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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上海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2-02-27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上海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府辦發〔2012〕8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上海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宗旨)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表彰在質量管理和經營績效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組織”)和個人,引導和激勵本市各類單位和個人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提高質量水平和競爭能力,增強本市城市綜合競爭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獎項設置)

  上海市政府質量獎包括“上海市市長質量獎”和“上海市質量金獎”兩個類別,均分“組織”和“個人”獎,是市政府對質量工作成績突出的組織和個人授予的質量獎勵。其中:

  (一)上海市市長質量獎是市政府設立的質量工作最高榮譽,主要授予質量管理成效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本市處于領先地位,對上海經濟社會發展做出卓越貢獻,在本市具有標桿示范作用的組織和個人;

  (二)上海市質量金獎主要授予質量管理水平較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本市同行業內處于領先地位,在本市同行業內具有標桿示范作用的組織和個人。

  第三條(獎勵數量)

  上海市政府質量獎為年度獎。

  上海市市長質量獎獲獎組織和個人總數各不超過2個;

  上海市質量金獎獲獎組織總數不超過10個,按照制造業、服務業、小企業及其他組織(包括教育、醫療等)等,分別進行評定,獲獎個人總數不超過5個。

  上述獲獎數可少額或空缺。

  第四條(評定原則)

  上海市政府質量獎的申報、評審和授予遵循以下原則:

  (一)自愿申請;

  (二)科學、客觀、公正;

  (三)嚴格標準、好中選優。

  第五條(評審標準)

  上海市政府質量獎組織評審標準采用國家標準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個人評審標準采用《上海市政府質量獎個人評價準則》。評審標準根據質量管理理論與實踐的發展,適時進行修訂。

  第六條(獎勵及經費)

  上海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定,不向申報組織或個人收取任何費用。獎勵經費和工作經費列入當年度市財政預算。獎勵經費主要用于獲獎組織或個人的質量持續改進、質量攻關和人員培訓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七條(管理機構及職能)

  市質量技監局在市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成立上海市政府質量獎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定委”)。審定委由市政府有關部門組成,履行以下職能:

  (一)指導、推動、監督上海市政府質量獎評定活動的開展;

  (二)審議、通過上海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及評審規則;

  (三)審議、公示評審結果;

  (四)確定上海市質量金獎獲獎名單,提請市政府批準上海市市長質量獎擬獎勵名單。

  第八條(辦事機構及職能)

  審定委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審定辦”,設在市質量技監局),負責上海市政府質量獎評定工作的日常監督和管理,履行以下職能:

  (一)組織制修訂上海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及評審規則;

  (二)建立上海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專家庫和評審組;

  (三)制定上海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年度工作計劃和方案;

  (四)組織開展上海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

  (五)承擔審定委賦予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評審機構及職能)

  審定辦根據評審需要,在上海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專家庫范圍內,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若干評審組,開展年度評審工作。年度評審工作結束后,評審組自動解散。

  評審組的職責是:

  (一)負責上海市政府質量獎的資料評審、現場評審及綜合評價;

  (二)撰寫評審報告;

  (三)提出獲獎建議名單;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條(培育和宣傳)

  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控股集團公司、行業協會及各區縣質量技監局分別負責本系統、本行業和本轄區申報上海市政府質量獎的培育、發動和推薦,以及獲獎組織和個人的先進經驗和成果的宣傳、推廣。

  第三章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組織申報上海市質量金獎條件)

  申報上海市質量金獎的組織,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合法生產經營3年以上;

  (二)符合國家產業導向、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質量等法律法規及政策的相關要求,具備相關資質或證照;

  (三)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有效,持續改進效果顯著;質量管理工作具有行業特色、企業特點,質量工作成績顯著;

  (四)具有良好的經營業績和社會貢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經濟、技術和質量等指標在上年度位于本市同行業領先地位,近3年未發生虧損;從事非營利性業務的,其社會貢獻位于行業前列;

  (五)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近3年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責任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無重大有效投訴,無國家或省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記錄,無其他嚴重違法違規不良記錄。

  第十二條(組織申報上海市市長質量獎條件)

  申報上海市市長質量獎的組織,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獲上海市質量金獎3年以上;

  (二)建立持續改進、追求卓越的質量文化,質量意識和創新能力強;

  (三)具有卓越的經營業績和突出的社會貢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經濟、技術和質量等指標在上年位于國內或本市領先地位,近3年未發生虧損;從事非營利性業務的,其社會貢獻位于本市前列;

  (四)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廣泛的知名度和社會影響力。近3年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無重大質量投訴;無國家或省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記錄,無其他嚴重違法違規不良記錄。

  第十三條(個人申報上海市質量金獎條件)

  申報上海市質量金獎的個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從事質量或質量相關工作5年以上;

  (二)有較強的質量創新和改進意識,積極應用先進質量管理方法或在質量管理中形成獨特的工作方法和經驗,對提高組織或行業質量水平和績效做出重要貢獻;

  (三)積極組織和參與群眾性質量管理活動,對形成組織質量文化做出重要貢獻,給組織和社會帶來顯著效益;

  (四)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恪守職業道德,具有榜樣作用。個人所在組織近3年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無其他嚴重違法違規不良記錄。

  第十四條(個人申報上海市市長質量獎條件)

  申報上海市市長質量獎的個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從事質量或質量相關工作10年以上;

  (二)質量意識和創新能力強,在所在組織或行業積極推廣、應用先進質量管理理念、方法,對提高組織或行業質量水平和績效做出突出貢獻;對形成組織質量文化做出重大貢獻或在質量管理中形成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法和經驗,給組織或社會帶來卓越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長期從事質量管理理論研究或管理實踐;

  (四)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社會影響力。恪守職業道德。

  個人所在組織近3年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無其他嚴重違法違規不良記錄。

  第四章申報評定程序

  第十五條(申報)

  審定辦每年在有關媒體、網絡上發布申報通知或公告,并在規定時間內,受理當年度上海市政府質量獎申請。

  凡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和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按照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填寫《上海市政府質量獎申報表》,并將申報表、組織或個人概述、自我評價報告及必要的證實性材料,在規定時限內,報送推薦機構。

  第十六條(推薦)

  推薦機構在通知或公告規定時限內,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形成書面推薦意見,報送審定辦。組織或個人可以經下列推薦機構申報上海市政府質量獎:

  (一)行業主管部門或控股(集團)公司;

  (二)區縣質量技監局;

  (三)行業協會。

  第十七條(資格審查)

  審定辦組織對申報組織和個人的基本條件、申報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必要時以書面形式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對通過審查的,正式受理其申報。

  第十八條(資料評審)

  審定辦組織評審組,根據評審規則,對資格審查合格的組織和個人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評審組根據資料評審結果,按照好中選優的原則,確定現場評審名單。對未進入現場評審的,由審定辦反饋資料評審結果。

  第十九條(現場評審)

  審定辦組織評審組,根據評審規則,對通過資料評審的組織或個人進行現場評審,并形成現場評審意見。

  第二十條(綜合評價)

  審定辦組織評審組,對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和個人的申報表、現場評審意見等進行綜合分析,編寫綜合評價報告,擇優提出獲獎建議名單。審定辦綜合各評審組的建議,提出獲獎推薦名單,并附相關材料提請審定委審議。

  第二十一條(審定公示)

  審定委審查綜合評價報告和獲獎推薦名單,表決確定擬獎名單;經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后,確定上海市質量金獎獲獎名單,提請市政府批準上海市市長質量獎擬獎名單。

  第二十二條(批準通告)

  經市政府批準同意上海市市長質量獎獲獎名單后,審定委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上海市政府質量獎獲獎名單。

  第二十三條(表彰獎勵)

  以上海市政府名義對獲獎組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由市長向上海市市長質量獎獲獎組織和個人頒發獎牌、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四條(宣傳推廣)

  由審定辦在有關新聞媒體上宣傳、推廣獲獎組織和個人質量管理的成功經驗,引導廣大組織學習先進的質量經營模式,推進本市質量水平的進一步提高。

  第二十五條(避免重復申報)

  組織或個人在同一年度內不得重復申報各級政府質量獎。獲獎組織或個人在獲獎后3年內,不得重新申報(由于重組、改制等原因使組織主體結構產生重大變化的除外)。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社會監督)

  上海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堅持“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做到程序化和規范化,提高透明度,接受媒體、社會公眾和企業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材料的真實性)

  申報組織或個人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通過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上海市政府質量獎榮譽的,經核實后,由審定委決定或報請市政府批準,取消其榮譽稱號,收回獎牌、證書,追繳獎金,并在市級主要新聞媒體上予以通報批評,5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第二十八條(獲獎義務)

  獲獎組織和個人應履行向社會推廣、分享其先進管理經驗和方法的義務(涉及商業機密的除外),并不斷推進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創造更具特色的質量經營管理的新方法、新經驗,帶動本市廣大組織質量整體水平提升;獲獎后3年內每年須如實填報《上海市政府質量獎年報表》,交所在區縣質量技監局審核,并報送審定辦。

  第二十九條(獲獎稱號使用規則)

  獲獎組織和個人可在組織或個人形象宣傳中使用該稱號,并注明獲獎年度,但不得用于產品宣傳,不得在產品或包裝上標注上海市質量獎標志或獲獎稱號。發現違反者,由審定辦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條(評審紀律)

  評審人員應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做到實事求是、公正廉潔;并保守申報組織或個人的商業和技術秘密。對違反評審紀律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警告,直至取消其評審資格,并提請有關部門或其所在單位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回避)

  評審組的組成人員和工作人員與申報組織和個人有利害關系的,本人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第三十二條(雙向監督)

  建立評審人員和受評組織雙向監督反饋制度。受評組織對評審人員工作質量及執行紀律情況做出評價,評審人員對受評組織守紀情況做出評價,反饋審定辦。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原《上海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第三十四條(區縣質量獎勵)

  各區縣政府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區縣相應的政府質量獎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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