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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永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永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2012-05-31
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永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永政發〔2012〕1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屬機構:
《永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已于2012年5月21日經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永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以下簡稱《條例》)、建設部《關于印發〈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通知》(建房〔2011〕77號)和省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湘政辦發〔2011〕23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為市中心城區中冷水灘區、鳳凰園經濟開發區和跨縣區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主體,統一領導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各縣、零陵區人民政府為所在區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主體,負責本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為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市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指導、監督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實施。征收房屋所在區域的街道(鄉鎮)、社區(村組)應當配合房屋征收部門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設立永州市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公室)負責市中心城區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日常管理和協調監管工作,指導各縣、零陵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各縣、零陵區人民政府應明確相應房屋征收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四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下設的永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事務所,作為市中心城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單位,受市征收部門委托負責市中心城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冷水灘區、鳳凰園經濟開發區可設相應實施機構,受市征收部門委托承擔征收補償具體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門要加強對中心城區委托后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監督管理,并對其委托的征收與補償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房屋征收工作人員應當掌握相關的法律政策和專業知識,并定期接受業務培訓,經市房屋征收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六條 房屋征收工作實行年度計劃,零陵區、冷水灘區人民政府和鳳凰園經濟開發區應在每年12月15日前確定本區域內下一年度需要實施房屋征收的總體計劃,向市人民政府申報。
第七條 市、縣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部門,編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和舊城區改建項目計劃,經同級人民政府審定,按相關程序納入下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八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設單位應向有關的市或縣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經發展改革部門、住建部門、國土資源部門等有關部門聯合審查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批意見表;
(二)發展改革部門下達的建設項目立項批文;
(三)住建部門劃定的項目規劃調查藍線、規劃審查通知單;
(四)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土地調查紅線圖;
(五)屬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造的項目,還應包括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相關資料;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同級人民政府的授權審核建設單位提交的資料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和本實施辦法第八條的規定,確定房屋征收范圍,并告知被征收人。
市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單位對房屋征收范圍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并與住建、國土、城管及征收區域內相關街道辦事處(鄉鎮)、社區(村組)等單位予以核實,相關單位和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房屋征收范圍及調查結果應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條 征收項目一般按現有地塊邊界劃定調查藍線,依據上位規劃下達規劃要點,但應當將跨越現有地塊邊線的房屋整體劃入項目規劃調查藍線。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開展以下工作:
(一)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情況進行調查、登記;
(二)編制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和項目補償資金預算;
(三)就征收補償的具體問題與被征收人協商;
(四)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舉行聽證和進行公示等具體工作。
第十二條 被征收房屋的面積、結構、使用性質等,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不符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已改變用途的,以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批準文件為依據。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授權市房屋征收部門牽頭組織住建、國土資源、城管執法等部門和被征收房屋所在區域內人民政府對未登記房屋以及房地產登記簿記載事項不明確或者與現狀不符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各職能部門原則上在5個工作日內,根據各自職責,對建筑的合法性進行認定,并出具書面認定意見。職能部門難以準確認定其是否合法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門匯總意見,報市人民政府研究和協調。對上述建筑的認定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
對認定為合法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十四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并公布以后,被征收人不得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住建、工商、國土資源、城管、公安、文化、衛生、銀行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房屋征收范圍內的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被征收人應當在房屋征收部門發布公開選擇房地產評估機構公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將選定結果以書面形式報房屋征收部門。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主持,通過投票由多數人決定,或者邀請被征收人代表、街道(鄉鎮)、社區(村組)代表參與,公證人員公證,以公開抽簽方式選定評估機構。
第十六條 被選定的評估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對被征收房屋的市場價值作出評估,在作出評估結果報告時應當說明與被征收房屋類似的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并提供相關依據。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應當遵循先整體評估,后分戶評估的原則。估價時點為征收決定公布之日。
第十七條 被征收人對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收到評估結果報告后2日內將評估報告送達財政部門備案。財政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在收到評估報告3日內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由房屋征收部門按程序向評估機構提出申請復核評估。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評估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
第十八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內容應當包括:征收依據、理由、房屋征收范圍、實施步驟、被征收房屋的權屬等詳細情況、改變房屋使用用途和未登記房屋的認定、征收補償方式和標準、征收補助獎勵項目及標準、產權調換用房及周轉用房準備情況、征收簽約期限、過渡期限等。
房屋征收部門組織相關單位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之后,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應當及時公布。
第十九條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過50%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條例》規定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聽取意見修改方案。
第二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授權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征收實施單位、發展改革、公安、城管、監察、信訪、維穩等部門和征收區域的人民政府(管委會)及街道(鄉鎮)、居(村)民委員會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報同級綜治維穩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認為具備房屋征收條件并符合征收程序的要求,經同級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進行合法性審查,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發布房屋征收公告。
第二十二條 市中心城區范圍內被征收人超過300戶或者被征收房屋總建筑面積超過5萬平方米的項目,房屋征收決定應當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縣域范圍內被征收人超過200戶或者被征收房屋總建筑面積超過3萬平方米的項目,房屋征收決定應當由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第二十三條 征收決定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二十四條 征收決定作出后5個工作日內,市房屋征收部門向征收實施單位預撥一定比例的征收啟動資金,并根據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進度情況,及時撥付征收補償資金。市房屋征收部門應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 補 償
第二十五條 由政府財政投資性項目征收補償資金,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籌集,按照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和依法出具的評估報告將征收補償資金在房屋征收決定發布前足額存入征收補償專用帳戶,專款專用。建設業主單位或項目籌備單位自籌資金的項目由該單位按照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所定標準,在征收決定發布前足額存入市房屋征收部門專戶,專款專用,并接受市財政等相關部門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本章規定的補償標準、補助項目及獎勵標準適用于市中心城區,各縣人民政府可根據各地實際另行制定標準。零陵區房屋征收部門編制的項目補償資金預算應當報市房屋征收部門核定,以確保市中心城區補償、補助項目及獎勵標準的統一。
第二十七條 征收房屋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依法確定的評估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估確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鼓勵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對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適當提高補助標準。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被征收人的實際情況統一規劃集中建設安置小區,或組織建設單位提供產權調換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產權調換房屋為期房的,過渡期限內,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提供周轉用房。
原則上在市中心城區的核心區域內不得以原地產權置換。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為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九條 采取過渡安置的產權調換方式補償被征收人住宅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支付被征收人臨時安置費,臨時安置費每月為被征收房屋評估值(不含裝飾裝修)的4‰。但每戶每月不少于600元,最高不超過2000元。
過渡期限為被征收人騰空房屋之日起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日止。產權調換房屋為多層建筑的過渡期限為18個月;產權調換房屋為高層建筑的過渡期限為30個月。
超過過渡期限在十二個月以內的,增付50%臨時安置費;超過過渡期限在十二個月以上的,增付100%臨時安置費;
房屋征收部門已提供周轉用房的,在過渡期限內不支付臨時安置費。
第三十條 被征收房屋屬于生產、經營性用房,且經營行為合法,因房屋征收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停產停業補償費。被征收房屋每月停產停業補償標準按被征收房屋(不含裝飾裝修)評估價值的7‰,并參照被征收人的納稅情況計算。停產停業的期限,采取貨幣補償或者現房產權調換方式的按三個月計算,采取過渡安置產權調換方式的安實際停產停業的月數確定。
第三十一條 因征收房屋搬遷的,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搬遷費的標準,中心城區按10元∕㎡計算,每戶或每套最低不少于800元,過渡安置的發給兩次搬遷費。
本條規定的補償標準由房屋征收部門根據物價變化情況,適時提出調整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三十二條 倉儲、工業生產用房的搬遷費根據拆卸、搬運、安裝生產設備的實際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評估確定;對于無法搬遷或者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可按有關規定通過評估確定其實際價值給予相應補償,對已廢棄的生產設備不予補償。
第三十三條 拆除電力、電訊、排水、燃氣等設施,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已廢棄不用的不予補償。
第三十四條 被征收人是住房困難戶的,實行住房面積最低保障,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小于50㎡(含50㎡,在同一城市規劃區內有其他房屋的合并計算)的,按50㎡進行補償安置。但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助的房屋面積部分,不計算裝飾裝修、搬遷費等其他補償,不享受獎勵等優惠政策。
在房屋征收范圍公布確定后,被征收人對被征收房屋進行析產的,不享受前款規定的最低面積保障。
第三十五條 鼓勵被征收人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實施辦法的規定,支持房屋征收部門或房屋征收實施單位開展調查摸底、權屬認定等工作,按規定期限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按期搬遷。對被征收人按本實施辦法規定完成上述工作的,房屋征收部門可按照同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標準給予被征收人獎勵。(市中心城區房屋征收與補助獎勵項目及標準詳見附件)。
第三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征收補償協議及時支付補償資金,并加強對補償資金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
采取貨幣補償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補償資金;采取一次性產權調換補償安置的,支付補償資金的8 0%給安置房建設單位,待安置房產權手續辦理完畢后,支付剩余部分補償資金給安置房建設單位;采取過渡安置的,應按安置房建設進度分批支付給安置房建設單位,但最多只能支付補償資金的80%,在被征收人遷入安置房并辦理完安置房產權手續后,方可支付剩余補償資金給安置房建設單位。
第三十七條 在對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征收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補償決定。
市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按如下程序辦理:
1、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根據評估結果,擬定分戶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市房屋征收部門批準。
2、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將分戶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書面告知被征收人。
3、被征收人申請調解的,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組織調解。
4、市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
第三十八條 補償決定應包括下列內容:
1、被征收房屋及權利人的基本情況;
2、征收的依據和理由;
3.《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4、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途徑及期限。
5、補償決定應當在征收范圍予以公告。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于15日。
第三十九條 征收依法代管的房屋,應以產權調換形式補償,由房屋征收部門與代管人簽訂補償協議,并經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和證據保全。
第四十條 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被征收人與房屋征收部門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征收補償協議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后,由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
被征收人與房屋征收部門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征收補償協議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作出補償決定,并依法保障抵押權人的擔保物權。
第四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建設項目的房屋征收補償費用進行審核。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房屋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 搬遷、拆除
第四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完成搬遷。除房屋征收部門(或征收實施單位)確定的拆除施工單位外,任何人不得損壞房屋或者拆卸已按照規定作了補償的被征收房屋及附屬設施。
第四十三條 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擬定補償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房屋拆除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房屋作出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四十四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按補償決定實施強制執行時,房屋征收部門應對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做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價值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四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招投標的方式確定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的拆除施工單位。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加強對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和征收實施單位負責本區域內的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監督管理。
房屋拆除工程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筑施工單位承擔。拆除施工單位對本單位承接的房屋拆除工程承擔全部責任;并為拆除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第四十七條 市中心城區房屋拆除施工單位應當將房屋拆除工程項目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備案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拆除施工單位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明、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拆除工程施工合同;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及安全事故處險應急預案;
(四)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監理合同;
(五)監理單位營業執照、資質;
(六)拆除工程項目經理及技術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上崗證書:項目監理部人員資格證書
(七)拆除施工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投保證明;
(八)國家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資料。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四十八條 房屋拆除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拆除施工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從事拆除施工的人員必須定期接受業務培訓。
第四十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拆除后30日內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被征收房屋的產權注銷手續。
公安、教育等部門應當及時為被征收人辦理戶口遷移和轉學等手續。
第五十條 市中心城區房屋征收日常工作經費按征收補償費用的8%計算,其中1%為市房屋征收部門工作經費,7%為征收實施單位工作經費,征收實施單位經費主要包括2%日常工作經費和5%不可預計費。征收日常工作經費計入征收補償總成本。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二)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的;
(三)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
(四)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
第五十二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沒有作規定的及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不一致的,按其條例執行;國務院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省人民政府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 2003年公布的《永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施辦法》(市政府令第3號)同時廢止。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執行。
附件:永州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助獎勵項目及標準。
附件:
永州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助獎勵項目及標準
一、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的,按房屋主體評估價格上浮10%給予補助。
二、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按期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完成搬遷的,再按350元/㎡的標準享受購房補助。
三、征收公告發布后90日內,征收區域范圍內的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及時解除租賃關系,并完成搬遷騰退直管公房的,按其范圍內直管公房住宅評估價乘以計租面積所得總價的30%的標準給予承租人補助。
四、房屋征收范圍明確后并告知了被征收人,被征收人積極配合征收工作人員上戶調查摸底、丈量登記面積、認定權屬性質及用途的,給予每戶支持公共利益項目建設獎5000元;被征收人沒有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的,再給予每戶10000元獎勵。
五、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按100元/㎡的標準給予被征收人簽訂協議獎。
六、征收補償協議簽訂后,被征收人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并交房的,按100元/㎡的標準給予被征收人房屋按期搬遷獎。
七、征收活動中的補助、獎勵事項必須按規定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未達到規定要求或超過規定期限的,不予補助、獎勵。
八、補助、獎勵計算面積基數按征收房屋合法有效產權登記的面積或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合法建筑的面積。
九、確定持有《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殘疾證》的被征收人的住房補助時,被征收人須提供相關部門的證明文件,并經其所在的社區和民政部門認定后,方可發放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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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避險
第一步:訂立書面合同
第二步:交納社保
第三步:加班工資
第四步:規章制度
第五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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