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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畢節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2012-04-11
畢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畢節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畢府通〔2012〕12號


各縣(自治縣)、區人民政府,百里杜鵑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畢節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12年1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畢節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決定》、《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參照《貴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決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決定,全面履行行政職能,努力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于職守,先行先試,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市長外出期間,由市人民政府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主持市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六條 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出席外事活動。

第七條 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協調落實市人民政府決定事項和市長交辦事項,領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的工作。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實行委員會主任、局長、辦公室主任負責制。委員會主任、局長、辦公室主任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第十條 全面落實中央宏觀調控政策,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更好更快發展。

第十一條 強化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規范執法行為,鼓勵創業、創新、創優,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第十二條 強化社會管理,促進就業創業,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社會管理體制,依法妥善處理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穩定。

第十三條 強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不斷提供更多的社會公共產品,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十四條 按照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原則,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簡政放權,提高效率。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重大事項決策規則和程序,完善公眾參與、專家咨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序。

第十六條 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財政預決算,市級經濟發展、社會事務、文化事務管理、重大政策規定、重大建設項目等重大決策事項,由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第十七條 各部門提請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深入調查研究,經過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論證;涉及其他部門的,應在會前充分協商;涉及各縣(自治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的,應事先征求有關縣(自治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的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要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基層群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強化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加強依法行政的統籌規劃和組織領導,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修訂情況和全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制定、修改或廢止市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制定規范性文件,原則上都要公布草案文本,向社會征求意見。

規范性文件要注重質量,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規律,符合畢節實際,充分反映人民意愿,有利于推動我市經濟社會加快發展。

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也可以明確有關部門牽頭起草規范性文件。各部門可以提請市人民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并負責草擬規范性文件建議文本。

規范性文件應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后,發布實施。并報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規范性文件前,應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法律審查意見。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縣(自治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可以根據法定權限制定規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縣(自治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按規定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和市人民政府備案。有關備案審查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第二十二條 完善行政執法體制和機制,規范行政執法行為,落實執法責任制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第二十三條 建立健全市人民政府重要決策、重要工作、重要事項進行法律論證的程序和工作機制,推進政府法律顧問工作。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大力推進政務公開,提高工作透明度,保障人民群眾對政府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并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的工作制度,并指定機構負責依法做好本機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外,要及時公開。

第二十七條 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群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堅持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定期、不定期召開政府新聞發布會。

第二十八條 按照統籌規劃、整合資源、確保安全的原則,加強政府網站建設,大力推行電子政務,提高服務應用水平,改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及時報備市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認真辦理市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自覺接受市政協、各民主黨派和群眾團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提案和建議案。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機關實施的監督,自覺履行司法機關的判決和裁定,按照司法建議改進有關工作。

第三十一條 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完善市級電子監察系統功能。各部門要認真執行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復議決定、監察部門的監察建議和決定、審計部門的審計決定,按照有關監督意見組織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人民群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問題,有關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市人民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實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范圍,規范問責程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強廉政建設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范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屬單位的送禮和宴請。要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門領導班子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等中央和省委、市委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系、謀私利。


第九章 會議制度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實行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副秘書長列席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市直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有關縣(自治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主要負責人、有關企業負責人列席會議。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決議、決定;

(二)討論決定上報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工作報告和重要事項。

(四)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五)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六)討論、通報和部署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性工作。

(七)討論決定需要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1次,根據需要,經研究可臨時召開。

第四十條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托市人民政府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副秘書長列席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市直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有關縣(自治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主要負責人、有關企業負責人列席會議。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制訂市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

(三)討論決定上報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工作報告和重要事項。

(五)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2次。根據需要可與市長辦公會議合并召開。

第四十一條 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托市人民政府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副秘書長列席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市直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有關縣(自治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主要負責人、有關企業負責人列席會議。研究處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項,討論決定其它事項。可根據需要召開,也可與市政府常務會議合并召開。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或受市長、副市長委托的副秘書長召集和主持,根據需要安排有關縣(自治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部門、單位、企業負責人參加會議。研究協調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體問題,處理具體業務。可根據需要召開。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的議題,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提出意見,經秘書長、常務副市長逐級審核后報市長確定,或者由市長根據工作需要提出議題。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的議題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確定。

各部門和各縣(自治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提請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審議的議題及其附件材料,須充分征求有關部門或縣(自治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的意見,經部門或縣(自治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主要負責人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審定并簽署意見后,應于會前3個工作日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統籌安排。此后提交審議的議題,除市人民政府市長特批件外,一般不再追加;非緊急事項不臨時動議。

參加和列席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的人員,由各縣(自治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上報議題時一并附上涉及議題內容的列席單位名單,經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后向會議召集人報告,由會議召集人決定。

參加和列席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的人員對會議議題有不同意見的,應于會前向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提出,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后向會議召集人報告,由會議召集人決定。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議題和有關會議文件一般于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討論的文件需要修改的,在會議結束時收回,由起草單位按會議討論的意見修改,在規定時間內修改后報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經市人民政府領導審查后行文。討論報市委審定的議題,議題單位必須按會議討論的意見,及時完善相關手續后送交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便呈報市委。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凡未確定向外公布的,與會人員要嚴格保密。會議文件要妥善保管,不宜公開的文件在離會前退回。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議,應向會議召集人請假。

其他參加和列席會議的人員因故不能參加或列席上述會議的,應向秘書長請假,并將安排參會的其他負責人的職務、姓名向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報告。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紀要,由分管會議紀要起草工作的副秘書長和秘書長逐級審核后,報市長或受市長委托主持會議的市人民政府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簽發。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市長、副市長或秘書長簽發;副秘書長受委托召開的專題會議,會議紀要經委托人審定同意后由受委托人簽發。

第四十七條 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不邀請各縣(自治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鄉(鎮)政府(辦事處)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全市性會議應盡可能采用電視電話會議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

各部門召開的業務性工作會議,除應對緊急突發事件的業務性工作會議外,市人民政府領導原則上不參加。

第四十八條 應由部門召開的會議,不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確需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必須提前上報會議方案,由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四十九條 通過部門商洽在我市召開的全國性、全省性會議,有關部門需提前報告市人民政府,經同意后方可答復和安排。


第十章 請示報告和督促檢查

第五十條 市人民政府在處理政務中,有關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財政預算的確定和調整,須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市人民政府各項工作管理體制的重大改革,各工作部門的設立、撤銷和合并,涉及全市范圍和廣大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重要外事活動以及按組織原則需由市委決定的,應提出意見報請市委審定。

第五十一條 各部門對于主管業務的重大決策,實施前應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各部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報告稿應先經市人民政府有關會議討論或經市長、分管副市長審核。

各部門分別按半年和全年書面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工作情況,重要情況要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適時通報重要工作情況。

第五十二條 各部門要切實加強政務信息工作,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政府工作及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情況,為市人民政府領導科學民主決策提供依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開展政務信息的收集和報送工作。

政務信息報告的主要內容為:

(一)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及其領導重要指示、批示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全市經濟社會運行中的重大動態,事關全局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

(四)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的政策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及建議;

(五)創造性開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經驗;

(六)國務院各部門、省政府各部門重點工作、重大情況的分析預測和政策建議;

(七)外地可供借鑒的工作新思路和新舉措;

(八)國務院及其部委、省政府及其部門的檢查組,市人民政府復議決定,審計和監察部門有關監督文書、司法建議要求整改事項的整改情況;

(九)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要求報送的其他政務信息。

第五十三條 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和市督辦督查部門負責全市政務督查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和檢查。

市人民政府領導對事關全局的重要工作要親自組織督查,以督查促進落實,以督查推動工作。

第五十四條 對市人民政府的重要決策和市長、副市長的重要批示件,各部門要明確相關負責人負責落實,辦理完畢后向市人民政府報告辦理情況,辦理過程中的重要情況要及時報告。

第五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和市督辦督查部門圍繞以下內容開展督查工作:

(一)黨中央、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委,省委、省政府及省直各部門要求貫徹執行或回復的事項;

(二)省委、省政府領導指示市人民政府研究辦理的事項;

(三)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貫徹落實情況;

(四)市委、市人民政府文件中明確規定需要各部門和各縣(自治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報告貫徹落實情況的事項;

(五)市人民政府重要會議需要貫徹落實的事項;

(六)市委、市人民政府領導批示要求查辦落實并報告辦理結果的事項;

(七)市人民政府交辦的需要各部門和各縣(自治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進行督查的事項;

(八)群眾反映強烈、領導十分關注的問題;

(九)其他重要事項。

第五十六條 收到黨中央、國務院領導,省委、省人民政府領導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領導的批示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要立即送呈有關領導閱批,按照分工轉有關部門辦理或直接組織辦理,除有規定時限要求的以外,一般應在10天內辦結,并上報辦理情況。


第十一章 公文審批

第五十七條 各部門和各縣(自治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報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貴州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和市人民政府關于公文處理工作的相關規定。

第五十八條 各部門和各縣(自治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報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領導分工呈批,并根據需要由市人民政府領導轉請市人民政府其他領導核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除市人民政府領導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緊急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

市人民政府領導收到直接報送的要求審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應交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序審核、運轉。市人民政府領導批示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統一轉辦、處理。

第五十九條 各部門報送市人民政府的請示性公文,要一事一報,不多頭主送。屬于各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不報市人民政府。

各部門報送市人民政府的請示性公文,要提前做好調研和協調工作。部門間如意見不統一,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達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第六十條 各部門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要提高公文辦理效率,公文運轉的各個環節都要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對屬于急件的公文,即到即辦。

各部門對市人民政府批辦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辦并屬于職權范圍的公文,有明確時限要求的,要在時限內辦理完畢并回復辦理結果,沒有明確時限要求的,辦理完畢后要及時回復辦理結果,重要情況及時報告。

第六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審批公文,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應簽署明確意見、姓名和日期。

第六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發布決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由市長簽署。

第六十三條 以市人民政府名義發出的重要文件,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后,由市長簽發;以市人民政府名義發出的其他文件,由市長授權的分管副市長審核簽發。

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由市人民政府秘書長或市人民政府秘書長授權分管副秘書長簽發;重要文件報請分管副市長或市長簽發。

第六十四條 行文應確有必要,注重實效,嚴格控制公文規格和發文數量,可發可不發的一律不發;可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的不以市人民政府名義行文;屬各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不由市人民政府發文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確需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的,應經部門主要負責人認真審核并報請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


第十二章 紀律和作風

第六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工作部署以及市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應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在市人民政府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人民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人民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十七條 各部門發布涉及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六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規、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六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第七十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不搞邊界迎送。調研活動的新聞報道要突出主題,簡明扼要,具有針對性和指導性。

各部門也要根據各自的工作重點制定每年的調研計劃,認真抓好調研工作的落實。

第七十一條 除市委、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重要活動外,原則上市長、副市長不參加商務洽談、接見、合影、剪彩、典禮、首映首發式等活動;一般不出席各部門和各縣(自治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召開的各類表彰會、紀念會、座談會,確有需要,應由會議組織單位按規定程序報批;不為各地、各部門的會議活動發賀信、賀電和題詞,因特殊情況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

第七十二條 市長、副市長出訪計劃,由市外事僑務辦公室提出報告,按規定程序逐案報批。

市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各部門班子成員出訪,由市外事僑務辦公室按規定程序審核,報經分管副市長審查同意后,報市長審批。

第七十三條 按照熱情周到、確保安全、儉樸莊重、大方得體的原則,認真做好國家、省的副部長(副省長)級以上領導,國務院各部委副司長級以上領導,外省(市、區)副省長級以上領導來畢考察調研接待工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接待工作的有關規定,認真做好省政府各部門副廳長級以上領導及其他人員來畢公務接待工作,需請市人民政府領導陪同、會見或宴請的,由接待部門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按程序辦理。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積極主動做好接待工作。

外賓或國際知名人士、學者、企業家來畢,確需市人民政府領導出面會見、會談或宴請的,由接待部門提出安排意見,市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統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官方人員、重要知名人士和臺胞、海外僑胞中的重要知名人士來畢,由接待部門提出安排意見,市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臺灣事務辦公室審核后統一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七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參加的公務活動和外事活動,一律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統一安排。邀請市長、副市長參加的重要活動,要提前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七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

市長外出按省人民政府和市委的有關規定執行。

副市長、秘書長外出(市外),應事前書面或口頭請示市長,經批準后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通報市人民政府其他領導。

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外出時,由本人事前書面或口頭向分管副市長和秘書長報告,經批準后,須向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文書科通報行止日期。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外出(市外三天以上),應事先請示分管的副市長同意,經批準后向市人民政府總值班室報告行止日期、地點、事由。各縣(自治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縣長、區長(主任)外出時,由本人事先書面或口頭向市長或主持工作的常務副市長報告,經批準后須向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文書科通報行止日期。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直屬機構、部門管理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和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新區、省級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比照適用本規則。

第七十七條 本規則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七十八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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