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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青海省玉樹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0-07-01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青海省玉樹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青政辦〔2010〕138號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青海省玉樹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青海省玉樹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管理辦法
省財政廳 省發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七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玉樹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做好玉樹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10〕16號)、《國務院關于印發〈玉樹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總體規劃〉的通知》(國發〔2010〕17號)、《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玉樹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青政〔2010〕39號)、《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規范玉樹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項目審核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青政〔2010〕45號)等相關政策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以下簡稱重建資金),是指中央財政補助我省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省級財政和災區各級財政按規定安排的災后恢復重建資金,以及社會捐贈資金、銀行貸款、居民和企業自籌資金和其他資金等。

  第三條 重建資金納入預算管理,按資金渠道分別在一般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和國有資本金預算中反映。

  銀行貸款和自籌資金納入災后恢復重建資金統計范圍,但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四條 按照省政府確定的災后恢復重建任務,重建資金主要通過項目投資、投資補助、資本金注入、貼息等方式用于災后恢復重建。

  第五條 重建資金管理的基本原則是統籌安排、確保重點、總量控制、分類實施、專賬管理、厲行節約、強化監管、注重績效。

  第六條 重建資金的籌集、使用、撥付、調整、管理、監督均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重建資金的籌集

  第七條 采取有效措施,多方籌集重建資金,為恢復重建提供資金保障。重建資金的來源包括:

  (一)中央財政安排的恢復重建資金;

  (二)省級財政安排的恢復重建資金;

  (三)社會捐贈資金;

  (四)銀行貸款;

  (五)利息收入;

  (六)居民和企業自籌資金;

  (七)其他資金。

  第八條 根據國務院相關要求,中央有關部門及紅十字會、慈善總會等接收的捐贈資金匯繳到省財政設立的“捐贈資金專戶”,與我省接收的捐贈資金統一納入到恢復重建規劃,統籌安排使用。

  第九條 各地區、各部門和單位要厲行節約,通過壓縮一般性支出,調整支出結構,整合專項資金,全力支持災后恢復重建。

  第十條 充分發揮公共財政主導作用和杠桿作用,支持融資平臺建設,創新籌融資方式,增強籌資能力,引導市場資金投入恢復重建。

  第十一條 充分利用玉樹現有縣級支農信用擔保體系作為災后恢復重建融資平臺,省財政通過注入資本金等方式給予一定的扶持,進一步擴大融資規模,增強融資能力。對于居民個人通過銀行籌集的住房貸款和產業化項目貼息,按照《青海省財政廳關于印發〈青海省玉樹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貸款財政貼息管理辦法〉的通知》(青財建〔2010〕847號)規定辦理。

  第三章 重建資金的使用范圍

  第十二條 重建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城鄉居民住房、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生態環境、特色產業和服務業以及和諧家園等的恢復重建。優先安排恢復重建城鄉居民住房和學校、醫院等公共服務設施,抓緊恢復基礎設施功能和生產生活秩序。同時,統籌規劃實施受損宗教活動場所的恢復重建。

  第十三條 重建資金的安排順序是:社會捐贈資金、中央財政資金、省級財政資金、居民和企業自籌資金、銀行貸款、其他資金。

  (一)社會捐贈資金的安排要充分體現捐贈人意愿,優先安排捐贈資金認領、認建規劃內重建項目。對捐贈人指定救災捐贈款物用途或者受援地區的,應當按捐贈人意愿使用。在捐贈款物過于集中同一項目的情況下,經捐贈人書面同意,由省財政廳商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紅十字會等相關部門同意后可調劑安排。

  (二)中央財政資金要重點用于納入國家總體規劃的玉樹縣結古鎮極重災區的恢復重建和玉樹縣隆寶鎮、仲達鄉、安沖鄉、巴塘鄉4個重災鄉鎮。同時,對一般災區和災害影響區鄉鎮,主要支持城鄉居民倒損住房以及受損學校、醫院等公共服務設施重建和修復。

  (三)省級財政資金重點用于中央財政資金重建項目的配套和一般災區重建項目的補助。

  (四)省級有關部門的專項資金在安排項目時應向重災區傾斜,支持災區基礎設施等的恢復重建。

  (五)災后恢復重建項目中涉及銀行貸款和自籌資金的,按照基本建設相關規定,在申撥國家資金之前應落實到位。

  第十四條 恢復重建項目在前期準備工作中發生的前期費、規劃編制費、勘察設計費、土地征用費、清墟費等費用,納入重建資金,按照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的要求,經審定后按項目進行安排。

  第十五條 重建資金分配必須以批準的重建規劃為依據,符合財政性資金配置原則,突出重點,科學測算,合理安排,統籌平衡。

  第四章 重建資金的撥付程序

  第十六條 依據玉樹州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玉樹州(縣)和省級各部門對列入重建規劃范圍內的建設項目,要按照基本建設程序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并報經相關部門審查同意。由省財政廳商省發展改革委,結合總體規劃提出的恢復重建任務,提出年度災后恢復重建資金預算,報財政部申請災后重建資金。

  對于恢復重建中投資額較大,分年實施的項目,要分年分次進行申報。

  第十七條 對列入中央財政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中車輛購置稅專項收入資金,按現行管理辦法申請和下達預算。

  第十八條 省財政廳根據財政部審核下達的恢復重建分年度包干總數和項目分類控制數,對沒有確定建設標準的項目,委托投資評審機構對項目初步設計概算及施工圖預算進行評審,核定補助金額,報財政部審核備案,并將審核結果告知被評審單位。

  根據財政部下達的恢復重建分年度包干總數、項目分類控制數和項目評審情況,由省發展改革委下達年度重建投資計劃,省財政廳依據投資計劃下達項目資金預算。重建資金按現行財政預算管理體制和重建責任主體分別撥付到項目實施地區財政部門和省級主管部門。

  省級主管部門實施的項目在本部門實行報賬;州級實施的項目在州財政部門統一實行報賬;縣級實施的項目由州財政部門將資金撥付到縣財政部門,由縣財政部門統一實行報賬。

  玉樹州(縣)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有關資金安排情況要及時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九條 對援建單位援建的項目資金,由援建單位按照省發展改革委下達的年度投資計劃和省財政廳資金預算文件,結合援建任務排好項目建設工期和項目資金需求計劃,根據項目資金渠道,報玉樹州(縣)財政部門或省級主管部門審核后,按工程進度及時撥付建設資金。

  援建單位在收到建設資金后,按照財務制度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年度財務報表和填列月度報表。

  第二十條 對采取項目投資補助和注入資本金方式的資金,項目單位要按照青政〔2010〕45號履行必要的審核程序,并提出項目資金申請,資金安排計劃統一納入玉樹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投資計劃。對采取貸款貼息等方式的資金,按照青財建〔2010〕847號執行。

  第二十一條 災后恢復重建項目財政性資金實行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省級部門根據省級重建項目實施進度提出分項目用款申請,省財政廳根據項目實施年度計劃和項目實施進度進行審核并撥付資金。

  第二十二條 玉樹州(縣)財政部門和省級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單位(含援建單位)提供投資計劃、資金預算文件、招投標文件、工程施工合同和政府采購制度執行情況、項目總體進展情況及資金申請撥付書等相關資料,嚴格按照國庫管理制度的規定要求,將重建資金按工程進度撥付到項目建設責任主體和個人。

  第五章 重建資金預算的調整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是災后恢復重建項目和災后恢復重建地方包干資金調整的責任主體。對于規劃內確定的建設項目,原則上不進行調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規劃允許范圍內進行調整:

  (一)規劃項目投資調整相應調增或調減已下達的重建資金預算;

  (二)規劃項目調整,對取消或并入其他項目執行的項目相應取消已下達的重建資金預算;

  (三)規劃項目工作任務安排和預算執行進度,對確需分年度執行的項目根據當年需要相應調減重建資金預算;

  (四)對資金來源渠道變化,已用其他重建資金安排的項目相應取消或調減重建資金預算;

  (五)對已竣工驗收且重建資金有結余的項目相應調減重建資金預算。

  第二十四條 對于財政部下達的恢復重建項目分類資金跨類調整的,由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綜合平衡后提出調整建議,報請省政府研究同意后按相關程序報財政部進行報批;對于同類內部之間的項目預算調整,由省級財政部門商有關部門綜合平衡后,提出項目資金預算的調整建議,報經省政府同意后進行預算調整。

  第六章 重建資金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 玉樹州(縣)財政部門和省級有關單位,要根據規劃項目的范圍,分輕重緩急統籌做好中央財政資金、省級財政和災區各級財政資金、捐贈資金和其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條 凡使用災后恢復重建資金的州(縣)和單位必須按規定經財政部門和人民銀行審核批準后,原則上在國有控股商業銀行開設“重建資金專戶”,嚴格按“專戶存儲,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封閉運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嚴格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和《國有單位會計制度》的要求做好賬務設置和財務管理工作,按照批準的概預算和建設內容,真實核算工程投資成本,并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財務報表和填列月度報表。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準確核對賬務,做到賬證、賬賬、賬實、賬表相符。工程竣工時應編制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做到編報及時,數字準確,內容完整,并將竣工財務決算作為工程竣工驗收的內容之一。

  財政部門和省級有關部門應指導和督促玉樹州及項目建設單位做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

  第二十八條 使用重建資金的玉樹州(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應重視和加強建設項目財務管理,建立信息反饋制度。指定專人負責項目有關信息收集、匯總工作,報送的有關信息資料主要包括反映資金到位、使用情況、工作進度報告、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及其他相關資料等。

  第二十九條 上報的各種信息資料要求內容完整、數字真實準確、報送及時,嚴禁弄虛作假。

  第三十條 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工程建設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的,建設單位應及時報告上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

  (一)重大質量事故;

  (二)較大金額索賠;

  (三)來信來訪舉報反映和審計發現的重大違紀問題;

  (四)建設資金嚴重不到位;

  (五)工期延誤時間較長;

  (六)工程設計、施工發生重大變更;

  (七)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建立信息反饋和公示機制。玉樹地區和省級各部門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將適合公開公示的重建資金分配使用情況,特別是社會捐贈資金的安排使用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眾公告,接受社會各界和新聞媒體的監督,做到公開透明。

  第三十二條 對有捐贈意向的社會各界捐贈資金在安排重建項目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捐贈人反饋捐贈資金的安排、使用情況,并及時反饋相關工程進度。

  第七章 重建資金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建立重建資金使用管理責任制。負責重建資金使用管理的責任單位,其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對使用管理不善或反饋信息不及時造成惡劣影響的,要依紀依法追究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對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重建資金撥付和使用以及招投標和政府采購制度的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下級財政部門依照規定及時分配、撥付重建資金,及時掌握項目進展情況和資金撥付、使用情況,堅決杜絕侵占、截留、挪用重建資金等現象。

  第三十五條 財政、紀檢監察和審計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及時通報情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監管合力,構建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全方位、多層次監管體系。要創新監管手段。為簡化管理程序和辦理結算,避免現金流量過大,可適當采用金融一卡通等支付方式。要加大對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處力度。對擠占、截留、挪用、虛報冒領和貪污浪費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以及滯撥滯留、違規分配、弄虛作假等行為,一經查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群眾舉報和媒體反映的問題和線索,將進行逐一核查,并將核查結果及時反饋群眾和媒體。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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