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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長沙市煙花爆竹經營流通市場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2012-04-15
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長沙市煙花爆竹經營流通市場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長政辦發〔2012〕11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長沙市煙花爆竹經營流通市場安全管理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五日









長沙市煙花爆竹經營流通市場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管理,規范煙花爆竹流通市場經營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應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經營流通市場的批發、零售、運輸。依照國家規定,對在本市從事煙花爆竹批發、零售、運輸活動實行行政許可制度。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煙花爆竹,是指以煙火藥為原料,經過工藝制作并通過燃放而產生聲、光、色、煙、霧等效果的文化娛樂產品。

煙花,是指燃放時能形成色彩、圖案,產生音響等,以視覺效果為主的產品。

爆竹,是指燃放時能產生爆音、閃光等,以聽覺效果為主的產品。

本規定所稱的煙花爆竹級別依照《GB/T21243-2007煙花爆竹危險等級分類方法》確定。國家出臺新標準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政府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職能部門依照如下分工履行職責:

(一)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經營流通市場的經營安全管理,主要負責:審查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安全經營條件和發放《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組織對煙花爆竹經營管理人員、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和考核;牽頭組織查處煙花爆竹經營過程中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依法查處未經許可和違規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行為。

(二)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經營流通市場的公共安全管理,主要負責:審查許可煙花爆竹道路運輸和確定運輸路線;組織銷毀處置廢棄和罰沒的煙花爆竹制品;偵查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刑事案件;依法查處違法運輸煙花爆竹的行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經營流通市場的營業執照管理,主要負責依法查處未領取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有效期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營業登記手續而從事煙花爆竹經營的行為。

(四)商務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制定煙花爆竹經營流通市場的商業布點規劃工作。

(五)交通運輸部門負責運輸煙花爆竹的企業、車輛及人員的資質認定,主要負責依法查處不具備資質條件的煙花爆竹運輸車輛及相關責任人員。

(六)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銷售的煙花爆竹產品質量進行技術檢測和質量鑒定。

(七)供銷社負責煙花爆竹經營流通市場的經營活動管理,主要負責:統一歸口管理全市煙花爆竹的批發經營;擬定市場供應、布點計劃;組織對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零售經營點的安全條件、質量體系進行評估,并建立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零售經營點的管理檔案;宏觀調控煙花爆竹經營市場的產品價格及經營方式,檢查、督促煙花爆竹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國家相關安全標準和政策;參與依法查處非法、違規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行為。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由安全監管部門牽頭,質量技術監督、公安、工商、交通運輸、供銷、商務等行政管理職能部門和單位組成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協調機構,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組織協調各行政管理職能部門開展聯合打擊、治理非法違規經營、運輸煙花爆竹的工作。

第六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屬地管理原則,依法做好轄區內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燃放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安全隱患排查。

第七條 煙花爆竹流通協會是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主要協調機構,應協調做好煙花爆竹經營活動服務性工作,及時收集并反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信息,督促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加強行業自律,協助查處非法、違規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行為。

第八條 煙花爆竹經營、運輸單位是煙花爆竹安全經營、運輸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煙花爆竹經營、運輸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工作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落實安全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

第九條 加強對煙花爆竹經營、運輸的社會監督。各級各相關行政管理職能部門應暢通監督渠道,公布舉報電話,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對發現的非法、違規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的行為應及時予以曝光。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相應的獎懲制度,對煙花爆竹經營流通市場安全管理有突出貢獻的應當予以表彰、獎勵,對積極披露、舉報煙花爆竹經營流通市場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獎勵;對安全管理不善導致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對違法經營的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章 經營單位基本條件

第十一條 煙花爆竹的經營方式分為批發和零售。

全市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按市內中心區和各縣(市)級行政區域分別劃分設立,實行嚴格控制。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點按照“嚴格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則設立。城區每個社區原則上不超過1個,農村每個村原則上不超過2個。

鼓勵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在本行政區域內與煙花爆竹零售經營點采用連鎖經營模式,實行統一配送;分布在農村的煙花爆竹零售經營點的產品供應,批發經營企業可以視情況向市安全監管部門申請設立配送站,配送站的經營、倉儲條件應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禁止流動銷售煙花爆竹。

第十二條 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的行政許可由市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審查發證。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點的行政許可由市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統一編號,控制數量,所在地的區、縣(市)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審查發證。

第十三條 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商業布點規劃要求;

(二)具備企業法人條件;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

(四)有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五)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煙花爆竹經營方面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培訓考核合格;倉庫保管員、守護員、搬運人員、押運員、配送車輛駕駛員均應當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其他相關從業人員必須在接受本單位的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后方可上崗;

(六)具有符合國家標準且有自主產權的煙花爆竹專用儲備倉庫及安全設施:市中心區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專用儲備倉庫建筑面積應不少于3000平方米,區、縣(市)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專用儲備倉庫建筑面積應不少于1500平方米;倉庫的內外安全距離和庫房布局、建筑結構、安全疏散條件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安全設施等,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儲存區域和倉庫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標識牌;

(七)具備配送服務能力: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應具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資質,其專用運輸車輛市中心區應不少于5臺,其他縣(市)應不少于3臺,并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

(八)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九)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為企業購買安全生產責任險或風險抵押金;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營布點符合商業布點規劃要求;

(二)與具備安全資質條件的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簽訂配送協議;

(三)負責人和銷售人員應當具備煙花爆竹經營方面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培訓考核合格;

(四)在城鎮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的,實行專店經營,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在農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的,可設立專店或專柜經營;

(五)專店經營面積應不小于10平方米,零售經營點周邊50米范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并與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保持不少于100米的安全距離;專柜經營的,專柜應當相對獨立(專柜長度不少于2米),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六)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點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專店經營限定銷售B、C、D級煙花及B、C級爆竹,專柜經營限定銷售D級煙花及C級爆竹;

(二)專店經營存放煙花爆竹的數量按每平方米5個標準件計算確定(煙花類產品以1件口徑1.2寸80發的組合煙花作為1個標準件,其他煙花產品以出廠時的1整箱作為1個標準件,爆竹類產品以累加20000響作為1個標準件),總量不得超過100個標準件;專柜經營存放煙花爆竹的數量不得超過10個標準件。

第十六條 《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有效期為2年。《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為1年。

第三章 經營市場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偽造《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和《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第十八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的煙花爆竹產品由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報送市安全監管局進行備案登記,并提交如下資料:

(一)本批發經營企業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

(二)擬采購生產企業的《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銷售煙花爆竹產品的目錄清單及與其相對應的《產品檢測合格證》。

第十九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的煙花爆竹產品,其產品包裝上應有中文標明的廠名、廠址、出廠日期、產品等級、含藥量、包裝重量、燃放說明、產品檢測合格證號等,并加貼銷售防偽標志。

第二十條 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零售經營點、生產企業、外銷經銷商等均應在安全監管部門安全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并遵守如下規定:

(一)獲準在本市進行煙花爆竹批發經營的企業只能向企業所在地的區、縣(市)零售經營點批發其經營范圍內的煙花爆竹;

(二)零售經營者只能從獲準在本區、縣(市)的批發經營企業采購煙花爆竹,禁止直接向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或跨區、縣(市)采購煙花爆竹產品;

(三)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只能銷售產品給具備資質的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禁止直接銷售、配送產品給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

(四)外銷經銷商不得將煙花爆竹產品銷售給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及零售經營者;

(五)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之間需要互相補充經營品種的,需事先報市安全監管部門審查批準。

第二十一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采購、銷售流向登記制度,建立產品流向登記臺賬,健全購銷檔案,并留存2年備查。

第二十二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不得采購、配送和銷售下列國家明令禁止生產及危險性較大的煙花爆竹:

(一)敏感度高、化學穩定性差的產品(如摔炮、拉炮、砸炮、打火紙等);

(二)含有金屬或硬質物品的制品(如有金屬殼體、玻璃殼體的煙花爆竹);

(三)飛行方向不穩定及有可能引起火災的制品(如地老鼠、不定向火箭等);

(四)大藥量制品(如魚雷和直徑超過30毫米、長度超過200毫米的雙響炮等);

(五)使用氯酸鉀藥物生產的煙花爆竹;

(六)禮花彈及1.2寸以上內筒型組合煙花。

第二十三條 獲準在本市進行煙花爆竹批發經營的企業是本市煙花爆竹零售經營點配送責任單位,負責向本行政區域內的零售經營點統一配送煙花爆竹,對配送過程中的產品質量及安全負責,對于已經達到規定存放量的零售經營點不得進行配送。

第二十四條 本市范圍內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煙花爆竹倉儲設施項目,其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并報市安全監管部門進行“三同時”審查,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運輸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條 從事煙花爆竹運輸的企業必須具有相關危險物品的運輸經營資質,運輸車輛必須經專業檢測合格,并按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要求安裝GPS衛星定位系統或行駛記錄儀,專用車輛必須符合國家《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要求,懸掛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六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從外地、本市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專營物流企業采購煙花爆竹經由道路運輸的,托運人應當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條的規定向運達地縣級公安部門申辦《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煙花爆竹運達目的地后,收貨單位在備注欄簽收貨物到達情況,并在3日之內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原發證公安機關核銷存檔;

(二)本市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配送煙花爆竹至零售經營點經由道路運輸的,應當事先制定煙花爆竹配送計劃(包括配送單位名稱、地點、路線、時間等),將煙花爆竹配送計劃和從事危險物品道路運輸的資質審查材料,按季度向當地市或縣級公安部門申辦配送煙花爆竹的道路運輸許可審批手續。

第二十七條 禁止零擔運輸煙花爆竹,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的行李、包裹和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2年5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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