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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中小學幼兒園用地保護條例

2012-03-23
南寧市中小學幼兒園用地保護條例


(2005年1月5日南寧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2005年7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

2011年11月16日南寧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訂

2012年3月2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城鎮中小學、幼兒園用地,保障和促進教育事業優先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中小學校、幼兒園用地,包括教育教學用地、運動場地、學生生活設施用地、綠化用地、勤工儉學(含校辦產業)用地和勞動實習基地,均受本條例保護。

  第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中小學、幼兒園用地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市、縣(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所屬中小學、幼兒園用地的保護進行監督。 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中小學、幼兒園用地保護工作。



第二章 規劃用地的保護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把中小學、幼兒園的基本建設納入城鎮建設規劃,中小學、幼兒園的規劃和建設應當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做到合理布局,符合南寧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教育設施專項規劃,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優先、優惠政策,統籌安排好中小學、幼兒園的建設用地。

  第五條 市、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與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共同負責編制中小學、幼兒園建設布點、布局專業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的中小學、幼兒園建設布點、布局專業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因城鎮建設確需更改的,必須按原審批程序報批。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確定新設置中小學、幼兒園的建設用地規劃紅線前,必須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六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新區、開發區及住宅小區規劃和城市舊區改造方案時,必須按照中小學、幼兒園建設布點、布局專業規劃的規定規劃設置中小學、幼兒園建設用地。

  第七條 中小學、幼兒園建設用地必須滿足環境功能區的要求,并與工業區和有污染的建設項目之間保持相應的距離。

  第八條 城市新規劃設置的中小學、幼兒園的建設用地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學校規模標準為:

  1、每一萬二千--一萬五千人口區域內應當規劃設置一所二十四--十個班規模的中學建設用地;

  2、每七千--一萬二千人口區域內應當規劃設置一所十八--二十四個班規模的小學建設用地;

  3、每七千--一萬人口區域內應當規劃設置一所九--十二個班規模的幼兒園建設用地。

  (二)學校生均用地定額標準為:

  1、中學每生用地不低于十七平方米;

  2、小學每生用地不低于十三平方米;

  3、幼兒園每生用地不低于十二平方米。

  規劃中小學、幼兒園建設用地時,應當適當留有發展余地。寄宿制學校及因用地形狀不規則而無法滿足總平面布局要求的學校,應當適當增加用地面積。

  國家級和自治區級重點學校或示范學校,其用地面積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九條 成片開發的住宅區的建設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六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教育配套建設,并做到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交付投入使用。

  分期開發的住宅區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六條、第八條的規定預先留足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最遲在開發建設面積達到小區總建筑面積的百分之六十時,應當動工建設配套學校。

  第十條 零星開發、未能整建中小學的住宅區,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統籌征用中小學、幼兒園用地或者在附近的學校增設校舍和場地。

  在住宅區建設單位取得開發的手續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約定有關建設單位出資配套建設中小學、幼兒園或者在附近的學校增設校舍和場地。

  第十一條 不得將預留的中小學、幼兒園的規劃用地改作他用。因特殊公共利益需要調整的,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因市政建設等確需臨時占用中小學、幼兒園規劃預留用地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禁止在批準臨時占用的中小學、幼兒園規劃預留用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教育建設需要時,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由占用者自行拆除;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由建設單位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扶持中小學開展勤工儉學,對其所需的用地,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落實。



第三章 現有用地的保護



  第十四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現有中小學、幼兒園用地進行地界確定,依法進行土地登記,核發證書。

  第十五條 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做好學校建設的總平面規劃,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必須按學校的總平面規劃進行建設。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準侵占、破壞中小學、幼兒園用地。

  學校用地不得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學校開展勤工儉學不得占用教學用地、學生生活設施用地、綠化用地和運動場地。

  不得將學校的公益性事業用地用于出租、轉讓、抵押。

  第十七條 不得在中小學、幼兒園圍墻外倚建各種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在中小學、幼兒園用地周邊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間距和環保要求。

  第十八條 嚴格控制拆遷中小學、幼兒園的校舍和場地。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遷校舍場地的,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市或者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拆遷中小學、幼兒園校舍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則,優先就近重建,按原面積和用途歸還產權,互不計價;因城市建設確需占用學校土地的,應當就近按原面積補還。

  第十九條 對有權屬爭議的中小學、幼兒園用地,在爭議解決前,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第二十條 對現有中小學、幼兒園的停辦、合并、分立、搬遷,應當按照管理權限,經教育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做好安置工作后方可實施。合并、分立、搬遷后的中小學、幼兒園學生人均占地面積應當達到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一條 實施舊城區改造致使中小學、幼兒園學生人均用地面積達不到本條例規定標準的,市或縣人民政府應當責成有關單位按本條例規定的標準增加其用地面積。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予以解決。

  第二十二條 不得在中小學、幼兒園用地范圍內新建、擴建教職工住宅及其他與教學活動無關的建筑物。

  第二十三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開辦中小學、幼兒園。對新建、擴建的民辦中小學、幼兒園,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益事業用地及建設的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民辦學校終止辦學時,按照公益性事業取得的土地,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侵占、破壞、非法轉讓中小學、幼兒園用地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清退,賠償損失。有關部門依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其責任人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依法強制拆除。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其責任人由上級機關或者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九條 教育、規劃、國土資源、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中從事學校教育用地管理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學校用地遭受損害的,其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所指的中小學、幼兒園用地包含公辦和民辦的中小學、幼兒園。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南寧市人大常委會1995年11月28日公布的《南寧市保護城市中小學幼兒園用地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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