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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辦法

2011-12-26
西安市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辦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4號


  《西安市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2月12日市政府14屆16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陳寶根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西安市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電梯安全與節能的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陜西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含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銷售、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能效測試、安全技術評估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居民家庭內安裝的電梯的使用安全管理及檢驗檢測,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區、縣及各開發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是本轄區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部門。
  安全生產、規劃、建設、房屋、工商、價格、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電梯的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區、縣人民政府及各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支持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電梯的生產、使用、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電梯安全與節能管理制度,保障電梯安全運行,其主要負責人對有關電梯安全與節能全面負責。
  第六條 學校、媒體、社會團體、群眾性組織、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等應當開展電梯安全知識和電梯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工作,倡導文明乘梯,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七條 鼓勵推行使用先進技術,提高電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鼓勵研究、開發和推廣,促進電梯節能技術創新和應用。鼓勵推行電梯安全事故責任保險制度。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影響電梯安全和節能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生產和銷售
  第九條 電梯生產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并在許可范圍內從事相關活動。
  從事電梯安裝、改造、維修的作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禁止偽造、變造、出借、出租或者轉讓許可證書、作業人員資格證。
  第十條 電梯(包括整機和部件)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電梯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出廠隨機文件,并保證所制造電梯的配件供應。
  禁止偽造、變造、出借、出租或者轉讓監督檢驗報告或者其他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相關文件。
  第十一條 電梯銷售單位應當建立電梯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和銷售臺賬,對其銷售電梯的合法性負責。禁止銷售無設計文件、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和監督檢驗證明或者淘汰、報廢的電梯。
  第十二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和維修應當由原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同意的依法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應當對安裝、改造和維修后電梯的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
  電梯改造、維修時,原制造單位已經注銷或者改造、維修單位無法取得原制造單位委托、同意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委托具有不低于原制造單位資質的單位實施改造和維修。并在電梯改造、維修完成后更換電梯的產品銘牌,標明改造、維修的日期,以及改造、維修單位的名稱和電梯制造資質許可證件編號等信息。
  第十三條 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前,施工單位應當將擬進行的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市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后方可施工。施工單位不得將承攬的業務進行分包或者轉包。
  施工單位應當安排本單位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人員從事電梯安裝、改造、維修作業。施工人員作業時應當攜帶作業人員證書,按章操作。
  用于電梯改造、維修的零部件,應當具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書,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需要進行型式試驗的,應當具有合格的型式試驗合格報告和能效測試報告。
  第十四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施工結束后,電梯制造單位或者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進行施工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和調試,并對校驗和調試的結果負責。
  電梯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應當經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制造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對監督檢驗合格的電梯應當提供不少于一年的維護保養服務。
  第三章 設置與使用
  第十五條 電梯設置應當執行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和標準,保證電梯選型、配置及備用電源的要求與建筑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并綜合考慮急救、消防、無障礙通行等功能。
  第十六條 電梯的數量、容積、位置功能布局等設置不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標準的,規劃部門不得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辦理施工圖設計審查備案手續。
  第十七條 安裝電梯應當配備視頻監控設施。本辦法發布前已安裝使用的電梯,有條件的應當加裝視頻監控設施。
  第十八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向市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電梯報廢、拆除或者使用管理單位發生變更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自報廢、拆除、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登記部門辦理注銷、變更等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對電梯的安全運行負責,并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建立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二)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電梯安全管理人員;
  (三)在電梯轎廂顯著位置標明有效的安全檢驗標志、安全注意事項、警示說明和警示標志、使用管理單位名稱、應急救援電話、維護保養單位名稱及聯系電話;
  (四)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能夠隨時與使用管理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或值班人員實現有效聯系;
  (五)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六)制定電梯事故應急專項預案,每年組織不少于一次的應急救援演練;
  (七)發生電梯乘客被困故障時,應當迅速采取措施組織實施救援,并對被困人員進行撫慰;
  (八)監督并配合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和維護保養工作;
  (九)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作業人員進行電梯安全教育和培訓;
  (十)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采用新的安全與節能技術,對在用電梯進行必要的改造或者更新,提高在用電梯的安全與節能水平;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在用電梯應當定期檢驗,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一條 電梯暫停使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過一次定期檢驗日期時,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到原登記部門辦理停用手續。
  電梯重新啟用前,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到原登記部門辦理啟用手續,申請進行檢驗檢測,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第二十二條 在用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全面檢查和維護保養,并經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一)經受了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
  (二)發生安全事故;
  (三)電梯故障率較高,在一個檢驗周期內被投訴舉報三次以上并查證屬實的;
  (四)可能影響電梯安全技術性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超過標準面積的載貨電梯、醫院提供患者使用的電梯、直接用于旅游觀光且速度大于2.5米/秒的乘客電梯,以及其他需要采用司機操作的電梯,應當由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的電梯司機操作。
  第二十四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進行日常巡視,確保電梯警示標志、安全注意事項齊全清晰,緊急報警裝置有效暢通,并如實記錄電梯日常使用狀況;
  (二)制定和落實電梯的定期檢驗計劃;
  (三)對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和維保工作進行監督,并對維保單位的維保記錄簽字確認;
  (四)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時,有權決定暫停使用,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采取相應措施;
  (五)遇有火災、地震等影響電梯運行的突發性事件時,應當迅速采取措施,停止電梯運行;
  (六)接到故障報警后,立即趕赴現場,組織實施救援。
  第二十五條 電梯乘客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違反電梯安全使用警示操作電梯;
  (二)乘用明示處于非正常狀態下的電梯;
  (三)采用非安全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門;
  (四)拆除、破壞電梯安全警示標識、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報警裝置和安全控制回路等電梯部件;
  (五)乘坐超過額定載重量的電梯;
  (六)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或者他人安全乘用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使用住宅電梯運載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電梯損壞的家具、家用電器等物品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派人員進行現場管理。
  第二十七條 在用電梯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技術評估,并在之后每5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評估。
  受委托的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出具評估報告,提出改造、維修或者報廢的建議。評估報告建議報廢的,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及時報告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八條 在用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或者能耗嚴重超標,經安全技術評估確認已無法保證安全,且無改造、維修價值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報廢的電梯應當現場解體,不得轉讓、銷售或者再使用。
  第二十九條 實行物業管理的電梯,業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物業服務企業交納電梯運行費;不按規定交納的,由物業服務企業依法追繳。
  電梯運行費應當用于電梯日常管理、維護保養、直接物質損耗以及電梯檢驗等相關費用,并單獨立賬,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半年公布一次電梯費用收支情況。
  第四章 日常維護保養
  第三十條 在用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應當由取得相應許可的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或者電梯制造單位進行。
  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或者電梯制造單位的質量保證和承諾不得替代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
  禁止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將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業務分包或轉包。禁止超越許可資質承攬維護保養業務。
  第三十一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與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簽訂書面維護保養合同,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向電梯使用地區、縣或者開發區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合同簽訂前,對電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日常維護保養所需的人員、技術、裝備和備品備件供應等進行簽字確認,確保在合同有效期內有能力保障所維護保養電梯的運行安全。
  第三十二條 電梯維護保養合同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日常維護保養的內容、執行的標準和要求;
  (二)日常維護保養的起止日期和保養頻次;
  (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故障報修及應急救援到達時限。
  第三十三條 外地單位在本市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應當在本市設置固定的辦公場所,配備相應的作業人員,并到市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十四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相關安全技術規范以及電梯產品安裝使用維護說明書的要求,制定維護保養計劃與方案,對維護保養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
  (二)制定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每半年至少針對本單位維保的不同類別(類型)電梯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三)設立24小時維保值班電話;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后,維修人員應當及時抵達并實施現場救援,抵達時間不超過30分鐘;
  (四)建立每部電梯如實、詳細的維保記錄,并歸入電梯技術檔案,檔案至少保存4年,不得做虛假維護保養記錄;
  (五)協助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救援預案;
  (六)對承擔維護保養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培訓記錄應當存檔備查;
  (七)每年度至少對本單位維保的電梯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出具有檢查和審核人員簽字、加蓋本單位公章或者其它專用章的自行檢查報告;
  (八)安排維保人員配合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電梯的定期檢驗;
  (九)在維保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告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或者在用電梯安全檢驗標志超過有效期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進行現場維護保養時,持證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作業安全。
  第五章 檢驗檢測
  第三十六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取得國務院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許可證后,方可在核準的項目和批準的范圍內按照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開展檢驗檢測、能效測試、安全技術評估等工作,并確保其從事檢驗檢測、能效測試人員具有國家規定的從業資質。
  第三十七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接到電梯檢驗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安排檢驗檢測。檢驗檢測完成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檢測報告,并對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負責;經檢驗檢測合格的,還應當同時出具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第三十八條 被檢單位對檢驗檢測數據以及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復檢。
  復檢所需費用,由提出異議的一方先行支付;原檢驗檢測數據或者結論錯誤的,復檢費用由原檢驗檢測機構承擔。
  第三十九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在檢驗過程中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按規定辦理電梯使用登記或者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向市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告知的,應當書面告知相關單位采取相應措施或者辦理有關手續,同時書面報告市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條 檢驗檢測費用應當按照價格管理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日常監察,并對學校、幼兒園、機場、車站、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察。
  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督促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單位落實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并對檢驗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進行監督抽查。
  第四十二條 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電梯生產、銷售、使用、維護保養單位或者檢驗檢測機構有違法行為,或者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發現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需要有關部門支持、配合的,應當及時通知其他有關部門。
  第四十三條 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規定實施電梯安全監察,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電梯生產、銷售、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涉嫌從事違反本規定的電梯生產、銷售、使用、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等情況;
  (二)查閱、復制電梯生產、銷售、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嚴重事故隱患、能耗嚴重超標的電梯或者其主要部件,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四十四條 電梯發生事故時,事故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排險、搶救,保護事故現場,并于事故發生1小時內報告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部門;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的,應當同時向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電梯事故報告后,應當盡快調查處理。電梯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對法律責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電梯銷售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未建立電梯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或者銷售臺賬的,由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安裝、改造、維修電梯的,由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改造,并對電梯使用管理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進行電梯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和調試的,由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將其承攬的業務進行分包或者轉包的,或者安排未取得資質證書的人員從事電梯安裝、改造、維修作業的,由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委托未依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或者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進行日常維護保養的,由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將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業務分包或轉包的,由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由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外地單位在本市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未按照本辦法辦理登記手續的,由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由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其他規定情形之一的,由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在電梯生產、使用單位提出檢驗檢測要求并提供必備檢驗檢測條件時,未按照規定期限安排檢驗檢測或者出具電梯檢驗檢測報告并同時發放安全檢驗標志的,由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七條 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人員或者檢驗檢測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或者泄露經營者商業秘密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是指在電梯使用過程中實際履行電梯管理權利和義務的單位。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電梯安裝后,建設單位尚未移交給電梯產權所有者的,該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二)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三)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屬于單一產權所有者的,該產權所有者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屬于多個產權所有者的,應當協商明確其中一個產權所有者為電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責任人,其他產權所有者承擔連帶責任;
  (四)出租配有電梯的場所,租賃合同中應當約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未約定的,電梯產權所有者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日常維護保養,是指對電梯進行的清潔、潤滑、調整和更換易損件和檢查等日常維護和保養性工作。其中,清潔、潤滑不包括部件的解體;調整和更換易損件不會改變任何電梯性能參數。
  第六十條 電梯的具體類別和品種按照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特種設備目錄》執行。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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