,但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辦公室應當做好政府重大決策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㈠ 決策會議舉行的時間、地點、主持人、出席人員、缺席人員、列席單位及人員、特邀專家、記錄人等基本情況。

㈡ 決策事項以及主要問題。

㈢ 審議過程及會議組成人員的意見和表態。

㈣ 其他參會人員的意見。

㈤ 主要分歧意見。

㈥ 行政首長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 記錄人應如實記錄討論的各種意見和主要理由,形成會議紀要。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辦公室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形成政府重大決策檔案。

政府重大決策檔案,包括政府重大決策會議紀要、會議專項記錄、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報送材料,以及決策執行過程中涉及執行評估、督促檢查、公眾監督和反饋修正等有關材料。

第二十八條 參會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會議紀律,對會議未定事項和決定不對外公開的事項以及會議討論情況,不得對外泄露,否則視情況作紀律處分。

第二十九條 市政府辦公室應當對政府重大決策進行工作任務和責任分解,明確執行機構、執行時限和工作要求,并進行督辦。

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圍的,原則上由一位分管領導負責,有關領導配合。

第三十條 有關執行機構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全面、及時、正確地貫徹執行政府重大決策。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重大決策所依賴的客觀條件發生變化導致決策目標全部或部分不能實現的,應當及時向上級機關、市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報告。

第三十一條 根據政府重大決策執行要求,決策執行機構應當進行執行評估,并將評估結論報告市政府。

第三十二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直屬單位等行政管理職能機構要建立暢通的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建立反應靈敏、運行快捷、協調有效、覆蓋全市的決策執行情況跟蹤反饋機制,并定期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反饋,適時調整和完善有關決策。

第三十三條 決策執行機構在執行過程中,發現政府重大決策所依賴的客觀條件發生變化導致決策目標全部或部分不能實現的,應當書面向市政府提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修正決策的建議。

市政府可以根據執行機構提出的建議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提出的建議,參照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程序做出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修正決策方案的決定。出現緊急情況的,政府主要領導可以直接做出決定,但必須記錄在案。

第三十四條 市政府做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修正政府重大決策決定的,應和決策執行機構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決策提議單位隱瞞、歪曲真實情況,導致政府重大決策失誤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 決策機關、決策承辦單位違反本規定,導致政府重大決策失誤,造成重大影響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參照省、市有關規定,依法給予行政首長和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七條 決策執行機構違反本規定,導致政府重大決策不能全面、及時、正確實施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參照省、市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受委托的專家、專業服務機構或組織,不履行合同約定,或者在政府重大決策過程中違反工作規則,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市法制局、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第四十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派出機構、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及其他有關單位的重大決策,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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