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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威海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0-07-12
威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威海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威政發〔2010〕35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現將《威海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威海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大力推進實施質量興市戰略,不斷提高全社會質量意識,引導和激勵全市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加快提高產品質量、工程質量和服務質量的總體水平,進一步增強我市經濟文化綜合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和《山東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威海市市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市長質量獎”)是市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由威海市質量興市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質量興市工作領導小組”)組織評審,由市政府和市長審定批準、表彰和獎勵,授予為我市質量振興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組織,主要是指本市的各類企業;本辦法所稱個人,是指本市涉及質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企業的員工和從事質量管理、質量教育和培訓、質量科研、質量宣傳等工作的人員。

第四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審堅持科學、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堅持高標準、嚴要求、總量控制、好中選優。

第五條 市長質量獎每年度評選一次。在組織或個人自愿申請的基礎上,經各市區、開發區和工業新區以及有關部門推薦,嚴格按照工作程序和標準評審。

第六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主要是對組織和個人申報獎項前3年質量業績的綜合評價。獲獎的組織和個人5年后可以再次提出申請。

第七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審不向申報組織或個人收取任何費用,不增加組織和個人負擔。獎勵資金和工作經費列入當年度市財政預算。



第二章 獎項設定和獎勵條件



第八條 市長質量獎分設“威海市質量管理獎”和“威海市質量貢獻獎”2個獎項。“威海市質量管理獎”每年度不超過3個,“威海市質量貢獻獎”每年度不超過2個,達不到獎勵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

第九條 “威海市質量管理獎”授予在威海市轄區內生產經營,質量管理績效顯著,產品質量(含工程質量、服務質量)水平以及自主創新能力、管理水平在省內同行業處于領先地位,對威海市的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各類企業。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依法在國內注冊登記,并正常運行5年以上;

(二)建立了有效運行的質量管理體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續改進機制,在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認真貫徹實施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國家標準,積極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質量效益突出;近3年來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和質量水平位居省內同行業前列;

(四)品牌優勢突出,社會美譽度高,具有良好的質量誠信記錄;中國名牌產品生產企業、馳名商標企業、山東名牌產品生產企業、山東省著名商標企業和山東省服務名牌企業可優先列入評審范圍;

(五)近3年內無重大的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無因組織責任導致的服務對象、用戶(顧客)投訴的突出問題;

(六)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等。

第十條 鼓勵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創新能力強,質量管理水平先進,符合產業發展方向,成長性較強的中小型企業申報市長質量獎。

第十一條 “威海市質量貢獻獎”授予在質量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從事或涉及質量工作10年以上;

(二)具有較強的質量意識和創新意識,對質量振興事業有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三)為質量振興事業做出了突出貢獻,且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質量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有較高的社會認同度,質量工作業績得到群眾的普遍認可;

(五)個人所屬的組織近3年內無重大的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

(六)個人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十二條 質量興市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市長質量獎評審的組織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由質量興市工作領導小組組織成立威海市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推動、指導市長質量獎評審活動,研究決定市長質量獎評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評審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規范;

(三)審查、公示評審結果,確保評審結果的公開、公正和公平,向市政府和市長提報市長質量獎擬獎名單。

第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聘請政府機關、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新聞媒體等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為市長質量獎評審員,組成評審組,按照相關規定開展評審工作。

第十五條 質量興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質監局)具體承擔組織市長質量獎評審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修)訂市長質量獎各獎項的具體評審標準、工作程序等;

(二)組織制(修)訂評審員管理制度,建立評審員專家庫,建立評審員績效考評和選用退出機制;

(三)組織編制市長質量獎年度工作計劃;

(四)負責受理市長質量獎的申請和組織評審;

(五)調查、核實申報組織和個人的質量工作業績及社會反映;

(六)組織考核、監管評審人員的職責履行情況;

(七)匯總并向評審委員會報告市長質量獎評審組的評審結果,提請審議候選名單;

(八)組織典型經驗和成果的總結、宣傳、推廣工作。

第十六條 在開展市長質量獎的評審時,應充分發揮行業部門(協會)、技術機構、社會團體、中介機構和新聞媒體的作用。要采取有效方式,廣泛征求群眾的意見。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七條 每年度市長質量獎評審前,由質量興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市級主要媒體上公布本年度市長質量獎的申報工作安排。

第十八條 組織和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威海市市長質量獎申報表》,同時提供有關證實性材料,經有關市區、開發區和工業新區以及部門簽署推薦意見后,在規定時限內報質量興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質量興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申報組織和個人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核,確認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和個人名單。

第十九條 質量興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從市長質量獎評審員專家庫抽取部分評審員組成評審組。評審組由7名(含7名)以上的評審員組成,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二十條 評審組對組織和個人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并據此提出市長質量獎獲獎候選名單,提交評審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并報質量興市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擬獎名單。

第二十一條 質量興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擬獎名單。

第二十二條 經公示通過的擬獎名單,報分管副市長審核、市長審定簽署后,由威海市人民政府通報表彰獲獎組織和個人,由市長向獲獎組織和個人頒發市長質量獎獎牌(獎杯)、證書。



第五章 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對獲得市長質量獎稱號的組織和個人給予一定資金獎勵,“威海市質量管理獎”每個獎勵10萬元,“威海市質量貢獻獎”每個獎勵5萬元。獎勵經費由市財政統一安排,根據市政府下達的獎勵文件,由市財政直接發至獲獎組織和個人。

第二十四條 “威海市質量管理獎”的獎金主要用于獲獎組織的質量持續改進、質量攻關和人員培訓、質量檢驗機構和實驗室建設投入等,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五條 獲得市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優先推薦申報省長質量獎。



第六章 獲獎組織和個人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六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可以在有關活動中宣傳獲得市長質量獎的榮譽,但必須標明獲獎的時間。

第二十七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要不斷追求卓越,創新實踐,持續改進,并且有義務宣傳、交流其質量工作先進經驗和成果,發揮典型推動和示范作用。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對弄虛作假,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長質量獎榮譽的組織或個人,質量興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經查證屬實后提請市政府撤銷其市長質量獎獎項,收回獎牌(獎杯)、證書,追繳獎金,并向社會公告。該組織或個人10年內不得參加市長質量獎的評審。

第二十九條 市長質量獎實行動態管理,建立獲獎組織和個人的定期巡訪制度。質量興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有關部門應及時了解獲獎組織的生產經營和質量管理等情況,了解獲獎個人的相關情況,督促其保持榮譽,不斷改進提升。

第三十條 獲獎組織在獲獎后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質量興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請市政府撤銷其市長質量獎獎項,并向社會公告。撤銷獎項的組織5年內不得參加市長質量獎的評審。

(一) 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的;

(二)產品質量或服務質量不穩定,產品經國家級或省級質量監督抽查判定為不合格的,或出現重大服務質量事故的;

(三)工程質量發生重大問題,被有關方面和群眾投訴并查證屬實的;

(四)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被國外通報或索賠,造成國家形象和產品信譽受到較大損害的;

(五)因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

(六)發生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 承擔市長質量獎評審任務的機構和人員應依法保守申報組織和個人的商業或技術秘密,嚴于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審。

第三十二條 質量興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切實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監督管理,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評審機構或個人,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并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質量興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質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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