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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實施自治州自治條例辦法的通知
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實施自治州自治條例辦法的通知
2010-07-27
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實施自治州自治條例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人民政府,各區管委會,州直各委、辦、局,中央、省屬駐州各單位:
現將《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實施<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自治條例>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實施《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自治條例》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自治條
例》,保障自治州國家行政機關充分行使自治權,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進步,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維護國家統一,堅持貫徹執行國家的各項路線、方針和政策,保證憲法和法律在本州貫徹執行。
第三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堅持科學發展觀,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下,從本州的實際出發,采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加快自治州經濟和社會全面發展。
第四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實行依法行政,規范行政行為,對重大事項應當堅持科學、民主、依法決策。
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向州人大常委會提出單行條例草案;各級行政機關為加強公共事務管理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規范性文件。
第五條 自治州各級行政機關對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自治州實際情況的,應當提出意見和建議,并經州人民政府報請上級國家行政機關批準后,變通執行或停止執行。
第六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堅持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進一步加強城市社區、鄉(鎮)基層政權和自治組織建設,完善管理措施,保障各民族公民參與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管理。
第七條 自治州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公章、牌匾、會標、宣傳標語、路標等應當同時使用傣文和漢文,并且實行傣文在上,漢文在下的書寫格式。
自治州各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文件和信函的刊頭及書信封面的稱謂,應當采用傣、漢文兩種文字印制。
第八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中長期規劃、經濟社會發展目標,應當有規定貧困山區以及國家確定的人口較少民族加快發展的目標任務和措施。
第九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在研究經濟、社會、文化等重大事項時,涉及少數民族問題的,應當聽取本級民族工作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爭取上級國家機關優先安排優勢資源開發項目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實施上級國家機關安排的項目需要承擔配套資金的,應當爭取降低配套資金比例,因財力不能承擔的,應及時上報上級國家機關給予免除。
第十一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加快經濟結構調整,實行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并制定優惠政策和措施,對非公有制經濟在市場準入、資金扶持、技術改造、建設用地等方面給予扶持和優先解決。
第十二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等有關部門應當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爭取支農資金和農業基本建設項目,并爭取投入的資金增長幅度高于一般地區。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在上級國家機關加大國家財政和信貸資金對農業、農村投入政策的扶持下,鼓勵和引導社會各類資金投向農村,并建立合理有效的資金投入機制,整合各種支農資金,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三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不斷改善和提高農業生產條件,加快發展現代農業,加大高產穩產農田建設規模,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
建立農業支持保護制度,完善價格補貼政策、農資綜合直補、農業資源保護補償制度,建立農產品進出口調控機制。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提高農業組織化程度,轉變農業生產和經營方式,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
第十四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引導規模化、集約化經營,培育職業農民。
第十五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耕地保護,建立和完善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制度,實行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建立健全失地農民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機制,依法維護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大力發展生態農業,實施農業生產源頭潔凈化、生產經營標準化、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制度化;推行農產品質量安全認證制度,加強農產品市場監管,建立健全農產品市場流通機制。
加快發展農業政策性保險,引導和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增加農業貸款,健全畜牧業、養殖業等農業保險制度,提高農業保險覆蓋面,增強農業抗風險能力。
第十七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支持發展養殖業和畜產品加工業。保護和開發利用滇南小耳朵豬、茶花雞和版納斗雞等本地優良品種,加快畜禽、水產品商品基地建設,鼓勵規模化經營。
第十八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加強水利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和支持企業、個人獨資、合資、股份等形式參與水電開發;加快農村電網改造,逐步實現城鄉同網同價。
第十九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對各種自然災害的預防和監控,制定防汛抗旱、地震、森林火災、氣象、地質災害等重大災害的應急預案,并落實責任制和各項防范措施,把各種災害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源、土地、森林、礦產等自然資源的保護,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并實行有償開發;對開發和建設所造成的損失,應當依法補償。
第二十一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加快工業發展,堅持走節能、低碳環保型的新型工業化道路。
加快景洪工業園區、西雙版納旅游度假區、磨憨經濟開發區等園區建設,對進入園區投資開發的企業,在政策上給予優惠。
第二十二條 自治州改善投資環境,制定對外開放的優惠政策措施,建立招商引資服務和獎勵機制。引進有實力的企業集團開發資源和農產品加工等重點產業,推動自治州工業的發展。對重點項目和重點企業,在土地、水電、資金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民族傳統建筑保護工作,繼承和弘揚民族傳統文化。城鄉建筑應當體現民族特色。
州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城鎮規劃管理,完善功能配套設施,改善城鄉環境,并爭取上級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優先安排城鎮建設項目,投入的資金高于一般地區。
第二十四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加快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州、縣(市)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農村公路建設資金,加大鄉村公路建設和養護力度,保障鄉鄉通油路、村村通等級路的目標。
州交通行政部門應當爭取上級交通行政部門優先安排自治州的交通建設項目,并爭取免除或者降低建設配套資金的比例。
第二十五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推進旅游強州的發展戰略,加強旅游景區景點等基礎設施建設,促進旅游規模化發展;推動旅游產業從觀光型向商務會展、休閑度假、養生康體型轉變。開拓旅游市場,壯大旅游產業,把自治州的旅游業建成為國內外知名的旅游勝地。
第二十六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爭取上級國家行政機關對口岸基礎設施的投入,加大對口岸和港口的建設。發展外向型經濟,鼓勵和扶持出口基地建設和出口產品生產,建立現代物流體系,發揮口岸優勢作用,加快對外經濟貿易和邊境貿易發展。
第二十七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口岸綜合協調機制,加強和完善邊境口岸貿易和邊民互市管理和服務,保障進出口貿易和邊民互市便捷暢通。
第二十八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實行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加強對瀾滄江、流沙河等江河的保護,防止水環境污染。加強生態環境和水土保持綜合治理,落實江河管理責任制,保障城鄉生活用水和工農業生產用水安全。
第二十九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對國有和集體天然林的保護管理,建立現代林業產權制度;鼓勵和支持發展林下種植業和養殖業。
各級林業行政部門對林業實行公益林和商品林分類經營管理。因執行國家公益林保護政策造成財政和林農減收和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堅持封山育林,鼓勵植樹造林,逐步提高森林覆蓋率;完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保護林農的合法權益。落實森林資源保護責任制,加強對亂砍濫伐森林和毀林開墾違法行為的查處。
第三十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對國家和省列入保護名目的野生動物和植物保護,建立野生動物損害補償機制。對保護的野生動物造成人畜傷亡和經濟損失的,林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十一條 自治州根據本州的實際實行自治州特殊津貼。具體實施辦法由州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民族機動金和民族專項資金,并根據財政收入增長的情況逐步增加。
第三十三條 自治州因執行國家和省統一減免稅政策造成財政減收的,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報請上級財政部門在轉移支付時給予補助。
第三十四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貫徹國家金融方針政策,維護金融穩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支持地方金融機構改革,健全社會誠信機制,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改善金融生態環境;支持發展新型農村金融組織,引導各類資本進入農村金融市場,加大金融對新農村建設的支持力度;鼓勵發展多形式、具有一定規模的投融資信用擔保機構,建立信貸風險安全保障體系。
第三十五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重視科學技術事業發展,加大科技經費的投入,加快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的轉化工作,普及科學技術知識,鼓勵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科技咨詢服務和科技承包。
州科技行政部門應當爭取上級科技行政部門加大對自治州科技基礎平臺建設、重大科研項目、實用科技成果的試驗和推廣、應用工作的指導和資金扶持。
自治州人民政府建立科學技術進步獎,對發明創造,推廣適用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和振興各項事業有顯著成績的人員,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六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國家和省對民族自治地方的各項教育優惠政策,統籌城鄉教育,合理設置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布局。
各級教育、民族等部門應當辦好各類民族學校,不斷改善辦學條件,提高教學質量。
第三十七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創辦各類學校。
民辦學校學生的學籍統一納入教育部門管理,實行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學生成績、學籍互認;民辦學校在新建、擴建學校需要用地的,可按照公益性用地給予安排。
第三十八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學校教師培訓經費,用于中小學校長、中青年骨干教師和學科帶頭人的培訓、進修。
自治州每4年召開一次全州教育系統表彰會議,對優秀教師、先進教育工作者和對教育工作有突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九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全部免除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免費提供教科書,并對家庭貧困的寄宿制學生提供生活補助。
各類學校應定期向社會公布學校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范圍、收費依據和亂收費投訴方式等。
州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協助上級有關部門做好發達地區各類學校對口支援工作,對支援山區和貧困地區的教師在生活上給予特殊照顧。
第四十條 自治州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民族教育的研究和管理,大力發展民族教育。在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小學校開設雙語文教學,加大對雙語文教師的培訓力度,提高教學質量,并將雙語文教學和師資培訓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一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深化文化體制改革,加快民族文化產業發展,并在政策、資金投入等方面給予扶持。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文化設施網絡,加強民族博物館、文化館(站)、群藝館、圖書館等文化設施建設。
各級文化、民族等部門應當加強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和文物古跡的發掘、整理和保護。
第四十二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信息產業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城鄉信息化進程;加快數字鄉村建設步伐,提高鄉村網絡和廣播電視覆蓋率。
第四十三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醫療衛生事業建設,深化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加快公共衛生管理體制和服務體系建設;增加經費投入,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城市社區醫療服務體系。
第四十四條 自治州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縣(市)、鄉村疾病信息網絡和預防控制、醫療救治信息服務體系建設,爭取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優先安排自治州醫療基礎設施建設和設備購置項目;協助上級醫療機構對口支援自治州的人才培養、醫療技術、公共衛生、疾病防治等工作;爭取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在安排農村衛生、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婦幼保健等專項經費時給予重點支持。
第四十五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發展少數民族醫藥產業的專項資金。加強傣醫傣藥及其他少數民族醫藥的研究,開發和運用傣醫藥及其他少數民族的醫藥資源。
第四十六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加強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管理和服務,加大對農村人口獨生子女家庭獎扶力度,全面落實計劃生育的各種獎勵優惠政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計劃生育基層管理機構,加強縣、鄉計劃生育服務網絡建設和管理。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爭取上級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給予資金、技術、人才等方面支持。
第四十七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大民族民間體育場所和設施建設,培養少數民族體育人才。
各級體育、民族等部門應當加強少數民族民間傳統體育項目的收集、整理工作。
自治州每4年舉辦一次全州少數民族體育運動會。
第四十八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大就業力度,對就業困難群體給予引導、扶持;加強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加大財政對社會保險的投入,逐步實現社會保險覆蓋城鄉居民。
第四十九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大力培養少數民族干部和婦女干部,逐步做到傣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干部與其人口比例大體相當,并提高傣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干部在各級領導班子成員中的比例。重視培養少數民族婦女干部和少數民族年輕干部,并選拔到行政學院(校)、民族干部學校和大專院校深造;選派到上級國家行政機關和發達地區掛職;下基層掛職鍛煉。
第五十條 自治州各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錄用工作人員時,應當根據傣族等少數民族人口比例合理確定一定數量的少數民族崗位,并適當放寬少數民族崗的報考和錄用條件。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在公開選拔、競爭上崗配備科級以上領導干部時,應當合理確定少數民族職位數,定向選拔傣族或者其他少數民族干部。
第五十一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重視和加強民族工作,在各民族干部群眾中開展民族政策和民族理論、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活動。
第五十二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每5年召開一次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會議,受表彰的先進個人享受州級勞模待遇。
第五十三條 每年的傣族“潑水節”,除全州放假3天外,每年哈尼族的“嘎湯帕節”、拉祜族的“拉祜擴節”、瑤族的“盤王節”、基諾族的“特懋克節”等少數民族傳統節日都應當受到尊重,本民族干部職工各放假1天。
第五十四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部門的實際,制定實施辦法的具體措施,并報州人民政府備案。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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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
合同
考勤
福利薪資
崗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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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
民主管理
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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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交納社保
第三步:加班工資
第四步:規章制度
第五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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