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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回溯分析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2-05-17
關于印發《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回溯分析管理辦法》的通知

保監發〔2012〕46號



各財產保險公司:

  為加強準備金評估充足性監管,及時掌握各財產保險公司準備金評估的質量,規范非壽險業務準備金評估回溯分析工作,根據《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試行)》、《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基本準則》和《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基礎數據、評估與核算內部控制規范》,我會制定了《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回溯分析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準備金回溯分析報告應以正式公文報送至我會,同時將電子版發送至以下郵箱:actuary_general@circ.gov.cn。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回溯分析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評估充足性監管,及時掌握各財產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準備金評估的質量,規范準備金回溯分析工作,根據《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試行)》、《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基本準則》和《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基礎數據、評估與核算內部控制規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準備金回溯分析是利用后續信息對前期準備金評估結果進行評判與分析,以檢驗與改進準備金評估質量的過程與方法,即采用回溯日的數據基礎和信息對前期會計報表中的準備金評估結果進行重新評估,通過比較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的差異,衡量保險公司準備金評估的充足性,分析前期準備金評估的假設、方法與流程的合理性,以此發現問題并在后續會計期間的準備金評估中進行修正。

  第三條 非壽險業務準備金回溯分析包括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回溯分析和未決賠款準備金回溯分析,其中未決賠款準備金包括已發生已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和理賠費用準備金。

  第四條 準備金回溯分析工作應做到數據真實、格式規范、結論明確。

  第五條 保險公司準備金回溯分析工作包括年度準備金評估結果回溯分析與常規性季度準備金評估結果回溯分析兩個部分。年度準備金評估結果回溯分析是指保險公司應于每季度末計算上兩個財務年度末經審計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評估值截至回溯時點的偏差,以此判斷經審計年度財務報表中準備金提取的充足性。常規性季度準備金評估結果回溯分析是指保險公司應于每季度末計算兩個季度前未決賠款準備金截至回溯時點的偏差,通過分析偏差產生的原因,監控基礎數據與理賠內部控制的質量,指導并動態調整當季準備金的評估結果。

第二章 準備金回溯分析方法

  第六條 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回溯日評估值為前期會計報表中的評估值截至回溯日的重新評估值,包括:截至回溯日仍未到期保費對應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截至回溯日已滿期保費對應的賠付支出、未決賠款準備金、保單維持費用,其中賠付支出包含理賠費用。截至回溯日仍未到期保費對應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已滿期保費對應的未決賠款準備金均包含風險邊際。

  第七條 未決賠款準備金回溯日評估值為前期會計報表中的評估值截至回溯日的重新評估值,包括:截至回溯日已決賠款對應的賠付支出和未決賠款對應的未決賠款準備金,其中賠付支出應包括理賠費用。截至回溯日未決賠款對應的未決賠款準備金包含風險邊際。

  第八條 前期會計報表中的準備金評估值與回溯日評估值應在計量單元上保持一致。

  第九條 前期會計報表中的準備金評估值與回溯日評估值應在貼現因素上保持一致。若前期會計報表中的評估值未貼現,則回溯日評估值不貼現;若前期會計報表中的評估值已貼現,則回溯日評估值應貼現至前期資產負債表日,且貼現率保持一致。

  第十條 準備金偏差金額為回溯日評估值與前期會計報表中的評估值之差,準備金偏差率為準備金偏差金額除以回溯日評估值的比率。偏差金額為正值顯示準備金評估結果存在不利發展,偏差金額為負值顯示準備金評估結果存在有利發展。當不利發展金額較大時,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盈利水平以及償付能力狀況將會受到顯著影響。

第三章 準備金回溯分析管理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建立準備金回溯分析的內控制度,加強回溯分析的流程管理,確保各類業務準備金回溯分析結果準確。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負責準備金回溯分析工作,對準備金回溯工作內控制度的建立與完善以及內控制度執行情況負責。其中設立總精算師職位的保險公司由總精算師負責,未設總精算師職位的保險公司由分管精算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

  第十三條 準備金回溯分析基礎數據的形成過程應通過IT系統進行完整的記錄與保存,以保證承保、理賠、再保、費用、投資等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一致性與有效性。

  第十四條 準備金回溯所使用的準備金評估方法及假設應根據后續保險經營期間風險特征、成本費用、內控效果、市場及法律環境等的變化及時進行修正和調整。如果后續保險經營期間風險特征、成本費用、內控效果、市場及法律環境等發生根本性變化,則準備金評估方法及假設應重新制定。

  第十五條 準備金評估結果出現偏差,保險公司應從數據、方法、流程等方面分析原因,加強精算流程管理與控制,加大管控力度提高基礎數據真實性,并在后續會計期間準備金評估工作中有針對性地加以改進。

  (一)保險公司應建立反映準備金評估日和回溯日估損金額變化與賠付進展的賠案信息對照表,分析準備金評估基礎數據存在的問題,賠案信息對照表應包括賠案號、保單號、出險日期、報案日期、評估日已決賠款金額、回溯日已決賠款金額、評估日估損金額、回溯日估損金額、結案日期、重開日期等信息。

  (二)當保險公司的基礎數據質量變動對準備金評估結果產生顯著影響時,總精算師(精算責任人)應在后續保險經營期間評估準備金時充分考慮基礎數據質量變動對評估方法、假設、因子選擇以及風險邊際確定的影響;

  (三)當保險公司的基礎數據質量持續未得到有效改進,導致前期會計報表中的準備金評估結果不利發展時,總精算師(精算責任人)應在后續保險經營期間評估準備金時選擇更為穩健的準備金評估方法、假設、因子與風險邊際。

  第十六條 當常規性季度準備金評估結果回溯分析顯示兩個季度前未決賠款準備金存在不利發展時,總精算師(精算責任人)應認真分析偏差產生的原因,監控與未決賠款準備金管理相關的理賠指標變動情況,動態調整當季準備金的評估方法、假設、因子與風險邊際,確保當季準備金評估結果充足與合理。總精算師(精算責任人)同時應向保險公司管理層提交不利發展原因的專項分析報告,提出相應的建議與意見,并將監控理賠指標變動以及動態調整評估方法、假設、因子與風險邊際的過程詳細記錄于準備金評估工作底稿。

  第十七條 當年度準備金評估結果回溯分析顯示,上兩個財務年度中有一個財務年度末再保后準備金評估結果首次出現不利發展時,保險公司應實施特別的管控流程,即在發現問題的當年,保險公司管理層應專題研究準備金評估結果出現不利發展的原因并確定改進方案,在發現問題的次年,保險公司管理層應對改進方案的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分析,相關分析報告與改進方案應及時報送監管機構。保險公司年度準備金評估報告應披露相關改進方案對當年準備金評估所使用方法、假設、因子與風險邊際及最終評估結果的影響。

  第十八條 當年度準備金評估結果回溯分析顯示,連續兩個財務年度的財務報告出現準備金評估結果不利發展,或上兩個財務年度中有一個財務年度末準備金評估結果出現較大不利發展時,保險公司應采取以下措施:

  (一)保險公司的管理層應認真分析準備金評估結果出現不利發展的原因,制定詳細的整改方案。保險公司應指定保險公司主要負責人作為公司落實整改方案責任人,并針對具體問題分別制定整改措施及完成時間表。準備金不利發展原因分析報告與整改方案應一并向保險公司董事會與監管機構報告。

  (二)保險公司應連續兩年向董事會與監管機構上報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保險公司在向監管機構上報的年度準備金評估報告中應披露相關整改方案對當年準備金評估所使用方法、假設、因子與風險邊際及最終評估結果的影響。

  (三)保險公司應在向監管機構上報的準備金評估報告中額外披露反映純已發生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情況的流量三角形(包括案件發生與報告的時間差、已發生未報告案件的案件數與已報案賠款等)、反映已報告未立案案件未決賠款準備金的流量三角形(包括案件報告與立案的時間差、已報告未立案案件的案件數與已報案賠款等)、反映估損不足情況的流量三角形(包括最終賠付金額與初始估損金額差額)、反映重開案件情況的流量三角形。

  (四)保險公司應于發現問題的當年開始連續兩年聘請獨立的精算評估機構對準備金評估結果進行審核,審核每半年一次。獨立的精算評估機構不得與保險公司的外部審計機構為同一主體,出具的審核報告須及時提交董事會與監管機構。獨立精算評估機構的相關要求由監管機構另行規定。

  (五)保險公司若連續兩個財務年度出現準備金評估結果較大不利發展,且其外部審計機構為同一會計師事務所、年度審計報告均為無保留意見的,保險公司須更換外部審計機構。

第四章 準備金回溯分析報告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定期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由公司總經理和總精算師(精算責任人)簽字的準備金回溯分析報告。保險公司總經理對基礎數據的真實性負責,總精算師(精算責任人)對回溯分析的方法、假設合理性和計算結果的準確性負責。準備金回溯分析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年度準備金評估結果回溯分析與常規性季度準備金評估結果回溯分析總體情況。

  (二)年度準備金評估結果回溯偏差對上兩個財務年度財務狀況、經營結果以及償付能力狀況的影響。

  (三)準備金回溯分析的方法與主要假設。準備金回溯所使用的評估方法及假設與前期會計報表中的的評估方法及假設出現重大變化的,保險公司應在回溯分析報告中詳細說明并披露其對回溯分析結果的影響。

  (四)當年度準備金評估結果回溯分析與常規性季度準備金評估結果回溯分析顯示保險公司準備金出現不利發展時,保險公司應在準備金回溯分析報告中說明偏差的原因,并對當季準備金評估過程中如何反映與處理上述導致不利發展的因素作詳細說明。

  (五)其他需要在準備金回溯分析報告中披露的事項。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應根據本規范附件2格式填寫監管報表,監管報表作為公司回溯分析報告的附件。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準備金回溯工作應按照《非壽險業務準備金評估工作底稿規范》要求保留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每年第一季度末回溯分析報告應于當年6月30日之前報送,第二、三、四季度末回溯分析報告應于季度結束后60日內報送。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范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保險公司自2012年1季度起報送準備金回溯分析報告。

  附件:1、準備金回溯分析報告封面

  2、監管報表(附表1-5)


  請點擊這里下載附件1和2。
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40/i2035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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