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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農村人畜飲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試行)

2012-04-09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62號


現公布《曲靖市農村人畜飲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試行),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曲靖市農村人畜飲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農村人畜飲水工程的運行、管理,保證工程的安全正常運行和效益的持續發揮,確保飲水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利部關于加強村鎮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見》(水農〔2003〕503號)、《云南省〈加強村鎮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見〉實施細則》(云水農水〔2004〕46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農村人畜飲水工程運行管理現狀和發展需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從事農村供水活動和使用農村供水工程的供水企業、協會、集體、個人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農村人畜飲水工程是指在本市村鎮行政區域內由各級政府投資及補助資金已建和新建的飲水工程以及由集體、企業、個人投資修建的供水工程。具體工程類型包括:鄉鎮集中供水工程、跨(聯)村集中供水工程、單村集中供水工程、以單戶或聯戶為單位的分散供水工程。

第四條 農村人畜飲水工程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供水工程的義務,對損壞供水工程的行為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五條 縣級各職能部門應落實工程管理主體的監管和監督職責:

(一)水行政主管部門是農村人畜飲水工程的行業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研究、制定農村人畜飲水工程管理的政策和規章制度,負責本行政區域區內農村人畜飲水工程規劃的編制和計劃的執行,并對實施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等。

(二)財政部門負責籌措安排農村人畜飲水工程建設管理資金,并對資金的使用進行管理和監督。

(三)衛生部門負責農村人畜飲水衛生監督和水質檢測工作,建立和完善農村飲用水水質監測網絡。

(四)環保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地的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

(五)發改部門負責供水水價的核定和監管。

(六)審計部門對水費的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

(七)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各司其職。

第六條 農村人畜飲水工程的管理應根據工程投資渠道、工程規模等,實行不同的管理體制:

(一)以國家和集體投資為主新建的鄉鎮集中供水工程和跨村工程,由工程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工程管理委員會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委托鄉鎮水利管理機構負責組建,成員由水務部門和受益鄉(鎮)、村級代表組成。村級代表應通過用水戶大會選舉產生。

(二)以國家和集體投資為主的單村工程,由工程受益范圍內的用水合作組織負責管理。用水合作組織在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負責組建。經用水戶同意,也可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行使用水合作組織職能。

(三)國家補助實施的水窖(水井)等分散供水工程,所有權和使用權歸農戶所有,由受益戶負責管理,實行“自建、自有、自管、自用”,凡因損壞造成飲用水困難由農戶負責解決。

(四)原有集中供水工程應按本條(一)至(二)項確定管理主體,明確權責,實行規范化管理。

(五)由私人投資或股份制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出資人負責管理。

第七條 新建集中供水工程的管理方式由工程管理委員會、用水合作組織或按第六條第(五)項確定的出資人確定。單村工程和鄉鎮集中供水工程、跨村工程的入村管道及附屬設施,應由專人管理。

集中供水工程較多的縣(市)區,可以組建縣級村鎮供水工程管理委員會,下設供水工程管理總站或公司,對以國家和集體投資為主修建的鄉鎮集中供水工程和跨村工程實行統一管理。其他集中供水工程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委托管理總站或公司管理。

第八條 縣、鄉兩級可以組建由供水站或公司自愿參加的供水協會。供水協會以服務為宗旨,指導會員單位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總結推廣管理經驗,提供信息和技術服務等。



第三章 運行機制



第九條 集中供水工程的運行管理應積極推行目標責任制,因地制宜地采取靈活有效的農村人畜飲水工程運行管理方式:

(一)“拍賣”經營權。通過公正、公開、公平競標的方式賣給農戶和個人經營管理。拍賣所得資金專戶儲存,專項用于拍賣期滿后工程的維修和設備的更新,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工程管理委員會、用水合作組織監督使用。

(二)租賃承包。以資產評估為基礎,充分考慮工程的運行現狀、前期投入及綜合效益等因素,合理確定租賃承包底價,公開競標承包。中標者要繳納抵押金并與工程所有者依法簽訂合同,按期交納租金,存入工程折舊與大修專戶,保證合同期滿后資產達到規定價值,對達不到規定價值的,由經營者給予補償。

(三)股份制經營。對資產價值大,具有良好盈利能力的工程,通過發行股份向社會招股,從而明確股東為工程所有者,由股東按股份制形式進行經營管理。

已建成工程應在資產評估的基礎上,實行公開競標,競標所得資金存入專戶管理。

新建工程除國家補助資金外,工程建設所需資金應由經營者籌集,建成后由經營者自主經營。

(四)集體管理。由用水合作組織或受益戶推選專門管理人員,負責工程管理和征收水費,并按國家規定提取折舊和大修等費用。

第十條 依法保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干預供水工程經營者的經營權,如因政策性因素而造成經營者損失的,應給予一定補償。

第十一條 建立以聘用制為基礎的用人制度。工程管理單位負責人由工程管理委員會、用水合作組織或業主通過競爭方式選任,定期考評,優勝劣汰。工程管理單位其他職工按照崗位要求,公開條件,統一考試,擇優錄用。崗位和人員要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確定。

工程管理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上崗前要進行崗前培訓。上崗后實行定期培訓和考核。

直接從事供水工作的人員,應當建立健康檔案,定期進行體檢,體檢合格者方可上崗工作。

第十二條 建立合理的分配機制。應按照市場經濟規律,采取靈活多樣的分配辦法,把職工收入同崗位責任和工作績效緊密聯系起來。

第十三條 建立有效的約束監督機制。工程管理委員會、用水合作組織、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五)項確定的出資人、供水管理單位應主動接受水務、衛生、發改、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報告制度,還應積極接受用水戶和社會的監督、質詢和評議。

第十四條 農村人畜飲水工程管理單位應制定設備操作規程、制水操作規程、設備維修養護制度、水費計收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等。同時,建立崗位職責,做到各司其職、工作協調。

農村人畜飲水工程實行第一責任人負責制,第一責任人對工程的運行管理和經營直接負總責。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十五條 農村人畜飲水工程管理單位應首先保證工程設計范圍內居民生活和企業生產用水的需要。在水資源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經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擴大供水范圍。

第十六條 農村人畜飲水工程管理單位應對用水戶逐戶登記造冊,與用水戶簽訂供用水合同,并發放用水戶手冊,按協議供水,管理單位不得無故停水。由于工程施工、維修等原因停止供水的,應提前告知用戶;遇自然災害,應及時告知用戶。

第十七條 用水戶用水實行申請制度。需安裝和改造用水設施的用戶,應向工程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批準并辦理相應手續后,由工程管理單位專業人員負責安裝,并建立檔案。嚴禁擅自改動、拆除供水設施和私自在供水管網上接水。

新增用水戶除按實際工程量計收工程費外,還應向工程管理單位交納用水增容入戶等費用。

第十八條 農村人畜飲水實行計劃供水、計量用水、有償供水、超計劃用水實行累進加價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



 第五章 水價核定、水費計收和管理



第十九條 集中供水工程水價應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合理確定,實行有償供水,計量收費。

供水價格在補償供水生產成本、費用的基礎上,按供水凈資產計提利潤,利潤率按國內商業銀行長期貸款利率加2~3個百分點確定,供水價格中含稅金的,應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農村人畜飲水工程的水價應由供水管理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對供水成本和水價進行測算,在聽取用水戶意見或舉行聽證后,對不同用水類型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潤的原則分類測算,經縣級發改部門批準后執行。

水價核定中,計費水量按現有人口和大牲畜數量乘以人、畜平均日用水量核定,企業用水按實際水量計算。已建或改建工程的總投資按現值計算。水價按水的用途分類核算,最低價格不得低于成本水價。水價要以公示欄的形式向社會公開,增加透明度,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第二十一條 供水成本包括以下部分:

(一)供水工程運行人員、維護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工資、政策性補助以及按規定計提的職工福利費等。

(二)支付使用上游水利工程的供水水費或按規定交納的水資源費。

(三)提水及加壓等機械所耗用的燃料及動力費。

(四)日常維修管理及凈化處理所用的材料、藥劑費用。

(五)按規定提取的折舊費和修理費。

(六)供水生產運行管理中所發生的辦公費、差旅費、郵電費、勞動保護費、管理用房維修費、水質檢驗費等。

(七)按規定應列入供水成本開支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二條 建立和完善計量收費制度。各村、企事業單位、學校應安裝總表;供水進戶的應戶戶安裝水表,以表計量。設集中供水點供水的,供水點應安裝水表,并有專人管理。所有使用水表必須是經過國家質量監督部門檢驗合格的產品,保證用水計量準確。

用水受益戶應當按期交納水費。對逾期不交納水費者,由供水單位按照供水合同約定的條款處理,對超過約定期限仍不交納水費者,按合同停止供水。

農村人畜飲水工程管理單位應對所有用戶按照《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水利部令第4號)的規定逐步推行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兩部制水價。

農村人畜飲水工程管理單位應對所有用戶按平均用水定額核定最高用水量,用戶實際用水量超過最高用水量的,超出水量實行階梯式水價。

第二十三條 集中供水工程水費收入應設立專戶,實行專人、專賬管理。鄉鎮集中供水工程的折舊費、大修費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設專戶、按工程列專賬管理;小型提、引水工程的折舊費、大修費由供水工程管理委員會、用水合作組織、受益農戶代表共同管理。

產權屬于個體或聯戶的,應積累資金,保證更新大修費用。

第二十四條 建立和完善集中供水工程水費收入使用制度。集中供水工程的水費收入主要用于工程設施的運行管理、更新改造、職工工資及集體福利基金等項開支。鄉鎮集中供水工程的折舊費、大修費,由供水管理單位提出計劃,經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其他集中供水工程的折舊費、大修費由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或用水合作組織)、受益戶代表共同研究同意,并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使用。

工程日常費用由管理單位和經營者自主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攤派、截留和挪用水費。

第二十五條 水費由供水站工程管理單位或由其委托的單位、個人計收。

工程管理單位要加強財務管理,嚴格執行國家的財務會計制度,建立健全內部財務制度,接受財政、審計、水務等相關部門和用水戶對水費計收、使用等事項的監督,保證水費的合理高效利用。

第二十六條 因工程規模小、自然條件差等因素的影響,當實際供水價格達不到成本水價時,不足部分可向當地政府申請,由地方財政進行補助。

第二十七條 各地確定的水費標準,可隨著物價指數、供水量及供水成本的變化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改部門進行調整。



 第六章 水源地保護與水質監測



第二十八條 縣級環境保護部門、衛生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供水工程管理單位要加強對供水工程的水源地保護工作。

(一)水庫水作為供水水源的,應記錄水庫的蓄水情況、供水狀況、水質狀況,劃定保護范圍,在重點水源保護區內設立警示牌。

(二)地下水作為供水水源的,應掌握取水情況,劃定水源保護范圍。在保護范圍內禁止開礦采礦行為,限制其他用水戶超量開采地下水,保證飲水工程對水質、水量的需求。

(三)水源工程為泉水或淺井水的,當地政府要組織群眾在流域補給區內實施大面積的種草、植樹造林,涵養水源,保持生態平衡。并根據地下徑流補給區劃定水源保護范圍,在保護范圍內禁止開礦、采石等破壞水源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縣級環境保護部門、衛生部門、林業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供水工程管理單位要加強供水水源水質的管理和保護,防止在水源保護區內發生任何污染該水域水質的活動。

(一)水庫取水點上游水域內,嚴禁排放污水、工業廢水與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行為。徑流區嚴禁堆放垃圾、有害物品,使用有害化肥、農藥等有可能污染該水域水質的活動。

(二)采用地下水源的工程,特別是采用淺井水的工程,在水源周圍50米范圍內,嚴禁修建滲水廁所、滲水坑、糞坑,嚴禁堆放垃圾和圈養家畜等,嚴禁對水源造成污染。

(三)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圍30米范圍內,嚴禁設立生活區和修建畜禽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堆放垃圾、糞便、修建污水渠道。

(四)以水窖、水池(集雨)作為飲用水源的,10米以內嚴禁建廁所、糞圈、污水池等,在集雨場內嚴禁修建畜禽飼養場、堆放垃圾。

第三十條 農村人畜飲水工程管理單位要加強對供水水源設施的管理和保護。對水源工程設施要定期觀測、維修、養護并建檔登記,確保水源工程設施正常運行。

第三十一條 水源工程應參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T338—2007)劃定保護區范圍,并設立保護區標志,在保護區內要按照《曲靖市農村生活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指導意見》加強水源地的保護和管理。同時在水源地補給范圍內應規劃植樹種草綠化,涵養水源。根據曲靖市實際,水源地保護區劃分意見如下:

(一)水源為地表水(含河道、水庫)的,取水口上游1000米、周邊100米的水域(陸地)為水源保護區。

(二)水源為地下水的按照含水介質類型—孔隙水、基巖裂隙水和巖溶水類型確定保護區范圍,具體按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T338—2007)劃定保護區范圍。

第三十二條 環保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各類水源地周邊設置排污口的管理,限制和禁止有害化肥、農藥的使用,杜絕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第三十三條 衛生部門要加強出廠水質檢測。縣級衛生部門定期或不定期的對飲水工程水質進行生活飲用水衛生學檢驗。日供水在500立方米及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應設置化驗室和配備檢測設備,堅持檢測制度。對分散式供水應指導用水戶采取簡易法對水質進行消毒,確保供水工程的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標準。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供水管理單位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依法進行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私自接水竊水的;

(二)拒不交納水費的;

(三)私自拆遷供水設施的;

(四)毀壞供水設備設施的;

(五)切斷電源、水源,影響供水站運行的;

(六)破壞水源、污染水質的。

第三十五條 供水管理人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其情節,由主管部門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離崗位,無故停水斷水者;

(二)玩忽職守,違章操作,致使設備損壞,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者;

(三)貪污挪用水費,或以權謀私者;

(四)對水源水質監管不力,釀成惡果者。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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