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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賀州市本級救災捐贈資金和物資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0-11-26
賀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賀州市本級救災捐贈資金和物資管理辦法的通知

賀政辦發〔2010〕20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區管委,市政府各副處級以上單位:

《賀州市本級救災捐贈資金和物資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賀州市本級救災捐贈資金和物資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賀州市本級救災捐贈資金和物資的管理,規范救災捐贈資金和物資的撥付和使用,充分發揮救災捐贈資金和物資的效益,根據《自治區本級救災捐贈資金和物資管理辦法》和救災捐贈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救災捐贈資金和物資,是指在發生自然災害時,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和各有關部門(不含紅十字會、慈善會等公募基金會,下同)接收的救災捐贈款物。

第三條 救災捐贈資金包括以下渠道籌集的資金

(一)政府捐贈。

(二)社會捐贈。

(三)捐贈賬戶資金產生的利息。

(四)其他捐贈。

第四條 救災捐贈物資主要包括政府間和社會各界捐贈的各類救災物資。

第五條 救災捐贈資金和物資的使用范圍

(一)解決災民食、衣、住、醫等生活需要。

(二)緊急搶救、轉移和安置災民。

(三)因災倒塌房屋的修復或重建。

(四)災后生產的恢復。

(五)捐贈人指定的與救災直接相關的事項。

(六)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災方面的支出。

第六條 救災捐贈資金和物資的接收

市財政局、民政局負責以政府名義接收救災捐贈款物,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接受單位)原則上接收本系統(單位)的捐贈款物,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接收社會的捐贈款物。

第七條 捐贈資金管理

在災害發生期間,接收單位接收的捐贈資金應在5個工作日內直接繳入財政專戶;其他時期按月繳入財政專戶。

第八條 專戶管理

市財政局要在銀行開設救災捐贈資金財政專戶,用途為:

(一)直接接收政府、社會各界等渠道提供的救災捐贈資金。

(二)接收其他接收單位直接繳入財政專戶的捐贈資金。

(三)撥付捐贈者指定用途的捐贈資金。

(四)撥付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用于救災方面的捐贈資金。

第九條 救災捐贈資金的分配及審批

(一)分配基本原則:統一管理、統籌安排、專款專用、注重實效。

(二)分配方案的提出:

1.捐贈者有捐贈使用意愿的,捐贈資金按捐贈者的意愿安排使用。

2.沒有明確捐贈使用的捐贈資金,由市人民政府統籌安排使用。市民政局負責會同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根據救災和恢復重建需要,提出資金分配方案上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三)資金審批:

1.總額在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救災工作的副市長審批。

2.總額在50萬元—100萬元(不含100萬元)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救災工作的副市長審核后,送市人民政府分管財政工作的副市長審批。

3.總額在100萬元及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救災工作的副市長和分管財政工作的副市長審核后,報市長審批。

第十條 救災捐贈資金的撥付

(一)捐贈者指定用途的捐贈資金,由接收其捐贈的單位提出用款申請,市財政局根據申請在2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到申請單位,申請單位在2個工作日內落實到受助單位或個人。

(二)捐贈者沒有指定用途的捐贈資金,按市人民政府的批復方案,由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用款申請,市財政局根據申請和資金用途在2個工作內將資金撥付到申請單位或有關縣(區、管理區)或受助單位。

(三)由業務主管部門轉撥的資金要在2個工作日內撥付到救災項目用款單位,不得滯留。

第十一條 救災捐贈物資的管理

(一)接收捐贈救災物資的部門或單位,要建立救災捐贈物資分類登記表冊,按用途由捐贈單位或捐贈接收單位及時組織運往災區。有關捐贈情況(主要指捐贈物資分類登記表冊和運送發放情況)要及時報送市民政局。

(二)使用救災捐贈資金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行為的,除因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緊急采購外,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有關規定。

(三)對災區不適用的救災捐贈物資,按救災捐贈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變賣,所得資金作為救災捐贈資金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 各縣(區、管理區)人民政府(管委)和各接收單位亦可視具體情況將受贈財產轉交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也可以按照捐贈人的意愿分發或者興辦公益金事業,但是不得以本機關為受益對象。各接收單位要將轉交、分發或興辦公益事業的安排情況報同級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市紅十字會、市慈善總會等公募基金接收的非定向捐贈資金可根據救災需要和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自行安排使用并報市民政局備案。

第十四條 監督管理

(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救災捐贈款物的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貪污和擅自改變用途。

(二)市財政局、民政局和市慈善總會、市紅十字會以及各縣(區、管理區)政府(管委)應定期和不定期向社會公布救災捐贈資金和物資的籌集及使用情況,接受審計部門、監察機關、社會各界和媒體的監督。

(三)審計部門、監察機關應將救災捐贈資金和物資的使用情況列入重點專項審計和監察計劃,對救災捐贈款物的籌集、管理、使用等環節依法進行審計和監察。

(四)市民政局等接收單位應建立健全報表統計制度,對救災捐贈物資的接收、調配使用情況,在上報市人民政府的同時,抄送市財政、審計部門和監察機關。

(五)接受市本級撥付捐贈資金和物資的縣(區、管理區)和單位,應定期將救災捐贈資金和物資使用情況報告市各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市財政局、民政局和各業務主管部門以及市紅十字會、市慈善總會等單位要對相關項目建設、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并報告市人民政府。

第十五條 截留、擠占、挪用或者擅自改變救災捐贈資金用途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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