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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2010-11-26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2001年7月4日南昌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2001年8月24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根據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的2010年10月29日南昌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15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使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工作規范化、制度化,保障市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實踐,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決定問題,應當嚴格依法辦事,堅持實事求是,充分發揚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第一次會議一般于第一季度內舉行。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后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應當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一)決定會議召開日期;

(二)提出會議議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三)提出大會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四)決定列席人員名單;

(五)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15日前,應當將開會日期、地點和建議會議審議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并予以公布。如會議議程草案中列有審議地方性法規草案的,應當將地方性法規草案及其說明同時發給代表。

臨時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款有關通知和公布時間的規定。

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

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1人、副團長1至2人。團長召集并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的代表團全體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托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南昌警備區負責召集。

代表團可以分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

第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舉行前,代表團全體會議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有關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意見。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較多數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有關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第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以及會議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第十一條 主席團主持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主席團的決定,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二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分別擔任每次大會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并決定下列事項:

(一)副秘書長的人選;

(二)會議日程;

(三)表決議案的辦法;

(四)代表提出議案截止日期;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團會議。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主任不能召集會議的時候,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對屬于主席團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并可以根據會議的進展情況,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出必要的調整。

第十四條 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應當召開代表團全體會議或者代表小組會議進行。

以代表團名義提出的意見,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五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程有關的重大事項聽取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并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市有關機關和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匯報情況,回答問題。會議討論的情況和意見應當向主席團報告。

第十六條 主席團可以召開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進行大會發言,就議案和有關報告聽取代表意見。

第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 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和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秘書處設立有關工作機構,負責大會的有關具體工作。

第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按時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會前必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請假報告,由主任會議批準。會議期間必須向所在代表團提出書面請假報告,經代表團團長同意,報大會秘書長批準。

未經批準兩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代表資格終止,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后,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出終止代表資格的書面通知,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本市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和辦公廳、工作委員會等工作機構負責人,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縣、區人民政府以及市直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的負責人,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列席人員應當按時參加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會議的,會前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請假,會議期間必須經所在的代表團向大會秘書長請假。

列席會議的人員可以在會議上發言。

第二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的發言,由大會秘書處整理簡報印發會議。根據代表本人要求,主席團可以決定將發言記錄或者摘要印發會議。

向會議和代表印發材料,必須由大會秘書處統一辦理。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可以設立旁聽席,旁聽辦法另行規定。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根據情況可以舉行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舉行秘密會議。舉行秘密會議,經主席團征求各代表團的意見后,由有各代表團團長參加的主席團會議決定。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二條 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或者并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表決。

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的議程。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主席團通過的關于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應當印發會議。

代表10人以上聯名提出的議案,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前提出。

第二十三條 議案應當一事一案,書面提出。代表聯名提出的,應當署名,第一署名人為領銜提案人。

議案應當寫明案由、案據和方案。

提出的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規議案,應當同時提出法規草案文本及其說明,并且提供依據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資料。

代表聯名提出的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規的議案,應當提出法規的主要內容或者修改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和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于議案的說明。議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主席團可以并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六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提案人的說明后,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審議時,提案人應當派人聽取意見,回答詢問。根據各代表團的要求,有關機關、組織應當派人介紹情況。

在各代表團審議法規案的同時,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意見,并印發會議。

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法制委員會提出草案修改稿和審議結果的報告,經主席團審議后印發會議。法規草案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后,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規草案表決稿,由主席團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七條 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涉及專門性問題的,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和專家到會,發表意見。

第二十八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并且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

第二十九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三十條 對未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根據主席團通過的關于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至遲于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召開前的3個月辦理完畢,答復提案人,并且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作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一條 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經主席團決定不作為議案的,改作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

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交由有關單位研究處理。承辦單位應當在接到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之日起的3個月內,至遲不得超過6個月,予以答復。代表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交由有關單位或者有關上級機關再作研究處理,至遲在2個月內負責答復。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預算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會議提出的工作報告,經各代表團審議后,有關機關應當根據代表的意見進行補充、修改。市人民代表大會應當對各項工作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會議工作機構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向主席團提出工作報告的審查意見和相應的決議草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各代表團審議。決議草案經主席團通過后,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市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于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及上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關于市本級總預算草案和上年度市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并將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主要指標和執行情況表、市本級總預算草案的收支表以及上年度市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情況表一并印發會議,由各代表團進行審查。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應當將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交的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及上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市本級財政總預算草案和上年度市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同時應當提供計劃和預算編制的主要依據和有關材料。

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應當就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所提出的意見進行研究,并提出改進意見和措施。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對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及上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市本級總預算草案和上年度市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主席團審查通過后,印發會議,并將關于批準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決議草案,關于批準市本級預算及上年度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的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七條 在經濟運行過程中,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全市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五年規劃必須作部分調整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除特殊情況外,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的1個月前,將調整方案的議案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市本級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預算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于當年9月10日之前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通報預算調整情況,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議預算調整方案的1個月前,將預算調整方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由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意見報告。



第五章 選舉、辭職和罷免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通過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具體辦法由主席團提出草案,經各代表團討論,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四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或者代表20人以上書面聯名提出。

主席團提名的候選人人數,每一代表與其他代表聯名提名的候選人人數,均不得超過應選名額。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秘書長,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數一般應當多1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額選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的候選人數應當比應選人數多1至3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數應當比應選人數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應選人數在選舉辦法中規定具體差額數,進行差額選舉。

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符合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后,進行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超過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將全部候選人名單提交全體代表醞釀討論后,進行預選,根據在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選舉。

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時,提名、醞釀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于2天。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產生。

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可以任免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由主任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三條 選舉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名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代表10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代表候選人不限于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四十四條 選舉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于應選代表名額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符合前款規定的差額比例,即直接進行選舉。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超過前款規定的最高差額比例,應當進行預選,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辦法規定的具體差額比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進行投票選舉。

提名、醞釀代表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于2天。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候選人數可以多于應選人數,也可以同應選人數相等,選舉辦法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決定。

第四十六條 候選人的提名人或者推薦人,應當向會議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并且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說明。根據需要,主席團可以安排候選人與代表見面。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可以設秘密寫票處。

選舉或者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候選人的得票數應當向大會宣布。

第四十八條 代表對于確定的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有被選舉權的公民,也可以棄權。但選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時另選他人的,必須符合本規則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

候選人或者其他有被選舉權的公民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人員名額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因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人數少于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可以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候選人,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另行提名、確定候選人。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決定,不足名額的另行選舉可以在本次會議進行,也可以在下次會議進行。

另行選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或者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時,依照本規則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差額數,進行差額選舉。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成員,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大會會議決定。大會閉會期間,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辭職的,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將其辭職請求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五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成員、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提出建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第五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本市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五十二條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并且提供有關的材料。

罷免案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在主席團會議上提出的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的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五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五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接受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或者罷免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職務,均須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罷免本市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必須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政府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缺位的時候,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中決定代理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必須報省人民檢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五十六條 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有關機關和部門應當派有關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代表提出的詢問。

主席團和專門委員會對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審議時,有關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并且可以對有關議案或者有關報告作補充說明。

如果詢問涉及的問題復雜,由受詢問機關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有關代表團同意,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后的2個月內作出答復。

第五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五十八條 質詢案按照主席團的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有關的代表團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質詢案的代表應當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提質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團對答復質詢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在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代表團會議上答復的,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代表團應當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主席團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議,也可以提請大會全體會議作出相應的決定。

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并且由主席團決定印發會議,或者印發提質詢案的代表。

質詢案涉及的問題比較復雜的,由受質詢機關提出要求,征得提質詢案的代表同意,經主席團決定,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后的2個月內,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再次作出答復,提質詢案的代表應當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五十九條 質詢案在主席團決定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質詢案即行終止。

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答復尚未答復的質詢案,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質詢案即行終止。



第七章 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六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六十一條 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書面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六十二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時,有關的機關、團體和公民有義務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提供證明材料的公民要求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第六十三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并且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



第六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在會前向秘書處報名,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時間不超過15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在大會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發言時間不超過5分鐘。未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或者發言內容與議題無關,或者超過規定發言時間的,大會執行主席可以制止。

代表報名后,因時間關系未能在全體會議上發言或者要求書面發言的,主席團可以決定將發言材料或者摘要印發會議。

第六十六條 主席團成員和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在主席團會議上發言的,每次會議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2次,第一次不超過15分鐘,第二次不超過5分鐘。未經會議主持人許可,或者發言內容與議題無關,或者超過規定發言時間的,會議主持人可以制止。

第六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表決議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六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表決議案可以采用投票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團決定。

選舉和罷免案,應當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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