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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包頭市政府投資園林綠化工程應急項目預選承包企業管理辦法(試行)及綜合評分標準的通知

2010-12-07
包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包頭市政府投資園林綠化工程應急項目預選承包企業管理辦法(試行)及綜合評分標準的通知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單位,中直、區直企事業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包頭市政府投資園林綠化工程應急項目預選承包企業管理辦法(試行)》、《包頭市政府投資園林綠化工程應急項目預選承包企業綜合評分標準》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包頭市政府投資園林綠化工程

應急項目預選承包企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包頭市政府投資園林綠化工程的順利實施,確保項目承發包過程中的公正性、科學性,提高項目的投資效益,保證工程質量安全和建設工期,建立政府投資園林綠化工程應急項目承包企業預選庫,規范預選企業的審查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園林綠化工程應急項目是指本市各級、各類財政性資金、政府專項資金(基金)、政府融資(借貸)資金等投入建設的,為完成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任務,按照正常建設程序難以按時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園林綠化工程項目。

第三條 成立包頭市政府投資園林綠化工程應急項目預選承包企業資格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由分管建設工作的副市長任委員會主任、分管副秘書長和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要領導任副主任,成員由市建設、監察、法制、發展改革、財政、審計、國土、規劃等部門分管領導組成,負責預選承包企業名錄(以下簡稱名錄)的審查和發布。

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名錄的編制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應急項目由建設單位(以下簡稱發包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委員會批準后,發包人應當從應急項目名錄庫中采取隨機抽取三個或者三個以上企業,并向其發出招標邀請,按照邀請招標的程序確定中標企業。

第五條 委員會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確定名錄。

第六條 承包企業一經提交加入預選庫的申請,即為無條件遵守本規定及接受對本規定做出的修訂和補充。

第七條 承擔應急工程的中標企業,應當根據有關規定交納工程履約保證金,辦理中標備案手續。



第二章 預選庫分類



第八條 預選庫實行分類管理。根據承包企業承接業務范圍,預選庫分為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承包企業四類,每類預選庫內承包企業數量由委員會審查確定。

第九條 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申請加入相應名錄,并按照其資質等級范圍承接工程。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十條 申請加入預選庫的承包企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法人企業;

(二)具有國家規定的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等相關證書;    

(三)受理申請前2年內在包頭市有相應的工程業績;

(四)外地企業須有自治區年度備案手續;

(五)在包頭地區有滿足承擔應急項目施工需要機械設備和人員;  

(六)其它法律、法規有要求的。

第十一條 承包企業在申請加入預選庫前2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  

(一)因拖欠民工工資逾期未整改或被有關政府主管部門通報;

(二)拖欠分包工程款逾期未整改或被有關政府主管部門通報;    

(三)因行賄、受賄、串通投標、轉包、掛靠或暴力抗法而受到有關政府部門處罰的;

(四)發生叁級(含叁級)以上重大工程質量、安全生產事故受到有關政府部門處罰的;  

(五)有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十二條 對于申請時隱瞞真相、弄虛作假的申請人,不予加入預選庫,并在2年內不接受其加入的申請。



第四章 錄取條件與程序

第十三條 委員會每年一次集中受理加入的申請,審查確定進入預選庫的承包企業名單。

第十四條 承包企業申請加入預選庫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三)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書或有關證明文件;

(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確認的上一年度企業財務報告;

(五)上兩年度在包頭市依法納稅的證明;

(六)在包頭市的工程業績證明;

(七)申請人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如獲獎證書、認證證書等)。

第十五條 錄取工作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委員會辦公室在包頭市建設網或有關公眾媒體上發布受理申請通知,并公布錄取的方式、方法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委員會辦公室報送書面申請材料;

(三)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相關單位及有關專家審查申請材料,計算綜合評分;  

(四)委員會確定列入預選庫的承包企業初選名單,并將初選名單在包頭市建設網公示10個工作日;

(五)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委員會確定列入預選庫的承包企業名單,并在包頭市建設網公布。

委員會應當在截止受理申請材料后4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確定名錄名單。因故未能按時完成的,經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批準可延長1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委員會應當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進行審查,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 綜合評分是指對承包企業的納稅額、工程業績、人員和機械設備狀況、誠信記錄、特殊貢獻等指標按規定的比例進行加權計算。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加入預選庫的承包企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自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

  (二)遵守誠實信用原則,認真履行建設工程合同;

  (三)不參與串通投標、轉包、掛靠等違法行為,不以行賄、受賄等非法手段謀取利益;

  (四)與建設單位良好合作,并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五)積極參加政府部門組織的搶險救災等社會公益活動。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認真履行建設工程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工程款;

(二)不得收受非法利益;

(三)在每項工程竣工后,公正地向委員會辦公室提交參與該工程建設的所有承包企業的履約評價。

第二十條 加入預選庫的承包企業資質等級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報告委員會辦公室。

第二十一條 加入預選庫的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將其清出名錄庫:

  (一)提交的有關資料、數據隱瞞真相、弄虛作假的;

  (二)因自身原因不履行或無法履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工期、質量等合同條款的;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或因自身原因拒絕簽訂中選項目合同的;

  (三)將承包的項目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四)拒絕參加政府主管部門組織的搶險救災的。

  第二十二條 對被清出預選庫的承包商,2年內不接受其加入的申請。

第二十三條 對加入預選庫的承包企業,委員會按照本辦法每年組織一次考核,并將考核情況和預選庫使用情況在包頭市建設網公布。

第二十四條 委員會可根據實際情況對考核結果按10%的比例執行末位清出制度,并應及時將清出和遞補的承包企業名單在包頭市建設網公布。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本規定做出修訂和補充。

第二十六條 依法可不招標的項目,適用本辦法確定承包企業。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包頭市政府投資園林綠化工程

應急項目預選承包企業綜合評分標準



  第一條 依據《包頭市政府投資園林綠化工程應急項目預選承包企業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評分標準。

  第二條 綜合評分根據承包商申請不同園林綠化工程資質類別,按照擬錄取入庫不同資質等級企業分別計算。

  第三條 綜合評分滿分為100分。其中,納稅額滿分為30分、工程業績滿分為20分、人員和機械設備狀況滿分為10分、誠信記錄滿分為30分、特殊貢獻滿分為10分。

  第四條 納稅額分計分方法

  申請人納稅分=(申請人納稅額÷該組所有申請人中最大納稅額)×30;

  申請人納稅額是指申請人申請入庫時的前2個年度,在包頭市交納的園林綠化施工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第五條 工程業績分計分方法

  工程業績是指申請人受理申請入庫時前2年內,在包頭地區承接的工程業績,工程業績分滿分為20分,計分方法如下:

  法定手續齊全的工程項目每個計3分;法定手續不齊全的工程項目每個計1至2分。

  第六條 人員和機械設備狀況分計分方法

  人員和機械設備狀況是指申請人在包頭地區的人員和機械設備配備狀況,人員和機械設備狀況分滿分為20分。

  達到相應資質等級所需配備人員和機械設備配備標準的,計20分;達到配備標準80%的,計15分;達到配備標準60%的,計10分;達到配備標準40%的,計5分;達不到配備標準40%的,計0分。

  第七條 誠信記錄分計分方法

申請人在申請時的前2個年度,在包頭市的工程項目獲得國家級、如“魯班獎”等獎項的,每項加5分;獲得自治區級獎項的,每項加3分;獲得包頭市獎項的,每項加1分(同一項目獲得多次不同層級獎項的,按照最高層級獎項記分,不重復記分,誠信記錄滿分為30分)。

  申請人不良行為扣分是指申請人申請入庫時前2年內,承接的包頭市工程建設項目,被國家、自治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每次分別扣5分、3分、1分。

  第八條 特殊貢獻分計分方法

  特殊貢獻分采取加分方式,最高為10分,沒有加分項目的申請人此項分數為0分。

  申請人申請入庫時前2年內,積極參加包頭市各級政府組織的搶險救災,獲得省政府、市政府或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獲得區(縣)政府或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表彰的,每次分別計3分、2分、1分(同一事項獲得多次不同層級表彰的,按照最高層級表彰記分,不重復記分);

  申請人結合包頭市工程建設項目開展科研活動,在申請入庫時前2年內,其科研項目獲得國家或建設部科技進步獎的,一等獎計5分,二等獎計4分,三等獎計3分;獲得內蒙古自治區科技進步獎的,一等獎計4分,二等獎計3分,三等獎計2分;獲得包頭市科技進步獎的,一等獎計3分,二等獎計2分,三等獎計1分;(同項目獲得多次不同層級獎項的,按照最高層級獎項記分,不重復記分);

  申請人在申請入庫時前2年內,在包頭市的工程建設項目每取得一項國家、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建筑新技術推廣示范工程的,計1分。

  第九條 綜合評分

  綜合評分=納稅額分+工程業績分+人員和機械設備狀況分+誠信記錄分+特殊貢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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