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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節約能源條例

2012-05-09
天津市節約能源條例

(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管理、能源使用和節能技術開發、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節能工作堅持統籌規劃、節約優先、政府引導、市場調節、社會參與的原則;堅持以結構節能為根本,以科技節能為支撐,以管理節能為保障;堅持節能與開發并舉,節能與經濟社會發展相互促進。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編制和實施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年度節能計劃。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

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加快發展低能耗的高新技術產業、服務業、現代制造業和節能環保產業,限制發展高耗能產業,淘汰落后生產能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本市鼓勵、支持開發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六條 本市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將節能目標完成和節能措施落實情況作為對區、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考核評價的內容。節能目標責任考核評價辦法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目標逐級分解落實到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

區、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每年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節能目標責任的落實情況。

第七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是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節能工作的組織推動、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

市和區、縣的工業、建設、交通運輸、農業、公共機構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市和區、縣的發展改革、財政、科技、統計、質量技術監督、環保、規劃、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節能工作。

第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節能宣傳,普及節能知識,增強全民的節能意識。

本市用能單位應當對本單位職工開展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運用多種形式普及節能知識,倡導節能環保的生活方式。

本市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宣傳節能法律、法規、政策和節能知識,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第九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行業組織和其他節能社會團體在行業節能規劃、節能標準的制定和實施、節能技術推廣、能源消費統計、節能宣傳培訓和信息咨詢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十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節能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節能工作情況,監督、協調、推動節能工作,研究解決節能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節能工作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機構設在同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市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會同建設、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機關事務工作主管部門,編制本市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人民政府建設、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機關事務工作主管部門等應當會同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編制相關領域的節能規劃、年度節能計劃。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編制本區域的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

第十二條 市和區、縣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及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節能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對其承擔的節能目標責任進行評價考核,督促其落實所承擔的節能降耗考核目標。

第十三條 市和區、縣節能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節能工作指導監督時,下一級人民政府及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提供有關的文件、數據等資料,并對有關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對發現的問題應當進行整改。

第十四條 市和區、縣統計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照能源統計制度和能源統計指標體系,開展相關能耗調查與統計工作,定期發布市和區、縣及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等信息。

第十五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組織制定并適時修訂有關節能的地方標準,完善節能標準體系。

第十六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機關事務工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實行節能降耗預警調控制度。

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統計等部門根據全市節能降耗指標完成情況,共同制定節能降耗預警調控方案。

超出節能降耗預警控制線時,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統計等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啟動節能降耗預警調控方案,對超過節能降耗指標的高耗能單位采取應急調控措施。

第十八條 本市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開展節能評估,并按規定報市和區、縣節能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節能審查。在項目竣工驗收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檢查節能評估及其審查意見的落實情況,并將落實情況報送原審查部門。

未按國家相關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者節能審查未獲通過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項目審批、核準機關不得審批、核準;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十九條 生產過程中耗能高的產品的生產單位,應當執行國家和本市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的生產單位,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條 根據國家發布的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目錄,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發布本市的淘汰目錄。

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國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禁止使用國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

第二十一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工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工業節能工作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工業節能技術政策,指導用能單位對耗能高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實施技術改造,推進有利于節能的結構調整。

第二十二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筑節能工作的監督管理,全面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建筑節能標準,推進新建建筑節能、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發展綠色建筑、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節能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交通運輸節能工作的監督管理,推進運輸結構和運力調整,對重點交通運輸耗能企業實施監測和考核,推廣節能環保型運輸設備。

第二十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業節能工作的監督管理,擬訂并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

第二十五條 市機關事務工作主管部門和區、縣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監督管理,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公共機構節能規定和標準,組織實施能源消費統計、能源審計、能效公示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市建立和完善節能服務體系。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節能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活動,開展節能知識宣傳和節能技術培訓,提供節能信息、節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節能服務。

節能服務機構應當公正、客觀地為用能單位提供節能咨詢、設計、評估、監測、審計、認證等服務。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負有節能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制定與節能有關的政策和標準時,應當征詢節能服務機構、行業組織和節能社會團體等方面的意見,并組織科學論證。

第二十七條 本市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發展節能服務產業。節能服務機構通過與用能單位簽訂節能服務合同,為用能單位提供節能診斷、融資、改造等服務,并按照合同約定與用能單位分享節能效益。

本市將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納入有關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的節能改造項目,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稅收扶持和資金補助、獎勵。

用能單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支付節能服務機構的支出,按照國家有關合同能源管理的會計規定予以列支。

第二十八條 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節能信息服務平臺,及時公布節能政策、節能標準,定期發布節能新產品、新技術等信息,為社會提供節能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九條 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節能執法監督工作,嚴格履行執法監督程序;其所屬節能監察機構接受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承擔節能監察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

第三十條 用能單位應當加強用能管理,采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環境和社會可承受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減少排放,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制止能源浪費。

第三十一條 用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以下節能制度和措施:

(一)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獎懲制度;

(二)節能計劃和節能技術措施;

(三)月度能源消費統計臺帳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制度;

(四)節能教育和崗位節能培訓制度;

(五)其他有利于節能的制度和措施。

第三十二條 用能單位應當加強能源計量管理,按照規定配備和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準確記錄和匯總能源計量原始數據,確保數據真實、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市鼓勵用能單位與同行業的能源效率先進水平指標進行對比,強化節能管理,實施節能技術改造,優化用能結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有關行業組織應當為會員單位進行能效指標對比和優化節能管理提供指導和咨詢服務。

第三十四條 本市采用資金補助等方式,鼓勵工業企業采用高效、節能的電動機、鍋爐、窯爐、風機、泵類等設備,采用熱電聯產、余熱余壓余氣利用、潔凈煤以及先進的用能監測和控制等技術。

第三十五條 本市鼓勵利用余熱、余壓、垃圾、農作物秸稈和低熱值廢棄物生產電力;符合上網要求的,由電網企業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安排上網。

電網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并網技術標準和節能發電調度管理的規定,通過加強電網建設,優先安排符合資源綜合利用規定的發電機組與電網并網運行,提高吸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能力,為可再生能源發電提供上網服務。

第三十六條 民用建筑應當優先采用可再生能源。新建建筑、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執行民用建筑節能標準。公共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供熱單位應當加強用能系統節能管理,提高用能效率。

第三十七條 本市采取資金補助等方式,鼓勵和支持在農村開發利用沼氣、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

第三十八條 使用空調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物業管理服務單位,應當優化空調運行管理,充分利用自然通風,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實行室內溫度控制制度。

第三十九條 公用設施、公共場所的照明和大型建筑物裝飾性景觀照明,應當按照節能要求,優先使用節電的技術、產品和新能源,并結合季節、天氣變化等因素優化控制系統,降低照明能耗。

第四十條 本市促進各種交通運輸方式協調發展和有效銜接,優化交通運輸結構,建設節能型綜合交通運輸體系;推進交通信息化建設,建設智能交通運輸管理系統和智能交通控制系統,逐步提高交通運行效率。

第四十一條 本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加大對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網絡和服務體系,降低公共交通能源消耗,鼓勵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使用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

第四十二條 本市采取綜合措施,鼓勵開發、生產、使用低能耗、低污染的節能環保型車輛、船舶和新能源汽車,鼓勵新能源汽車在公共服務領域的示范推廣。

第四十三條 公共機構應當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有針對性地采取節能管理或者節能改造措施;帶頭使用節能產品和設備,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強能源消費計量和能耗統計,定期報告能源消費狀況;認真執行能源消耗定額管理制度。

公共機構負責人對本單位節能工作全面負責。

第四十四條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為本市重點用能單位。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同時抄報所在區、縣節能行政主管部門。

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統計部門定期公布重點用能單位名單及其能源利用狀況。

第四十五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對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未完成年度節能考核目標、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點用能單位,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現場調查,組織實施用能設備能源效率檢測,責令實施能源審計,并提出書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四十六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開展能源審計工作。

重點用能單位的能源審計工作應當至少每三年進行一次,鼓勵非重點用能單位自愿開展能源審計。

第四十七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立能源管理崗位,在具有節能專業知識、實踐經驗以及中級以上相關技術職稱的人員中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同時抄報所在區、縣節能行政主管部門。

重點用能單位能源管理人員和能源管理負責人應當定期接受節能培訓。

第四十八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至少每三年進行一次電平衡測試和熱效率測試,分析能耗情況,挖掘節能潛力。

重點用能單位電平衡測試和熱效率測試的報告,應當由依法取得資格的節能監測機構出具,并向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和激勵措施

第四十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把節能技術研究開發作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點領域,安排資金支持節能技術應用研究,開發節能共性和關鍵技術,促進節能技術的成果轉化和應用推廣。

第五十條 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并發布推廣、應用先進節能技術、節能產品的推薦目錄,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使用。

第五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節能專項資金,節能專項資金在市財政預算中要保持一定比例的增長。

節能專項資金主要用于:

(一)支持節能技術改造和技術升級以及技術研究開發;

(二)支持開展合同能源管理;

(三)支持節能技術、產品的示范和推廣;

(四)節能宣傳、培訓和信息服務;

(五)節能表彰獎勵;

(六)支持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

(七)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支持節能工作的其他用途。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同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支持節能工作。

市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對節能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和節能專項資金支持項目執行情況,依法進行監督和審計。

第五十二條 本市鼓勵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大專院校采取多種方式開展國內、國際節能和可再生能源技術與信息交流。

第五十三條 企業開發節能新技術、進口節能研發用品、購置節能專用設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十四條 本市鼓勵金融機構根據節能服務機構的融資需求特點,創新信貸產品,拓寬擔保品范圍,簡化申請和審批手續,為節能服務機構提供項目融資、保理等金融服務。

本市支持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通過聯合貸款、轉貸款和委托貸款等合作方式,為節能項目提供全程金融服務,根據項目不同階段的信貸需求,提供相應的信貸產品。

本市鼓勵擔保機構、金融機構對用能單位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給予擔保或者授信支持。

對采用列入國家和本市淘汰目錄的用能產品、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項目,擔保機構、金融機構不得提供擔保或者授信支持。

第五十五條 本市推進能源價格改革,實行有利于節能的能源價格政策。

本市實行峰谷分時電價,推行可中斷負荷補償電價等政策;逐步擴大兩部制電價執行范圍,提高兩部制電價中基本電價的比重,并實行分時核定最大需量。

本市鼓勵電力企業與用戶運用協議避峰等措施限制高峰期電荷,合理調整用電負荷。

本市對鋼鐵、有色金屬、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業的企業,分淘汰、限制、允許和鼓勵類別,推行差別電價政策。

第五十六條 本市鼓勵采用高效照明、高效電機、蓄能設備等節電技術和產品以及節煤、節油、節氣、節熱等技術和產品;推廣節能自愿協議、電力需求側管理等節能辦法。

第五十七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應當優先列入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的產品、設備。公共機構應當優先采購列入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

第五十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在節能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或者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者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第六十條 使用國家或者本市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六十一條 節能服務機構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活動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報告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二條 重點用能單位不按照規定要求開展能源審計、電平衡測試和熱效率測試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重點用能單位不按照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或者不將設立、聘任情況報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 拒絕、阻礙節能監督管理執法人員執行職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節能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5月23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節約能源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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