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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興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嘉興市危險廢物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嘉興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嘉興市危險廢物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0-08-11
嘉興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嘉興市危險廢物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嘉政發〔2010〕6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嘉興市危險廢物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六屆市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嘉興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此件公開發布)
嘉興市危險廢物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及監管,合理利用資源,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和《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嘉興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貯存、利用、處置以及跨境轉移等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本市醫療廢物管理,適用《嘉興市醫療廢物集中收集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 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危險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危險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危險廢物的原則,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
第五條 嘉興市和各縣(市、區)環保局對本區域內的危險廢物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危險廢物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處置單位、以及與危險廢物處置有關的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第二章 危險廢物集中處置
第七條 危險廢物處置實行特許經營。危險廢物處置單位(以下簡稱危廢處置單位)必須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危險廢物的處置活動。
第八條 收集、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申領條件,按照國務院《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危險廢物。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不得將危險廢物交給無許可證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
第十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與危廢處置單位簽訂處置協議,并于10個工作日內將協議副本報嘉興市環保局和所在地環保局備案。
終止履行處置協議的應提前1個月向嘉興市環保局和所在地環保局報告。
產生危險廢物的新、改、擴建項目單位應在辦理環保審批前與危廢處置單位簽訂處置協議,未與危廢處置單位簽訂處置協議的,不予辦理行政許可。
第十一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于每年一季度向所在地環保局申報當年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并報嘉興市環保局備案。管理計劃內容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
第十二條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當設置危險廢物臨時存放場所,臨時存放場所必須遵循《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的規定。
第十三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和危廢處置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危險廢物轉移實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危險廢物運輸單位或危廢處置單位在接收危險廢物時,若發現危險廢物的名稱、數量、特性、形態、包裝方式與聯單填寫的內容不符,有權要求予以糾正,并及時向嘉興市環保局報告。
產生、運輸和接受危險廢物的單位對自留存檔的聯單保存5年。
嘉興市環保局對某些聯單提出延長保存年限的,產生、運輸和接收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延期保存。
第十五條 轉移危險廢物至嘉興市范圍內利用、處置的,利用、處置單位必須向嘉興市環保局提出申請,經許可后,方可轉移。
轉移危險廢物前,應當向嘉興市環保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轉移危險廢物的名稱、種類、特性、形態、包裝方式、數量、轉移時間、主要危險廢物成分等基本情況;
(二)運輸單位具有運輸危險貨物資格的證明材料;
(三)危廢處置單位的資質證明,同意接受的證明材料;
(四)危險廢物利用或處置方案。
第十六條 對危險廢物的利用、處置,應遵循“集中處置、就近處置”的原則。對本市已有綜合利用或處置條件的危險廢物,原則上不移出,以減少和避免危險廢物轉運過程中的污染風險。本市無綜合利用、處置條件的外地危險廢物不得轉入。
第十七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和危廢處置單位應當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報嘉興市環保局和當地環保局備案;對從事危險廢物收集、運輸、貯存、利用和處置活動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培訓。
第十八條 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運輸、貯存、處置性質不相容且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處置。
第十九條 收集、運輸、貯存、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它物品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轉作他用時,必須經消除污染處理。
第二十條 禁止隨意傾倒、堆放、拋撒危險廢物。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侵占、毀損危險廢物的貯存、處置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一條 運輸危險廢物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預防措施,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
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第二十二條 危廢處置單位應當加強貯存設施、設備及處置設施、設備的維護、更新,保持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行。
第三章 危險廢物處置收費及其他
第二十三條 危險廢物處置收費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第二十四條 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單位的合法經營活動依法享受有關稅費優惠。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不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由所在地環保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所在地環保局指定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 嘉興市和各縣(市、區) 環保局及其他危險廢物監督管理部門,有權依據各自職責對管轄范圍內與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有關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二十七條 嘉興市和各縣(市、區)環境保護監測機構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監測技術規范,加強對危險廢物的環境監測。
第二十八條 嘉興市和各縣(市、區) 環保局應當建立危險廢物污染環境舉報制度,對舉報的問題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對舉報屬實,為查處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重大違法行為提供主要線索或者證據的舉報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二十九條 嘉興市和各縣(市、區)物價局負責對危險廢物處置費收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規定的,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和危險廢物收集、利用、處置單位違反危險廢物管理規定的,按照國家和省相關法律和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嘉興市環保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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