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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江門市氣象災害防御規定的通知

2010-07-20
關于印發江門市氣象災害防御規定的通知

江府[2010]18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單位:

  《江門市氣象災害防御規定》業經市政府十三屆六十八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氣象局反映。





江門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江門市氣象災害防御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御氣象災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廣東省氣象管理規定》、《廣東省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預防、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等防御活動。

本規定所稱氣象災害,是指臺風、暴雨、寒潮、大風(含龍卷風、雷雨大風)、大霧、雷電、冰雹、霜凍、高溫、干旱、低溫(冰凍)、灰霾等造成的災害。

因氣象因素作用引發的海洋災害、水旱災害、地質災害、森林火災等氣象次生、衍生災害的防御,依照本規定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對氣象次生、衍生災害的防御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氣象災害防御實行以人為本、科學防御、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建立健全穩定增長的財政投入機制,將氣象災害的防御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確保公益性氣象無償服務的前提下,可以依法開展氣象有償服務,有關收費按照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五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警、信息發布以及其他有關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民政部門應當設置避難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點,開展受災群眾救助工作,并按照規定職責核查災情、發布災情信息。

衛生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宣傳防病救災衛生知識。

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應當優先運送救災物資、設備、藥物、食品,及時搶修被毀的道路交通設施。

城管部門應當保障市政公用設施的安全運行。

園林部門應當做好公共場所、道路樹木的維護、加固和防止雷擊工作。

電力、通信部門應當組織做好電力、通信應急保障工作。

國土資源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地質災害監測、預防工作。

教育部門應當根據預警級別及時發出停課通知,組織好教育系統的防災工作。

農業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農業抗災救災和農業生產技術指導工作。

水利(水務)部門應當統籌協調主要河流、水庫的水量調度,組織開展防汛抗旱工作。

公安部門應當負責災區的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維護工作,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緊急轉移。

海事部門應當指導、督促運輸船舶落實災害天氣防范措施,維護水上交通秩序,及時組織水上救助。

  第六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增強社會公眾防御氣象災害意識,提高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等應急能力。

  學校應當開展氣象災害防御和應急自救知識教育,并定期組織演練。教育、氣象等部門應當對學校開展的氣象災害防御教育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鼓勵和支持氣象災害防御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氣象災害防御技術,提高氣象災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第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在氣象災害發生后,開展自救互救。

各級人民政府應對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防御規劃和預防措施

  第九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氣象災害防御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氣象災害防御規劃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氣象災害防御的指導思想、原則、目標和任務;

  (二)氣象災害現狀、發展趨勢預測和調查評估;

  (三)氣象災害易發區域和易發時段、重點防御區域及設防標準;

  (四)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機制和部門職責;

  (五)氣象災害防御設施建設項目;

  (六)氣象災害防御的保障措施。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氣象災害防御應急預案,建立由政府組織協調、部門分工負責的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機制。

  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規劃和氣象災害防御應急預案,制定或者完善本部門相應的氣象災害防御應急處置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水庫、重要堤防、海塘及其他易受氣象災害影響的重點工程項目的管理單位應當編制相應的氣象災害應急處置預案,報主管部門或者有管轄權的其他機關批準。

第十一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建立氣象災害信息數據庫,并為公眾查詢提供便利。

第十二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依法組織對城鄉規劃、重點領域或者區域發展建設規劃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重大基礎設施、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材料應當包含當地氣象部門提供的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監測預警系統、預警信息傳播系統和應急氣象服務系統等氣象災害防御設施的建設。

易受氣象災害影響的學校、醫院、港口、車站、碼頭、島嶼、易燃易爆場所、危險化學品倉庫、江河湖泊、交通干線、農業園區、生態林區、旅游景區、風景名勝區等人員密集場所(大型商場、廣場)區域,應當設立氣象災害監測、預警信息接收和播發等設施,并確保有關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易受臺風、暴雨等氣象災害影響區域的堤防、避風港、防護林、山塘、水庫等防御設施建設。

易受臺風災害影響區域建(構)筑物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選址標準和抗風標準。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氣象災害防御設施。

  禁止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的行為。規劃、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可能影響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的建設項目時,應當依法事先征得氣象主管機構的同意。
  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壞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緊急措施,組織力量進行修復,確保氣象探測設施正常運行。

  第十六條 未經依法批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遷移氣象臺站或者設施。確因實施城鄉規劃或者重點工程建設需要遷移氣象臺站或者設施的,應當依法報經有審批權的氣象主管機構批準。經批準遷移的,遷建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章 監測、預警和信息發布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海洋、水利(水務)、水文、國土資源、農業、林業、交通、環保、電力等部門建立氣象災害監測網絡和氣象災害信息共享機制。氣象災害監測網絡成員單位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提供雨情、風情、旱情、水文、地質險情、森林火險等與氣象災害有關的監測信息。

  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氣象災害監測網絡的日常維護管理。

第十八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或者配合海洋、水利(水務)、國土資源、農業、林業、交通、環保、電力等相關部門,分別建立海洋災害、水旱災害、地質災害、森林火災等專業預警系統,預防發生氣象次生、衍生災害。

第十九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警的管理工作,完善災害性天氣的預警信息發布系統,提高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的準確率、時效性。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應當根據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及時、準確制作和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預警信號,并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更新或者解除災害性天氣警報和預警信號。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預警信號。

  災害性天氣預警信號的名稱、圖標、含義,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見附件)。

氣象次生、衍生災害的預警信息,可以由有關監測部門會同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聯合發布。

第二十條 廣播、電視、通信、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及時、準確播發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直接提供的適時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當發布橙色等級以上的預警信號時,電視臺除傳播預警信號外,還要播放預警信號的含義等相關信息和三防指揮部門的防災緊急通知。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當地氣象臺(站)發布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后,應當及時向本轄區公眾傳播。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主動接收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學校、醫院、港口、車站、碼頭、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氣象災害應急聯系人,及時傳遞氣象臺站發布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開展防災避災。

第四章 人工影響天氣和雷電災害防御

  第二十一條 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防災減災的需要,成立人工影響天氣相關機構,負責轄區內人工影響天氣工作。

  第二十二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監測情況,制定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公安、飛行管制部門應當支持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第二十三條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應當遵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作業規范和操作規程,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四條 下列建設項目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展雷擊風險評估,確保公共安全。

(一)縣(市、區)級以上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堤圍、道路等不需安裝防雷設施的項目除外;

(二)建筑面積達2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

(三)各類體育場館、醫院、學校、影劇院、大型商場超市、賓館、汽車站、火車站等人員密集場所;

(四)總建筑面積達10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單體建筑面積達3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建筑項目;

(五)緊急避難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危險化學品場所。

第二十五條 新建建(構)筑物、場所或者設施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雷電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條 防雷裝置的設計方案應當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核。防雷裝置竣工后,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依法組織驗收。

第二十七條 已投入使用的防雷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做好日常維護工作,并委托防雷裝置檢測單位進行定期檢測。

防雷裝置檢測應當每年一次。油庫、氣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易燃易爆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半年檢測一次;檢測不合格的防雷裝置,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檢測單位提出的整改意見及時整改。

第二十八條 當發生雷電災害時,遭受雷擊的單位或個人應及時采取適當的救災措施,并在災后24小時內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并協助氣象主管機構對雷電災害進行調查與鑒定。

氣象主管機構在接到雷電災害報告后應當及時組織雷電災害的調查和鑒定。

第二十九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檢查監督,并會同有關部門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安裝防雷裝置提供指導。

第五章 應急處置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警報和預警信號,適時啟動相關應急預案,依照各自職責開展相應的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氣象災害監測網絡成員單位應當加強氣象災害跟蹤監測,及時提供跟蹤監測信息。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等級,加強災害險情的隱患排查,并采取相應的避險措施。

第三十一條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后,有關部門及相關人員應當做好防災應對措施。

(一)臺風白色預警信號或暴雨黃色預警信號發布后:

1.新聞宣傳單位應提示公眾注意防風、防雨;

2.海事部門應啟動應急預案,海事、漁政部門應通知轄區船舶做好避風準備,港務部門應做好貨物搶裝或搶卸工作;

3.相關單位應做好低洼、易受淹地區的排水防澇工作。

(二)臺風藍色預警信號或暴雨橙色預警信號發布后:

1.新聞宣傳單位應將預警信號的含義等相關信息和主要防御措施告知市民;

2.水利(水務)工程管理單位對達到防洪限制水位的水庫應排泄其部分庫容,排澇泵站要根據實際情況開機排水;

3.海事、漁政部門負責通知船舶適時進入避風錨地,并做好船上人員轉移的準備工作;

4.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易發生山體滑坡和泥石流的路段進行巡查和設置警示標志;

5.交通管理部門應對積水地區實行交通引導或管制;

6.城管部門應啟動城市積澇應急程序,加強疏通地下排水管道,防止城市內澇;

7.相關單位應轉移危險地帶人員和危房居民到安全場所。

(三)臺風黃色預警信號發布后:

1.全市的幼兒園、托兒所停課;

2.轄區內有危房區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及時確定并公布擬向公眾開放的庇護場所;

3.新聞宣傳單位負責播報臺風信息并宣傳防護措施,及時播報停課通知,向公眾公布臨時庇護場所的地點;民政部門負責檢查對公眾開放的臨時避險場所;

4.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檢查小組,檢查轄區的防災抗災準備工作,負責督促轄區臨時房屋或危房業主,特別是天臺上搭建的臨時房屋、廣告、招牌的業主進行加固;

5.海事、漁政部門負責檢查船舶避風情況,督促船舶進入避風錨地并做好防抗臺風工作,必要時啟動江門海事局水上搜救應急方案,并向市三防指揮部匯報;

6.城管部門負責路燈、下水道、排水口的防風防暴雨工作;

7. 其它同臺風藍色預警信號。

(四)臺風橙色預警信號或暴雨紅色預警信號發布后:

1.學校停課,學校負責對已到達學校學生的安全保護;

2.人員留在安全地方暫避(搶險救災人員除外);

3.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公司負責檢查小區內有擋土墻和山泥傾瀉隱患地段,掛出警戒標志并負責疏散、轉移有關人員;

4. 開放所有的庇護場所;在危房的居民和所有新墾區的人員要轉移到庇護場所,由經營墾區的公司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所在地政府負責督促落實;民政部門負責檢查和落實庇護場所里庇護人員的生活物資;

5.各單位的搶修、搶險隊伍集合候命;

6.受臺風、洪水影響地區的所有單位組織本單位的防風、防洪搶險工作;水庫下游或受堤圍內保護的單位要指派專人收看、收聽電視、廣播電臺發布的防風防汛通告,及時組織轉移人員和物資;

7.其它同臺風黃色預警信號。

(五)臺風紅色預警信號發布后:

1.建議電影院、網吧、歌舞廳等娛樂場所停止營業;

2.公安部門組織力量,協助指揮人員疏散,維護治安秩序;發生災情時,啟動公安部門的防御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3.交通部門停止沿海路段和郊區的公共汽車交通服務;根據市三防指揮部發布的防風通告分階段停止公共交通服務,啟動交通防御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4.供電部門視實際情況斷開對行人有危險的部分電源,啟動供電防御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5.其它同臺風橙色預警信號。

(六)寒冷黃色預警信號發布后:

1.新聞宣傳單位應提示公眾注意添衣保暖;

2.農業、水產業、畜牧業等主管部門,有關從業人員應做好相關防寒措施。

(七)寒冷橙色或紅色預警信號發布后:

1.新聞宣傳單位應提示公眾(尤其是老弱病人)注意防寒保暖;

2.農業、水產業、畜牧業等要積極采取防霜凍和冰凍措施,盡量減少寒害損失;

3.民政部門應開放庇護場所供有需要的人員避寒。

(八)雷雨大風預警信號發布后:

1.新聞宣傳單位應提示公眾雷暴發生時,不要在大樹、電線桿、塔吊下等地方停留,不要使用無線電話,以免遭受雷擊;

2.切斷霓虹燈招牌及危險的室外電源;

3.停止各類露天集體活動,立即疏散人員;

4.高空、水上、曠野等戶外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危險地帶人員撤離;

5.相關應急處置部門和搶險單位隨時準備啟動搶險應急方案。

(九)大霧黃色預警信號發布后:

交通、公安等部門加強對機場、高速公路、輪渡碼頭巡邏,提示駕駛人員注意。

(十)大霧橙色預警信號發布后:

1.新聞宣傳單位應提示公眾濃霧使空氣質量明顯降低,指導公眾適當防護;

2.交通、公安等部門采取必要措施,確保機場、高速公路、輪渡碼頭的交通安全。

(十一)大霧紅色預警信號發布后:

1.新聞宣傳單位應加強宣傳濃霧對人體健康的影響,指導公眾適當防護;

2.航管、交通、公安等部門采取有力措施維持受強濃霧影響地區的機場、高速公路和碼頭秩序。

(十二)高溫黃色預警信號發布后:

1.新聞宣傳單位應提示公眾(尤其是老、弱、病、幼人群)注意防暑降溫,避免長時間戶外或者高溫條件下作業,并加強防暑降溫保健知識的宣傳;

2.供電、供水等部門應做好用電、用水的準備工作。

(十三)高溫橙色預警信號發布后:

1.供電部門應注意防范因用電量過高,電線、變壓器等電力設備負載大而引發火災;

2.有關部門應落實防暑降溫保障措施,督促戶外或者高溫條件下的作業人員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3.新聞宣傳單位應加強防暑降溫保健知識的宣傳,指導公眾(尤其是老、弱、病、幼人群)盡量避免午后高溫時段的戶外活動,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十四)高溫紅色預警信號發布后:

1.新聞宣傳單位應提示公眾注意防暑降溫,白天盡量減少戶外活動,建議停止戶外露天作業;

2.有關部門要特別注意防火,供電、供水、衛生等部門做好各項應急工作;

3.其它同高溫橙色預警信號。

(十五)灰霾天氣預警信號發布后:

1.新聞宣傳單位應加強宣傳,指導公眾適當防護;

2. 交通、公安、航管等部門應采取措施確保海、陸、空交通安全。

(十六)森林火險預警信號發布后:

1.林業部門要加強森林防火宣傳教育;

2.加大巡山護林力度,嚴格管制野外火源,杜絕林區用火;

3.充分做好撲火救災準備,進入防火臨戰狀態;

4.禁止一切煉山作業。

第三十二條 海洋、水利(水務)、國土資源、農業、林業、交通、環保、電力等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發生的情況,加強氣象次生、衍生災害的監測和預警工作,并根據相應的應急預案,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氣象次生、衍生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三十三條 氣象災害消除后,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解除有關應急處置措施,并向社會公告。對臨時征用的單位和個人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造成財產損毀或者滅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進行調查評估,制定恢復重建計劃和整改措施,并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第三十四條 鼓勵通過保險形式提高氣象災害防御和災后自救能力。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依法為保險理賠等活動提供氣象證明材料或者組織有關專家對氣象災害進行調查鑒定,提供氣象災害調查鑒定報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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