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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修改深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執(zhí)法案件辦理程序規(guī)定的通知

2012-03-07
深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修改深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執(zhí)法案件辦理程序規(guī)定的通知

深市監(jiān)規(guī)〔2012〕1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廣東省專利條例》、《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tǒng)行政處罰案件核審規(guī)定》等規(guī)定,并結合行政執(zhí)法的實際情況,我局決定對《深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執(zhí)法案件辦理程序規(guī)定》作如下修改:

  一、原第一條修改為:“為適應機構改革后深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執(zhí)法辦案的需要,統(tǒng)一、規(guī)范行政執(zhí)法辦案程序,提高辦案效率,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專利行政執(zhí)法辦法》、《衛(wèi)生行政處罰程序》、《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tǒng)行政處罰案件核審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結合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二、原第二條修改為:“深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各分局、價格監(jiān)督檢查分局(以下簡稱價檢分局)、稽查大隊、肉類市場監(jiān)督管理所及監(jiān)管所查處市場監(jiān)管違法案件適用本規(guī)定。”

  三、原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各分局、價檢分局、稽查大隊、肉類市場監(jiān)督管理所、市局內設辦案機構以市局名義辦案的,分局、價檢分局、稽查大隊、肉類市場監(jiān)督管理所、市局內設辦案機構為辦案機構,市局為辦案機關。”

  四、原第四條增加第三款:“監(jiān)管所以分局名義辦案的,監(jiān)管所為辦案機構,分局為辦案機關;監(jiān)管所以自己名義辦案的,監(jiān)管所為辦案機關。”

  五、刪除原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四)項:“專利違法案件”。

  六、刪除原第十三條第三款。

  七、第六條新增一款:“公用企業(yè)或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排擠公平競爭的違法行為,應以市局名義查處”。

  八、原第二十一條修改為:“首次向案件當事人收集、調取證據(jù)的,應當告知其有申請執(zhí)法人員回避的權利;執(zhí)法人員認為自己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回避申請由辦案機關分管(含聯(lián)系,下同)辦案機構的負責人決定。”

  九、原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屬于辦案機關地域和級別管轄范圍”。

  十、刪除原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

  十一、原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對于不予立案的投訴、申訴、舉報,經辦案機關分管辦案機構的負責人批準后,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并將不予立案的相關情況作書面記錄留存。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須補充的相關材料;對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告知向有管轄權的機關進行投訴、申訴和舉報。”

  十二、新增一條:“對涉嫌違反質量技術監(jiān)督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違法行為,各辦案機關應當自依據(jù)監(jiān)督檢查職權或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fā)現(xiàn)違法行為線索之日起十五日內組織核查,并決定是否立案。

  檢驗、檢測、檢定、鑒定等所需時間,不計入前款規(guī)定期限。”

  十三、原第二十八條修改為:“請求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辦案機關應當自收到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書等有關資料之日起七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請求人;同時指定三名以上單數(shù)承辦人員處理該專利侵權糾紛;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十四、原第三十三條修改為:“需要實施現(xiàn)場檢查的,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向當事人或現(xiàn)場人員出示執(zhí)法證件,說明來意。當事人拒絕的,應當進行解釋,必要時可以通知有關部門協(xié)助配合。”

  十五、原第三十七條修改為:“現(xiàn)場檢查由執(zhí)法人員進行,可以邀請法定檢驗、檢測、檢定、鑒定機構的人員或有關技術人員參加。現(xiàn)場檢查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當事人拒不到場的,不影響檢查的進行,執(zhí)法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載明情況。

  現(xiàn)場檢查情況應當如實記入現(xiàn)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簽署意見,并簽名或蓋章。必要時,可以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現(xiàn)場情況。”

  十六、原第三十八條修改為:“執(zhí)法人員在現(xiàn)場檢查過程中,認為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適用條件,經批準可以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禁止擅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并制作現(xiàn)場檢查筆錄,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執(zhí)法人員在現(xiàn)場筆錄上簽名或蓋章。”

  十七、原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情況緊急,依法需要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可以經口頭請示批準后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但應在二十四小時內補辦書面手續(xù)。辦案機關分管辦案機構的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十八、刪除原第四十九條。

  十九、原第五十一條修改為:“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查封、扣押期限做出規(guī)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法律、行政法規(guī)沒有規(guī)定的,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辦案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十、原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案件因疑難復雜確需延長查封(封存)、扣押期限的,執(zhí)法人員應制作《案件辦理報批書表》,于期限屆滿五日前履行報批程序,經辦案機構負責人同意后,報辦案機關分管辦案機構的負責人批準實施。”

  二十一、刪除原第五十四條。

  二十二、原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涉案物品經檢驗(檢測、檢定、鑒定)合格或經查明確實與違法行為無關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封存)、扣押、先行登記保存措施的,執(zhí)法人員應當按規(guī)定及時解除查封(封存)、扣押、先行登記保存決定。”

  二十三、原第五十七條修改為:“對依法解除行政強制措施,需退還當事人財物的,辦案機關應當通知當事人在三個月內領取;當事人下落不明或無法確定涉案物品所有人,應當采取公告方式通知當事人在六個月內認領財物。通知或公告的認領期限屆滿后,無人認領的,辦案機關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采取拍賣或變賣等方式處理物品,變價款保存在辦案機關專門帳戶上。自處理物品之日起一年內仍無人認領的,變價款扣除為保管、處理物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上繳財政。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二十四、原第六十一條修改為:“調查取證,可以采取現(xiàn)場檢查、抽樣取證、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檢驗(檢測、檢定、鑒定)以及調查詢問等方式進行。”

  二十五、原第六十七條第四款修改為:“樣品應當及時委托法定檢驗(檢測、檢定、鑒定)機構進行檢驗(檢測、檢定、鑒定)。經檢驗(檢測、檢定、鑒定),能夠作為證據(jù)使用的,應當及時采取先行登記保存等行政強制措施。”

  二十六、原第六十七條增加一款:“檢驗、檢測、檢定或鑒定結果應當告知當事人。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復檢有規(guī)定的,應當同時告知當事人復檢權利。”

  二十七、原第六十九條修改為:“執(zhí)法人員可以要求當事人及證明人提供證明材料或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關材料上簽名或蓋章。執(zhí)法人員根據(jù)需要可以采取錄音、錄像和拍照等方式收集證據(jù)。”

  二十八、新增一條:“案件調查中發(fā)現(xiàn)的涉嫌假冒產品,可以交由被假冒的企業(yè)進行鑒別。經辦案機關查證后,可以將企業(yè)出具的鑒別證明材料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jù)。

  出具證明材料的企業(yè)對其證明內容負責,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十九、原第七十一條修改為:“執(zhí)法人員在調查取證過程中,要求當事人到場,或要求當事人和有關人員接受調查、在筆錄或其他材料上簽名、蓋章或以其他方式確認,當事人拒絕到場,或當事人和有關人員拒絕接受調查、拒絕簽名、蓋章或以其他方式確認,或無法找到當事人的,執(zhí)法人員應當在筆錄或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并以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加以證明。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

  三十、原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中的“專利糾紛”修改為“專利侵權糾紛”。

  三十一、原第七十六條修改為:

  “案件調查終結,或辦案機構認為應當終止調查的,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認為違法事實成立,應當做出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的,或依據(jù)《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不予行政處罰的,寫出調查終結報告,草擬《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退回多收價款通知書》或《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書》,連同案卷交由辦案機關法制機構核審。調查終結報告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調查經過及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情況、違法事實、相關證據(jù)及其證明事項、當事人的申辯事實及理由、案件性質、處罰或處理依據(jù)、自由裁量理由、處罰或處理建議等;

  (二)認為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的;或案件不屬于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或涉嫌犯罪,應當移送司法機關的,寫出調查終結報告,說明擬作處理的理由,報辦案機關分管辦案機構的負責人批準后根據(jù)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三十二、原第七十八條修改為:

  “分局、價檢分局及稽查大隊以市局名義辦理案件時,從不予立案告知、立案、調查取證、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案件核審(審理)、處罰告知、聽證、公告、辦案期限延期到做出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或移送的決定,直至結案或銷案以及對已做出的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決定重新審查等各個環(huán)節(jié),均自行負責。市局授權各分局、價檢分局及稽查大隊負責人(或案件審理委員會)行使各項審批權,案件辦理無需再履行市局審批流程。

  分局、價檢分局及稽查大隊以市局名義辦理案件的,以下案件的處理決定須報市局法制機構核審:

  (一)擬作出撤銷或吊銷市局核發(fā)的許可證、撤銷市局核準的經營主體設立登記、責令退款金額超過五十萬元以及罰沒款總額超過十萬元的行政決定的案件;

  (二)決定停產停業(yè)的案件;

  (三)專利侵權糾紛調處案件;

  (四)著作權違法案件;

  (五)肉類市場監(jiān)督管理所辦理的案件;

  (六)辦案機構認為案件情節(jié)復雜,建議提交市局法制機構核審,并經市局分管辦案機構負責人批準的案件。”

  三十三、原第七十九條增加兩款:“法制機構應當自接收案卷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審工作。因案情復雜或其他原因,經核審機構負責人同意可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個工作日。

  行政處罰案件需要重新核審的,核審期限按照前款規(guī)定執(zhí)行。”

  三十四、刪除原第八十一條。

  三十五、新增一條:“法制機構經過核審,對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定性準確、處罰適當、程序合法的行政處罰案件,同意辦案機構意見,建議報辦案機關分管辦案機構的負責人批準后告知當事人。對屬于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范圍的案件,提交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

  三十六、新增一條:“法制機構經過核審,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處罰案件,建議辦案機構補正: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不清的;

  (二)案件的主要事實不清的;

  (三)證據(jù)不足或不成立、不真實、相關證據(jù)自相矛盾,未形成合法、客觀、全面的證據(jù)鏈的;

  (四)其他需要補正的情形。”

  三十七、新增一條:“法制機構經過核審,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處罰案件,建議辦案機構修改:

  (一)定性不準確、適用依據(jù)錯誤的;

  (二)違法所得或非法經營額計算有誤的;

  (三)行使自由裁量權顯失公正的;

  (四)具有法定從輕或減輕情節(jié)而未做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

  (五)行政處罰決定書存在未載明是否采納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及理由等內容不規(guī)范的情形的;

  (六)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三十八、新增一條:“法制機構經過核審,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處罰案件,建議辦案機構糾正:

  (一)對當事人身份認定不當或錯誤的;

  (二)實施先行登記保存等行政措施違反法定程序的;

  (三)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無法律、法規(guī)依據(jù)或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未依法告知當事人回避等權利的;

  (五)其他應當糾正的情形。”

  三十九、新增一條:“法制機構經過核審,發(fā)現(xiàn)行政處罰案件具有下列情形的,建議辦案機構銷案:

  (一)違法事實不成立的;

  (二)已超過追責期限的;

  (三)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已被司法機關或其他具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先立案的;

  (四)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已被其他行政機關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后,再擬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的;

  (五)其他應當銷案的情形。”

  四十、新增一條:“法制機構經過核審,發(fā)現(xiàn)行政處罰案件輕微,當事人已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建議不予行政處罰;發(fā)現(xiàn)行政處罰案件不屬于本級辦案機關管轄或不屬于市場監(jiān)管部門職責范圍的,建議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發(fā)現(xiàn)行政處罰案件的當事人涉嫌犯罪的,建議移送司法機關。”

  四十一、新增一條:“分局、價檢分局及稽查大隊以市局名義辦理并提交市局法制機構核審的案件,應經本級法制機構核審通過。

  辦案機構根據(jù)市局法制機構的修改、補正、糾正意見重新調查后,根據(jù)新的事實、證據(jù)以及依據(jù)提出處罰建議的;以及經處罰告知或聽證,辦案機構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或法制機構的聽證建議重新調查后,根據(jù)新的事實、證據(jù)以及依據(jù)提出行政處罰建議的,辦案機構經本級法制機構核審通過后,須再次提交市局法制機構核審。”

  四十二、原第一百零二條修改為:

  “立案案件有下列情形的,應當結案:

  (一)行政處罰決定執(zhí)行完畢的;

  (二)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后,執(zhí)行完畢的;

  (三)不予行政處罰的;

  (四)案件移送有管轄權部門或司法機關的;

  (五)決定終止調查的;

  (六)決定終止行政處罰決定執(zhí)行的。

  (七)其他應予結案的情形。”

  四十三、原第一百一十一條修改為:

  “當事人下落不明包括下列情形:

  (一)無照當事人搬離違法行為查處地點,住所地不明;

  (二)個體工商戶、法人或其他組織搬離經營場所且無法查找的;

  (三)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于停止生產經營狀態(tài),生產經營場所無相關人員生產經營和辦公,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均不知具體下落的;

  (四)無法確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

  (五)其他下落不明的情況。”

  四十四、原第一百一十六條修改為:

  “案件調查終結后(當事人明確、證據(jù)充分、違法行為已經查實)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承辦人員應按一般程序辦理。《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告送達。”

  四十五、原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自然人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前死亡,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前注銷,并且無權利義務承受人等原因,致使行政處罰決定無法繼續(xù)執(zhí)行的,經辦案機關分管辦案機構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終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zhí)行。”

  四十六、原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辦案機關分管辦案機構的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案情特別復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辦案機構有關會議集體討論后報辦案機關分管辦案機構的負責人批準決定是否繼續(xù)延期。”

  四十七、原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

  “依據(jù)《深圳經濟特區(qū)嚴厲打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查處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重大復雜案件,辦案期限延長不得超過九十日。”

  四十八、原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情況復雜需要延長期限的,可以延長三個月。”

  四十九、原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款修改為:“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公告、檢驗、檢測、檢定或鑒定以及發(fā)生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所需時間不計入案件辦理期限。”

  五十、原第一百二十條新增一款:“期間不包括在途的時間,執(zhí)法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五十一、原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修改為:“采取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公告送達,可以在我市市一級報紙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辦案機關公告欄張貼公告(涉嫌違反質量技術監(jiān)督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違法案件,在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并可以同時在深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網站上公告。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五十二、原附件2《著作權侵權投訴案件立案須知》下“一”部分第(一)項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列舉的侵權行為”。

  五十三、原附件2《著作權侵權投訴案件立案須知》下“二”部分第三段修改為:“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違法行為由侵權人住所地、實施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等設備所在地或侵權網站備案登記地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

  此外,統(tǒng)一了原文中“上級機關”與“上一級主管機關”、“或”與“或者”、“案件承辦人員”與“執(zhí)法人員”、“行政強制措施”與“強制措施”、“一般程序”與“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的表述,統(tǒng)一使用漢字數(shù)字,并對條款順序作了必要的技術性修改。

  以上修改內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執(zhí)法案件辦理程序規(guī)定》根據(jù)本通知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深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深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執(zhí)法案件辦理程序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管轄

  第三章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二節(jié) 立案

  第三節(jié) 現(xiàn)場檢查

  第四節(jié) 行政強制措施

  第五節(jié) 調查取證

  第六節(jié) 案件核審

  第七節(jié) 決定

  第八節(jié) 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

  第九節(jié) 結案

  第四章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

  第五章 當事人下落不明案件的辦理

  第六章 期限、期間、送達

  第七章 移送

  第八章 立卷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機構改革后深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執(zhí)法辦案的需要,統(tǒng)一、規(guī)范行政執(zhí)法辦案程序,提高辦案效率,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專利行政執(zhí)法辦法》、《衛(wèi)生行政處罰程序》、《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tǒng)行政處罰案件核審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結合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深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各分局、價格監(jiān)督檢查分局(以下簡稱價檢分局)、稽查大隊、肉類市場監(jiān)督管理所及監(jiān)管所查處市場監(jiān)管違法案件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各辦案機關在查處違法案件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依據(jù);沒有依據(jù)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二)公正、公開、及時地行使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賦予的行政職權;

  (三)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jù),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四)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五)堅持效率原則,案件確需辦理延期的,應按規(guī)定報批并說明理由;

  (六)堅持調查與案審分離、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罰沒物品收繳與處置分離的原則;

  (七)執(zhí)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八)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非法干預。

  第四條 各分局、價檢分局、稽查大隊、肉類市場監(jiān)督管理所、市局內設辦案機構以市局名義辦案的,分局、價檢分局、稽查大隊、肉類市場監(jiān)督管理所、市局內設辦案機構為辦案機構,市局為辦案機關。

  分局以自己名義辦案的,分局內承擔具體辦案工作的內設機構為辦案機構,分局為辦案機關。

  監(jiān)管所以分局名義辦案的,監(jiān)管所為辦案機構,分局為辦案機關;監(jiān)管所以自己名義辦案的,監(jiān)管所為辦案機關。

第二章 管 轄

  第五條 責令停業(yè)整頓、暫扣(扣留、扣繳、收繳)或吊銷證照、撤銷登記,應以原發(fā)證照機關的名義作出決定。

  第六條 對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違反企業(yè)登記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違法行為,應以市局名義查處。

  公用企業(yè)或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排擠公平競爭的違法行為,應以市局名義查處。

  第七條 分局可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授權以自己的名義辦理行政執(zhí)法案件,光明分局、坪山分局等非按國家行政區(qū)劃設立的分局除外。

  分局可根據(jù)管轄范圍以市局名義辦理行政執(zhí)法案件,但下列案件由市局負責查處:

  (一)涉及到馳名商標認定的商標侵權案件;

  (二)市屬媒體廣告違法案件;

  (三)上級部門指定管轄的案件;

  (四)重大涉外行政違法案件(人數(shù)眾多、標的大、案情復雜)、可能產生重大社會影響案件以及其他特殊類型的案件。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監(jiān)管所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處罰:

  (一)對個體工商戶違法行為的處罰;

  (二)對集市貿易中違法行為的處罰;

  (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以工商所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其他處罰。

  前款第(一)、(二)項處罰不包括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第九條 監(jiān)管所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處罰的權限:

  (一)罰款三萬元以下;

  (二)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三萬元以下;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以上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

  第十條 行政執(zhí)法案件,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辦案機關管轄。違法行為跨區(qū)域的,由主要違法行為發(fā)生地或違法行為主要發(fā)生地的辦案機關管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重大、復雜跨區(qū)域案件,由稽查大隊查處。

  第十一條 著作權行政執(zhí)法案件,由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fā)生地、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或依法查封扣押地的辦案機關管轄。

  第十二條 對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互聯(lián)網等媒介發(fā)布違法廣告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由廣告發(fā)布者所在地辦案機關管轄。廣告發(fā)布者所在地辦案機關管轄異地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有困難的,可以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的違法情況移交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所在地辦案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兩個以上辦案機關對同一違法行為均有管轄權的,由先立案的辦案機關負責查處該違法行為。

  第十四條 同一違法行為人有兩個以上違法行為且行為發(fā)生地不在同一轄區(qū)范圍內的,由先立案的辦案機關合并查處。

  同一違法行為人有兩個以上違法行為且違法行為屬不同辦案機構業(yè)務范圍的,依主要違法行為性質確定辦案機構,合并查處。

  第十五條 兩個以上監(jiān)管所因管轄權發(fā)生爭議的,應當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報請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兩個以上分局或分局與稽查大隊因管轄權發(fā)生爭議的,應當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報請市局指定管轄。

  報請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的,由上級機關法制機構核審并提出處理意見后,呈報分管法制機構的機關負責人審批。

  第十六條 報請上級機關確定管轄權的,由上級機關的法制機構審核并提出處理意見,呈報分管法制機構的負責人審批。上級機關應當在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確定案件的管轄機關。

  第十七條 各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機關發(fā)現(xiàn)所查處的案件屬于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應當依法移送其他有關機關。

  各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機關發(fā)現(xiàn)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章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十八條 適用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以下簡稱一般程序)查處違法行為,應當立案,適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除外。

  第十九條 按一般程序辦理的行政案件,應當經過立案、調查取證、核審(審理)、告知、聽證、作出行政處理決定、送達、執(zhí)行、結案等程序,并制作相應執(zhí)法文書,立卷歸檔。

  第二十條 行政執(zhí)法活動,應當有兩名以上執(zhí)法人員參加。禁止一名執(zhí)法人員進行檢查、詢問調查、抽樣、查扣涉案物品、解除查封扣押等執(zhí)法活動。

  禁止在文書筆錄中代簽名或事后虛增簽名。

  第二十一條 首次向案件當事人收集、調取證據(jù)的,應當告知其有申請執(zhí)法人員回避的權利;執(zhí)法人員認為自己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回避申請由辦案機關分管(含聯(lián)系,下同)辦案機構的負責人決定。

  向案件當事人收集、調取證據(jù)時,應當告知其有如實提供證據(jù)的義務。有關告知情況應當制作筆錄。

  第二十二條 對已有證據(jù)證明違反衛(wèi)生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違法行為,應當在發(fā)現(xiàn)違法行為或調查違法事實時,書面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 辦案機關應嚴格按照《深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執(zhí)法文書使用規(guī)定》的規(guī)定,加強對行政執(zhí)法文書的管理。

  領用執(zhí)法文書應有記錄。對蓋有公章的執(zhí)法文書,除應注明領用人外,還應注明具體去向,做到每一份執(zhí)法文書去向明確。

第二節(jié) 立 案

  第二十四條 各辦案機關依據(jù)監(jiān)督檢查職權,或通過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途徑發(fā)現(xiàn)、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 立案應符合相應條件:

  (一)有違法行為的初步證據(jù);

  (二)屬于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職責范圍;

  (三)屬于辦案機關地域和級別管轄范圍。

  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著作權侵權案件和商標侵權案件立案條件詳見本規(guī)定附件。

  第二十六條 除本規(guī)定另有規(guī)定外,各辦案機關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的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并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對于不予立案的投訴、申訴、舉報,經辦案機關分管辦案機構的負責人批準后,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并將不予立案的相關情況作書面記錄留存。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須補充的相關材料;對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告知向有管轄權的機關進行投訴、申訴和舉報。

  第二十七條 對涉嫌違反質量技術監(jiān)督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違法行為,各辦案機關應當自依據(jù)監(jiān)督檢查職權或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fā)現(xiàn)違法行為線索之日起十五日內組織核查,并決定是否立案。

  檢驗、檢測、檢定、鑒定等所需時間,不計入前款規(guī)定期限。

  第二十八條 對涉嫌違反衛(wèi)生行政管理法律法規(guī)、由深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負責管轄的案件,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立案。

  第二十九條 請求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辦案機關應當自收到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書等有關資料之日起七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請求人;同時指定三名以上單數(shù)承辦人員處理該專利侵權糾紛;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 投訴著作權違法行為的,辦案機關應當在收到所有投訴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通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第三十一條 立案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同時附上相關材料(投訴材料、申訴材料、舉報材料、上級機關交辦或有關部門移送的材料、當事人提供的材料、監(jiān)督檢查報告、已核查獲取的證據(jù)等),由辦案機關分管辦案機構的負責人批準。

  第三十二條 對于臨時性、突發(fā)性、應急性等情況緊急的行政案件,經辦案機關分管辦案機構的負責人同意,可以先進行調查取證,并在兩個工作日內補辦立案手續(xù)。

  第三十三條 已批準立案的案件,不得隨意終止、撤銷。

第三節(jié) 現(xiàn)場檢查

  第三十四條 需要實施現(xiàn)場檢查的,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向當事人或現(xiàn)場人員出示執(zhí)法證件,說明來意。當事人拒絕的,應當進行解釋,必要時可以通知有關部門協(xié)助配合。

  第三十五條 對有違法嫌疑的物品或場所進行檢查時,應當有當事人或第三人在場,并制作《現(xiàn)場檢查筆錄》,載明時間、地點、事件等內容,由執(zhí)法人員、當事人或第三人簽名或蓋章。如有遺漏或記錄有誤,應當補充或允許更正。補充或更正部分,應由當事人或第三人捺指印或簽名確認。

  必要時,可以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現(xiàn)場情況。

  第三十六條 涉案財物清點應當當場進行,并由當事人或其現(xiàn)場人員陪同。清點情況應如實記錄在現(xiàn)場檢查筆錄中。清點人員對現(xiàn)場清點數(shù)量負責,填寫《涉案財物清單》,并交由當事人或其現(xiàn)場人員簽名確認。

  第三十七條 現(xiàn)場拍照攝像時,應當首先確定拍照攝像的內容和目的,主題要突出,影像要清晰,能夠達到拍照攝像起到的證明作用。

  第三十八條 現(xiàn)場檢查由執(zhí)法人員進行,可以邀請法定檢驗、檢測、檢定、鑒定機構的人員或有關技術人員參加。現(xiàn)場檢查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當事人拒不到場的,不影響檢查的進行,執(zhí)法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載明情況。

  現(xiàn)場檢查情況應當如實記入現(xiàn)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簽署意見,并簽名或蓋章。必要時,可以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現(xiàn)場情況。

第四節(jié) 行政強制措施

  第三十九條 執(zhí)法人員在現(xiàn)場檢查過程中,認為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適用條件,經批準可以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禁止擅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并制作現(xiàn)場檢查筆錄,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執(zhí)法人員在現(xiàn)場筆錄上簽名或蓋章。

  第四十條 需要采取查封(封存)、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的,執(zhí)法人員應履行審批程序,制作《案件辦理報批表》,由辦案機關分管辦案機構的負責人批準。

  情況緊急,依法需要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可以經口頭請示批準后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但應在二十四小時內補辦書面手續(xù)。辦案機關分管辦案機構的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第四十一條 實施查封(封存)、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應當制作《強制措施決定書》,按文書所列各項填寫清楚準確。填寫文書應當寫清當事人涉嫌的具體違法行為,依據(jù)的法律法規(guī)及具體條款、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具體類型。

  《涉案財物清單》應按當場清點的實際情況具體、詳實填寫,列明名稱、規(guī)格、數(shù)量(以可以計算到的最小單位為標準)、型號及特征等情況,不得使用“財物一批”等不確定用語。實施查封(封存)、扣押的,應當對查封、扣押物品加封封條。

  《強制措施決定書》及《涉案物品清單》,應當由當事人或物品保管人及執(zhí)法人員簽名后依照程序送達。

  第四十二條 不得扣留、封存與違法行為沒有直接關系的書證資料、財物、個人物品、銀行存折等。

  不得以保證金等方式變相扣留當事人財物。

  第四十三條 對當事人的賬冊、原始憑證、合同、客戶名單等經營資料實施扣留,應盡可能采取復印確認的方式。涉及商業(yè)秘密的必須采取保密措施,并明確保密責任人。

  第四十四條 扣押當事人托運的物品,應當通知有關運輸部門協(xié)助辦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四十五條 對當事人家存或寄存的涉嫌違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責令當事人取出;當事人拒絕取出的,應當會同當?shù)赜嘘P部門將其取出,并辦理扣押手續(xù)。

  第四十六條 查封、扣押的財物應當妥善保管,嚴禁動用、調換或損毀。

  扣押的涉案物品,應于當日存入市財政局公物倉或辦案機關指定的地點,并辦理有關交接手續(xù)。嚴禁執(zhí)法人員私自保存涉案物品。

  辦案機關對其扣押的涉案物品,應指定專人妥善保管,并建立出入庫臺賬,健全相關管理制度。嚴禁挪用、調換、占有、損毀涉案物品。

  對容易腐爛、變質的物品,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直接先行處理的,或當事人同意先行處理的,經辦案機關分管辦案機構的負責人批準,在采取相關措施留存證據(jù)后可以先行處理。

  第四十七條 在證據(jù)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辦案機關可以對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jù)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或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應當經辦案機關分管辦案機構的負責人批準。

  情況緊急,依法需要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可以經口頭請示批準后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但應在兩個工作日內補辦書面手續(xù)。

  第四十八條 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證據(jù),應當當場清點,開具清單,由當事人和執(zhí)法人員簽名或蓋章,交當事人一份,并當場交付《先行登記保存證據(jù)通知書》。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jù)應當加封封條。

  依據(jù)價格管理法律法規(guī)先行登記保存證據(jù)的,就地由當事人保存。

  依據(jù)著作權管理法律法規(guī)先行登記保存證據(jù)的,就地由當事人保存。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jù)確需移至他處的,可以移至適當?shù)膱鏊4妗?br>
  先行登記保存期間,當事人或有關人員不得損毀、銷毀或轉移證據(jù)。

  第四十九條 對于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jù),應當在七日內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據(jù)情況及時采取記錄、復制、拍照、錄像等證據(jù)保全措施;

  (二)需要鑒定的,及時送交有關部門鑒定;

  (三)違法事實成立,應當予以沒收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違法物品;

  (四)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查封、扣押(包括封存、扣留)的,決定查封、扣押;

  (五)違法事實不成立,或違法事實成立但依法不應當予以查封、扣押或沒收的,決定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的,先行登記保存措施自動解除。

  第五十條 辦案機關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采取責令當事人暫停銷售,不得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財物等措施,應當經辦案機關分管辦案機構的負責人批準,書面通知當事人,由當事人履行。

  第五十一條 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查封、扣押期限作出規(guī)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法律、行政法規(guī)沒有規(guī)定的,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辦案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五十二條 產品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不足行政強制措施法定期限的,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后的該產品的處理不得超過產品的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第五十三條 案件因疑難復雜確需延長查封(封存)、扣押期限的,執(zhí)法人員應制作《案件辦理報批書表》,于期限屆滿五日前履行報批程序,經辦案機構負責人同意后,報辦案機關分管辦案機構的負責人批準實施。

  未獲批準延長查封(封存)、扣押期限的案件,辦案機關應當及時解除查封(封存)、扣押或作出處理決定。

  第五十四條 延長查封(封存)、扣押期限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制作《延長強制措施決定書》,并依法送達當事人。

  第五十五條 涉案物品經檢驗(檢測、檢定、鑒定)合格或經查明確實與違法行為無關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封存)、扣押、先行登記保存措施的,執(zhí)法人員應當按規(guī)定及時解除查封(封存)、扣押、先行登記保存決定。

  解除查封(封存)、扣押、先行登記保存,執(zhí)法人員應制作《案件辦理報批表》,由辦案機關分管辦案機構的負責人批準。

  解除查封(封存)、扣押、先行登記保存應當制作《解除強制措施決定書》,并由兩名以上執(zhí)法人員依法送達當事人,同時將有關物品一并退還。

  查封(封存)、扣押、先行登記保存期限到期未做出延期或沒收等決定的,執(zhí)法人員應及時按規(guī)定退還相關物品。

  第五十六條 對依法解除行政強制措施,需退還當事人財物的,辦案機關應當通知當事人在三個月內領取;當事人下落不明或無法確定涉案物品所有人,應當采取公告方式通知當事人在六個月內認領財物。通知或公告的認領期限屆滿后,無人認領的,辦案機關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采取拍賣或變賣等方式處理物品,變價款保存在辦案機關專門帳戶上。自處理物品之日起一年內仍無人認領的,變價款扣除為保管、處理物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上繳財政。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五節(jié) 調查取證

  第五十七條 立案后,執(zhí)法人員應當及時、全面、客觀、合法地收集證據(jù)材料。證據(jù)材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等關于證據(jù)的規(guī)定,并經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jù)。

  第五十八條 需要調查取證的案件事實包括: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違法行為是否存在;

  (三)違法行為是否為案件當事人實施;

  (四)實施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方式、后果及其他情形;

  (五)當事人有無法定從重、從輕、減輕以及不予處罰的情形;

  (六)與案件有關的其他事實。

  第五十九條 書寫筆錄和填寫執(zhí)法文書應當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和能夠長期保持字跡的墨水,不得使用圓珠筆或鉛筆。

  第六十條 調查取證,可以采取現(xiàn)場檢查、抽樣取證、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檢驗(檢測、檢定、鑒定)以及調查詢問等方式進行。

  第六十一條 調查當事人及證人,應當個別進行。調查前應當表明執(zhí)法身份及調查目的,并告知當事人及證人應如實陳述事實、提供證據(jù)。

  第六十二條 詢問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所列項目應當填齊。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閱讀有困難的,應當向其宣讀。筆錄如有差錯、遺漏,應當允許其更正或補充。涂改部分應當由被詢問人簽名、蓋章或以其他方式確認。經核對無誤后,由被詢問人在筆錄上逐頁簽名、蓋章或以其他方式確認。執(zhí)法人員亦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被詢問人拒絕簽名的,應在筆錄上注明。

  第六十三條 執(zhí)法人員應當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憑證作為證據(jù);調取原始證據(jù)有困難的,可以提取復制件、影印件或抄錄本,由證據(jù)提供人標明“經核對與原件無誤”、注明出證日期、證據(jù)出處,并簽名或蓋章。

  第六十四條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取得的證據(jù),應當說明來源,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證據(jù)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guī)定的證明手續(xù)。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和臺灣地區(qū)取得的證據(jù),應當具有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的證明手續(xù)。

  第六十五條 對于視聽資料、計算機數(shù)據(jù),執(zhí)法人員應當收集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收集原始載體有困難的,可以收集復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等情況。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第六十六條 執(zhí)法人員收集證據(jù)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抽樣機構或方式有規(guī)定的,辦案機關應當委托相關機構或按規(guī)定方式抽取樣品。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國家對抽樣機構或方式沒有規(guī)定的,抽樣取證應當采取隨機的方式進行,抽樣方法、過程和用具必須符合相關標準規(guī)定。樣品數(shù)量應當以相關標準規(guī)定或以能夠認定本品的品質特征為限,同時預留備用樣品數(shù)量。

  抽樣取證時應當有當事人在場,執(zhí)法人員應當制作《抽樣取證單》,對樣品加貼封條,開具物品清單,由執(zhí)法人員和當事人在封條和相關記錄上簽名或蓋章,由執(zhí)法人員與當事人或其現(xiàn)場人員簽名確認后各執(zhí)一份。

  樣品應當及時委托法定檢驗(檢測、檢定、鑒定)機構進行檢驗(檢測、檢定、鑒定)。經檢驗(檢測、檢定、鑒定),能夠作為證據(jù)使用的,應當及時采取先行登記保存等行政強制措施。

  檢驗、檢測、檢定或鑒定結果應當告知當事人。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復檢有規(guī)定的,應當同時告知當事人復檢權利。

  第六十七條 為查明案情,需要對案件中專門事項進行鑒定的,辦案機關應當出具載明委托鑒定事項及相關材料的委托鑒定書,委托具有法定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沒有法定鑒定機構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備鑒定條件的機構進行鑒定。

  辦案機關作為證據(jù)采用的鑒定結論,應當載明委托人和委托鑒定的事項、向鑒定部門提交的相關材料、鑒定的依據(jù)和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鑒定部門和鑒定人資格的說明,并應有鑒定人員簽名或蓋章,同時加蓋鑒定機構公章。通過分析獲得的鑒定結論,應當說明分析過程。

  第六十八條 執(zhí)法人員可以要求當事人及證明人提供證明材料或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關材料上簽名或蓋章。執(zhí)法人員根據(jù)需要可以采取錄音、錄像和拍照等方式收集證據(jù)。

  第六十九條 案件調查中發(fā)現(xiàn)的涉嫌假冒產品,可以交由被假冒的企業(yè)進行鑒別。經辦案機關查證后,可以將企業(yè)出具的鑒別證明材料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jù)。

  出具證明材料的企業(yè)對其證明內容負責,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條 執(zhí)法人員提取證人證言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寫明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yè)、住址等基本情況;

  (二)有證人的簽名,不能簽名的,應當以蓋章等方式證明;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明證人身份的文件。

  第七十一條 執(zhí)法人員在調查取證過程中,要求當事人到場,或要求當事人和有關人員接受調查、在筆錄或其他材料上簽名、蓋章或以其他方式確認,當事人拒絕到場,或當事人和有關人員拒絕接受調查、拒絕簽名、蓋章或以其他方式確認,或無法找到當事人的,執(zhí)法人員應當在筆錄或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并以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加以證明。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

  第七十二條 辦案機關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內將請求書及其附件的副本通過郵寄、直接送交或其他方式送達被請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一式兩份。被請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辦案機關進行處理。

  被請求人提交答辯書的,辦案機關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通過郵寄、直接送交或其他方式送達請求人。

  第七十三條 辦案機關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可以根據(jù)案情需要決定是否進行口頭審理。辦案機關決定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至少在口頭審理三日前讓當事人得知進行口頭審理的時間和地點。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的,或未經允許中途退出的,對請求人按撤回請求處理,對被請求人按缺席處理。

  第七十四條 辦案機關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舉行口頭審理的,應當將口頭審理的參加人和審理要點記入筆錄,經核對無誤后,由執(zhí)法人員和參加人簽名或蓋章。

  第七十五條 辦理著作權違法案件時,執(zhí)法人員應當書面告知法定舉證責任人在指定的期限內舉證。

  第七十六條 案件調查終結或辦案機構認為應當終止調查的,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認為違法事實成立,應當做出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的,或依據(jù)《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不予行政處罰的,寫出調查終結報告,草擬《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退回多收價款通知書》或《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書》,連同案卷交由辦案機關法制機構核審。調查終結報告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調查經過及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情況、違法事實、相關證據(jù)及其證明事項、當事人的申辯事實及理由、案件性質、處罰或處理依據(jù)、自由裁量理由、處罰或處理建議等;

  (二)認為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的;或案件不屬于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或涉嫌犯罪,應當移送司法機關的,寫出調查終結報告,說明擬作處理的理由,報辦案機關分管辦案機構的負責人批準后根據(jù)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第六節(jié) 案件核審

  第七十七條 案件核審由辦案機關的法制機構負責實施。監(jiān)管所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由監(jiān)管所的法制員負責核審。

  第七十八條 分局、價檢分局及稽查大隊以市局名義辦理案件時,從不予立案告知、立案、調查取證、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案件核審(審理)、處罰告知、聽證、公告、辦案期限延期到做出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或移送的決定,直至結案或銷案以及對已做出的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決定重新審查等各個環(huán)節(jié),均自行負責。市局授權各分局、價檢分局及稽查大隊負責人(或案件審理委員會)行使各項審批權,案件辦理無需再履行市局審批流程。

  分局、價檢分局及稽查大隊以市局名義辦理案件的,以下案件的處理決定須報市局法制機構核審:

  (一)擬作出撤銷或吊銷市局核發(fā)的許可證、撤銷市局核準的經營主體設立登記、責令退款金額超過五十萬元以及罰沒款總額超過十萬元的行政決定的案件;

  (二)決定停產停業(yè)的案件;

  (三)專利侵權糾紛調處案件;

  (四)著作權違法案件;

  (五)肉類市場監(jiān)督管理所辦理的案件;

  (六)辦案機構認為案件情節(jié)復雜,建議提交市局法制機構核審,并經市局分管辦案機構負責人批準的案件。

  第七十九條 法制機構接到辦案機構的核審材料后,應當予以登記,并指定具體承辦人員負責核審工作。

  法制機構應當自接收案卷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審工作。因案情復雜或其他原因,經核審機構負責人同意可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個工作日。

  行政處罰案件需要重新核審的,核審期限按照前款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十條 案件核審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所辦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

  (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jù)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準確;

  (五)適用依據(jù)是否正確;

  (六)處罰是否適當;

  (七)程序是否合法。

  第八十一條 法制機構經過核審,對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定性準確、處罰適當、程序合法的行政處罰案件,同意辦案機構意見,建議報辦案機關分管辦案機構的負責人批準后告知當事人。對屬于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范圍的案件,提交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

  第八十二條 法制機構經過核審,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處罰案件,建議辦案機構補正: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不清的;

  (二)案件的主要事實不清的;

  (三)證據(jù)不足或不成立、不真實、相關證據(jù)自相矛盾,未形成合法、客觀、全面的證據(jù)鏈的;

  (四)其他需要補正的情形。

  第八十三條 法制機構經過核審,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處罰案件,建議辦案機構修改:

  (一)定性不準確、適用依據(jù)錯誤的;

  (二)違法所得或非法經營額計算有誤的;

  (三)行使自由裁量權顯失公正的;

  (四)具有法定從輕或減輕情節(jié)而未做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

  (五)行政處罰決定書存在未載明是否采納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及理由等內容不規(guī)范的情形的;

  (六)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八十四條 法制機構經過核審,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處罰案件,建議辦案機構糾正:

  (一)對當事人身份認定不當或錯誤的;

  (二)實施先行登記保存等行政措施違反法定程序的;

  (三)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無法律、法規(guī)依據(jù)或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未依法告知當事人回避等權利的;

  (五)其他應當糾正的情形。

  第八十五條 法制機構經過核審,發(fā)現(xiàn)行政處罰案件具有下列情形的,建議辦案機構銷案:

  (一)違法事實不成立的;

  (二)已超過追責期限的;

  (三)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已被司法機關或其他具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先立案的;

  (四)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已被其他行政機關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后,再擬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的;

  (五)其他應當銷案的情形。

  第八十六條 法制機構經過核審,發(fā)現(xiàn)行政處罰案件輕微,當事人已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建議不予行政處罰;發(fā)現(xiàn)行政處罰案件不屬于本級辦案機關管轄或不屬于市場監(jiān)管部門職責范圍的,建議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發(fā)現(xiàn)行政處罰案件的當事人涉嫌犯罪的,建議移送司法機關。

  第八十七條 分局、價檢分局及稽查大隊以市局名義辦理并提交市局法制機構核審的案件,應經本級法制機構核審通過。

  辦案機構根據(jù)市局法制機構的修改、補正、糾正意見重新調查后,根據(jù)新的事實、證據(jù)以及依據(jù)提出處罰建議的;以及經處罰告知或聽證,辦案機構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或法制機構的聽證建議重新調查后,根據(jù)新的事實、證據(jù)以及依據(jù)提出行政處罰建議的,辦案機構經本級法制機構核審通過后,須再次提交市局法制機構核審。

  第八十八條 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行政執(zhí)法案件按照《深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執(zhí)法案件審理委員會工作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十九條 法制機構核審完畢,應當及時退卷。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責令退回多收價款決定或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及核審意見報辦案機關分管辦案機構的負責人審查決定。

  第九十條 辦案機關分管辦案機構的負責人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批準后,由辦案機構以辦案機關的名義,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jù)、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 

  采取口頭形式告知的,辦案機構或受委托的機關應當將告知情況記入筆錄,并由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

  采取書面形式告知的:

  (一)對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案件,辦案機關可以直接送達當事人,也可以委托當事人所在地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機關代為送達,還可以采取郵寄送達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二)對其他案件,辦案機關只有在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情況下,方能委托送達或郵寄送達。

  采用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由辦案機關以公告的方式告知。

  第九十一條 當事人自送達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視為放棄陳述、申辯權。

  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郵寄送達的,以回執(zhí)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告送達的,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對涉嫌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案件,自當事人簽收送達回證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或辦案機關掛號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或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當事人未行使陳述、申辯權,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對涉嫌違反著作權法律法規(guī)的案件,當事人要求陳述、申辯的,應當在被告知后七日內,或自發(fā)布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以及相應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

  郵寄送達,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況,當事人在規(guī)定的期間沒有收到的,陳述、申辯權利期限應當自實際收到之日起計算。

  第九十二條 凡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屬于聽證范圍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放棄聽證或撤回聽證要求后,在聽證申請有效期內又提出聽證要求的,應當允許。

  第九十三條 辦案機關在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認真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證據(jù)成立的,辦案機關應當予以采納。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申請聽證而加重行政處罰。

  第九十四條 對當事人提出聽證申請的聽證案件,按照《深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guī)定》辦理。

第七節(jié) 決 定

  第九十五條 辦案機關分管辦案機構的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聽證意見、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結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責令退回多收價款決定或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進行審查,根據(jù)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

  第九十六條 辦案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包括: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等基本情況;

  (二)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規(guī)章的事實和證據(jù);

  (三)行政處罰的內容和依據(jù);

  (四)采納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情況及理由;

  (五)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辦案機關的印章。

  第九十七條 辦案機關認定假冒專利行為成立,作出處罰決定的,應當予以公告。

  第九十八條 著作權違法行為輕微,依法決定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不予行政處罰通知書,說明不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jù),并送達當事人;著作權違法事實不成立的,應當制作調查結果通知書,并送達當事人。

  第九十九條 辦案機關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除當事人達成調解、和解協(xié)議,或請求人撤回請求之外,應當制作處理決定書,寫明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地址;

  (二)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

  (三)認定侵權行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據(jù);

  (四)處理決定,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應當明確寫明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的侵權行為的類型、對象和范圍;認定侵權行為不成立的,應當駁回請求人的請求;

  (五)不服處理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處理決定書應當由案件承辦人員署名,并加蓋辦案機關的公章。

  第一百條 辦案機關對涉嫌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投訴、舉報、申訴所涉及的違法嫌疑人作出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銷案、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的,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被調查人和具名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以上告知,依照有關規(guī)定應予公示的,應采取適當?shù)姆绞接枰怨尽?br>
  第一百零一條 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辦案機關應當依相關規(guī)定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第八節(jié) 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

  第一百零二條 經告知后當事人未提出新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或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未被采納,以及超過聽證有效期未要求聽證、聽證后維持或做出具體審批意見的案件,執(zhí)法人員應當及時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報辦案機關分管辦案機構的負責人批準后,按照法定程序送達當事人。

  第一百零三條 當事人拒絕簽收《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執(zhí)法人員應當邀請有關人員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執(zhí)法人員與見證人簽名,并把《行政處罰決定書》留在當事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第一百零四條 當事人拒絕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在規(guī)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行政復議又不提起行政訴訟,或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作出維持決定、裁決,或作出變更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辦案機關應當在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一百零五條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分期繳納罰款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辦案機關分管辦案機構的負責人批準后,以辦案機關的名義書面告知當事人延期或分期的期限。

  第一百零六條 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拍賣機構公開拍賣或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

  沒收的票據(jù)交有關部門統(tǒng)一處理。

  銷毀物品,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沒有規(guī)定的,經辦案機關分管辦案機構的負責人批準,由兩名以上執(zhí)法人員監(jiān)督銷毀,并制作銷毀記錄。

  物品處理,應當制作清單。

  第一百零七條 罰沒款及沒收物品的變價款,必須全部上繳財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變相私分。

第九節(jié) 結 案

  第一百零八條 立案案件有下列情形的,應當結案:

  (一)行政處罰決定執(zhí)行完畢的;

  (二)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后,執(zhí)行完畢的;

  (三)不予行政處罰的;

  (四)案件移送有管轄權部門或司法機關的;

  (五)決定終止調查的;

  (六)決定終止行政處罰決定執(zhí)行的;

  (七)其他應予結案的情形。

  第一百零九條 立案案件結案,執(zhí)法人員應制作《結案報告》,由執(zhí)法人員簽名并經辦案機構負責人審核后,由辦案機關分管辦案機構的負責人批準。

  立案案件結案時,應隨卷附有涉案物品已沒收或移送的票據(jù)或手續(xù)。繳清罰款的,應當附有罰款上交國庫的票據(jù)。

第四章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

  第一百一十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jù),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適用《深圳經濟特區(qū)嚴厲打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必須是處罰金額在三千元以下且當事人沒有異議。

  第一百一十一條 適用簡易程序當場查處違法行為,執(zhí)法人員應當當場調查違法事實,制作現(xiàn)場檢查、詢問筆錄,收集必要的證據(jù),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送達當事人,由當事人和執(zhí)法人員簽名或蓋章。

  第一百一十二條 前條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jù)、處罰種類、罰款數(shù)額、時間、地點、救濟途徑、行政機關名稱,加蓋行政機關印章。

  第一百一十三條 執(zhí)法人員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jù),并告知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并做好書面記錄。當事人進行申辯的,執(zhí)法人員應當記入筆錄。

  第一百一十四條 適用簡易程序查處案件的有關材料,執(zhí)法人員應當交其所在的辦案機關歸檔保存。

  對當場收繳罰款的案件,執(zhí)法人員應當在作出當場處罰決定之日起兩日內將收繳的罰款交本單位財務機構,并在三日內辦理結案手續(xù),將案件立卷歸檔。

  對依法不能當場收繳罰款的案件,在當事人自覺履行完畢后三日內辦理結案手續(xù),并將案件立卷歸檔。當事人未自覺履行的,按照案件辦理一般程序有關執(zhí)行的規(guī)定處理。

  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場處罰程序未做規(guī)定的事項,適用案件辦理一般程序的規(guī)定。

第五章 當事人下落不明案件的辦理

  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下落不明案件是指在結案前的各個階段,當事人下落不明的立案案件。

  第一百一十七條 當事人下落不明包括下列情形:

  (一)無照當事人搬離違法行為查處地點,住所地不明;

  (二)個體工商戶、法人或其他組織搬離經營場所且無法查找的;

  (三)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于停止生產經營狀態(tài),生產經營場所無相關人員生產經營和辦公,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均不知具體下落的;

  (四)無法確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

  (五)其他下落不明的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 執(zhí)法人員應當及時發(fā)現(xiàn)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情況,并負責組織回訪,查實當事人下落不明的事實。

  回訪查實當事人下落不明事實時,執(zhí)法人員應在現(xiàn)場張貼公告,通知違法行為人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到辦案機關接受處理,同時制作《現(xiàn)場檢查筆錄》并拍照。

  第一百一十九條 當事人下落不明,但通訊保持通暢的,執(zhí)法人員在查證當事人下落不明的事實后,仍應敦促其主動接受調查。

  第一百二十條 案件調查終結前(當事人不確定,或證據(jù)不充分、違法事實尚未查清)當事人下落不明的,對屬于《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調整范圍的案件,且已對涉案物品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依據(jù)《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發(fā)出公告,要求違法行為人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接受處理。

  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接受處理的,按照一般程序辦理案件。

  公告期滿當事人未接受處理的,制作《行政處理決定書》,沒收物品。

  未對涉案物品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予銷案。

  第一百二十一條 對屬于《廣東省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條例》調整范圍的案件,已對涉案財物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案件調查終結前(當事人不確定,或證據(jù)不充分、違法事實尚未查清)當事人未在被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之日起七日內接受調查和處理的,依據(jù)《廣東省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條例》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發(fā)出公告,要求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接受處理。

  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接受處理的,按照一般程序辦理案件。

  公告期滿當事人未接受處理的,被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財物視為無主財產,制作《行政處理決定書》,予以沒收。

  未對涉案財物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予銷案。

  第一百二十二條 案件調查終結后(當事人明確、證據(jù)充分、違法行為已經查實)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承辦人員應按一般程序辦理。《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告送達。

  第一百二十三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送達后當事人下落不明的,經辦案機關分管辦案機構的負責人批準,已對涉案物品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且處罰決定予以沒收的,執(zhí)法人員根據(jù)《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按規(guī)定開據(jù)相關財物票據(jù)。若行政處罰決定有其他執(zhí)行內容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否則直接辦理結案審批。

  第一百二十四條 自然人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前死亡,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前注銷,并且無權利義務承受人等原因,致使行政處罰決定無法繼續(xù)執(zhí)行的,經辦案機關分管辦案機構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終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zhí)行。

  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后注銷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六章 期限、期間、送達

  第一百二十五條 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辦案機關分管辦案機構的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案情特別復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辦案機構有關會議集體討論后報辦案機關分管辦案機構的負責人批準決定是否繼續(xù)延期。

  依據(jù)《深圳經濟特區(qū)嚴厲打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查處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重大復雜案件,辦案期限延長不得超過九十日。

  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情況復雜需要延長期限的,可以延長三個月。

  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公告、檢驗、檢測、檢定或鑒定以及發(fā)生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所需時間不計入案件辦理期限。

  案件延期事項未獲批準的,辦案機關應在期限屆滿前作出處理決定。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開始之時或日不計算在內。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為法定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期間不包括在途的時間,執(zhí)法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第一百二十七條 辦案機關送達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下條的規(guī)定送達。

  第一百二十八條 辦案機關送達文書,除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外,應當按下列方式送達:

  (一)直接送達當事人的,由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注明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二)無法直接送達的,可以委托當?shù)厥袌霰O(jiān)督管理機關代為送達,也可以掛號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zhí)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三)采取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公告送達,可以在我市市一級報紙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辦案機關公告欄張貼公告(涉嫌違反質量技術監(jiān)督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違法案件,在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并可以同時在深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網站上公告。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七章 移 送

  第一百二十九條 在立案案件查處過程中,執(zhí)法人員發(fā)現(xiàn)案件不屬于市場監(jiān)督管轄范圍,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機關;發(fā)現(xiàn)違法行為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

  第一百三十條 需要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執(zhí)法人員應撰寫移送案件的書面報告,經辦案機構負責人同意后,由辦案機關分管辦案機構的負責人批準。

  批準與不批準的決定應在接到書面移送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做出。決定批準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將不予批準的理由記錄在案。

  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作出的警告、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zhí)照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第一百三十一條 辦案機構報批移送公安案件時,應附有下列材料:

  (一)案件辦理報批表;

  (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

  (三)涉嫌犯罪案件的調查報告;

  (四)涉案財物清單;

  (五)有關產品檢驗報告或鑒定結論;

  (六)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證據(jù)材料。

  第一百三十二條 需要移送其他有管轄權機關處理的,由執(zhí)法人員制作《案件辦理報批表》,經辦案機構負責人同意后,報辦案機關分管辦案機構的負責人批準。執(zhí)法人員應當在辦案機關分管辦案機構的負責人批準后三日內移送。

  第一百三十三條 移送案件應當做好登記。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同時,應抄送同級檢察機關備案。

第八章 立 卷

  第一百三十四條 行政處罰決定執(zhí)行完畢,辦案機關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及時將案件材料立卷歸檔:

  (一)案卷應當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二)各類文書齊全,手續(xù)完備;

  (三)書寫文書用毛筆、鋼筆或打印;

  (四)案卷裝訂應當規(guī)范有序,符合文檔要求。

  第一百三十五條 正卷應當按下列順序裝訂:

  (一)立案審批表;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書;

  (三)對當事人制發(fā)的其他法律文書;

  (四)送達回證;

  (五)聽證筆錄;

  (六)證據(jù)材料;

  (七)財物處理單據(jù);

  (八)結案報告;

  (九)其他有關材料。

  副卷應當按下列順序裝訂:

  (一)投訴、申訴、舉報等案源材料;

  (二)調查終結報告及批件;

  (三)核審意見;

  (四)聽證報告;

  (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一百三十六條 案卷歸檔后,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案卷保管及查閱,按檔案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百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相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涉嫌瀆職侵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立案隨意進行調查取證、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及隨意終止撤銷案件,造成嚴重影響的;

  (二)在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適用條件下,隨意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或未經批準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不按規(guī)定如實清點登記或隱瞞檢查現(xiàn)場涉案物品數(shù)量,弄虛作假的;

  (四)因自身原因造成案件超期查封(封存)、扣押,造成嚴重影響的;

  (五)未妥善保管處置涉案物品,造成嚴重影響的;

  (六)未及時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造成嚴重影響的;

  (七)不切實履行產品技術處理的監(jiān)督職責,造成嚴重影響的;

  (八)不按規(guī)定移送案件,造成嚴重影響的;

  (九)超期辦案造成嚴重影響的;

  (十)其他應追究過錯責任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八條 本規(guī)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內”,均包括本數(shù)。

  第一百三十九條 原工商、質監(jiān)、物價、知識產權、衛(wèi)生、酒類行政執(zhí)法案件辦理程序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依據(jù)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一百四十條 本規(guī)定所援引的法律條文修訂的,以修訂后的條文規(guī)定為準。

  第一百四十一條 本規(guī)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專利侵權糾紛投訴案件立案須知

     2.著作權侵權投訴案件立案須知

     3.商標侵權投訴案件立案須知

附件1

專利侵權糾紛投訴案件立案須知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廣東省專利保護條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行政執(zhí)法辦法》、《廣東省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專利案件立案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須知。

  發(fā)生專利侵權糾紛時,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可以到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但當事人已經向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本局不再受理,已經受理的,予以撤銷。

  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行政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

  (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

  (三)有明確的請求事項和具體事實、理由。

  (四)屬于受案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受案范圍和管轄。

  (五)當事人沒有就該專利侵權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

  請求本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應當提交請求書等資料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提交請求書

  (一)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請求人)提出行政處理請求,應提交《請求書》正本一份,并按被請求人人數(shù)提交相應份數(shù)的副本。

  (二)當事人(包括請求人和被請求人)是自然人的,應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郵政編碼、聯(lián)系電話及其他事項;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lián)系電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職務和姓名及其他事項。

  (三)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具體指明被控侵權行為的類型。

  (四)應寫明請求事實與理由,并附證據(jù)材料清單。

  (五)正文部分應寫明構成侵權的分析對比,也可以將“侵權分析對比”單獨附頁(查看分析對比示例)。

  (六)《請求書》須由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署名或蓋公章。

  二、提交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jù)材料:

  (一)請求人應提交證明其主體資格的材料。其中請求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xiāng)證等證據(jù)的復印件;企業(yè)法人、個體工商戶作為請求人的應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商業(yè)登記證等材料的復印件;事業(yè)單位應提交事業(yè)法人代碼證;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請求人的,還須提供其金融許可證;其他組織作為請求人的,還應當提供其依法設立的批準文書。

  請求人是外國人的,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guī)定的證明手續(xù)。

  (二)具有請求權的利害關系人包括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專利權的合法繼承人。其中,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提出請求;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請求的情況下,可以單獨提出請求;除許可合同另有約定外,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不能單獨提出請求,上述利害關系人提出請求,亦應提交證明其主體資格的材料。

  (三)轉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提供專利權登記和公告文件復印件。

  (四)證明被請求人主體資格的材料如營業(yè)執(zhí)照、身份證、護照等證據(jù)的復印件。

  (五)其他必須的證據(jù)材料。

  三、提交權利憑證

  (一)專利證書復印件,或近期《專利登記簿副本》復印件,專利年費交納憑證復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對。

  (二)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國專利局做出的專利公告復印件(提供經專利機構檢索的權利要求、說明書、附圖及圖片);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應當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相關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后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

  (三)利害關系人提出請求,應提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或其他證明其權利人身份的材料。

  (四)其他必須的證據(jù)材料。

  四、提交侵權證據(jù)

  (一)請求人應提交證明被請求人實施被控侵權行為的有關證明材料。

  (二)涉及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最好提供被控侵權的產品實物,如果提供實物確有困難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提供詳細線索供行政機關取證。

  (三)發(fā)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具體是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以其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為準,也包括與記載的技術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等同特征是指與記載的技術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xiàn)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chuàng)造性勞動就能夠聯(lián)想到的特征。

  (四)請求人提出他人侵犯其方法發(fā)明專利權的主張的,也要首先舉證證明其享有專利權和被控侵權產品與使用其專利方法生產的產品相同,然后才能將舉證責任倒置于被請求人,由被請求人證明其生產的產品使用的是什么方法。

  (五)其他必須的證據(jù)材料。

  五、提交授權委托書

  請求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為代理人。委托他人作為代理人時,必須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記載委托事項和權限。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請求、進行和解等,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受委托人為律師的,應提供律師執(zhí)業(yè)證復印件及律師事務所致專利行政執(zhí)法機關函。

  請求人是外國人的,授權委托書亦應按照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辦理公證、認證或其他證明手續(xù)。

  六、對證據(jù)材料的基本要求

  (一)當事人應客觀、全面地提供證據(jù),不得偽造、毀滅證據(jù)。證據(jù)材料分為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

  (二)書證與物證均應提交原件、原物,提交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印(制)件、照片、副本、節(jié)錄本,但應與原件、原物核對無異。證人證言須附證人身份證明材料。

  (三)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公證機關或其他有關部門翻譯的中文譯本。

  (四)提交錄音證據(jù)的同時,應提交相應的文字記錄稿。

  (五)提交物證的同時,應提交能充分反映該物證證明內容的照片。

  (六)請求人提出請求時除提供原件外,還應按被請求人人數(shù)提供相應套數(shù)的證據(jù)復印件,每套附證據(jù)材料清單。

  七、外國、港澳臺請求人提交的證明材料需按規(guī)定辦理公證、認證手續(xù)

  依法需要辦理公證、認證等證明手續(xù)的材料種類主要是:

  (一)請求人提交用于認定其主體資格的國籍身份、資格證件,包括護照、居民身份證、法人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身份證明書等的復印件。

  (二)授權委托書。

  (三)合議組認為需要辦理證明手續(xù)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jù)材料,一般包括境外的證人證言、當事人的案情陳述、書證(如合同書等)、國外有關政府機關登記的文件。

  (四)其他在境外產生的證據(jù)材料。

  (五)上述材料需驗原件,所交材料不齊者不予立案。

  八、其他事項

  (一)請求人須填寫《請求人承諾書》,保證其:

  1.提交的文件、陳述的事實及證據(jù)均合法、真實、有效;

  2.未就該專利侵權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

  3.有必要時,愿意預繳鑒定等有關費用。

  (二)當事人須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提供有效的送達地址。

  (三)受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后,被請求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答辯期間內向深圳市知識產權局書面提出。

  (四)被控侵權的行為人應與被控侵權行為之間存在關聯(lián)性。

附件2

著作權侵權投訴案件立案須知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著作權行政處罰辦法》、《互聯(lián)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須知。

  深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是深圳市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

  一、申請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立案查處的違法行為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列舉的侵權行為。

  (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列舉的侵權行為。

  (三)《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列舉的侵權行為。

  (四)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應予行政處罰的著作權違法行為。

  二、地域管轄

  上述的違法行為,由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fā)生地、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或依法查封扣押地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違法行為由侵權人住所地、實施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等設備所在地或侵權網站備案登記地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是指“大量或經營性儲存、隱匿侵權復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版權、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復制品所在地”。

  三、行政處理時效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理的時效為兩年,從違法行為發(fā)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xù)或繼續(xù)狀態(tài)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侵權復制品仍在發(fā)行的,視為違法行為仍在繼續(xù)。

  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fā)現(xiàn)并確已停止其侵權的,不再給予行政追究。

  四、立案受理條件

  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請求深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理版權侵權糾紛案件,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提交投訴書。

  1.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投訴人)提出行政處理請求,應提交《投訴書》正本一份,并按被投訴人人數(shù)提交相應份數(shù)的副本。

  2.當事人(包括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是自然人的,應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郵政編碼、聯(lián)系電話及其他事項;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lián)系電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職務和姓名及其他事項。

  3.正文應寫明投訴事項,具體指明侵權行為的類型。

  4.應寫明投訴事實、理由,附證據(jù)材料清單。

  5.應寫明受理機關有權受理的依據(jù),如:被投訴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fā)生地、侵權復制品儲藏地、侵權網站服務器所在地、侵權網站主辦人住所地或主要經營所在地。

  6.《投訴書》須由著作權人或利害關系人署名或蓋公章。

  (二)提交證明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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